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大学生生命责任意识现状及培养对策
2009-07-31许海元
许海元
摘要生命道德教育要关注“个体”、通过自我教育增强责任意识、通过生命叙事提高对生命的责任意识、开展生态道德教育、在全社会培育生命道德观念、重视生命责任在社会法制中的回应等培养大学生生命责任意识的对策。
关键词大学生生命道德责任意识
中图分类号D64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539(2009)03-0096-04
人的社会性本质意味着人在正常生活中,必须与自己、他人、社会发生各种关系,任何人都必须向自己、他人和社会承担起自己在社会中的责任。其中,对自己、他人及他类生命的责任是最基本、最重要的责任。对生命的责任意识是生命道德的基本内容,也是一个人社会责任意识的基础和根本。
一、生命道德与责任意识
要正确理解生命道德中的责任意识必须对生命有一个清楚的认识。人的生命包括自然生命和社会生命。自然生命是人的生命存在的物质载体和本能性的存在方式,是人的一切高级生命存在的物质前提。社会生命主要是指人的精神状态,表现为自然生命以外的人对理想、感情、道德、精神、信仰、价值的追求,是人在社会化的过程中形成的。人的生命是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的统一,片面强调生命的任何一个方面都是不科学的。对于自然生命,应该尊重、关爱和珍惜;对于社会生命,则应在充分理解生命意义的基础上,提升我们的社会生命,使我们的生命更富有价值和意义。这样生命才能在自然和精神两个层面上达到和谐。
生命道德就是调整人与自己生命、他人生命、人类生命以及与他类生命之间关系的道德。生命道德是道德的一个新的范畴。它既是一个独立的范畴,又与其他道德范畴相关。人是生命的载体,生命不等同于人。生命是一种独特的现象,人与生命之间存在着独特的道德关系。对道德的理解,必须跳出以往仅仅限定于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范畴,而将人与自己、人与生命之间的关系纳入道德的范畴,即生命道德。生命道德至少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关爱生命,关爱生命主要体现为保护生命、尊重生命、敬畏生命;二是追求生命意义、提升生命的价值。
责任意识是指主体在理解一定条件下自身角色和社会要求的基础上,把握自身行为及其结果,使之符合社会要求的情感、意愿,是个体对角色职责的自我意识及自觉程度,是一种自我约束的价值取向,是社会意识的重要范畴。责任意识是个体对角色职责的自我意识及自觉程度的显现,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人们的行为必须对他人和社会负责,二是人们对自己的行为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责任意识也是社会成员对自己所应承担的社会职责任务和使命的自觉意识,它要求社会成员除对自身负责外,还必须对他所处的集体及社会负责,正确处理与集体、社会、他人的关系。
责任是道德的表现形式之一,责任意识是道德的重要内容。生命道德中的责任意识就是对生命负责的意识,它是生命道德的基础和重要组成部分。生命对于我们每个人是一种责任,承担和履行这种责任的过程,就是人类生命繁衍和社会发展进步的过程,就是探索生命价值的过程。生命道德中的责任意识就是社会成员对自己所应承担的生命责任的自觉意识,它要求社会成员除对自身生命负责外,还必须对他人和他类生命负责,正确处理与他人、他类生命以及人类生命繁衍和社会发展的关系。
二、当代大学生生命责任意识缺失的表现
《当代大学生生命意识现状调查及对策研究》课题组对7所高校1200多名大学生进行了问卷调查和个案访谈,结果显示,由于受社会转型时期各种因素的影响,当代大学生生命责任意识缺失现象相当严重,主要表现为四个方面。
