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立法基本原则探析
2009-08-05郑翘楚
郑翘楚
【摘要】文章从知识产权法的产生展开论述,分析了立法原则的基本内容,结合国内外实例,详细介绍了知识产权法的立法原则。
【关键词】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法 立法原则
一、知识产权保护的缘起及发展
知识产权在英文中称为“Intellectual Property”,德文称为“Geistiges Eigentum”,日文称为“无体财产权”,将一切来自于知识活动领域的权利统称为知识产权,最早由17世纪法国学者卡普左夫提出,后来为比利时法学家皮卡弟所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随着人类智力创造活动的发展而产生的。其保护萌芽的出现是与科技、文化进步和商品经济发展紧密相关的。中世纪的欧洲,商品经济的发展以及技术创造成果的增多导致技术成果的商品化,为了鼓励发明创造的实施以及封建主的利益,专利保护制度以特权的形式被授予。这种制度适应了中世纪科技进步与文艺复兴的需要,促进了对智力创造成果的重视和垄断,为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建立奠定了社会基础,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萌芽时期。但是,这一时期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如著作权制度和专利制度实质上是一种封建的特许权制度,所维护并不是从事智力创造活动的作者或技术者的利益,而是封建统治者的利益。资本主义制度建立以后,知识产权制度才逐渐发展成为法律意义上的产权制度,知识产权也从此作为一种财产权得到法律的普遍承认和严格保护。19世纪末20世纪初,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进入了垄断阶段,现代科学技术迅猛发展,带来了许多高新技术、高新产品,国际经济、技术和文化交流也在不断扩大,使得各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日益完善,保护水平提高,知识产权法的保护对象扩大,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国际化的趋势日益明显,知识产权法律制度逐步完善。就其本质特征来说,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三大特征,知识产权专为权利人所享有,非经法律特别规定或权利人同意,任何人不得占有、使用和处分,原则上只在该国(地区)范围内发生法律效力,而不能延及其他国家(地区),知识产权只在法定的期限内受法律保护,权利人享有的专有权利有时间限制。因此,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是反映知识产权法的本质特征。调整因智力成果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基本准则和方针,是知识产权法的精神实质的集中体现。
二、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发展
对于我国来说,“知识产权”是个舶来品,虽然在1980年3月3日,中国政府就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递交了加入书。并从1980年6月3日起,中国成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国。但只到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节才确定了“知识产权”这一名称,并作为一个专门术语逐渐为人们所接受。中国政府认为,知识产权制度既是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重要制度,又是开展国际间科学技术、经济、文化交流与合作的基本环境和条件之一,因此中国把保护知识产权作为改革开放政策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即着手制定有关法律、法规,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并于1983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中国开始系统建立现代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标志。由此开始的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主要完成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开展,特别是进入WTO后,中国积极履行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义务,努力使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向新的国际标准靠拢,进一步提高中国现行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中国政府恪守保护知识产权有关国际公约及双边协定的真诚立场和充分承担国际义务的能力,得到了国际舆论广泛的赞誉和支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阿帕德·鲍格胥博士认为:在知识产权史上,中国完成所有这一切的速度是独一无二的。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得以迅速发展的成就是与中国的知识产权立法的基本原则息息相关的。
三、立法原则的基本内容分析
立法原则是指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重要准绳,是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践中的重要体现。李培传主编的《中国社会主义立法的理论与实践》一书中指出:“立法基本原则是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践中的具体运用,是立法者在立法活动中始终必须遵循的原则。”张根大等著的《立法学总论》认为:“所谓立法基本原则是指在立法活动中所要遵循的主要准则。”张善恭主编的《立法学原理》一书中定义为:“立法原则就是决定于社会经济关系和执政阶级政策的,反映立法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和规律以及立法本身的规律和方式的,集中法的内容的准绳和标尺。”卢云主编的《法学基础理论》则提出:“立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立法过程中应遵循的指导思想和方针。”周旺生的著作《立法论》认为“立法基本原则是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主要准绳,是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践中的重要体现。它反映立法主体在把立法指导思想与立法实践相结合的过程中特别注重什么,是执政者立法意识和立法制度的重要反映。”由此可见,对于立法原则各方面意见是非常统一的,立法原则反映立法主体在把立法指导思想与立法实践相结合的过程中特别注重的方面,是执政者立法意识和立法制度的重要反映。