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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西方德性伦理的思想特色

2009-07-31

道德与文明 2009年3期
关键词:道德哲学功利德性

杨 豹

摘要德性伦理是当代西方伦理学中非常重要的一支,已经成为了当代各种思想不断争论的舞台和焦点。可以说,在当代,几乎每一种新的思潮和文化流派都会或多或少地涉及德性伦理。与康德主义和功利主义相比较,德性伦理具有基础性、批判性和叙事性等特征。

关键词西方德性伦理思想特色

中图分类号B82-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539(2009)03-0021-06

自19世纪至20世纪以来,道德哲学的争论一直在两大阵营之间展开。功利论者认为,德性只能依赖于我们行为的结果而定。一个行为产生了一个较大的幸福或利益,它就是道德上的善;反之,则为道德上的恶。而道义论者则认为,人的本性就内在地具有道德的直觉知识。如果我们能够理智地断定我们的行为与我们的道德直觉知识相一致,它就是道德上的善;否则就为道德上的恶。两大阵营之间不断地修正和发展各自的理论,回应对方的攻击。然而,自20世纪50年代后,一些道德哲学家认为,两大阵营之间的整个争论是一种误导。他们认为,道德哲学从18世纪之后,把伦理学的核心即德性放置一边时,就误入歧途了。这就是当代西方德性伦理学的出现。它试图复兴传统的西方德性伦理思想,尤其是亚里士多德的思想。

作为与其他伦理学(功利论和义务论)相区别的德性伦理学具有哪些特征?西方伦理学家们做了很多探讨,其中以格雷戈里·维尔艾泽考·Y.特诺斯盖(Gregory Velazeoy Trianosky)、罗莎林德·赫斯特豪斯(Rosalind Hursthouse)、玛莎·努斯鲍姆(Martha C.Nussbaum)等人的观点最具影响力。

特诺斯盖为德性伦理学提炼出两个特点:“首先,它确信至少有一些德性判断能够独立于任何诉诸行为正当性的判断而被证实……其次,根据纯粹德性伦理学,德性是在先的,它最终决定任何正当行为的正当性。”

赫斯特豪斯在《论德性伦理学》一书中指出,人们常常把德性伦理学的特点概括为:1德性伦理学是以行为者为中心的伦理学,而不是以行为为中心的伦理学;2德性伦理学关注人之所“在(be—ing)”的状态,而不是“行(doing)”的规范;3德性伦理学的中心问题是“我应该成为哪种人”,而不是“我应该做什么”;4德性伦理学具有特定的德性概念作为基本概念,而不是把义务作为基本概念;5德性伦理学拒斥将伦理学视为提供特殊行为指导规则或原则的教条汇编。因此,德性伦理学就是从行为者的内在特质、动机,即基本的德性概念而不是义务或功利概念出发,评价人们的行为。

而努斯鲍姆则认为,德性伦理学具有三个方面的共同基础。1道德哲学应该关注行为者以及选择和行为。2由此,道德哲学应该关注动机和目的、情感和欲望:一般而言,它要关注道德生活的内在品质、动机和情感的固定模式以及判断——使我们认为一个人成为某种(勇敢、慷慨、谦逊、正直等)人的固定模式。3道德哲学不仅应该关注不同的行为选择,而且更为重要的是要关注行为者整个道德生活以及承诺守信、行为举止和情感表现的典范。

无论特诺斯盖、赫斯特豪斯,还是努斯鲍姆对德性伦理学的概括都存在一些不足之处。特诺斯盖的概括尽管点出了德性伦理的核心之所在,但过于简单。我们无法从更为广泛的范围来更好地理解德性伦理。赫斯特豪斯所提出的概括中首先将德性伦理学视为以行为者为中心的伦理学,重视动机,但正如努斯鲍姆所指出的,这并不能和康德的义务论相区别。因为康德从善良意志出发,充分考虑了动机在道德判断中的作用。她所提到的概括中将德性作为基本概念当作第四点,显然没有把握德性伦理学与其他思想的本质之所在。当然,努斯鲍姆将德性伦理学的特征仅仅从心理学的角度概括为三个方面的共同基础,但这三方面的共同基础也为康德主义和功利主义所研究,这也就很难把德性伦理与功利论和义务论相区别,也就难怪她认为德性伦理这一名称是一个误导的范畴。所有这些研究,都表明我们需要从适当的范围来深刻地把握德性伦理的思想特色。