第一,身心健康意识淡薄。生命的第一含义是生存,生存的前提是健康。从某种意义上说,健康的身心是生命进程的通行证。现代意义上的健康早已突破了单纯的身体保健,良好的心理素质与社会适应能力已成为衡量健康的重要标志。强健的体魄、健全的心理与良好的社会适应能力是为健康负责的三个子项目,也是承担生命责任的基本前提。对生命健康负责是生命的第一责任,也是生命道德的要求,至于枪杀教授与同学的留美学生卢刚,在新西兰小岛砍杀妻子之后自杀的诗人顾城,杀死四名同宿舍同学的在校大学生马家爵等,他们把自己的病态人格扩张到滥杀无辜的生命,从反面显示出对生命和健康负责的重要性和道德性。对健康负责就是对生命负责的道理绝大多数人都能理解,但是将身心健康深入到道德和责任意识中,落实到实际行动中,许多大学生却远远没有做到,这种意识被他们的年龄和朝气掩盖了。于是大学生中生活无规律现象比比皆是,卫生习惯不良现象非常普遍,人工流产现象时有发生,郁闷、压抑成了口头禅,等等。调查显示,50%以上的女生每周平均不到一次业余体育锻炼,40%的大学生不吃早饭是经常的事,45%以上的男生宿舍做不到两周一次卫生大清扫;30%的大学生担心自己体育测试不达标,25%左右的大学生处于心理亚健康状态,40%的大学毕业生感到自己人际适应能力较差,等等。生命健康状况不仅影响着生命质量,还影响着生命存在的延续,同时也影响到生命道德。大学生们看到的是自己年轻生命的存在,注重的是对这种存在享受的权利,却忽视了对生命健康的责任。
第二,对他人生命责任的淡漠。重视自我生命,对待他人生命态度相对较为淡漠。调查显示,56.5%的大学生选择“为了获得某种切身利益”“会或偶尔会以伤害他人为手段”;在问及“在灾难到来的瞬间,选择逃生时,是‘先自己,后他人还是‘先他人,后自己”时,69.5%的大学生选择“先自己,后他人”,他们多数认为对于自己和他人生命都是珍贵的,在只能选其一的情况下,先保护自己;在问及“怎样看待四川地震中出现的‘先跑教师——范美忠事件”时,57.3%的大学生认为无私与自私同样是生命的“特征”,以“自私”的心态保全自己的生命,这种行为本身没有什么好指责的,但同时,其中多数学生也认为范美忠在事后洋洋自得的态度实在是一种缺乏人性的无耻行为。生命的独特性表现在其唯一性、不可逆转性,其丧失就意味着永远不可挽回。许多大学生没有真正理解生命的特征和包容性,片面地把自我生命的珍贵性看成是唯一的,把对生命的责任看成了是对自己生命的责任,不知道珍爱生命不仅是个体生存的需要与权利,更是一种责任与共同生活的基本法则。珍爱生命是不仅要珍惜自我的生命,同样也要珍惜他人的生命,珍惜他人的生命同样是自己的责任。教育学生珍爱生命,就是要教会学生认识生命的珍贵,珍惜自我和他人生命的存在,学会关爱,学会宽容,学会共同生活,懂得用爱心去回报关爱,遵守生命道德。
第三,生态责任意识缺乏。大学生不仅对他人生命关注程度偏低,对自然界生命的关注度也不高。在问及“如何面对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如水污染、空气污染、噪音污染等公害”时,83.4%的大
学生认为“人人有责”,但是其中仅有30.6%的大学生经常关注,20.2%的学生有过具体行动去保护环境,73.6%的大学生承认有过污染环境的行为。当今世界,人与自然之间是具有高度相互性的统一体,人类的生存永远离不开自然界的庇护,人类的发展永远离不开自然界的物质与能量的交换,自然生态系统的和谐发展会促进人类的发展,而自然界生态的恶化将从根本上危及人类的生存。人们只有热爱自然、保护自然,珍惜和合理利用资源,减少个人对环境的污染,积极维护生态平衡,才能既有利于人类的生存与发展,保护所有人过上健康生活的权利,又有利于自然的和谐与发展,维持地球上物种的多样性;才能既保证整个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又促进整个自然的稳定发展。
