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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彩霞事件:告诉了我们什么

2009-08-12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09年6期
关键词:证件国家机关印章

【事件回顾】

2009年3月,天津师范大学学生罗彩霞在办理网上银行业务、教师资格证时被拒绝。经查询,罗彩霞发现自己的身份被高中同学王佳俊盗用,随即报案。

5月5日,媒体以《公安局政委女儿冒名顶替上大学》为题将此事曝光。湖南省邵阳市委市政府迅速成立了由邵阳市纪委牵头,监察局、公安局、教育局为成员的联合调查组,开展调查。

经查,罗彩霞和王佳俊均为湖南省邵东一中2004年298班应届文科毕业生,两人同时参加高考,高考成绩分别为514分和335分。王佳俊在父亲王峥嵘的操作下,冒用罗彩霞的身份信息和高考分数,被贵州师范大学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录取。

5月11日,联合调查组披露,王峥嵘为了让女儿王佳俊就读本科学校,于2004年9月初到邵东一中找到王佳俊班主任老师张文迪,获得了罗彩霞高考成绩等相关信息,又通过同学关系使其被贵州师范大学降低20分定向补录。王峥嵘利用曾从公安部门弄到的一张编号为“湘迁字第00068350”的空白迁移证伪造了罗彩霞的迁移证。同时,王峥嵘要其妻子拿王佳俊专科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到县招考办领取高考档案,王峥嵘找到打字店复制伪造成罗彩霞的高考档案。

据了解,王峥嵘2002年任邵东县牛马司镇镇长,2004年8月调任隆回县公安局政委。2008年因经济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五年执行。目前,王峥嵘因涉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张文迪被邵东县纪委实施“双规”。

5月12日,教育部有关负责人透露,经初步调查,贵州师范大学历史与政治学院院长唐昆雄,违反教育部的有关规定,代领了假罗彩霞(即王佳俊)的录取通知书。

湖南省调查组负责人、湖南省监察厅副厅长李政科告诉《瞭望》新闻周刊记者,对于罗彩霞事件,调查组还在深入调查,整个事情要最终调查清楚后,分清责任、严肃处理。

5月16日,该案在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正式立案。19日凌晨,西青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兵分两路,前往湖南和贵州,向罗彩霞案各被告送达起诉书副本。罗彩霞在起诉书中列明了七名被告,除了王佳俊及其父母外,还有湖南省邵东县第一中学、邵东县教育局、贵州师范大学和贵阳市教育局。

站在权利与自由的角度看,言说的自由本就该涵盖两个层面:一是站在正义制高点的批判,二是规避错误或掩饰罪恶的申辩。

——宋桂芳《更应警惕哪一种网络操盘手》,摘编自《重庆时报》2009年5月19日。

政策和制度越到基层打的折扣越大,权力对规则的扭曲和冲击也越大,基层权力监管难绝不仅是高考和教育系统的问题,而是一个普遍的值得警惕的重要社会问题。

——杨琳、禹志明《“罗彩霞案”何以离奇》,摘编自《瞭望》新闻周刊。

编者按:“立足社会热点,透视社会万象;明法析理,服务检察工作”是《热点观察》栏目不变的宗旨。本期以“罗彩霞事件”为点,在评析该事件的基础上,探讨我国的高考等相关制度的缺陷对公民权利的影响及涉案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对罗彩霞事件的评析

是公仆还是公害

透析罗彩霞案引人注目的地方

◆杜远银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检察院

近年来,有关冒名顶替上大学案已不绝耳闻。罗彩霞被同学王佳俊冒名顶替上大学案,之所以引人注目、激怒众人,我们认为其主要原因就是在于王佳俊父亲王峥嵘特殊的身份—原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公安局政委。正是利用了这个身份,王峥嵘编织了一个交错复杂的关系网,使管理户籍的公安部门、管理学生档案以及录取通知书发放的教育考试部门、负责招生和信息审查的高等院校等多道关口被顺利的“打通”,这种“打通”的力量,恰恰是公众对升学考试招生工作中存在的腐败与不公最为忧虑和关注之处。

