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职业伦理:内涵、现实缺失与建设途径
2009-07-31孙海燕李全庆陈利根
孙海燕 李全庆 陈利根
摘要土地职业伦理是现代职业伦理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土地法治的伦理基础。但是目前在我国的职业伦理建设中却出现土地职业伦理的缺失,这既不利于人地关系的和谐发展,又对现代伦理建设职业化趋势造成阻碍。加强土地职业伦理研究和教育,完善土地职业伦理考评体系和监督机制。建立土地职业行为准则,繁荣传统土地伦理文化是目前填补土地职业伦理缺失的重要途径。
关键词土地职业伦理土地职业伦理
中图分类号B82-05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539(2009)03-0103-04
目前,世界正面临着严重的土地危机,而造成土地危机的根源是多方面的,包括经济、文化、体制等原因,但是土地职业伦理建设的缺失是其中的一个关键原因。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建立完善的土地职业伦理制度和机制,人地关系的和谐发展面临着巨大挑战,土地开发与利用面临着巨大的道德风险,而这种风险一旦爆发必将严重威胁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对社会生命、健康和财富造成极大伤害。土地职业伦理既是职业伦理的一个重要分支,又是土地伦理职业化发展的重要方向。加强土地职业伦理研究,深刻剖析土地职业伦理的深层内涵,提出加强土地职业伦理建设的可行途径,是当前土地伦理学和职业伦理学必须明确的方向。
一、土地职业伦理的内涵
(一)伦理、职业与土地
在中国,“伦理”一词最早见于《礼记·乐记》:“乐者,通伦理者也。”《说文解字》中解释说:“伦,从人,辈也;理,从玉,治玉也。”这里,伦即人伦,指血缘辈分关系;在哲学界通常把伦理定义为调整人伦关系的条理、道德、原则,也即“伦类的道理”。在西方,“伦理”一词是从风俗、品性、风尚等演绎而来的。公元前4世纪,亚里士多德首先使名词ethos成为一个形容词ethikos,才使之具有道德品性和道德行为规范的含义。在现代英文中"ethics"含有伦理与道德两层含义。道德和伦理在词源意义上是基本相通的,都指人们应该如何的规范。其实伦理与道德的内涵实质上存有差异:伦理涉及整体,道德强调个体;伦理是一种规范体系,指向的是“什么是善的行为”,但探讨的并不是什么事物或哪些事物是善的,而是对“行为”或“实践”的探究,强调的是人际关系应该如何以及人际关系事实如何,进而提供一些一般性的法则。正如德国经济伦理学首席理事霍尔斯特·施泰因曼认为,“‘道德是指一定文化界域内占实际支配地位的现存规范;而‘伦理则是指对这种道德规范的严密方法性思考”。而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专门对“法”、“道德”、“伦理”进行了辨析,他认为,法是客观外界的法,是人格的定在,是意志的普遍性;道德是主观内心的法,是内心信念的规定,是自我的特殊规定,是意志的特殊性;伦理则是客观法与主观法的统一,它调整主观和客观、内在和外在、普遍和特殊之间的关系,并在伦理的关系中实现人格的定在。