立法坚持一定的原则,有利于立法主体站在一定的高度来认识和把握立法,有利于从大局上把握立法,有利于协调立法活动自身的种种关系,统一立法的主旨和精神,也有利于实现立法的科学化,使立法活动按规律进行。在现代社会,立法的基本原则一般都包含了科学立法、按规律立法的内容。立法总是时代的反映,作为立法的内在精神品格的立法原则,总是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发展。每一大的历史时代,甚至每一历史阶段的不同历史时期,都会有相应的立法原则。立法目的通常在相当程度上需要借助一定的立法原则表现出来。中国1975年宪法的指导思想是“无产阶级继续革命理论”和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党的基本路线”,而1988年和1993年的宪法修正案,则是客观情况变化的结果,是要立法原则上要求作为根本大法的宪法适应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产物。总的来说,中国整个立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是法治原则、民主原则、科学原则。法治原则指的是一切立法权的存在和行使都应有法的根据,立法活动的绝大多数环节都依法运行,社会组织或成员以立法主体的身份进行活动,其行为应以法为规范,行使法定职权,履行法定职责;规范立法制度和立法活动的法,应充分反映人民的意愿,有利于立法发展,有利于社会进步,有利于保障人类的各种基本权利;关于立法方面的法,在立法活动中具有最高地位和权威,获得普遍服从,任何立法主体和立法者违反了它都要受到应有的追究。立法的民主原则指的是:立法主体具有广泛性。人民是立法的主人,立法权在根本上属于人民,由人民行使;立法内容具有人民性,以维护人民的利益为宗旨,注意确认和保障人民的权利;立法活动过程和立法程序具有民主性,在立法过程中贯彻群众路线。因此需要从国情出发健全较为完备的民主立法制度。要根据国情,在观念和制度的结合上坚持立法的民主原则。也要注意民主与集中相结合。立法的科学原则也就是立法的科学化、现代化问题。需要实现立法观念的科学化、现代化。要把立法当科学看待。还需要从制度上解决问题。要建立科学的立法权限划分体制、立法主体设置体制、立法运行体制。要注意解决方法以及技术问题。
四、中国知识产权法立法原则分析
1、知识产权立法需建立鼓励创造,保护智力劳动者正当权益的原则。鼓励和保护智力创造活动和智力创造者合法权益,这同样是我国知识产权立法的重要目的。知识产权本质上是人类因其智力活动而产生的自然权利,任何有正常思维能力的个人都有可能产生与众不同的观念,并通过各种外部表现形式转化为具体的知识产品,都需要一种特殊的法律权利,也即是需要知识产权法的保护。现代社会已经进入以密集型的高科技知识为基础的知识经济时代,因特网的发明运用以及迅速普及,必然迟早彻底改变地球上所有人的生活方式。计算机技术和网络的发展,使得数据传播和复制变成轻而易举、一瞬间就可以完成的事情,如果不建立相关法律,许多行业将难以生存。越是知识化的经济,越是需要知识产权法的保护。在我国的知识产权法中,确认智力创造者所拥有的广泛的权利,通过建立有偿使用制度,以激励人们的创造热情,并通过多种调整方法和手段,对知识产权予以全面保护。
2、知识产权立法应坚持遵循国际管理,与国际社会相一致原则。网络空间的统一性和无国界性决定了网络法则的一致性。进入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各国在经济、科学、技术、文化领域交流与合作的不断扩大,知识产权的国际化又上了一个新台阶。我国虽然是一个具有悠久历史和灿烂文化的文明古国,但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起步非常晚。因为,我们在建立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时候,既要考虑国内环境的问题,又要考虑和国际接轨的问题。对知识产权进行法律规范时,必须立足于分析全球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趋势,尊重已有的或正在形成的国际条约、多边协议、国际惯例、国际标准以及国际社会的共识,只有这样,才能建立起成熟且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
3、知识产权立法应该促进智力成果推广应用与传播的原则。智力成果推广传播是同样重要的,所追求的是智力成果传播与推广的公正性。通过知识产权法律的科学规则与合理的限制使其达到合理性。因智力成果创造出来后,如不利用、传播就会丧失其现实意义,而将知识产权类型、取得、内容、转让、利用都法定化,既能促进智力成果的运用与传播,又能保护知识产品传播者的合法权利。
4、知识产权立法应该允许各个分支存在符合各自特性的原则。知识产权法除了总的立法原则之外,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各个分支也各有各需要遵循的原则。根据知识产权法各分支法律的研究,我们可以得出这种结论。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在其总则的第一条写道:“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由此可以看出,著作权法的立法原则有三:保护作者因创作作品而产生的合法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的作品的传播;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科学、文化事业。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作者享有人身权和财产权,使用他人作品应获得授权并支付报酬,侵犯他人著作权要承担民事责任,对严重的侵犯行为要同时给予行政处罚,直至刑事责任。作者同时还享有出版、表演、播放、摄制电影、电视等多项经济权利。对出版者、表演者、电台、电视台、录音录像制作者等传播者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为广大群众利用文学、科学艺术作品提供便利条件,对作者某些权利的行使做了适当的限制,规定了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的范围界限。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第一条明确指出:“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证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由此也可以看出商标法的基本立法原则。
综上所述,知识产权立法除了要符合、体现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为党的中心工作服务;与改革决策相统一,与改革进程相适应,为改革服务,从全局出发,从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维护法的统一性;从中国实际出发,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还需要遵循知识产权法自身的立法原则。也只有遵循立法原则,中国的知识产权立法才会有更好的发展并取得更高的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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