透过王佳俊顶替罗彩霞上大学的个案,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权力与腐败,在看似严整周密的管理制度上滋生蔓延,毒害着大众。一个官员凭借权力和金钱凌驾于法律与规则之上,为所欲为,而且居然成功了。我们不禁深思,在冒名顶替上大学的背后,存在着一个怎样腐烂的基层政治生态,金钱与权力相结合,无视于一切法律制度的存在。在这里,原本森严的制度薄如蝉翼,一触即破。我国恢复高考招生至今已近30年,高考制度也是我们大众认定的选拔人才最为公平的一种制度。多少人通过高考脱颖而出,成为优秀的大学生,现如今,通过读书、教育改变命运已经越来越难,而通过权力,却可以轻易地改变一个人的命运。有人叹道,与其千军万马挤独木桥,不如有一个神通广大的“官爸爸”。那些没有社会背景的平民子弟,不知要付出多少额外的劳动、忍受多少屈辱与泪水,才能改变自己的命运。一个人的高考地点可以修改,别人的姓名、成绩、档案可以被借用,别人的录取通知书既能轻松拿到,别人的户口也能轻松被迁走,“惟一”的身份证号码也可以通过公安部门来伪造。像罗彩霞这样家在偏僻的乡村,没有任何社会背景的普通学生,当然是冒名顶替者最容易瞄准的目标。在一个社会,如果权力能够成为全部的主宰,知识、教育以及个人的努力,就会显得多么的微不足惜。

虽然县公安局政委并不是一个多大的官,或许也正因为如此,才能真实地反射出权力所具有的“巨大效应”。还需要思考的是在这场拙劣的骗局中,究竟有多少人在鞍前马后地为权力和金钱“鞠躬尽瘁”?成为替考的牺牲品后,罗彩霞通过二次高考,上了大学,却面临被取消教师资格证书等一系列问题,而王佳俊却能通过冒名顶替,顺利考上大学直至毕业。王佳俊虽然是一个牺牲品,但毕竟她是知情者,也一度是受益者。像罗彩霞这样的经过艰难不屈,跨越高考这道关口的农村孩子,他们的公平权利和人生命运,已经被权力与腐败之手肆意改写。我们在为王峥嵘感慨“可怜天下父母心”的时候,王峥嵘是否想过罗彩霞父母的爱女之心,我们认为这个“心”绝不是损人利己之心。

令人瞠目的是,2004年王峥嵘还被评为“全省人民满意的公仆”。我们不仅要问究竟是公仆还是害民呢,为了一己私利,耍弄手中权力,瞒天过海,随意践踏他人的权利,其具有为民服务、甘当人民公仆的意识吗?纸是包不住火的,事实终将昭然于天下,不知是不是权贵者越强势,弱小者就越卑微。缺乏监督制约的权力一路前行,昭示着“一切皆有可能”。此次事件不能仅当作道德事件看待,根据相关法律,有关人员已涉嫌犯罪,应适用法律,将冒名顶替事件中的罪魁祸首和助纣为虐者绳之以法,以形成震慑力。

招生考试制度领域的舞弊现象由来已久,究其根源是高考制度和用人制度的陈旧导致了千军万马过独木桥的中国式高考现象。

——董正伟《罗彩霞事件:陈腐的高考和用人制度是祸根》,摘编自《博客中国》2009年5月21日。

个案中正义的矫正是相对容易的,但个案折射出来的行业“潜规则”或体制性弊病则往往难以根治。

——傅达林《罗彩霞个案正义背后的反思》,摘编自《中国青年报》2009年

5月14日。

与其将受教育权之讼人为地抬到“宪法权诉讼”的高度,还不如低调地在现有的民事诉讼框架内寻求突破。

——王琳《“罗彩霞案”不应囿于“受教育权”》,摘编自其博客。

身份被冒名顶替——

权力通吃的一个侧影

◆王志顺 安徽省安庆市房地产开发公司工会主席

如果说权力通吃是时下的一个不容回避的现实,那么罗彩霞的身份被当地公安局政委的女儿冒名顶替,则是权力通吃生态下的一个侧影。侧影上印满了许许多多不胫而走或鲜为人知的官场“潜规则”和“黑话”,浓缩成三句话便是:有权就有一切,没有什么摆不平的事,专打软弱可欺的普通农家女的“主意”。这就不难想象为什么在事隔5年后罗彩霞才知道自己被冒名顶替的“冰山一角”。

