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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现行法律文本中责任规定浅析

2009-08-04戈含锋

魅力中国 2009年14期
关键词:法律责任义务责任

戈含锋

中图分类号:DF0-05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992(2009)05-034-02

法律责任是法学研究中一个重要而又古老的论题。从国家层面的立法、司法和执法,到社会层面对法律的理解和运用,都围绕对法律责任的认识和追究展开。法律责任的明确和运用是法律规范社会活动,甚至引导法治实践的重要环节。

对一个概念下定义的任何企图,必须要将表述该概念的这个词的通常用法当作它的出发点。语言源于生活,“法律责任”这一术语自然应首先基于日常关于“责任”的普通理解,再加之以“法律”的限定词而形成。

基本的语义解释认为责任包括:(1)应尽的职责;(2)应该承担的过失。“法律责任”作为一种子概念,无疑属于后者。这是就法律责任概念从日常“责任”用法中的归类。本文目的,是对现有法律文本中的“责任”语词进行理清,区分“法律责任”和“责任”日常用法在文本中的不同表现。这种区分应该有助于凸显法律责任的独特要求,促进对法律责任的准确认定和遵循。

一、当前中国法律文本中“责任”一词的几类用法

现行法律条文中责任语词包括法律责任以及责任的日常用语。具体为:

(一)表示为某机构或者个人的分内职责。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条规定: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履行禁毒职责或者义务。

此处的责任有时可和职责、义务等互用,没有明确的界分。这种规定具有较强的道德意味,其可操作性和实践性则较弱。准确讲不属于 “法律责任”范畴。

(二)表示一种特定的针对具体事项的义务: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五条…规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即是指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对律所的债务负有偿还的义务,是一种针对律所债务产生的特定责任;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此处“法定责任”不同于法律责任,主要是指一种用人单位针对劳动者应负担的义务,如保障劳动条件、及时全额付薪等。

一般而言,对此处所谓“责任”的违反,才构成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责任”。

(三)、法律责任。即违反了法律后要承担的、国家公权力会介入的一种责任。凯尔森所谓“一个人在法律上要对一定行为负责,或者他为此承担法律责任,意思就是,他作相反行为时,他应受制裁”的情形。[3]中国大多数法律文本中专有一章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都是在这个意义上使用的。

二、当前法律条文中有关法律责任规定的几类模式

通过分析法律条文中“责任”一词具有的不同模式可见,同样表述为“责任”的行为,其具体要求、实现方式在不同的含义下都有相当差异。“法律责任”仅仅是数类“责任”表现之一。

(一)明确表述法律责任的情况

1.专门设立“法律责任”的章节是现行很多法律文本的编撰模式。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等,以行政领域涉及较多。

2.主文即专门直接规定法律责任的法律编撰模式。以《刑法》最为典型。由于其专门针对犯罪事项,是规定有关法律责任的最具国家强制力表征的法规。不同犯罪类型章节的设立目的就在于对一定行为的禁止性规定。针对潜在的违反刑法者不存在倡导、引导、规范某行为的多重立法用意,不存在类似其他法律中对行为进行大量正面调整和引导的详细罗列。其特征是直接表示了国家的否定意志和对违反该法的行为人进行制裁和惩罚的正式宣告。因此,法律责任即是《刑法》的主体部分,不可能仅设一章来进行规定。

3.专章规定了“责任”的章节,但实际上对该“责任”的再违反,才构成“法律责任”。此类“责任”规定实质上是指一种特定情形下的补救义务。

这种状况主要表现在民事私法领域,法律拟调整的行为属于当事人的自治范畴,国家强制力的介入是最后手段。对没有履行有关义务的当事人在法律上的“责任”要求,实质是一种法定的义务要求,或者表示了一种国家认定责任的可能,以供当事人对真正的“法律责任”进行预测。对这种“责任”,或者说“法律义务”的进一步违反,才产生“法律责任”。如《合同法》第七章有关“违约责任”的专章规定,很多是关于合同未履行或者履行不当等事件发生后的法定补救和应对要求。再如《民法通则》中第六章民事责任的规定,相当多是有关侵权和违约等的补救义务。《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当事人积极进行补救不能被认为是依据该法承担了法律责任。而是法定情形发生后,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采取一定的补救措施,才有可能会因被侵害人提起诉讼而承担民事责任。