在英文中,profession与occupation和voca—tion都具有职业的含义,与profession相对应,oc—cupation和vocation所表达的职业泛指一切行业和工作。而profession则是特指,通常是指受过高等专业教育和训练的具有专业知识及专业技能的从业者,如建筑师、律师和医师。《布莱克法律辞典》的解释是:职业是指必须经过专门的高等教育和技能训练者才能够从事的一种行业,如医学和法律职业。Vinceat Laizzi认为,职业是指一个通过专门的训练和教育掌握了专业的技能并利用这些技能为其他人提供服务的个人所组成的界限分明的群体。罗国杰先生认为:“职业是一种历史现象。其形成于人类社会的一定发展阶段,与社会分工和生产内部的劳动分工相联系。”何清涟先生认为:“所谓职业,从本质上来看,是社会职能专业化和人的角色社会化的统一。”Vinceat Laizzi认为其特征为:(1)对公众负有特别的义务;(2)必须精通专业知识和技能;(3)有一个明确的服务方向;(4)具有职业象征意义的物与做法;(5)职业者之间和职业者与客户(病人)之间存在特殊的关系;(6)职业者享有高度自治;(7)职业者扮演着社区领导者的角色;(8)职业伦理法典;(9)职业协会。格林伍德将职业的特征概括为五点:(1)职业人员的技能是以系统的理论知识为基础,而不是依靠实践积累的经验和技巧;(2)职业人员对他们的工作有相当大的自主性:(3)职业人员形成的联合体,调整其职业的内部事务,对外则代表职业人员的利益;(4)一个人要加入职业,要接受现有成员对其进行资格审查;要成为一个职业成员,往往要参加职业资格考试,获得许可证,得到头衔,这个过程受到有关职业组织的调整;(5)职业拥有道德法典,要求所有职业者遵守它,违反者将被开除。从上述对职业特征的描述分析,职业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职业拥有伦理或道德法典。
1972年,联合国粮农组织在荷兰瓦格宁根召开的农村土地评价专家会议上对土地下了这样的定义:“土地包含地球特定地域表面及以上和以下的大气、土壤及基础地质、水文和植被。它还包含这一地域范围内过去和目前人类活动的种种结果,以及动物就它们对目前和未来人类利用土地所施加的重要影响。”1975年联合国发表的《土地评价纲要》对土地的定义是:“一片土地的地理学定义是指地球表面的一个特定地区,其特性包含着此地面以上和以下垂直的生物圈中一切比较稳定或周期循环的要素,如大气、土壤、水文、动植物密度,人类过去和现在活动及相互作用的结果,对人类和将来的土地利用都会产生深远影响。”在我国,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2年出版的《土地管理基础知识》中这样定义土地:“土地是地球表面上由土壤、岩石、气候、水文、地貌、植被等组成的自然综合体,它包括人类过去和现在的活动结果。”因此,可以认为土地是一个自然社会和生态综合体,既是自然的产物,也是人类过去和现在活动的结果。
(二)职业伦理、土地职业伦理及特征
职业伦理就是为协调职业活动中职业劳动者之间、职业劳动者和劳动资料之间、职业劳动者和服务对象之间的关系,体现于职业活动过程中职业劳动者为促进人类和谐相处、协调发展所应遵循的原则和行为规范。土地职业伦理作为职业伦理的一个分支,是指在土地职业活动中,协调人地关系和谐发展所应遵循的伦理原则和规范,或者说土地职业伦理是指土地职业者在履行其职责的活动中应该遵循的行为规范和应该具备的道德品质以及调整土地职业者之间关系的伦理原则和规范的总和。它包括土地行政职业伦理和土地民事职业伦理,土地经济伦理、土地政治伦理、土地社会伦理和土地生态伦理,土地伦理原则和土地伦理规范,静态土地职业伦理和动态土地伦理。与一般伦理相比,土地伦理有以下特点。
1.土地职业伦理具有复杂性。土地职业伦理
涉及的领域非常广泛,包括农业、工业和第三产业,涉及农民、市民和官员等。因此,与一般的职业伦理相比,它更加复杂。
2.土地职业伦理具有多元性。土地是国家和社会存在的基础,没有土地国家和社会便无法存在,可以这样说,国民经济的每一个部门、国民社会的每一个方面都渗透着土地的血脉。作为“职业性”土地伦理也是多元的,既包括纵向的土地行政伦理也包括横向的土地民事伦理,既包括土地经济伦理、土地政治伦理,又包括土地社会伦理和土地生态伦理。
3.土地职业伦理具有综合性。尽管土地职业伦理是多元的,又是复杂的,但是作为土地职业伦理精髓的原则应该是综合的,不管在经济、政治领域,还是在社会与生态领域都应该是普适的。土地经济伦理关注的焦点是土地经济利用的伦理性,土地行政伦理关注的核心是土地行政在合法前提下的土地伦理正当性,土地职业伦理不是它们简单的叠加,而是它们的有机综合。