当然,出现这么个“冒名顶替门”,也与道道“门”的把关人的严重失守或失职有关。如果在整个“冒名顶替门”事件中,有一道“门”恪尽职守,甚至压根儿就不给政委大人的面子,相信政委大人纵握权力的“尚方宝剑”,结果最多是不给政委大人面子的人卷铺盖回家,而绝不可能使“冒名顶替”的伎俩得逞。

如何透过这起“冒名顶替”事件促使我们进一步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乃至减少权力的“含金量”值得我们深思。

“挺王倒罗”的枪手们

当心“飞去来器效应”的惩罚

◆李 辉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教育局办公室秘书,文学硕士

◆马 飞 山西省朔州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副处长

闹得沸沸扬扬的罗彩霞事件,近日却出现由对罗彩霞的同情慢慢演变成对王佳俊的同情和对罗彩霞的声讨。对此,有网友猜测这些“挺王倒罗”的声音可能出自网络枪手公司。

在中国的民间传说中,有一种鬼叫做“伥鬼”。《太平广记》卷四百三十云:“伥鬼,被虎所食之人也,为虎前呵道耳。”由此看来,“伥鬼”是被老虎咬死的人的鬼魂,为了自己能早日得到解脱,就帮助老虎行凶。据说,他先过去迷惑新遇到的人,然后把那人的腰带解开,衣服脱掉,好让老虎吃起来更方便。就罗彩霞事件而言,那些发出“挺王倒罗”声音的网络枪手就像传说中的“伥鬼”,对我们社会的危害恐怕并不低于那些吃人肉,喝人血的“老虎”们。当一个人行走在危机四伏的丛林中时,蓦地遇到了一只凶猛的老虎,是坐以待毙,老老实实地给老虎吃呢,还是放下恐惧,奋起反抗呢?罗彩霞虽是一位柔弱的女子,她却选择了后者。然而,“伥鬼”们为了主子能顺利且方便地捕获猎物,各个翻动他们散发着腐户臭味的舌头,试图解除罗彩霞所有用来防身的武装,并说服她放弃反抗,象大慈大悲的佛一样“舍身饲虎”。于是,大量“挺王倒罗”的帖子开始铺天盖地地爬上各大论坛的显眼位置。

归纳起来,这种帖子不外乎两类声音。一类是劝说罗彩霞放弃继续反抗,无非就是说“民不与官斗”,到头来吃亏的可能还是她自己,何况王佳俊小妹妹也是受害者,她的父母也很可怜,不如得饶人处且饶人。另一类声音则胁迫罗彩霞放弃继续反抗。或是说她很有心计,太高调,甚至有点虚伪;或是暗示她为了钱或为了出名;或是指责她得理不饶人,对王家赶尽杀绝,太心狠手辣。总之,搞出这场官司并非仅仅是为了要回身份那么简单。试想:一个人如果被这么多“伥鬼”追赶着,象一群饿狗一样地围着你叫,稍不留神,则难免神志昏乱,不自觉地放下所有的抵抗,最后成了老虎口中的美食。正是因为有了抵制和反抗,才使老虎们有所忌惮,有所收敛,不敢随意地出来害人。就算罗彩霞抵制与反抗的目的并不崇高,甚至是非常自私的,这一抵制与反抗行为的积极意义都远远地超过了其本身。

