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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论社会存在诠释原则的特点与限度性

2009-08-12曾凡跃

学术论坛 2009年6期
关键词:诠释限度实践

[摘要]社会存在理论是马克思历史观的重要理论,社会存在诠释原则是马克思审思诠释人类世界的重要视角和原则。但是,实践是比社会存在更为深刻、更为根本的范畴,社会存在的生成和本质归根到底都应当在实践中才能加以阐释。社会存在对人类世界的诠释是有限度的,社会存在难以或难以独自对人类世界的基本存在与普遍关系作出根本和最深层次的诠释。

[关键词]社会存在;实践;诠释;限度

[作者简介]曾凡跃,西南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学院哲学系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重庆400031

[中图分类号]A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434(2009)06-0001-05

一、社会存在诠释原则及其特点

马克思的历史观是以“历史”为研究对象和诠释对象的理论,社会存在即是一种现实性存在,又是马克思诠释历史的重要视角和向度。马克思的社会存在诠释原则的特点是:

社会存在诠释是对人类历史的基础性诠释。在马克思哲学中,社会存在虽然在本质上不是实体性的,但无疑地是具有现实构成性的存在。马克思曾从多方面阐发了社会存在构成为历史的现实前提和基础的思想。第一,纳入了物质生产活动之中的自然存在成为现实生产和自然条件即转化为“社会的存在”,而这样的“社会的存在”就构成活动的前提。马克思说:“劳动过程的简单要素是:有目的的活动或劳动本身,劳动对象和劳动资料。”此“社会的存在”“在这样的意义上给劳动提供生活资料,即没有劳动加工的对象,劳动就不能存在”。第二,在更为普遍的意义上,社会存在构成为整个人的活动和人类世界的现实前提和基础。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认为,历史并不是作为“产生于精神的精神”消融在“自我意识”中,在历史的每一阶段,都遇到有前一代传给后一代的大量生产力、资金和环境。生产力、资金和社会交往形式的总和是哲学家们想象为“实体”和“人的本质”的东西的现实基础。这种基础尽管遇到以“自我意识”和“唯一者”的身份出现的哲学家们的反抗,但它对人们的发展所起的作用和影响都丝毫也不能因此而有所削弱。“由此可见,这种历史观就在于,从直接生活的物质生产出发来考察现实的生产过程,把同这种生产方式相联系的、它所产生的交往形式即各个不同阶段上的市民社会理解为整个历史的基础。”

在马克思社会存在理论研究中,我们首先应当弄清楚社会存在范畴及其理论的本意究竟是什么。其实,马克思提出社会存在范畴的初衷并不是要把社会存在置于其哲学本体论的地位,而是要赋予社会存在一种现实性和客观性,并把复杂的社会生活和人类活动置于此基础之上加以说明。尽管人们可以从属人性、实践性、生成性、关系性等方面理解社会存在,但是,并不能因为社会存在性质和理解的多样性而可以否定或改变社会存在具有的现实客观的性质以及作为社会生活的基础的地位。

社会存在诠释是立足于社会存在的客观性、结构性基础而阐发的对于社会生活的决定论思想。

首先,社会存在对于社会意识的决定性。马克思总是从社会存在和物质实践出发来“阐明意识的所有各种不同理论的产物和形式,如宗教、哲学、道德等等,并在这个基础上追溯它们产生的过程”,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马克思更是提出了“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的著名论断。应当看到,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是唯物史观十分重要的观点,我们不能因为强调历史观的实践性而将这一观点视之为机械论和旧唯物论。那么,我们怎么能断定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观点就只是指物质决定论呢?马克思理解的存在实际上就是人们的实际生活过程而不是单纯的物的存在。而且,即使是把社会存在理解为物的存在,也是必要的。社会存在在本质上不是物,但无疑地具有物的关系和性质。社会存在不能以“非物”的形式而存在和被理解。如前所述,马克思把生产力、资金、环境等社会存在视为历史的现实基础,因此,“物性”或客观存在性是社会存在的重要特征,也是马克思社会存在观的基本要求,正如马克思所说的:“当我们真正观察和思考的时候,我们永远也不能脱离唯物主义。”

其次,社会存在的结构性及其对整个社会生活的决定性。在马克思提供的社会历史图景中,社会存在同时是以结构的方式存在于社会生活中并参与对于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的决定的,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阐明唯物史观的经典思想时认为,生产力、生产关系等社会存在构成为社会的现实基础,在此基础上才矗立起社会的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马克思正是在深刻描绘了社会有机体经济、政治、思想文化的结构图式,奠定了社会存在作为社会有机体的基础结构之后,才提出了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等观点,并以此进一步诠释了复杂的社会有机体的上层建筑、观念形态的生成及其变革。社会存在若不成结构,何以为现实的历史的基础?社会存在若不成结构,社会存在在社会图式和社会历史中的基础性的地位就会被悬置,更遑论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