德性伦理作为一种德性伦理学运动或思潮,具有与康德主义和功利主义相互区别的特征,否则将无法演化为一种声势浩大的运动或思潮。我们可以综合上述西方思想家的观点和相关思想来概括其特点,分别从德性的基础性、思想的批判性和方法的叙事性来理解。

一、德性的基础性

德性伦理学是以人的德性为中心的伦理学。在德性伦理学看来,“德性在伦理学中起基本的,而不是次要的或派生的作用”。尽管德性伦理学家对德性的解释各有不同,但其思想都是围绕德性来展开的,即伦理学或道德哲学的基础在于德性。

自从1958年安斯库默发表《现代道德哲学》以来,她提出要回到亚里士多德传统,其后来者们纷纷以此来寻求未来伦理学的出路,从而逐渐形成了研究德性伦理的思潮。在以后的数十年间,它就发展成为了能与义务论、功利论遥相呼应的思想。尽管麦金太尔是亚里士多德德性伦理学中的执牛耳者,但如果我们将当代西方德性伦理学仅仅理解为新亚里士多德主义(neo—Aristotelianism)就难免以偏概全了。毕竟,德性伦理学与其说是一种以亚里士多德思想为主所形成的学派,还不如说是一种运用亚里士多德研究方式来探讨伦理学的思想。它以德性为伦理学的研究核心,而不是把德性作为规范的附属概念。德性伦理学家如同安斯库默一样,批判义务论或功利论,尤其是反对将“义务”或“责任”作为伦理学的中心。在德性伦理学发展的过程中,德性伦理学家们着重探讨“什么是德性伦理学”以及“德性伦理学怎样才能防止出现义务论和功利论的错误”等问题。他们从各个方面展开了对义务论和功利论的批判与反思。他们或者提出回归古希腊、古罗马伦理学,从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斯多葛学派那里寻求解答;或者从休谟、甚至尼采那里寻求资源。

当然,也有如同康德或密尔一样,从义务论或功利论角度来谈论德性,只是这些思想一般不被认为属于德性伦理学。就如迈克尔·斯洛特所说:“许多哲学家谈论德性和德行,但在现代意义上,不能算作德性伦理学家。如,康德提出了‘德性原理,把道德德性解释为来自他所说的关于正当行为和错误行为的内容,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把道德价值或德性也同样地解释成他所说的正义行为和正当行为的补充物或衬托物。但是,这种简单地把德性作为道德理论的一部分的任何观点都不能算作德性伦理学。德性伦理学寻求把德性解释成自我确立的、以自己为中心的、而并非派生物或衬托物,那么,我们可以说(略微改变罗杰·克里斯普的观点)康德和罗尔斯有德性理论,但并非德性伦理学的拥护者。”换言之,讨论德性的思想并非都是德性伦理学,从义务论或功利论角度来讨论德性的理论只能称之为义务论或功利论中的德性论(virtue theory)。德性伦理学(virtue ethics)是以

“德性”为中心和出发点,揭露当代道德无序的现象,批判了义务论和功利论。

因此,在德性与规范或原则的关系中,德性伦理学主张德性对规范的第一性、德性对规范(形式主义)的实质主义。也正是由于德性伦理学以德性为第一性,而德性是人的内在品性,所以,德性伦理学常常被认为主要是以行为者为中心,而不是以行为为中心;它主要关注人之所“在(being)”的状态,而不是“行(doing)”的规范;其基本目标是“我应该成为哪种人”,而不是“我应该做什么”;它反对把伦理学仅仅视为提供特殊行为指导规则或原则的教条汇编。

