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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对企业技术创新的促进作用

2009-08-04虞永强

现代企业 2009年6期
关键词:专利法专利权专利

虞永强

[摘要]作为知识产权核心内容的专利权制度对于激励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培育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增进企业经济实力以及提升企业在国际经济发展中的地位都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本文以《专利法》第三次修改为视角,着重论述此次修改后的《专利法》对企业技术创新的促进作用,由此提出企业应如何加强对专利权保护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专利法技术创新促进

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仅仅研制出了高新技术成果还不足以拥有市场竞争优势,只有将成果转化为专利权才能最终形成自己独特的市场竞争力。作为知识产权核心内容的专利权制度是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的重要法律制度,它对于培育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增进企业经济实力,提升企业在国际经济发展中的地位都具有重要的作用。企业要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求得发展并立于不败之地,就要充分利用专利法律制度大胆探索、果断创新。

一、专利法关于企业技术创新内容的修改与补充

1修订立法宗旨,明确专利法对技术创新激励机制的作用。修改后的专利法对立法宗旨进行了完善,增加了“提高创新能力”的内容。将现行专利法的立法宗旨修改为: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修订前后虽然只有几字之差,但意义却不可小视。修改前的专利法立足于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是单纯从科技角度来界定专利法的终极目的和价值取向;修改后的专利法以提高创新能力为己任,在注重促进科技进步的同时也十分强调经济和社会的协同发展。这既符合党中央提出的“建设创新型国家的目标”,也有助于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具有国际竞争优势的高新技术企业,从而强化专利法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激励机制作用。

2强化专利质量,提高专利授权标准。现有专利法对专利的授权采用的是“相对新颖性”标准。即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没有在国内外公开发表过,也没有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根据现有规定,一些没有公开发表过的技术,虽然在国外已经被公开使用或者已经有相应的产品出售,只要在我国国内还没有人公开使用或者没有相应的产品出售,就可以在我国授予专利,从而导致我国专利质量不高。授予的所谓“专利”也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专利,“多而不专”,国外已用技术的简单翻版和复制泛滥成灾,这既不利于激励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也妨碍了国外已有技术在我国的运用和引进。为此,修改后的专利法采用了“绝对新颖性标准”: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在国内外都没有为公众所知(第二十二条)。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第二十三条)。由此提高了专利授予的门槛,强化了专利的技术创新质量。

3强调国际竞争力,废除国内前置申请程序。现行专利法第二十条规定: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将其在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这一规定在当初制定专利法时既符合充分保护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初衷和愿景,也符合国际上一直采用的专利独立性原则。然而,随着世界经济的一体化和全球资源的整合,世界各发达国家都在积极采取各种措施推动“世界专利”制度的形成,以之突破《巴黎公约》确立的专利独立性原则,建立一种通过一次申请,由某个国家或国际组织审查并授权,即可在世界各国获得普遍保护的专利制度。对此,为了紧随专利国际化发展的新趋势,同时提高我国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此次修改特地废除了国内前置申请程序,从而为鼓励企业向外国申请专利排除了法律障碍。

4加大专利侵权惩罚力度,切实保障权利人的利益。从专利保护工作的实践来看,加大对专利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增加其违法成本,在一定程度上能有效遏制行为人的违法行为,能更有效地保护专利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企业开展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对此,此次修改对违法行为的惩罚作了较大的变动。修改后增加规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同时,为打击专利违法行为,将假冒他人专利的罚款数额从违法所得的3倍提高到4倍;没有违法所得的,将罚款数额从5万元提高到20万元(第六十三条)。此外,为提高司法保护的效率,修改后的专利法还规定:在诉讼活动中,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赔偿(第六十五条)。

二、专利法对企业技术创新的促进

专利法对我国企业的技术创新工作起到了促进作用,我国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加强了对技术创新方面的促进和保护,企业应在知识产权的新时代抓紧时机开展技术创新活动,增强竞争力以适应时代的要求。