社会存在诠释也是强调人类世界的一切存在和关系都是具有社会性的诠释原则。传统社会存在观把社会存在物化为与自然存在并存的实体性存在,夸大了社会存在的实体性为社会存在的根本性质。殊不知,马克思的社会存在观不仅表现为一种社会生活中的基础性存在,更是观察、诠释历史和人类世界的一种视角。马克思提出社会存在思想的旨意也在于,通过社会存在这个特定范畴而阐发和强调人类世界的一切存在和关系都是具有社会性的存在和关系。在这个意义上,社会存在即是社会性的存在。一切存在在其本质上都是社会性的存在。

第一,在马克思看来,赋予人类世界的一切存在和关系以社会性,即是其存在的前提,又是能够被合理理解的内在要求,因而,马克思社会存在视野中的人类世界才是“社会的”、现实的人类世界。第二,对于人的存在,针对费尔巴哈把人的本质理解为某种先在的自然性,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指出: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而“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第三,实践在社会生活中据有的本质性地位却不能离开社会性而理解。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认为,对象性活动“无论就其内容或就其存在方式来说,都是社会的,是社会的活动和社会的享受”。可见,对象性的实践活动在本质上是社会性的存在。第四,马克思的社会存在理论还具有说明商品的社会本质的意蕴。马克思提出的社会存在范畴常用于对商品二重性的分析。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马克思认为,使用价值是商品的“自然存在”,价值则是可以“和商品的自然存在形式相脱离的社会存在形式”,并认为这就是“商品的社会关系”、“经济上的质”。依马克思的观点,抽象劳动是价值的实体、源泉、内容和本质,它反映的是商品生产者

之间人与人的社会关系,而价值又是商品的社会存在,因而,商品的社会存在的本质是社会关系。

社会存在理论及其诠释原则的确立,是马克思历史观变革的重要条件和标志,也是马克思的历史观与旧哲学历史观的原则区别。第一,旧唯物论把世界的存在仅仅归结为自然存在而忽视了社会存在。针对近代德国哲学把自然界理解为感性表象的总和(康德),或是“自我活动”的产物(费希特),或在理念的异化物(黑格尔),费尔巴哈在《黑格尔哲学批判》中针锋相对地指出:“哲学是关于真实的、整个的现实世界的科学,而现实的总和就是自然(普遍意义的自然)。”“新哲学将人连同作为人的基础的自然当作哲学唯一的,普遍的,最高的对象。”对此,马克思说:“费尔巴哈把形而上学的绝对精神归结为‘以自然为基础的现实的人,从而完成了对宗教的批判。”但是,费尔巴哈所理解的“现实世界”仅仅是自然界,社会存在在费尔巴哈的哲学视野之外。又由于费尔巴哈只是将对象理解为感性的存在,而不是理解为感性的活动,因而,“当费尔巴哈是一个唯物主义者的时候,历史在它的视野之外;当他去探讨历史的时候,他绝不是一个唯物主义者。在他那里,唯物主义和历史是彼此完全脱离的”。第二,唯心论哲学把世界和人类历史本质上或归结为理念的活动(柏拉图),或归结为绝对观念的自我生成、自我演进、自在自为的过程(黑格尔),青年黑格尔派则把世界和人类历史归结为“自我意识”,马克思则认为:“德国哲学是从天上降到地上,和它完全相反,这里我们是从地上升到天上。”只有立足于现实的社会存在,才能超越各种理念哲学和思辨哲学,真正确立唯物史观的基本原则,实现马克思历史哲学的变革。

二、社会存在诠释的限度性

社会存在理论是马克思诠释历史的重要维度,但它是有限度性的诠释。

首先,社会存在对于人类历史的诠释不是本质性诠释。如果说马克思赋予了社会存在在社会历史中现实基础的地位,那么,马克思则赋予了实践在人类世界中本质和根据的地位。在马克思看来,只有感性的、对象性活动特征的人类实践才具有揭示社会历史的本质的品格。正是立足于实践之维。马克思对社会、历史、社会关系、存在等人类世界的一系列根本问题和关系给予了实践性本质的解答。什么是社会?马克思在1846年12月致安年科夫的信中说:“社会一不管其形式如何——是什么呢?是人们交互活动的产物。”社会关系也不是作为给定的、现成的结构强加于人的生存之中,“以一定的方式进行生产活动的一定的个人,发生一定的社会关系和政治关系”,物质关系不过是人们的物质的和个体的活动借以实现的必然形式。什么是历史呢?历史不过是体现人的有目的的活动而已,“整个所谓世界历史不外是通过人的劳动而诞生的过程,是自然界对人说来的生成过程”,而人们的存在“就是他们的现实生活过程”。概言之,“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因此,对于人类世界的基本存在、关系和问题,只有实践而不是社会存在才能作出最终的和本质性的诠释。

