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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涉黑”案庭审激辩

2009-08-02

报刊荟萃(上) 2009年12期
关键词:故意伤害公诉人居民身份证

黑老大竟要求法庭重新审理

□田文生、郑琳

“因为案情相当复杂,我要求法庭重新审理”10月12日下午5时,当杨天庆在最后的总结陈述中突然说出这句话时,参与和旁听庭审的人们一片愕然。

被指控为“涉黑团伙老大”的杨天庆表示,在“6·26”案件中,背后另有指使,自己不应该背上“主使”的罪名。

对于多数指控,被告人及辩护人并未否认,而在三个比较关键的问题上,控辩双方及诉讼代理人展开了激烈的法庭辩论,庭审因而出现三大焦点。该案并未当庭宣判。

是否属于

“黑社会性质组织”

在这起“涉黑涉恶”案件中,公诉人的指控以及随后出示的 19本证据显示,2005年以来,被告人杨天庆纠集负案在逃犯及刑满释放人员,以及社会闲散人员,在重庆市主城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并逐步形成了以杨天庆为组织,领導者,以曾川,刘成虎、刘渝、简绍坤为骨干成员,以何彭裕、邹掹、李渝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多数被告人对公诉人的指控表示了异议,焦点之一便是:是否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

随后的询问调查,针对检方指控,杨天庆只说一句话,“我没工作,没稳定收入,我不承认涉黑”。其他几个被告人也表示,出庭受审的几个人中,有的相互不认识,平时并不是经常往来,因而,并不承认领导或参与黑社会性质犯罪。杨天庆还认为,该组织并没有经济来源,因此并非黑社会性质组织。

对杨天庆的提问,相对集中在犯罪细节上,另一个重心则是杨天庆等人的组织间成员关系、组织结构等问题上。其中一个细节是,多数被告人都表示自己被告诫少说多做,而来自他人的惩罚,则并不常见。

双方围绕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展开了辩论。这四个组织特征分别是: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非法控制特征。根据这四个特征的规定,检方认为现有证据已足以证明杨天庆等人已构成黑社会组织。而杨天庆的辩护律师则认为,杨天庆等人的经济实力与收入来源并不足以支撑黑社会组织,而且大部分案件并不涉及金钱利益,各被告人关系谈不上严密,有的还属于朋友关系,所以这四个特征并不具备。其他辩护律师的观点与此基本一致。

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

在杨天庆等人众多涉嫌犯罪的行为中,“6·26”案是庭审争议的焦点之一。

部分被告人表示,自己当时主要砍的部位是手和脚,而非心胸等致命部位,该行为是故意伤害而非故意杀人。

而公诉人则指控说,刘成虎等人对梁益平砍杀17刀,手脚骨头被砍断,最终致使梁益平失血休克性死亡,该行为应该属于故意杀人而非故意伤害。

是否伪造居民身份证

本案中,被告人简绍坤通过别人为网上逃犯刘成虎冒用假身份办理了身份证,以洗白身份。此举与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名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性,控辩双方意见相左。

相关被告人及辩护人认为,身份证确是公安机关办理的,被告人只是提供了不实信息,不属于“伪造”。

公诉方则认为,相关被告人替他人牵线伪造身份证的行为是为直接伪造居民身份证创造条件、提供帮助,从而使整个伪造居民身份证的共同犯罪目的得逞,其行为是整个伪造居民身份证犯罪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应以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论处。

(摘自《大家文摘报》2009.10.16)B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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