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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塞尔《逻辑研究》中关于含义的观点及其发展

2009-07-31

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 2009年3期
关键词:现象学含义

庄 威

摘要:本文在论述了含义问题理论背景的基础上,结合德里达对胡塞尔第一研究的批判以及一些英美哲学家的观点,阐述了胡塞尔《逻辑研究》中关于含义的基本观点,还介绍了胡塞尔关于含义观点的后续发展。指出胡塞尔由一种受到其纯粹逻辑学控制的种类意义上的含义向一种现象学的和本体论意义上的含义或意义的发展路径。

关键词:含义;胡塞尔;现象学

中图分类号:B516.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3060(2009)03-00019-08

一、含义问题提出的背景

之所以“含义(Bedeutung)在胡塞尔的现象学里显得比较重要,是因为“逻辑学家学需要用分析的现象学来为他的逻辑学。做准备工作和奠基工作(六个研究都属于这项工作),这种分析的现象学首先涉及到‘表象,更确切地说,它首先涉及到表述的表象”。

“表述”是一个极复杂的概念。对应的是一个复合行为,其中“逻辑学家的原初兴趣应当在于那些连同‘单纯表述一同出现并行使着含义意向和含义充实之功能的体验。同时,他也不能忽视这些复合行为的感性语言方面(‘单纯,表述在其中所构成的东西)以及它与那些赋予活力的意指之间的连接方式”。这里勾画了胡塞尔要进行的含义分析:同“单纯表述”一同出现并行使着含义意向和含义充实之功能的体验、感性语言方面以及它与那些赋予活力的意指之间的连接方式。胡塞尔认为语法分析不能取代关于表述的含义分析。胡塞尔假设如果能够将表述行为中的话语和思维的关系“看作是完善的先天就有的相应关系,看作一种本质性的含义范畴造就出其语法范畴中的完善的对应面的相应关系,那么,一门语言形式的现象学本身同时也就包含了含义体验(思维体验、判断体验等等)的现象学,含义的分析也就可以说是等同于语法分析了”。(引文提到的语法分析指一般的语言学研究,不同于第四研究中的纯粹语法或句法分析,那里涉及胡塞尔独创的含义学,《逻辑研究》第一卷提出的纯粹逻辑学可在该层面上映射出来,具体还可参见倪梁康:《现象学的始基》,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六章的论述。《观念1》利科注43提到胡塞尔提出纯粹逻辑学的“初始概念”时区别了两个平面:(a)意义(或含义的)的平面,即诸命题之间的联系(如合取)或者在命题内部的联系(如主、谓词)这一平面;(b)由客体的形式范畴(客体、单一、关系等)构成的形式本体论的严格逻辑平面。第四研究和(a)相关。形式本体论的问题可参见拙文《胡塞尔的纯粹逻辑学》,载于《德国哲学》,2008年卷。)但这仅仅是假设,胡塞尔认为上述话语和思维完善的对应关系并不存在,“表述”充满了差异以及胡塞尔提到的修辞区别以及话语所具有的美学趋向,所以,“语法差异并不总是与逻辑差异携手并进”,。而且单纯的语法分析会“限制逻辑形式的范围,会把一大批极为重要的逻辑区别误作为单纯的语法区别加以拒绝”。

所以胡塞尔的视点并不在于分析语法和语句、语词,而是从其纯粹逻辑学的视角出发,将分析的重心放在了“彻底澄清表述、含义、含义意向和含义充实之间的现象学本质关系”上面,由此“获得一个可靠的中间位置,语法分析和含义分析之间的关系才能得到必要的澄清”。胡塞尔这样看待自己的研究:“它们并不想提供一个逻辑学体系,而是想提供一门从现象学本源上得到澄清的哲学逻辑学的前工作。”胡塞尔称自己采用分析性研究的方法,它“完全不同于那种对在逻辑体系中已充分获得的真理作最终阐明的方式”,现象学自身就可能成为一门学科。