(二)未明确表述或者规定责任的情况。

1.我国立法中没有法律责任规定的法律以私法领域居多。该类法律中,有关责任的认定需要参考其他法律法规,或者需下位法进行配套。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责任的具体实行和操作就需要由全国人大常委和国务院制定相应的法规和条例予以明确。

大多数情况下此类法律规定的不利后果主要包括两方面:一个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可能和状态。没有遵守甚至违反有关法规的当事人承担的是一种消极的“法律后果”,即有关行为得不到国家法律的确认和保护。如没有进行登记的婚姻不受法律保护,未进行不动产登记的房屋买卖合同不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等等。

另一方面则是承担法律责任的可能性,而不是必然性,这和刑法上要求的法律责任实现的必然性有很大差异。因违约或侵权等原因造成私法上法律责任的归结一般要经历三个环节:第一,一种法律事实的存在,或者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存在。此时没有遵守有关规定可能导致法律的不保护状态;第二,因该状态导致一种新法定义务。如果此时义务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该义务,则不产生“法律责任”问题,也就是说,国家强制力并不介入。无论该义务的产生是有预期,如合同行为。还是无预期,如酒瓶爆裂造成的侵权。第三,对这种新法定义务的不履行,才产生“法律责任”的问题。

私法领域此类法律大多数是对合法行为的一种导引和规范指示。有关责任的规定甚至在形式上不构成该法律的组成部分。最明显的表现如《物权法》。但这并不表明国家没有对有关权利的维护。相关责任条款大多散见于其他更为详细的配套法规中。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继承法》等等。

这种法律责任不作为法规正文主体的特征,一定意义上反映了国家对私权利的一种自由尊重的态度。允许个体首先以自己的意愿做出一定的规划和补救。同时,国家力量又对行为最终保留一定的引导和倾向性态度,以法律责任的形式规定了私行为的边界。

2.另一类没有责任规定的法律有两种。笔者暂称之为政治性或者宏观纲领性法律。一种如宪法或者宪法性法律。凯尔森认为这是一种“创建法律权威所创造的规则”,他将之表述为规定性的(prescriptive)。而其他大部分以陈述的形式,即“如果如此这般条件具备时,如此这般的制裁就应随之而来”表达的法律是前述“法律权威在创建法律程序中”所产生的材料, 是叙述性(descriptive)的。初步区分了以制裁方式表征法律责任的一般性法律和宪法性法律。另一类以一些组织国家权力架构的法律较为典型。如《立法法》《人民法院组织法》等。这类法律特征:第一,是一种基础性的规则。以宪法最为典型,其规定的一般是面对社会的较为宏观或全局的事情,属于对社会事务比较抽象的规定。因此一般很难在单个文本中随即详细进行责任规定,实际操作中需要更具体的其他法律法规配套。第二,这些法律,很多不是针对反复出现的社会事件或者行为,其规定具有“一劳永逸”的性质,比如《人民法院组织法》。对该法律所定标准的违反,其追究有可能脱离“法律责任”框架的审查和过滤,或者“法律责任”的评判标准无法涵括,有可能需要从政治角度进行审查,等等。这类法律大多没有法律责任规定的特征,有多方面的原因和表现。

在正式法律文本中,责任含义有“法律责任”、“职责”和“义务”,其中后二者在操作和实现上完全不同于前者。当然,由于法律要求的多样性、法律编撰形式的要求、语言表述等多种原因,不可能也没必要对法律规定中“责任”语词依据其立法本意到底是指“职责”、“义务”,还是“法律责任”进行更正和统一。但在认识上深化理解责任表述的不同含义,对法律责任在法律文本中的特定表现进行规范分析,对加深文本的理解,完善法律运用应该具有一定的基础性价值。

参考文献:

[1]新华词典编撰组.《新华词典》,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1050页

[2][奥]凯尔森著.《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73页

[3][奥]凯尔森著.《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4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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