4.土地职业伦理具有发展性。“合理利用”土地是职业伦理的永恒原则,但是合理的内涵在不同时代、不同时期是不同的,或者说是随时代进步而不断发展的。在古代社会,土地相对于人口来说是极大丰富的,合理的内涵主要是在当时生产力条件下最大限度地开发土地面积;在现代社会土地的人口负荷日益加大的情况下,合理的内涵主要是集约利用。
二、土地职业伦理的现实缺失
当前,我国土地职业伦理的最大问题就是土地职业伦理缺失,具体来说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土地职业伦理思想和理念缺失
2006年3月4日胡锦涛同志提出,要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坚持“八个为荣,八个为耻”,明确了我国社会当前基本的价值取向和行为准则,具有很强的思想性和现实针对性,对土地职业伦理建设也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但是它只是普遍的社会伦理思想和原则,对土地职业伦理思想和理念的发展缺乏职业针对性。“土地永续利用”、“土地生态发展”和“博爱土地”的思想和理念尚未真正得到确立和诠释。
(二)土地职业伦理制度和规范的缺失
虽然近年来我国的职业伦理制度建设取得了较大发展,如行政伦理、经济伦理、社会伦理、法律伦理等如雨后春笋般出现,但是专门的土地职业伦理制度和规范建设还是空白。从中央到地方,从社会到单位和个人,还没有成文的土地职业伦理制度和规范。无论是在土地管理机关的制度和规范建设中,还是在土地开发利用机构和个人的章程和规约中,很少有涉及土地伦理制度和规范的内容。
(三)土地职业伦理文化的缺失
我国具有深厚的土地伦理文化底蕴。史书记载,早在大禹的时候就颁发了保护自然资源的禁令,具体内容包括:春天三个月不能到山中砍伐树木;夏天三个月不能到水中捕鱼,因为这样不利于树木和鱼类生长。孔子在《大戴礼记·卫将军文子》中要求“开蛰不杀”、“方长不折”。《礼记·祭义》记曾子曰:“树木以时伐焉,禽兽以时杀焉。夫子曰:断一树,杀一兽,不以其时,非孝也。”《礼记·王制》也说:“獭祭鱼然后虞人人泽梁,豺祭兽然后田猎,鸠化为鹰然后设厨罗,草木零落然后入山林。昆虫未蛰不以火田,不麛,不卵,不杀胎,不妖夭,不覆巢。”先秦道家著作《文子·上仁》说:“先王之法,不掩群而取跃,不涸泽而渔,不焚林而猎。”但是时至今日,我们仍未能充分发掘古代优秀土地伦理文化的深刻内涵,盲目以经济现代化为主导,忽视了经济发展的伦理和文化内涵,导致目前土地职业伦理文化的缺失。
(四)土地职业伦理教育的缺失
土地职业伦理学作为土地学与伦理学交叉的新兴学科,土地职业教育当然是土地制度建设的重要部分,然而,当今我国土地职业教育中最缺乏的便是职业伦理教育。直到今天,我国有关土地伦理的文章屈指可数,了了几篇,更不用说土地伦理教科书,至于与土地学相关的本科和研究生培养中把“土地伦理”作为课程之一者更是天方夜谭。正如赵士辉先生所说:“我国高校普遍缺乏应用伦理学教育……有关部门和专业对应用伦理学在专业教育中的地位认识不足。”高校对职业伦理教育的价值认识尚且如此,更别说其他组织和部门了。
三、土地职业伦理建设的途径选择
(一)加强土地职业伦理研究教育,树立正确的土地职业伦理观