二、思想的批判性

1批判义务论和功利论。当代西方德性伦理是一个逐渐发展出来的概念。最初,它的产生和形成并不是从某一个确定的定义所得出,而是恰恰相反,它是从一个否定的概念开始的。也就是说,它是从“What it is not?”的问句来反思这门学问的范畴。关于对义务论和功利论的批判性,本文认为,要明确两点。

其一,批判对象的同一性。努斯鲍姆认为,“德性伦理有其共同的基础和特点。但是,它并不是一项独立的事业”。按照斯洛特的理解,德性伦理可以分为反理论的德性伦理和理论化的德性伦理。由于德性伦理是在对康德主义和功利主义不满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无论主张反理论的德性伦理,还是主张理论化的德性伦理都对功利论和义务论展开了批判。德性伦理具有批判对象的同一性。

就其实质而言,这是由于德性伦理与规则伦理两种不同的伦理定位所造成的。规则伦理是现代社会中与高度法制化、制度化相适应的伦理学体系,其理论与现代西方社会高度法制化、制度化的要求密切结合。它突出“人的权利”,把它作为其理论的核心概念,以此来构思和制定社会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并要求人们遵守。在规范伦理学家看来,如何保证“人的权利”的正当合理性是伦理学所要考虑的首要问题。于是,人的生活的正当性和人的道德目的就被人为地割裂开来,规则成为了人们道德生活的首要概念,而人的德性则居于次要的地位,或者成为了某种道德规则的从属物。功利论和义务论要么关注功利的计算,要么关注普遍性的道德规范,而忽视了对行为主体的思考,对行为主体的过去、未来并不关注。人的意向性、情感结构、动机等涉及人生具体体验的内容似乎与伦理学毫无关系。而德性伦理则关注“人应该怎样活”,认为伦理思想的目的是为了帮助我们自己建造一个家园,“在其中,我们可以拥有社会的、文化的和个人的生活”。伦理学的核心是德性,而不是责任和义务,人最重要的是培养内在的品质。伦理学首先要解决的是“人成为什么类型的人”和“为什么要成为这种类型的人”以及“如何成为这种类型的人”的问题,而不是解决“人应当做什么”和“为什么要这样做”以及“如何做”的问题。“我们在‘我们应当做什么的问题上所需要的指导是关于‘我们应当是什么样的人的基本指导。”正是在这种认识中,在德性伦理看来,近现代西方文化中占据主导地位的道德体系(主要是功利论和义务论)试图把丰富多彩的道德生活概括为简单划一的规则,是当代社会价值信念混乱之根源,不能解决现代性的德性危机,因而,功利论和义务论成为德性伦理倾注大量心血和精力来批判的目标。

其二,批判程度的差异性。所谓批判程度的差异性是指,尽管德性伦理都以功利论和义务论为共同的批判目标,但不同的德性伦理对它们的批判存在批判程度上的差异性。比如威廉斯尽管既批判功利论又批判道义论,但“对现代道德哲学的批判……主要是针对理性主义的道德哲学,而康德伦理学(包括在这个领域中康德的追随者所发展起来的各种道德理论)就是这种道德哲学的典型代表”。一般说来,主张反理论的德性伦理主要以康德的义务论为批判目标,主张理论化的德性伦理则主要以功利论为批判目标。