其次,社会存在对于人类历史的诠释不是存在论的诠释。社会历史的存在论诠释的重要特点是,提供人类世界存在和发展的根本前提、普遍关系、终结原因并对之加以最终说明。显然,在马克思的历史哲学中,马克思并未赋予社会存在以这样的使命。如前所述,马克思创立社会存在理论原初和本真的意图在于,将复杂的社会有机体置于社会存在的现实前提和基础上加以说明。在马克思看来,“历史的发源地”不在“天上的云雾中”。而在“尘世的粗糙的物质生产中”“对象、现实、感性”是在“感性的人的活动”中生成的,“凡是把理论引向神秘主义的神秘的东西,都能在人的实践中以及对这个实践的理解中得到合理的解决”。可见,只有实践才提供了属人世界一切存在和关系生成、演进的根源和根本依据,只有实践才具有存在论的品格,具有对于社会历史的存在论诠释的特质。

再次,社会存在的决定论诠释是实践决定论前提下的诠释。如前所述,社会存在自身在社会生活中据有基础性地位而使社会存在诠释历史具有决定论的特点,但是,第一,社会存在的决定论及其诠释应当置于实践的基础上才是可能的和有效的。根据前面的分析,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并不是仅仅由社会存在自身就能加以说明和决定的。在社会意识形成的根本机制和根源上,马克思认为是实践决定社会意识。因而,马克思在提出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同时,又十分强调从人的感性的实践活动中阐释社会意识的根源和形成机制,他说:“这种历史观和唯心主义历史观不同,它不是在每个时代中寻找某种范畴,而是始终站在现实历史的基础上,不是从观念出发来解释实践,而是从物质实践出发来解释观念的形成。”而且,由于社会存在最终只能由实践加以阐释(本文将在后面分析),因此,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实质上是实践对于社会意识的决定论。换言之,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是在有限的条件和范围内才是可能的。离开实践之基谈论此观点只能是抽象的假设。第二,笔者认为,马克思历史决定论的实质和核心是实践决定论。马克思的实践决定论思想具有极为丰富的思想内涵,但是,由于社会生活的一切存在和关系、规律和本质都存在于人的实践活动之中,由于马克思极为重视其历史哲学,因此,马克思的实践决定论最为重要的部分是关于历史观的实践决定论。我们应当区别马克思历史观的决定论和历史观的实践决定论。显然,不是任何一种历史的决定论,而是只有历史观的实践决定论才是马克思历史决定论的实质与核心。马克思历史观的实践决定论表现为实践决定社会意识,决定社会关系,决定人及其本质,决定社会生活的本质,决定社会存在,等等。但是,在历史唯物主义决定论的传统理解中,由于实践的观点的根本缺失,因而片面强调一种社会历史的纯客观的、物质的决定论,片面强调离开人类实践活动的历史规律决定论和社会存在决定论。对此。笔者拟另撰文加以探讨。

以上可见,社会存在是有限度的诠释原则,它难以或难以独自对人类世界的普遍本质、根本问题以及人类世界发展的原动因和动力作出最终和最深层次的解答。只有实践才具有这样的诠释力,只有实践才能作出最为普遍和最终的解答。实践是把握世界的根本方式,同样,实践的诠释是比社会存在更深刻、更根本的社会历史诠释原则。实践的视界才是马克思诠释人类世界一切存在和关系的根本维度。

之所以如此理解,是由实践与社会存在在人类世界和马克思历史哲学中的不同性质、地位及其关系所决定的。如前所述,社会存在只是社会生活的基础性存在,只有实践才是社会生活中根本性、始源性的存在,只有实践才是社会生活的本质和根据,由此决定了社会存在并不具有对于人类世界根本的和最终的诠释力。要看到,社会存在在社会历史中基础的性质和地位,既提供了社会存在诠释历史的可能,也合理地规定了社会存在诠释历史的边