讨论含义和表述的问题胡塞尔遵循明证性的原则,即认识论研究的无前提性原则,即对于明证性的要求。“任何认识论的研究都必须在纯粹现象的基础上进行,它所追求的‘理论无非是对下列问题的思索和明见的理解,即认识和思维究竟是什么,即按其纯粹的属的本质来看,它们究竟是什么;它们必定具有什么类型和形式;它的对象性关系具有哪些内在的结构。”(详见《逻辑研究》第二卷引论第7节第16~17页)胡塞尔这里将现象学研究的领域或对象勾画得更为具体,他认为由现象学得到的上述思索的结果并非“意见”,而是“明晰的知识”,这些须通过“在被给予的思维体验和认识体验的典范性的基础上作为纯粹的本质直观来进行”。

所以,以上几个要点可以看到胡塞尔要求的现象学认识论:“实际上根本不是一种理论。它不是确切意义上的科学,即一种理论解释的统一。”胡塞尔表明了现象学的研究是先天的:“在先天的领域中我们所从事的则是:从全体的必然性出发去理解低阶段上的特殊关系的必然性。认识论在这种理论的意义上却没有什么可以解释,它不建立演绎性理论也不把自己纳入这种理论。”所以现象学的认识论作为具有以上特点的认识论要先于所有的经验理论,但是“先于所有解释性的实体科学;一方面先于物理的自然科学,另一方面则先于心理学,并且也先于所有的形而上学。它并不想在心理学或心理物理学的意义上解释认识、解释客观自然中的事实性事件,而是想根据其构造因素或规律阐明认识的观念;它不想考察事实的认识行为所处于其中的那些并存和延续的实体关系,而是想理解认识的客观性在其中得到表明的那些特殊关系的观念意义;它想通过向相应充实的直观的回复而使纯粹的认识形式和规律变得清楚明白”。由以上可以得出胡塞尔想要获得的是:最为可靠的知识的形式和规律,采取的方法是以明证性为基础的直观。要记住,他认为认识论根本不是一种理论,不是确切的科学,不是一种理论解释的统一,而只是一种阐明和理解。所以,他关于表述的含义的观点也须同上述现象学的初衷一致。

二、《逻辑研究》中的含义问题

具体来看,胡塞尔的含义问题与其符号理论紧密相连,他首先提出一对概念:表述(Ausdruek)和符号(Zeichen),人们常常在同一个意义上来使用这两个术语。但是它们在一般的常用语中并不总是一致。胡塞尔认为“并不是每个符号都具有一个含义(Bedeutung)(比如无意义的语音——笔者)、一个借助于符号而‘表述出来的‘意义(Sinn)”,“符号也并不总是作为那种体现表述之特征的‘含义而有效”,胡塞尔认为作为信号(Anzeichen)或记号(Kennzeichen)、标号(Merkzeition)等等意义上的符号“不表述任何东西,如果它表述了什么,那么它便是在完成指示(Anzeigen)作用的同时还完成了意指(Bedeuten)的作用”。所以,符号的概念应当比表述的概念范围更广,因为在胡塞尔看来表述对应着含义,而具有信号功能的符号因此就不能归属其中。并且与之对应地,意指也比指示的范围狭窄,因为意指与表述、含义相对应,指示则同符号的信号相对应。一般的告知话语中意指总是同信号的存在状况交织在一起。但是“信号可以摆

脱这种交织的状况而单独出现”,胡塞尔认为在心灵生活中表述在发挥作用,但不再作为信号而已。这一点后来德里达提出了批评。

在第一研究第4节胡塞尔指出,指示产生于联想,他说“信号这个概念的起源是在心理事实之中,就是说他在心理事实中抽象的得到把握,而这些心理事实又包含在一个更广泛的、被历史地称之为‘观念联想的事实组中”。“在‘观念联想这个标题下不仅包含着联想规律所表述的东西,包含着通过‘重新唤起而引起的观念共现的事实所表述的那些东西,而且还包含着更多的事实,在这些事实中,联想通过对特殊性质和统一形式的创造而在这些事实中显示出自身。”所以,看起来联想的功能似乎十分强大。德里达抓住了这一点,他认为“指示是表现信号和表述之间全部交错的根源和必然性的地方”,笔者赞同这个看法;由于和信号对应的指示的本质是联想,那么“联想”就同意义、意指相关联了。虽然如此存在信号和表述的交错,但是联想本身不可否认,它是我们听到语词到把握住含义的瞬间和中介过程。胡塞尔只需指出这个本质的事态过程就够了。唯一的问题似乎是“联想”仅仅意味着一个极大的并且万能的心理空间,而且原先的区分在这里似乎变得无效了,因为联想既和指示相关,又和意指相关,显然他至少在《逻辑研究》阶段没有很好地关注“指示”方面,而实际上“联想”标明的这个领域意味着“指示”层面可以继续挖掘下去,而不能简单地加以贬抑或避开不谈。