第四,对生命的社会价值认识模糊。面对越来越充盈的物质世界、越来越大的生存压力,大学生们用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追求物质享受,去培养谋生能力,而忽视了对人生理想、人生目标、人生信仰等的深入思考和追求,“如何生存”的价值关心普遍高于“为何生存”的价值关心。调查显示,35.6%的大学生认为“生命价值的体现”在于“对社会奉献的多少”,45.6%的大学生认为在于“实现自己的理想和抱负”,18.8%的大学生认为在于“自己积累财富的多少”。在选择职业时,33.6%的大学生选择的是“有利于自己发展的工作岗位”,31.4%的大学生选择的是“经济收入高的工作岗位”,23.7%的大学生选择的是“有发展前景的工作岗位”。我们强调以人为本,一切从人本的角度出发,但是当今社会许多人过分夸大个人生命价值的无限性、终极性,认为任何价值都不可以超越个人的生命价值,如果我们每个人都把自己的生命价值无限放大,超越了民族,超越了人类,那么民族和人类作为一个整体存在的意义就将消失。人既是生物属性的个体,也是具有社会属性的个体,这就决定了人的生命价值既包含生物个体存在的生命存在价值,又包括创造社会价值和意义的生命社会价值。人的生命存在价值是人的生命社会价值产生的前提和基础,反过来人的生命社会价值又可以升华生命的存在价值,并在生命活动消失以后长期存在。
三、当代大学生生命责任意识培养对策
大学生生命责任意识缺失现象是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而造成的,对于大学生来讲,最重要的有两方面原因。一是学校教育的失误和缺失。大学生生命道德教育一直受到传统道德教育思维方式的影响,内容过于理想化,目标脱离个人的需要和利益,其教育过程互动不够,形式化明显,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实效性较差。二是社会环境的消极影响。我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期,一些错误认识和不良影响不可避免地会对人们的思维方式、意识观念、行为活动等造成冲击。同时,由于我国的各种体制、法律还不健全,或者执行不力,部分政府官员和企业置人民生命安全和利益于不顾,追求政绩、见利忘义,致使生产安全事故和食品、药品安全事故频发。因此,笔者认为大学生生命责任意识的培养应从六个方面展开。
第一,生命道德教育中要关注“个体”。生命道德教育是重视个体本身的道德教育,需要构建整体性德育体系并调动学生的主体意识和个体意识。传统的道德教育注重弘扬社会或集体的利益,“无我”、“无私”的思想受到推崇,道德教育的榜样是“大公无私”的崇高形象。其中“无我”的道德教育更多考虑的是“无私”、为“人民”的,至于个体的自主、自由,生命价值的尊严,自我利益的正当性等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任何一种道德学说,不管它的内部说服力或外部权威如何,如果不在人的道德本性中找到自己的牢固支点,都将是苍白无力的学说。因此,生命道德教育不仅仅要注重为他人、为人类奉献的教育,而且也要关注“个人”的教育,个体生命价值、利益在生命道德教育中应同样受到重视。
第二,通过自我教育增强大学生的责任意识。苏霍姆林斯基曾说过,没有自我教育,就没有真正的教育。责任意识的形成正是责任主体在无数次的内化与外显的交替中逐步形成的,因此应特别强调大学生自我教育的意义。一是要参加劳动,体验责任。作为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大学生,应该积极参加劳动,养成热爱劳动的好习惯,在劳动之中培养自己的责任意识;通过劳动锻炼,懂得劳动成果来之不易,懂得珍惜别人的劳动,懂得“盘中之餐,粒粒辛苦”的道理。二是要学习正面典型,树立责任意识。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榜样就是典型。典型一般具有一定时代意义上的代表性,是具体的生动的事实。在典型的作用下,责任从概念性的说教转变为活生生的例证,具有很强的吸引力,可以有效地唤起人们的责任意识。三是学以致用,以学拥德,培养责任意识。责任是实在的、有形的,而要体现责任,离不开知识。获得的知识越多,对是非的判别能力越强,自我约束能力越强,就越容易在实践中体验到责任的内涵,其责任意识就越强。
