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的问题及措施探讨
2009-07-31范国华
范国华
[提要]由于政府采购制度实施的时间短,难免还存在许多问题,必须加强监督。政府采购监督是一项全新工作,建立和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政府采购监督制约机制、加强政府采购的监督,成为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监督的重要内容和紧迫任务。
[关键词]政府采购;监督;措施
在我国,政府采购监督不仅是一项全新的工作,也是一项全新的系统工程。由于政府采购制度实施的时间短,难免还存在许多问题,必须加强监督。财政部门是法定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监察、审计等机关在政府采购监管中也扮演着重要角色,是监管力量的有益补充,在实际工作中非财政机关时常会干涉到对具体采购业务的监管,从而造成职责错位,职责错位必然导致监管环节出现“真空”,引发政府采购监管职责错位与缺位并存的新问题,严重降低了监管效能。因此,建立和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政府采购监督制约机制、加强政府采购的监督,成为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监督的重要内容和紧迫任务。
一、政府采购监督的含义及理解
(一)政府采购的含义
政府采购又称公共采购,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构为了开展日常的政务活动或为社会公众服务的需要,以法定的政府采购方式、方法和程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其核心是将市场竞争机制引入到政府公共财政管理中,使财政资金的使用透明化,价值实现最大化。因此,这一公开性强、透明度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明显的公共采购管理制度,一直被人们誉为“阳光下的交易”。
(二)政府采购监督的必要性
1、政府采购量大、面广、效益显著。我国政府推行政府采购工作始于1996年。据财政部门有关资料统计,随着2003年1月1日起全面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2003年我国政府采购规模达到1659.4亿,比2002年增加650亿元,增长了64.4%;2004年我国的政府采购规模达到2135.7亿元,比上年增长29%,节约资金271.2亿元;2005年中国政府采购规模达到2927.6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37.1%,节约资金380.2亿元,2005年政府采购规模占全国GDP比重为1.6%。实施政府采购改革7年来,全国政府采购规模年平均增长77.9%。
2、政府采购对经济、政治影响巨大。国家财政支出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政府部门的物资采购。有关资料表明,截至2005年,在我国约33708亿元的财政支出中,按最保守的估算,属于政府采购的支出为2927亿元,按10%的节约率计算,每年可节约资金292.7亿元。这意味着政府采购法的实施到位,完全可抵消我国每年的财政赤字,拉动国民经济发展,增加就业。政府采购的成效巨大,为各国政府所重视,它不仅表现在经济上,而更重要的是表现在政治上。
(三)政府采购监督的分类
政府采购监督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合规性的监督,二是有效性的监督。
合规性的监督是指对政府采购的项目,政府采购的方法,政府采购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制度的规定进行监督。其重点是关注政府采购资金的安全,是否按照规章制度去实施,这应该是政府采购的基本要求。
有效性的监督则是在合规性监督的基础上,是一种更高层次的监督,其关注的重点是如何提高政府资金的使用效益,即政府采购资金预算是否科学合理,部门或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是否切合实际,政府采购的过程是否顺畅有序,政府采购资金的运作是否高效。是否达到预期的目标等。
具体操作可分为以下几点:
1、进行事前有效性的监督。首先要对从事政府采购的部门或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进行认真的审核,看其立项的理由、依据、数据是否真实、充分、准确,是否有利于部门或单位的发展需要。为此,政府采购部门要设立一个专门的监督机构,就单位部门的政府采购预算和具体的政府采购项目,要进行具体的调整核实并加以分析。
2、进行事中的有效性监督。即对具体的采购活动进行监督,这就要落实到具体的政府采购执行机构,除了监督政府采购执行机构是否依法按照政府采购程序、政府采购方式,是否公正、公开、公平等合规性监督外。还要注重政府采购质量,看其是否在政府采购的过程中本着同质优价、同价优质的原则,政府采购质量好、符合环保要求的优质商品。还要节约财政资金,尽量做到少花钱多办事。除此之外,还应当对政府采购商品物资的质量进行监督,看其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3、进行事后的有效性监督。即建立和形成事后的报告分析制度。主要是进行政府采购活动的绩效分析及信息反馈。为后续安排提供依据、参考和建议。为此,首先要看其是否达到了预期的政府采购目标,这是政府采购活动最基本的要求,更重要的是通过建立一系列的指标考核体系。对政府采购带来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进行分析,通过分析判断本期政府采购规模的合理性、有效性,是政府采购有效性监督的最重要的环节。
二、政府采购监督存在的问题
我国政府采购工作起步晚,在实施中存在着诸多矛盾和问题,因此,要从中总结经验教训,以逐步建立和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政府采购监督机制。
1、财政资金分配与使用脱节,监督失效。政府采购资金分配与使用严重脱节,曾一度产生监督真空。致使出现一大批“豆腐渣”工程。
2、预算外资金采购计划性差,监督难。预算外资金也是政府采购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按时编制政府采购计划非常困难,主要是资金渠道不同,款项何时到位难以预测。
3、监督与管理脱节。表现为编制标书随意性大,或对市场调查、可行性研究论证不深入、不准确,形成价格假象,影响预算;或对所购物资的品牌、规格、性能、指标了解不深入,造成配制漏项,或重复购置,造成浪费;服务经营型的项目,底标金额控制较难,投标押金与履约保证金有时也估得不准,影响了招投标的效益;在诚信方面,以次充好,掺假,甚至以低档代替高档等。
4、人才匮乏。有关资料表明,我国集中采购机构人员为6400人,政府采购管理机构人员为4300人,其中很多人是中途转岗,缺乏专业训练。而在1997年美国联邦政府从事采购人员达45000人,其中注册合同官员达30000人。显然我国集中采购机构人才匮乏,这将直接影响政府采购的质量、效率与监督工作。
三、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的措施
1、加快政府采购监督法规体系建设。为防止公共采购市场的腐败,促进廉政建设,要尽快建立与完善同政府采购相配套的政府采购监督法规,规范政府采购预算、采购计划编制以及采购整个过程的监督程序和监督规则法律体系,尽快实现政府采购与国际的接轨。
2、尽快实现政府采购项目预算资金与政府财政预算的剥离。编制统一的政府采购预算,以推动政府采购的发展。
3、外部监督。建立专门监督机关与纪检监察审计相结合的监督制度,专门监督机关与纪检监察审计人员还要善于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提升监督的方法、水平和理论,为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政府采购监督法律制度做出贡献。
4、完善内部监督。《政府采购法》规定了两项政府采购管理相互分离和相互制约的内部管理制度:一项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设置集中政府采购机构,不得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另一项是经办政府采购的人员与负责政府采购合同审核、验收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
5、建立效能监督制度。效能监督就是推行政府采购的政务公开制度。按照“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要求,坚持思想教育与制度建设相结合,监督检查与奖励惩戒相结合的教育方式。《政府采购法》在颁布政府采购管理核心的同时,又赋予了防腐机制。
6、建立供应商的质疑奖惩制度。《政府采购法》赋予供应商的质疑制度,无疑是对政府采购监督制度的强有力的补充,也是体现政府采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决心。
责任编辑:卢林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