胡塞尔对交流的告知的话语同内心独白或孤独的心灵生活中的表述进行了区分。前者是交往功能中的表述,其“本质在于:表述是作为信号在起作用”。而心灵独白中则没有信号的功能起作用,没有在现实的说与听中的传诉功能,胡塞尔说:“在孤独的话语中,我们并不需要真正的语词,而只需要表象就够了……这里存在着的不是被现象的语词声音或者被想象的印刷文字,而是对这些声音或文字的想象表象。”胡塞尔认为在心灵独自的孤独话语中“人们在某种意义上也在说,而且,他自己将自己理解为说者,甚至将自己理解为对自己的说者,这肯定也是可能的……但在真正的交往的意义上,人们在这种情况总是不说的,他不告知自己什么,他只是将自己想象为说者和告知者。在自言自语时,语词绝不可能用它的标志心理行为的此在的信号服务于我们,因为这种指示在这里毫无意义,我们自己就在同一时刻里体验着这些行为。”。

德里达就此问题批评胡塞尔,德里达的起点也在于符号,他指出任何普通符号都属于原始的重复结构,内心独白虽然是对声音和文字的想象表象,但依然属于对于语音和语词的再现(Repesantation),也属于符号,并且信号和指示的功能根本不可能被消除,康德也讲过“思索就是和自己说话,当然也就是在内心倾听(通过复制的想象力)”。所以,德里达认为胡塞尔那里符号一开始就被虚构加工过,即一开始胡塞尔区分指示和表述功能是不合理的,“从那时起,不论是有关表述的交流或表达的交流,都不存在区分一种外部语言和一种内部语言的严格标准。在一种内部语言提供的架设中,也不存在正视语言和虚构语言的标准。然而,胡塞尔要证明指明(Hinweis)对表述的外在性以及这种外在性所支配的一切……是不合法的”。

德里达发现了胡塞尔学说中不协调之处,并指出把信号指示作用从表述中排除或认为表述和意义是纯粹的观点是错误的,指出语词的物理方面(如书写、语音)是不可还原的,所以在他看来意义不可能是绝对和纯粹的,并且前者是后者的不可缺少的补充。

胡塞尔没有正面关注过符号的这种结构可能带来的后果,在有关“表述”和“含义”的现象学分析中他最关心的是通过意指得到的含义本身。“我们将含义本身(Bedeutung selbst)与作为行为的意指(Bedeuten als Akt)区分开来,含义本身是相对于各种可能行为之杂多性而言的观念统一性。”但是谈论“含义本身”存在着很严重的困难,因为“我们须要格外地注意这些情况,因为它们带有一种经这些已经获得的区分重新搅乱的趋向。这是一些在含义上有偏差的表述,尤其是它们还带有机遇性和模糊性,这些表述在这里会给我们造成极大的困难”。表述偏差根本上是基于传诉的内容和指称的内容相分离的情况;并且任何情况下偏差都将会在现实的表述中存在,含义也同样如此;并且由于受到机遇性的影响我们无法固定一个语词含义。这里的偏差和机遇性就在于符号不可还原的结构。