通过土地伦理研究和教育,把土地伦理整合到每个土地职业人的修养和社会价值中去,明确他们对待土地的态度和手段,增强土地职业伦理责任意识,端正利用土地的态度,处理好经济行为与生态保护的关系,践行土地伦理。对于不同的土地职业人,土地伦理教育的要求是不同的:对土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来说,应在不断加强行政职业道德建设的同时,着力提高他们对土地的伦理认识,并能够在土地行政中坚持土地伦理原则,严守土地行政伦理规范,从而做到伦理行政;对于土地开发利用人来说,应教育他们充分认识土地伦理与土地经济、土地文化之间的关系,在土地伦理原则的指导下,严守土地开发利用伦理规范,最大限度地发掘土地的经济和社会价值,从而实现土地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最大化;对于土地估价人、土地中介人等来说,应该在熟知并理解土地伦理的基础上,帮助人们树立爱护土地的观念,并通过行动促使人地关系和睦相处和永续良性地发展。
(二)建立土地职业行为准则,完善土地职业伦理考评体系
制订土地职业行为准则和职业伦理准则,并加强伦理监督机构和惩戒程序,使每个公民在从事土地职业的第一天,便知道自己应做什么,不应做什么,违反行为准则将受到何种惩戒。以美国为例,在1990年秋天,美国林学会(SAF)会议期间,林学会理事会高兴地接收了伦理学委员会关于在社会的伦理学法则中增加土地伦理准则的建议,该建议于两年后通过并生效。其内容为:每个会员应当努力做到以下几点:(1)保护林地及其生态系统,提高其生产力;(2)把优秀的管理方法推荐给土地所有者并帮助他们完成生产计划;(3)维持人们赖以生存的资源的适当生产力,使它能长期满足人们的需要;(4)作为一名会员,应当制止那些破坏林地及其生态系统的生产方法,如果发生此种情况,会员有义务迅速提醒当事人,引起他的注意。当前,我国土地伦理失范现象比较严重,迫切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土地伦理准则或土地职业行为准则,建立和完善土地职业伦理考评体系,切实发挥“准则”和“考评”在土地职业伦理建设中的作用。
(三)加强土地伦理的制度化建设,夯实土地法制的伦理基础
目前,我国的土地法制还不健全,许多最基本的职业伦理规范尽管是土地职业人应该遵守的最基本的职业伦理准则,但由于没有纳入法制化轨道,使得其约束力很弱。因此,应该建立一系列明确的土地法规规范,使土地职业人更加清楚地认识到哪些行为是被鼓励的、允许的,哪些行为是被反对的、禁止的,并建立起坚定的职业伦理取向。只有把最基本的土地职业伦理规则纳入法制化轨道,才能为土地职业人提供有效的制度保证,更好地发挥其职业伦理的自觉性。正如罗尔斯所说:“一个人的职责和义务预先假定了一种对制度的道德观,因此,在对个人的要求能够提出之前,必须确定正义制度的内容。这就是说,在大多数情况下,有关职责和义务的原则应当在对于社会基本结构的原则确定之后再确定。”
(四)完善土地职业伦理监督机制,培育健康的土地伦理文化
公开是监督的前提。要完善土地职业伦理监督机制,首先要公开土地职业过程。孟德斯鸠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易的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停止。然而,“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土地职业人应将其职业活动内容、措施、程序等公布于众,置于阳光之下,接受社会监督。其次是强化对土地职业日常监督中伦理内涵的发掘。无论是土地行政监督机构,还是土地开发利用监督机构,都应根据土地伦理评价考核体系,强化对土地职业行为的伦理监督。最后是培育健康的土地伦理文化。文化在职业伦理形成和发展过程中具有独特的作用。正如葛兰西曾说,“人们借助于文化懂得自己的历史价值,懂得自己在生活中的作用,以及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健康的土地伦理文化不但能够传承民族文化的核心职业伦理观念。引领土地职业伦理健康发展,建构土地职业精神,而且还会传授土地职业伦理观念,规范个体的土地职业行为,塑造理想的土地职业伦理人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