从德性伦理的发展来看,在安斯库默的批判之后,一些德性伦理学家继续沿着安斯库默的道路前进,由此而形成了反理论的德性伦理。它主要以康德的义务论为批判的目标。在这些德性论者看来,康德给予了理性过度的统治地位,从而造成启蒙运动的失败,酿成当代德性的危机,所以追寻德性就需要批判康德的绝对命令,颠覆康德理性的统治地位。比如麦金太尔和福特分别从康德的形式主义自身分析和批判了康德绝对命令的荒谬性。对康德理性的统治地位,他们从两个方面进行了颠覆。威廉斯、福特、安妮特·拜尔等人认为理性是情感和欲望的仆人,彻底地颠覆了康德的理性,强调情感和欲望等非理性因素在道德中的重要性,对直觉、情感、欲望等非理性在引导人们获得道德价值方面抱有信心。麦金太尔等人虽然认为要颠覆理性的统治地位,但同时并不认可情感和欲望等非理性在道德中的重要性,对情感、欲望等没有信心,认为只有回归某种宗教式的权威才能使人们具有真正的道德价值。

另一些德性伦理学家则认为,德性伦理需要理论的指导,由此而形成了主张理论化的德性伦理。这些德性伦理学家洞察了从功利论出发所构建的经济学及其各种社会政策所带来的危害,认为德性的边缘化在于理性没有得到最充分的发挥,试图扩大理性在伦理学中的地位。他们提出理性能够仔细分析目的与手段,同时还能自己修正激情。在他们看来,我们的道德生活离不开理性的指引,只有扩张理性的范围,人类才能摆脱德性困境。因此,这些德性论者并不以康德为主要对手,而是把功利主义视为主要的批判对象。努斯鲍姆对功利主义的所谓正义进行了批判,认为功利主义的正义观不利于全球正义的形成,尤其是性别正义的形成。她在评价阿玛蒂亚森的论文《作为自由的发展》时指出:“当国家根据国际上的福利标准来比较,而每个国家都为了国内人民而达到比较高的发展水平而努力时……作为人均国民生产总值(GNP)增长的发展目标掩盖了分配不平等,而这在讨论性别平等时是尤为重要的”,因为“(单纯的)经济增长是生活品质的不良风向标,它不能告诉我们穷人正在做什么,而妇女则常常并不在享受国家普遍繁荣成果的范围之内。如果我们问人们实际上能做什么和将要做什么,我们就能很好地理解社会所构建的障碍,它不利于针对妇女的全面正义的实现”。

综上所述,我们不难发现,德性伦理学在其复兴和发展的过程中,一直以批判义务论和功利论为己任,揭示义务论和功利论在现实社会中的不足。但在对规范伦理的批判中存在批判程度的差异性,主张反理论的德性伦理主要以康德的义务论为其批判目标,主张理论化的德性伦理则主要以功利论为其批判目标,由此形成了追寻德性的两种不同方式。

2批判单纯从行为角度进行道德评价。在德性伦理——无论是反理论的德性伦理,还是主张理论化的德性伦理——看来,当代道德哲学中的功利论和义务论都是以行为者的行为之正确或错误来作为道德评价的依据。他们认为,这种道德哲学必然要研究什么是正确的行为。康德在《道德形而上

学基础》中指出,一个行为因为出于义务才是有道德价值的行为,义务行为的价值不在于行为的目的,而在于决定这行为的标准,义务是尊敬法则的必然行为。显然,康德以“义务”为核心,以“行为者的行为”为对象,以“法则或准则”为道德行为的标准,因而,德性成为了依附于“义务”或“责任”的概念。而从功利论的角度看,无论行为功利主义还是规则功利主义,都把行为者所产生的后果作为其行为正确与否的标准。“赞成或不赞成任何一种行为,其根据都在于这一行为是增多还是减少利益当事人的幸福”,或者说,“承认功用为道德基础的信条,换言之,最大幸福主义,主张行为的是与它增进幸福的倾向为比例,行为的非与它产生不幸福的倾向为比例”。因此,功利论的核心是以“功用”为核心,以“行为者的后果”为对象,以“功用原则”和行为结果的总量作为其行为正确与否的标准。