胡塞尔自问道:“含义的偏差这些重要事实是否会动摇我们对含义的理解,即:含义是观念的统一,或者,它们是否会在这种理解的普遍性方面造成根本性的限制?”“含义是否分为客观含义和主观含义、固定的含义和随机变化的含义?”“与自在存在相符合的是自在真理,而与自在真理相符合的又是固定的和单一的自在陈述。但是固定不变的语词含义、单义性是一个离我们无限遥远的理想,对于语词和符号而言我们无法在现实中给予其一个不变的含义,所以无法对这些真理进行明见地辨认或区分它们所具有的与这些含义相关的含义。”的确,由于机遇性无法在语言中删除,含义严格说来无法固定。在具体的经验情况下“含义的偏差实际上是意指的偏差。这就是说,发生偏差的是那些赋予表述以含义的主观行为”。但是胡塞尔还是坚持“含义本身并没有变化”,坚持含义的观念统一性导致了这一看法。于是,这里就造成了论题的如下的偏移:胡塞尔认为传诉的内容是变化的但是指称的内容不变,可以说机遇性一直就是建立在和经验相关的传诉行为中的,指称的内容却脱离了这种现实经验情况,并且仅仅在一种理想的指称的意义上谈论观念统一和含义本身。但是机遇性对于指称之物来说不正是无法删除的吗?所以很明显,胡塞尔谈论“含义本身”“观念统一”对于现实经验的含义真正说来是无效和偏离正题的。这里“含义本身”“观念统一”不是现实经验的语词含义,而似乎仅仅是说:无论机遇性如何,总是可以谈论有一种逻辑意义上的、先验的含义之本身。有些外国学者认为这是“种类”意义上的含义,这种说法也值得参考。这是无法针对丰富的现实性而仅仅是在纯粹逻辑学的意义上的谈论,胡塞尔说道:“实际上,只要纯粹逻辑学涉及到概念、判断、推理,它所从事的便仅仅是这些在这里被我们称之为含义的观念统一;并且由于我们竭力想从心理学的语法的结合之中发掘出含义的观念本质;由于我们此外还致力于澄清那种建立在这种本质之中的、先天的相应性关系,即与被意指的对象性的相应性关系,因此我们现在已经处在纯粹逻辑学的范围之中了。”“如果所有被给予的理论统一按其本质都是含义统一,并且逻辑学是关于理论统一一般的科学,那么同时也就很明显逻辑学也就必定是关于含义本身的科学,是关于含义的本质种类和本质区别以及关于纯粹建立在含义之中的(即观念的)规律的科学。”这种“含义本身”的

有效性只是在纯粹逻辑学自身的范围内有效,如同数字单位“1”不是现实之物一样,这是对现实反思的抽象构造,一种同语反复的分析律产物。“定理对他(“他”指现象学家或原文中讲的“客观研究者”。“定理”也是观念之物和本质之物。——笔者)来说是前提,并且定理对他来说是结论。”。由于含义和符号本身的机遇性和结构,含义本身的谈论不是别的而是现象学的要求本身,正是其目的性和权利的体现。但我们不应当匆忙就得出含义的不稳定动摇着现象学研究这个结论。比如Peter Simons就认为胡塞尔谈论种类意义上的含义实际上是避免了含义的流动、不稳定性,的确即使是索引词比如“我”“你”“这里”等我们也可以从逻辑上谈论一种种类的确定性,而不考虑实际表述中的含义的机遇性问题。

结语:胡塞尔含义问题的后续发展

虽然,从纯粹逻辑学的意义上谈论种类含义说得过去,但是毕竟无法说明机遇性的含义。或者说无法真正说明在前逻辑水平上的含义。在1908年的关于含义问题的讲座中胡塞尔提出了新的含义观点:“根据含义意识的具体类型我们达到不同的对象,并且……含义因此就其所建立的在(一个)对象和对象的建立之间(相当于在意向对象和意向作用之间——笔者)的联结而言,被视为相对于含义行为而言是具体的。”