界和限度。

在马克思的历史哲学中,社会实践是比社会存在更深层次的思想和范畴。卢卡奇曾认为,在德国古典哲学中,理性在其本体论上的万能性依然是哲学问题的核心,“在这里,对自然和社会的存在和生成来说,理性是最高的原则”。而“在马克思那里,劳动到处都处于中心范畴,在劳动中所有其他规定都已经概括地表现出来”。毫无疑问,马克思哲学及其历史观的最高诠释原则是实践原则。如果说在人类世界中社会存在是历史活动的前提和基础,实践是社会生活的本质和根据,那么,在马克思的历史哲学中,实践哲学才是马克思哲学体系的“第一哲学”。社会存在观不是马克思历史观首要的观点,不是马克思哲学革命的根本标志,从而不构成为马克思诠释人类世界的根本视界。从马克思哲学的使命看,只有实践才能承担“改变世界”的使命,只有实践才是把握世界的根本方式,由此决定了只有实践而不是社会存在才能达到对世界的根本诠释。

进一步看,社会存在自身只能由实践才能加以说明。其一,从实践发生学意义的根据看,社会存在不是开天辟地以来就有的“原生性”存在,不是社会历史的自生性、本原性存在,而是实践活动创生的存在系列。人化自然、人的社会存在等社会存在诸形态的生成都根源于实践活动之中。如果说在实践活动中自然存在变成了劳动的现实性和作品,那么,社会存在在实践活动中也成为了人的现实性和作品。其二,在马克思看来,既然实践是创生人类世界一切存在和关系之源,那么,人类世界一切存在和关系的性质和特点都应当从人类实践中寻找。卢卡奇也曾合理地认为,“社会存在的形成过程,它对自己基础的超越以及获得独立的过程,都是以劳动,就是说,都是以不断实现目的论设定为基础,我们才能合理地谈论社会存在”。社会存在无疑是具有客观性、社会性的存在,但是,社会存在的客观性不是先在于实践的某种性质,社会存在的现实性、社会性都是由实践赋予的。社会存在存在之可能依据不是因为它是物的存在。也不是因为它的社会性、生成性而赋予其存在,根本的是实践赋予其存在及其性质。从作为最重要的社会存在的生产力、生产关系的实践本质看,生产力不是物的集合,而是直接现实的实践活动,生产关系不过是由自主活动创造出来的“个人自主活动的条件”和“自主活动的形式”。其三,社会存在在本质上是实践的。马克思提出的社会存在的范畴并不是要在实践之外创设一个异于实践、否定实践的存在,而是要通过社会存在及其实践性把握而通达对整个社会生活的实践性本质的把握。如果说从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角度看社会存在还具有“物”的性质,而当马克思说“意识在任何时候都只是被意识到了的存在,而人们的存在就是他们的现实生活过程”时,则完全是一个实践性的解答。这就从根本上否定了社会存在外在于甚至异于实践而存在的可能。社会存在,不仅是社会实践的产物,且一定意义上就是社会实践本身。马克思理解的存在,或社会存在,本质上是指社会实践,存在的本质即是实践。

总之,社会存在源于人类实践,依存于实践,内在于实践。因此,社会存在对于人类世界诠释的可能性及其限度,社会存在诠释原则在马克思历史诠释学中的性质、地位归根到底取决于实践所赋予的前提和实践所提供的诠释,取决于实践对于社会存在的规定。

笔者注意到,在社会存在理论的研究中,近年来,受卢卡奇社会存在本体论的影响,国内学术界有的学者提出了社会存在论的观点。社会存在论,试图赋予社会存在以存在论的性质和诠释力,竭力提升社会存在在马克思历史观中的地位,但是,第一,社会存在论难以说明实践之外的社会存在的现实存在及其根据。如果说“被抽象地理解的、自为的,被确定为与人分隔开来的自然界”对人来说是无,同样,离开了实践的社会存在也是“无”。离开人类实践,社会存在既不能构成为历史的现实基础,也不能说明社会存在何以决定社会意识。在马克思实践哲学中,实践之外的社会存在只能是一个预设。第二,社会存在论难以说明具有的存在论地位。社会存在要具有存在论的性质,就应当成为历史的本质和根据。但是,社会存在只是人类世界的前提和基础,不是如同实践那样据有历史的“发源地”和“第一推动力”的地位。社会存在论无法确立社会存在在人类世界中根本性、始源性的地位,也就无法确立社会存在具有存在论的性质和地位。第三,必须指出,在社会存在的研究中,马克思与卢卡奇以及国内社会存在论论者有着重大差异:马克思是立足于实践哲学的前提谈论社会存在,认为实践性原则是诠释社会存在的前提和关键。卢卡奇也十分重视实践,但是,实践观至多不过是支撑他的社会存在本体论体系的一个中心范畴或支架。国内有的学者主张的社会存在论虽然也承认应当从实践出发才能达到对社会存在的把握,但实践仅仅是,或者至多是达到社会存在论的途径。社会存在论的主要问题正在于,未加限定地抬高社会存在观在马克思哲学及其哲学革命中的地位,从而在事实上偏离了马克思实践哲学的基点和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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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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