在美国波士顿犹太人屠杀纪念碑上,铭刻著一位叫马丁·尼莫拉(Martin Niemoller)的曾是纳粹的受害者的德国新教牧师留下的发人深省的短诗:“在德国,起初他们追杀共产主义者,我没有说话——因为我不是共产主义者;接著他们追杀犹太人,我没有说话——因为我不是犹太人;后来他们追杀工会成员,我没有说话——因为我不是工会成员;此后他们追杀天主教徒,我没有说话——因为我是新教教徒;最后他们奔我而来,却再也没有人站起来为我说话了。”这位纳粹的受害者在别人遭到不公正待遇时,仅仅只是明哲保身,没有站出来说话,但最后仍然成了同一不公正的受害者。各位“伥鬼”们,你们尽管为了眼前的一点点利益在论坛上放射你们有毒的暗箭吧,迟早有一天,你们将受到“飞去来器效应”的惩罚——因为,与罗彩霞相同的遭遇将再度临到你和你的亲人们身上。

二、制度缺陷对公民权利的影响

让罗彩霞事件成为解剖高考制度缺陷的一只麻雀

◆汪红光湖北省大冶市黄冈启名中学

情感代替不了理智,痛心疾首取代不了亡羊补牢,一味地揭露社会阴暗,一味地责骂权力腐败,仅仅只能带给我们感官的快慰,并不能从根本上消除腐败,杜绝冒名顶替事件的再次发生。只有把罗彩霞事件当成一只解剖高考制度缺陷的麻雀,才能对症下药,一举根治。

透过罗彩霞事件,我们至少可以看到现行高考制度的三大缺陷:

一、潜规则下的公开不平等

现行高考录取制度的不平等一直是国人诟病的“重灾区”。但多数人只把目光投放在高考录取的地区差异、城乡差异、学校差异上,很少人关注大学高考录取“定向生、关系生”的潜规则。

真罗彩霞考了514分,不仅符合贵州师大“定向生”录取标准,肯定还符合其他高校“定向生”标准,可惜的是罗彩霞没有“关系”,即使合乎标准也没有被任何高校录取。而假罗彩霞王佳俊,即便是同样的“514分”,同样没有填报贵州师大的志愿,但她有“院长大人”的硬关系,就被定向录取了。人比人,真是气死人。可见,高校降分录取的“定向生”,实质上是“关系生”,“腐败生”。不光在贵州师大一所高校存在,几乎每一所大学都有这样或者那样的“关系生”成为权力交易的筹码。最可怕的是这些权力交易往往还是打着合法的旗号,在光天化日之下理直气壮地大行其道。

二、学籍管理秩序井然标签下的混乱不堪

了解中国教育体系的人都知道,早在十几年前,各级大、中、小学校就按照上级指示建立了严格的学生学籍登记、管理制度,对学生学籍实行微机联网管理。不少地方派出所甚至把学生学籍当成居民更改名字、籍贯的重要依据。但令人奇怪的是,真假罗彩霞在高校“并行”四年,学校学籍管理系统竟然毫无察觉。如果不是罗彩霞办银行卡被银行查出身份证被冒用,依靠高校学籍管理系统恐怕很难发现冒名顶替。

由此可以看出被教育官员屡屡夸口的学生学籍管理系统,是如何的外强中干,如何的可笑与混乱!它成为高考腐败的一个重要病灶。

三、“分数至上”的高考制度成为扼杀人才的工具

很多人不能接受王佳俊在罗彩霞事件中的受害者身份,以为她今天的结局完全是咎由自取,罪有应得。其实,细细思量王佳俊冒名顶替的过程,可以看出王佳俊同罗彩霞一样,也是现行高考制度的受害者。一方面一考定终身的高考将渴望上大学的她挡在大学门外,生生剥夺了一个有理想、有目标青年的求学资格。面对父母让她冒充罗彩霞上大学的荒唐举动,作为未成年人的王佳俊无力阻止,也不想阻止,因为这是她实现人生理想的唯一途径;另一方面,高考只考了335分的王佳俊仍然能够以优异的成绩从贵州师大毕业,一点也不弱于514分以上的“罗彩霞”们的事实,证明高考只不过是一场扭曲了灵魂的“偶然停顿”,她的分数实在是无法反映考生的综合素质。

当然,罗彩霞事件反映出的高考制度问题,还有很多值得反思。譬如高考相关管理部门应该一反不敢自我揭丑的陈规,以罗彩霞事件为契机,在全系统发动一场找问题、求方案的大讨论,以积极的姿态发现矛盾、利用矛盾、及时解决矛盾,才能把工作不断推向深入,建立一套相对完善的科学制度。