《观念1》实际上就引入了这个意义上的含义。《观念1》对于意识领域诸领域或问题的分析是在意向对象和意向作用这个二元组框架中进行的。意向作用(noesis)和意向对象(noema)是与意向体验的固有组成部分和其意向性相关物相对应的。含义(Bedeutung)在《观念1》中成了专门适用于表述行为的概念,而在《逻辑研究》中与之同义的意义(Sinne)在《观念1》中被重视起来,用到了并非和表述或逻格斯相关的所有行为之中,比如对于知觉(Wahrnehmung)行为我们也可以谈论其意义。意义或含义更多地是被处理成一种功能或作用而非种类意义上理念之物。这种功能作用在意向作用和意向对象中都有体现,胡塞尔认为意向作用的本质“……正在于自身内包含某种‘意义或多重意义的东西,并依据此意义给与作用和与此一致地实行其它功能,这些功能正因此意义给与作用而成为‘充满意义的”。意向作用关涉到体验的真实的组成成分,并且“意义”的功能作用在这些真实的成分中起作用,但是意义还关涉到非真实的组成成分,这就显然涉及到意向对象,“例如知觉有其意向对象,在最基层处即其知觉的意义,也就是被知觉物本身”,当然这里胡塞尔的表达是会误导人的,在笔者看来意义严格说来不能等同于意向对象,准确地应当说是意向对象的相关物或其核心层。由此我们看到在意向体验的两侧即意向作用和意向对象那里都具有意义因素。更为具体的论述本文无法涉及,这里简单的说明可以表明胡塞尔在含义问题上的重大变化,即前面笔者认为的意义的功能化。在1908年的讲座中胡塞尔把新的含义称之为现象学意义上或存在论意义上的,可见胡塞尔的含义或意义不再屈从于纯粹逻辑学的限制,而真正成为现象学的了。

《观念1》的出版标志着胡塞尔转向由未完全摆脱心理主义的描述现象学转向先验现象学,笔者以为胡塞尔关于含义或意义问题在这本著作中的功能化或者存在论的转向成为了胡塞尔后来思想发展及其作品中的意义或含义问题的基本立场。胡塞尔认为《观念1》提供的现象学仍然不够系统,发生现象学这一新维度构成了胡塞尔更为系统化的现象学眼光。Donn Welton说得很好:“发生分析从处理不同种类的行为和对象关系的纵向综合开始(这一点和构造(constitude)说明一样),处理那些并非(意向)行为又非综合的境遇关系化的(contextualizes)意识。恢复在意义和意向性入口处被有意排除的整个维度,胡塞尔认为《逻辑研究》中的‘指示(Anzeigen)分析已经成为了发生分析的核心(此处可见《经验与判断》中文版第94页,邓晓芒教授将Anzeigen译为“显示”——笔者)。指示把意义的说明投入到境遇和背景中。胡塞尔悬置过这一点以达到符号的纯粹表述功能和其意义的同一性。由于发生分析指示的地位得以恢复。最终发生分析说明了意义不可见的联结网络,要没有这种联结,事物将无处安置,将没有固定着的智性,没有具体的显现,我们的行动将没有方向、没有具体的效果。这同时也是一个动态的说明:我们的行动、行为重新塑造和组织了它们所固定着的视域。不仅仅是我们的行为、行动沉淀为世界,而且视域在这些行为完成的结果中、在时间中经历了修饰和变更。这也是胡塞尔敢称这种分析为解释且这种分析极难理解的原因。起初好像他开启了描述分析的第一种形态难以处理和达到的行为方面和对象,实际上,这是关于行动和对象的交互关联的说明,且意义在纵向探讨的任一具体行为或行为系列中都没有显明(menifest)。这样发生分析将视域处理为指示或相关涵义(implication)的时间性联结。”

由此可看出原先德里达从符号的无法还原的指示功能开启的批评:“指示是表现信号和表述之间全部交错的根源和必然性的地方”,并由此反对胡塞尔含义理想性观点来动摇和解构胡塞尔现象学的做法是无效的。胡塞尔自己的现象学和有关意义看法的发展本身就消解了德里达的批评,这倒不是说胡塞尔的理论一定正确无误,而是表明了德里达这里的批评角度是有些不合适的。

显然,从胡塞尔关于意义问题的理论发展来看,之前引用的达米特的批评也显得没有针对性,胡塞尔显然并没有发展出一套弗雷格以及后来的分析哲学家提出的种种关于意义的可操作的理论,而是接受了意义这个概念和功能并以之为线索发展出一种存在论和发生学上的意义的现象学。

(责任编辑曾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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