第三,通过生命叙事提高大学生对生命的责任意识。生命叙事是指叙事主体表达自己的生命故事,生命故事是指叙事主体在生命成长中形成的对生活和生命的感受、经验、体验和追求。它包括叙事主体自己的生命经历、生活经验、生命追求和对他人的生活和生命的‘感受、经验、体验和追求的感悟等。生命叙事直接触及个体生命的生活经历、情绪感受、情感表达、生命经验,并再现生命经验、触发生命体验、展现生命意义。人的情绪、情感与责任有着密切的关系,人的责任意识的形成是以情绪的活动为初始线索的,人的责任行为的发生受情感的引发和调节,人以情感为核心的动机系统是个人责任意识培养的内在保证。因此,生命叙事有助于大学生生命情绪、情感的调节,也有助于生命责任感的形成,通过生命叙事,他们能够清晰地意识到自己与生命的关系。
第四,高校应开展生态道德教育。一是要在大学生心目中树起崇尚自然、热爱生态的道德情操。随着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改善,追求自然美已逐步成为一种社会时尚。高校应该以此为契机,按照美的原则和规律,不失时机地把大学生的审美情趣引导到尊重自然、珍惜生态、保护环境等方面来,并使之形成一种社会氛围,带动每个人养成一种符合生态文明要求的高尚情操。二是要唤起大学生关爱生命、善待生命的道德良知。在维持人的一定的生存质量的同时,应该从生态伦理出发,保护好生活在我们身边的任何动物、植物、微生物的基本生存权,即使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也应本着良好的道德意识做出限制危害程度的正确选择,从而自觉地摒弃那些破坏环境和生态的不道德行为。三是要在大学生的心目中重新树立起崇尚勤俭节约的传统美德。在我国现实的国情条件下,盲目追求高消费会给有限的自然资源造成极大的危害和浪费,每一位大学生都应以节俭和适度消费为荣,树立这一美德对于社会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都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五,在全社会培育生命道德观念。正是由于道德管辖方式的独特性和管辖范围的普遍性,任何社会都不能无视道德在社会治理过程中的独特作用,即使在法治国家里也不能无视道德观念和伦理精神的作用,必须利用道德本身的理想性,大力弘扬各种基本的伦理道德准则。生命道德作为一种基本的、崇高的伦理精神或道德理念,自然应成为大力倡导的对象。首先,在观念上,全社会应形成尊重生命、爱护生命的伦理价值观念,倡导生命价值高于一切物质利益的理念。生命利益的损失是一种无可挽回的损失。任何个体的生命都不具有替代性。其次,在行为上,崇尚舍己救人、见义勇为等自觉维护生命利益的行为,反对虐待、遗弃、自杀等践踏和伤害生命的行为。正是因为每个个体的生命都是宝贵的,用自己的生命维护别人的生命利益才显示出道德上的崇高性,而那些虐待残害生命的行为应该首先在道义上受到谴责。
第六,重视生命责任在社会法制中的回应。生命责任作为一种伦理上的善待自己也善待他人的义务,必须成为每一个责任主体的思想和行为准则,即像你希望别人对待你那样去对待他人的生命,反对把别人的生命作为实现自己利益的工具。然而,生命道德作为一种主观意志的社会约定,完全是出于道德主体的道德感和利他性,没有外在的强制力,仅依靠道德主体的自我约束不能形成一个弘扬生命责任的完整体系,生命责任的弘扬还需要一种外在的约束机制,这种机制便是法治国家里的制度回应。一是要建立并实施维护公民生命权益的基本法律制度,清除违反生命道德的法律规范和制度。特别是针对当前在工程、采矿、食品、药品等生产领域中重大安全事故频繁发生的现象,不能仅仅从技术、规范、责任方面去找原因,而更应该关注其管理体制是否符合维护公民生命权益的基本原则,坚决追究主要责任人的刑事责任,贯彻“以人为本”的生产经营理念。二是应该建立并实施侵犯生命权益的法律责任追究制度。对侵犯生命权益的行为,不能仅仅从道德层面上进行谴责,更应该规定和追究其严格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