必须捍卫罗彩霞们的公民权利

◆欧新铁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法学硕士

◆林 琳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干部

在舆论强有力的监督下,罗彩霞的权利肯定能够得到维护。但是,这些舞弊案件能够暴露出来的只是冰山浮出水面的一部分,隐藏在水面以下的罗彩霞们的权利怎样得到保障,才是拷问罗彩霞案件给我们的真正启示。在此,我们要大声呼吁,必须采取措施维护罗彩霞们的公民权利。

首先,改变不均衡的配额制度导致的严重地区差距,杜绝高考舞弊温床。目前我国在高考招生上采取的是分省定额、划线录取的办法,各地的录取定额并非按考生数量平均分配,而是根据各地高教资源的状况以及优先照顾城市考生的准则进行分配,同时,高考招生的录取分数线也不是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划定,而是由各省市设立的教育考试院根据当地的教育实际来划定,如此一来,就出现各地之间录取率、录取分数线的极大差异,直接影响了高考招生的公平,也给高考舞弊提供了温床。

其次,加强对存在特权招生体系的监督。当前,我国采取的主要是以统一考试为主,少数单独考试为辅,部分学生免试入学为补充的高考招生体系。这种制度体系的实施固然有利于弥补统一考试在选拔特殊人才方面的不足,但有特殊即存在特权,有特权就必然为钱权交易、教育腐败提供机会,应当对单独考试、定向招生等存在特权环节加强监督。

第三,严查高考舞弊相关人员责任。教育部在《关于做好2004年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录取通知书不得通过个人或中介转递,严防欺诈行为,保护学生和群众利益。”而“罗彩霞”的录取通知书是贵州师范大学一唐姓教师代领的,代领的唐姓教师与王佳俊的父亲却是极好的朋友;同时,按照教育部办公厅《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管理工作紧急通知》中的规定,高等学校在新生入学后必须对其进行资格复查,对弄虚作假者应取消其入学资格。王佳俊是如何通过新生资格复查的也耐人深思。让人欣慰的是,有些高校已经开始了打假行动,如济南大学21名2007级新生因涉嫌冒名顶替被清退,山东经济学院自2001年起,迄今已查出60余名假学生。与此同时,我们却没有看到更多的高校查处假冒新生的报道,难道说这些高校没有这种情形?难道说这些高校查处了没有报道?这些我们就不得而知了,在此,我们只是想提醒相关学校和部门要引起高度重视,严厉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还高考的纯洁性和公正性,切实保护罗彩霞们的公民权利。

三、罗彩霞事件中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公民受教育权的法律保护

◆朱狄敏 沈 晟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法官,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研究生

罗彩霞事件带给了人们太多的思考,试图努力还原案件事实,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这并没有错。然而,对当事人罗彩霞而言,侵权行为的继续是对其的持续伤害,迟到的正义不是正义。当前,通过法律途径对受到侵害的权利进行救济,使受到侵害的权利恢复到未被侵害前的状态,是值得我们关注的重要问题。

罗彩霞事件中,王佳俊在其父王峥嵘的操作下,冒用罗彩霞的身份信息和高考分数被贵州师范大学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录取,并取得了学位证书,获得了教师资格证,王佳俊行为直接侵害了原告的姓名权,其行为已经构成侵权。罗彩霞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以侵害姓名权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然而,令人尴尬的是,目前作为最严厉惩罚手段的《刑法》没有打击侵害受教育权的专门条款,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刑法》中没有规定冒名顶替他人入学的行为为犯罪,那么侵权人也就不用承担刑事责任,致使相关责任人可以逍遥法外。因此,我们建议在合适的时候对现行《刑法》增设专门的条款,以打击严重侵害受教育权的犯罪行为,保护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