在德性伦理看来,义务论衡量行为是否来自绝对命令的法则,强调行为应该来自义务或责任;功利论以行为结果的最大效益总量作为衡量道德评价的标准。他们都是仅仅从行为者的行为来判断和分析行为的正确与错误。义务论和功利论的这一观点遭到德性伦理学家们的普遍批评。

纳弗西柯·阿莎内修里斯(Nafsika Athanas—soulis)就指出,仅仅从行为的角度来进行道德评价,只能处理个别孤立的事件,尤其是那些存在具体实例或情况发生时的事件,事件与事件之间是分开的、独立的。而在现实生活中,各个事件之间往往是彼此相互联系的。另外,强调道德行为规则化的结果,就是把伦理学视为解决行为困难和行为判断的手段。在这种观点看来,道德评价的重点在于当下行为正确与错误的判断,一旦作出评价,道德问题也就结束了。但是,如果我们进一步分析就会发现,人们对于伦理与道德的追求并不仅限于此,人们普遍期望着伦理与道德的价值能够具有整体生活中的联系性、持续性以及相应的一致性,需要考察与行为事件相关的行为者的众多要素。就此而言,德性伦理学质疑义务论、功利论,具有一定程度的合理性。当然,德性伦理特别注重从行为者的角度来阐述行为及事件的联系性,把对行为的判断还原为对行为者的判断,同样是值得推敲的。

三、方法的叙事性

德性伦理反对规范伦理仅仅从行为角度进行道德评价,认为道德哲学应该重视行为者,尤其是行为者的动机和目的、情感和欲望等涉及的内在的道德世界。德性伦理对行为者内在世界的关注,反映了20世纪后期以来道德心理学的发展。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在哲学中道德心理学的主干部分完全没有形成,即使人们很少讨论情感的本质和结构。在这一时期,“不仅对苏格拉底、休谟、卢梭、斯密和斯宾诺莎,而且对古希腊的哲学家中对情感、爱和友谊等的论述都忽略了,特别是对希腊化时期的哲学家对激情的论述完全忽略了,而这一时期的哲学家在哲学史上对激情的论述是最著名和最有影响力的”。对道德心理学的忽略暗示着:情感和欲望或多或少没有思想、没有意图,在其构成上属于动物性的部分,推动人无目的、无思想地行动。而有些人虽然探讨情感,但持比较激进的行为心理学的观点,认为精神上的东西都可以由科学来解释,情感和欲望就可以简单地由刺激和行为反应来代替。直到1965年,乔治·皮彻(George Pitch—er)发表了对情感非认识图式的批判,具有革命性的意义。尽管人们刚开始还是没有那么敏锐地察觉到这种革命性的冲击力,但在20年后就认识到道德心理在道德判断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在当代伦理理论中,道德心理学是发展最快的领域之一。而安斯库默早在《现代道德哲学》中就认为,德性伦理需要道德心理学来解决一系列的问题,才能对“行为”、“意图”、“快乐”、“需要”等概念的认识有重大的发展。

正是由于德性伦理学对行为者的动机、意图和品质等内在世界的关注,“很自然地引导德性伦理学家们(不管其伦理理论的外在形式如何)都对文学感兴趣,因为文学叙述是展现了品质、行为和承诺的常见样式”。以小说为例,努斯鲍姆认为,“道德关注和道德洞察力的概念在小说中得到其最合适的表达”,“就人类生活的某些方面而言,小说家的艺术用语是警觉而敏捷的人(alert winged creature)发觉抽象道德理论的直接阐述……是盲目的,它能对道德理论所迟钝的地方敏锐,对道德理论所呆滞而笨拙的地方迅速”。毕竟,在德性伦理学家看来,文学叙述能够有效地超越枯燥的道德理论,帮助我们理解德性或赫斯特豪斯所说的德性规则。以故事为例,德性伦理学家认为,“故事同样可以成为我们用来在理解的基础上规定我们的道德生活的基准。在知道这将永远牺牲掉他如此渴望的职业发展的情况下,祖父如何在祖母长期的患病过程中对她加以照顾的故事,能够成为其后人的婚姻生活的一个规则,这个规则与他们知道的关于忠诚与爱的任何行为一命令同样有力甚至更加有力”。因此,从德性伦理的角度来看,文学叙述以一种过去的哲学所没有的方式,很好地向我们展示了人类在追求所珍视的价值时,面对冲突和障碍如何选择和如何构建生活,从而也就构成了德性伦理在论述其思想过程中的一种独特方法。