1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指引作用。实施专利法的目的就是通过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通过授予企业法律认可的各种“专用权”、“排他使用权”来填补企业因科技创新所付出的各种成本,回收投资并受益,从而将专利制度融入企业科技创新体系,确立和强化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形成具有竞争优势的高新技术企业。专利法就是通过这种明确而具体的权利授予来指引企业进行技术创新。

2对符合条件的专利申请的确认作用。修改后的专利法采用了“绝对新颖性”标准,当专利行政机关对发明、实用新型进行实质审查后、对外观设计进行初步审查后,对符合专利法条件的就可授予相应的权利并予以公告。申请人就享有了排除他人使用和其他相同技术再次申请的可能性,从而鼓励了企业进行技术创新的信心和士气。

3对申请专利、使用专利的法律评价作用。在一项发明创造申请专利之初,申请人会对照既行的专利法进行评价,专利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文件后也会根据法律的既行规定进行评价,审查申请的发明创造是否属于专利法明确规定的不能授予专利权的情形,即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对于使用中的专利,专利法赋予了专利机关、公众利用专利法进行法律评价的监督权、异议权,对于任何妨碍技术进步、技术革新,垄断技术的不当使用行为,专利法通过授予企业一定的强制许可权来化解技术的绝对垄断地位,从而有助于推动企业技术的不断创新与进步。

4对专利权的保护作用。科技创新产生了对专利保护的要求。建立一套完整和行之有效的专利保护制度,可以保证企业的科技创新成果不流失,并获得依据该成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独占权,及时收回投

资。因此,企业可以通过积极的专利权利行使(转让、许可使用等)和消极的权利主张(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查处,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向法院提起诉讼)来保护自己的专利权。可见,我国专利法对权利人的权利给予了充分的保护。

三、专利法修改后企业加强对专利权保护的对策和建议

1增强专利权保护意识,营造专利权保护的企业文化。当今时代是一个知识经济的时代,如果将之上升到法律层面理解,其实就是一个知识产权竞争的时代。这场竞争的实质是:发达国家利用知识产权工具纷纷跑马圈地,垄断国际市场,取得霸主地位。因此,现今企业要从战略发展的高度认清这场竞争的实质,以高度的历史使命感和时代紧迫感,前瞻性地认识到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清醒地认识到科学技术创新对企业抢占技术制高点,打压竞争对手,改变市场占有份额的决定性作用。因此,企业要牢固树立对专利权的保护意识,克服观念上的滞后。

2建立专利管理制度,加强专利人才培养。企业要充分认识到知识产权竞争的实质和专利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的重要作用,从观念上彻底根除“重有形资产,轻无形资产”的思想。建立起企业的专利权管理制度,成立专门负责处理专利权事务的部门,负责专利申请、专利使用、专利管理、专利查询检索、专利纠纷处理等专利权工作;设立专利权专项基金,保障开发专利产品的投入;设立专利权奖励基金,充分调动科技人员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培养和造就一大批专业的专利权人才,加大专利权人才培训与教育的投入力度,采取多种形式提高专利权人员的工作素质和保护企业专利权的能力。

3提高运用法律保护企业专利权的能力。当企业遇到专利侵权纠纷时,要沉着应战。首先,确定是否存在侵权行为。其判定标准是该专利是否覆盖权利人在其专利申请文件中申请保护的范围,是否有专利法规定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特别是此次修改中增加了一种不视为侵权的情形,即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这样,不被认定侵犯专利权的情形由原来的四种就上升到五种。其次,要对涉讼专利进行检索分析,看其发明创造是否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尤其是专利法修改后新颖性的判定采用了绝对性标准,即发明创造是否不属于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如果确认被诉侵权行为不完全符合法律授予专利的条件,企业应及时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取得侵权诉讼的主动权。如果确实存在侵权行为,企业也应认真面对,将侵权危害控制到最小程度以取得权利人的谅解,而后积极、妥善处理好侵权事宜,减小对企业的负面影响。

专利法的第三次修改顺应时代的要求,适应新形势下我国企业专利工作和专利事业发展的需要,符合国际专利制度的发展趋势,从根本上有利于促进和保护企业的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企业也应借此东风,抓紧时机、顺应潮流、积极开展技术创新,为企业的专利权保护作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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