理由有四:第一,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宪法权利,在现代社会,从某种意义上讲该权利决定着公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因此,侵犯公民受教育权情节严重的行为,基于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而言,从道义责任论和个体正义的价值观出发,其具有承担刑事责任的可能性。第二,横向比较来看,同样作为宪法上公民的基本权利: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权、通信自由权、住宅自由权、劳动权等,对这些权利的侵犯,分别在《刑法》中对应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非法拘禁罪、侵犯通信自由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强迫劳动罪等。《刑法》唯独对受教育权没有进行专门保护,如此厚此薄彼的立法技术是说不过去的。第三,从伤害的程度来看,剥夺他人受教育的权利,使其丧失了很多机会,这比盗窃几千块钱要严重得多,说毁了人家的一生并不过分;从手段来看这种侵害是故意的,拿着别人的录取通知书入学,拿着别人的身份证来注册,在学校期间用别人的名字填了很多证书和表格,一直到取得毕业证,侵害行为一直在持续。第四,侵害客体不仅指向个人的受教育权,而且也危害了国家的教育管理秩序。教育制度是国家一项基本制度,其中有关高考的规定不但关涉到千万家庭,而且关系着一个社会的教育公平、关系着个体的受教育权,侵犯公民受教育权同时构成了对国家教育制度的严重藐视。因此无论从作案的动机、手段还是造成的结果来看,这种侵害都具有承担刑事责任的必要性。

罗彩霞事件中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初探

◆谭 闯 重庆市铜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法律硕士

◆李涪燕 重庆市铜梁县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

近段时间,湖南省邵东县高考冒名顶替事件广受媒体和舆论关注。围绕已经查清的相关当事人的行为,我们试图从法理的角度就相关人员可能承担的刑事责任进行粗浅的分析,以期共同探讨。

一、事件始作俑者王峥嵘的行为

据相关报道,目前,王峥嵘已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被刑事拘留。王峥嵘已经被查清的造假行为有:1.伪造高考档案;2.伪造邵东一中校长周某的私人印章;3.在一张非法获取的真实的空白户口迁移证上填充内容,变造了名为罗彩霞实为王佳俊的户口迁移证。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是选择性罪名,所以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上述行为之一即构成本罪。我们通过对王的系列造假行为逐一对比后认为,就王的造假行为而言,宜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分别论处,而不宜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予以概括认定。

(一)高考档案不属于国家机关公文、证件,不是本罪的犯罪对象

所谓“公文”,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制作的并以国家机关的名义发布的用以管理社会事务、指导工作、处理问题的书面文件。所谓“证件”,是指国家机关制作并颁发的用以证明身份、职务、权利义务或其他有关事项的证明文件,如结婚证、工作证、护照、户口本、营业执照、驾驶执照等。而高考档案虽是用于记载学生高中阶段学习情况的证明材料,是高校审查录取学生的重要依据,但高考档案中的大部分材料是由考生毕业中学负责搜集组建,内容包括考生中学三年的情况,如每学年的评语、成绩登记表、体育合格卡、家庭情况调查表和学生的政治思想考核等,到高考时该成品档案由县级招办、市地级招办汇集整理上报至省级招办。可见,高考档案的制作主体是考生所在的中学而不是国家机关。因此,其既不是国家机关正式制发并用以管理、指导、处理的文件,也不是有权机关制发并起证明作用的证件,我们认为,王峥嵘伪造高考档案的行为不宜认定为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

(二)王峥嵘填充空白迁移证的行为是构成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还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取决于该迁移证是否加盖真实公章

所谓“伪造”,是指无权制作、发布、颁发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人制造假的公文、证件、印章。所谓”变造”,是指对原本真实的公文、证件、印章用涂改、挖补、拼接、填充内容等方法进行加工改制。本案中,王峥嵘并不具备制作、发布、颁发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资格,其利用一张真实的空白迁移证进行内容填充,根据相关定义,这种在真实的证件上填充内容的行为就是一种“变造”行为。但我们认为,要认定其涉嫌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还须解决以下两个问题:1.该户口迁移证明属于国家机关证件是前提。本案中涉及的户口迁移证,是公安机关制作并颁发的用以证明公民的户口所在地变动情况的证明文件,当属国家机关证件。2.该空白迁移证是否已经盖上真实的印章是关键。“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往往具有固定的格式,只要添加有关内容并加盖公章后即可生效。也就是说,公文、证件的空白形式虽具有公文、证件的形式,但不具有公文、证件的实质内容,而且未加盖国家机关的印章,因此,并不能发生法律效力,与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有着本质的区别,不属于国有机关公文、证件的范围,按照我国刑法罪刑法定的原则,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空白格式、未加盖印章的行为不能以本罪论处。”[1]本案中,如果王峥嵘通过某派出所取得空白迁移证并加盖了真实印章,只是自行填充了相关内容,则其行为构成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无疑;但如果该空白迁移证上没有派出所的真实印章,而是由王峥嵘通过其它途径伪造后加盖的,则该行为不构成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而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从目前调查情况看,户口迁移证和体检表上的印章均系伪造,因此,我们认为,王峥嵘填充未加盖公章的空白户口迁移证并伪造印章的行为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论处为宜。