无论是反理论的德性伦理,还是主张理论化的德性伦理,都擅长于使用文学叙述来表述其思想。这种文学叙述不仅仅是一种对现实生活的叙述,而且还是一种高于现实生活的创造。正是运用文学叙述,德性伦理的著作具有其独特的魅力。如在麦金太尔所著的《德性之后》、《谁之正义何种合理性?》等力作中,我们可以追寻遥远的历史,探索已逝的传统,聆听久远的神话,观赏轻松的故事,感叹忧伤的悲剧,留恋飞扬的诗歌,在文学叙述中体验德性思想的真谛。现在,许多德性思想中的经典观点几乎都可以由这种文学叙述来展现,如伯拉德·威廉斯的“道德运气”、菲里帕·福特的“有轨电车问题”等。

相比较而言,在众多的德性伦理学家中,努斯鲍姆的“贡献最大”(Daniel Statman语)。这位被称之为“美国心灵”的哲学大师,著有《善的脆弱性:古希腊悲剧和哲学中的运气和伦理学》(1986年版,2000年再版)、《爱的知识》(1990)、《欲望的治疗:希腊化时期伦理学的理论和实践》(1994)、《诗性正义:文学想象与公共生活》(1996)、《为了国家之爱》(1996)、《培养仁爱:在自由主义教育改革中的经典辩护》(1997)、《性和社会正义》(1998)、《妇女和人的发展》(2000)、《思想的剧变:情感的理智》(2001)、《人性的隐藏:厌恶、可耻和法律》(2004)、《无能、国家、种族和成员》(2005)等。其伦理思想的表述充分体现了文学叙述方式的独特魅力。在论述亚里士多德的思想时,她虚构了一个准备拜亚里士多德为师的女孩子尼基迪恩(Nikidi—on),如何女扮男装、编造历史等才能成功,以此说明亚里士多德培养的是绅士,而且是贵族化的不平等的“纯之又纯的绅士”。在论述情感时,她借用菲罗克忒斯(Philoctetes)的故事来阐述同情的认知性结构(cognitive structure)。正是在文学叙述中,努斯鲍姆很好地表达了其德性伦理的思想,同时也对读者具有很强的吸引力,便于读者的理解,使其思想广为传播。恰如哈罗德·艾尔德曼所说:“讲故事来解决道德困境或表述其道德观点,要比引用规则或解释什么为善更为适当。”

当然,德性伦理在叙述其思想时还会用到其他的方法,但由于它重视行为者内在的品质,而文学叙述很容易展现行为者的内在品质,所以它就成为德性伦理常常使用的独特方式。在德性伦理的各种著作中,小说、诗歌、故事等常常出现在其作品中,构成了德性伦理的一种很显著的特色,从而也与其他伦理样式的叙述方式构成了明显的区别。

综上所述,所谓德性的基础性是指德性伦理思想是以德性为基础来展开全篇。思想的批判性是指德性伦理学批判义务论、功利论,揭露当代道德生活的无序。而方法的叙事性则是指德性伦理学常常采取运用其独特的文学叙述来完成其论述。我们能够从德性的基础性、思想的批判性和方法的叙事性来理解德性伦理的思想特征。当然,我们还能够由此概括出其他的一些特性,但这三个方面是关键性的内容,它们能够比较好地体现西方德性伦理的本质,能够有效地把德性伦理与其他的伦理样式相区别,成为进一步研究西方德性伦理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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