(三)王峥嵘伪造邵东一中校长私人印章的行为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应与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分别论处

与《刑法》第280条第1款规定的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不同,该条第二款规定了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二者在犯罪对象、犯罪手段上均有所不同,因此,应单独评价。王峥嵘伪造邵东一中校长周某的私人印章是否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这涉及到伪造、变造、买卖加盖于公文、证件能起机关证明作用的私人印章的行为如何定性的问题。从单位性质来看,邵东一中属公立学校,其性质是事业单位;从实践来看,我们常见某些私人印章在加盖于公文、证件时能起到机关证明的作用,例如,行政机关颁布法规、规章、命令,需要加盖行政机关首长的私人名章;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死刑执行命令需要加盖院长的私人名章等。有学者认为,实际上,加盖于国家机关公文、证件能起机关证明作用的私人印章,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印章作用相同,因此,伪造、变造、买卖这些私人印章的,其社会危害性亦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印章相等,应视为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印章,以本罪论处。[2]

(四)王峥嵘的其他行为

我们认为,王峥嵘的行为还触犯了《刑法修正案(七)》第7条关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相关规定(两高尚未确定罪名),以及行贿罪、滥用职权罪的相关规定。

首先,王峥嵘通过邵东一中原高三某班班主任张文迪获取了罗彩霞的高考分数、考号、身份证号等相关个人信息,为其造假行为的顺利实施打下了基础。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第7条:“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于罗彩霞具有相对保密性的个人信息,作为同学家长的王峥嵘当然无权获取。2009年2月,《刑法修正案(七)》已将这种行为纳入刑法的打击范围。我们认为,虽然罪名确定滞后,但并不代表对这一行为无法指控。

其次,王峥嵘在事发之初声称是花了五万元请中间人打通关节办理的,如果能查证属实,则其行为又可能构成行贿罪。

最后,王峥嵘在2004年8月调任隆回县公安局政委,而其从地界岭派出所获得空白户口迁移证应该是在任政委之后,如果查实其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而获取,则还可能构成《刑法》第397条规定的滥用职权罪。

二、事件中其他人员的责任分析

(一)王佳俊、罗彩霞的高三班主任张文迪可能触犯《刑法修正案(七)》第7条关于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规定(两高尚未确定罪名)和受贿罪的相关规定

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第7条,“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张文迪身名一名人民教师,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得的学生个人信息非法提供给他人,积极为他人伪造高考档案提供便利,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当属情节严重,应以《刑法修正案(七)》的相关规定予以认定。

此外,如果查明张文迪在其中还有收受贿赂的行为,还应按《刑法》第386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冒名者王佳俊可能构成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

居民身份证是由国家机关制作并颁发的用以证明公民个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其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替代性。办理身份证必须由本人亲自前往办理。我们认为,王佳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主观上对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是明知的,客观上实施了提供虚假户口信息、骗领除头像以外所有个人信息均与真罗彩霞无异的居民身份证的行为。由于该身份证记载的主要内容——个人身份信息虚假,因此该居民身份证虽系有权机关制作并颁发,但由于王佳俊主观上具有伪造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提供虚假户口信息、恶意骗领的行为,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居民身份证管理制度,应以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入罪。

注释:

[1]王作富主编:《刑法分则实务研究》(下),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年版,第1384页。

[2]同上,第138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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