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中小学会计制度的选择与执行
2009-07-30林文勇
林文勇
摘要:从2005年1月1日起,包括《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调整范围内的民办学校在内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将全面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那么以公办高校会计制度为基础针对民办中小学的点进行制度改良,是民办中小学建设适合自身发展的会计制度的现实选择。
关键词:民间非营利组织 民办中小学校 会计核算
民办中小学是我国教育改革的新产物,它在体制上与公办中小学不同,但国家没有一套适合民办教育特点和产权属性的会计制度,这使不少民办中小学在选择会计制度时无所适从。因此,民办学校的会计制度选择与执行工作还有待于研究、探讨。
一、 我国民办中小学运用与执行会计制度的现状
近年来,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发展迅速。以湖南省为例,据不完全统计,2007年底江苏有民办中小学100所,民办中小学在校学生16万多人。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调动了社会各方面办学的积极性,满足了部分公民接受义务教育的需求,缓解了义务教育资源严重不足的矛盾,促进了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民办中小学已成为我国医院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民办中小学办学主体多样,资金来源多元,管理方式不同,与公办学校有着很大的差别,以前没有与之相适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探索和解决。如怎样正确划分举办者财产和学校财产,明晰产权关系;究竟实行怎样的财务管理体制;民办中小学到底实行“权责发生制”还是“收付实现制”等等。同时民办中小学的财务制度究竟采用什么样的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均没有明确合理的规定。在实践当中,一些民办学校往往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或《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或有个别套用《企业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和账目处理,这样,就有悖于民办教育资产的资本运作规律。由于民办中小学采用的会计制度不统一,就造成民办中小学在财务管理上的不科学和不规范。导致有关部门对民办中小学的财务管理难以到位,不利于对民办中小学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管。民办高校如何选择与执行会计制度已经迫在眉睫。
二、加强民办中小学会计制度选择与执行的措施
1、 明确民办中小学会计制度改革的目标
改革开放后相当长的时期,我国中小学都是公立的,办学经费来自国家财政拨款,会计制度的设计主要是为了满足国家监控的需要,强调加强预算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等。随着中小学特别是民办中小学多渠道筹集资金的发展,会有越来越多的政府以外的投资主体与中小学发生财务关系,他们也需要了解中小学的经营情况。因此,在设计民办中小学会计制度时,必须考虑这些利益相关者的需求。中小学会计信息应公开披露,不仅仅是向上级管理部门汇报,也使其他投资主体获得需要的信息,以利于提高国家、捐赠人、师生对学校的财务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2. 明晰民办中小学的产权关系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35条规定:“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第36条规定:“民办学校在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民办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据此,举办者投入办学的资产属举办者所有,国有资产投入部分属国家所有,受赠资产属学校所有,校产积累增值部分扣除应给投资者的回报其积累则归学校所有。同时还有规定,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需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回合理回报。所以按照法律规定也应在制度中体现产权关系,保障投资者利益。为此我们建议为核算投资者按照协议等有关规定,对学校投入的资本,充分体现所有者权益,应设置“实收资本”会计科目,以明确产权关系;为体现捐助办学者名誉利益,应设置“专用基金一捐赠基金”会计科目,严格区分投资办学与捐资办学。
3、统一民办中小学的会计制度
教学有教学的固有特点,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只是举办者,经费来源不同,其办学所遵循的规律基本是相同的。那么其会计制度在原则上应该保持一致。为此首先应以政府财政部门为民办中小学会计制度的制订机构。我国的国情决定了会计主管机构只能是政府财政部门,没有必要设立两套会计管理制度。因为客观上民办中小学在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采用一套核算办法可以协调公私两种中小学的会计差别。其次,统一的会计制度有利于考虑利益相关者的需求。中小学会计信息应公开披露,不仅仅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也要使其他投资主体获得需要的信息,以利于提高国家、捐赠人、师生对高校的财务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第三,民办中小学与公办中小学只是举办者经费来源不同,其办学所遵循的规律基本是相同的。刚刚兴起的民办中小学,在师资引进、办学成本、教职工薪酬等方面都在向公办高校看齐,而且民办中小学都要面临一系列的教学评估。民办中小学如果各自适用不同的会计制度,又没有较强的外部财务监督,不利于教学管理部门的统一管理和横向比较,也同样有利于公办高校对资产的核算,真实、准确地反映资产的净值和损耗,也解决了公办高校在自筹资金无法资本化阶段所产生的利息等筹资费用的核算。同时我们认为应该可以对《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进行修订,增加销售税金科目,折旧科目、筹资费用科目,这样不仅有利于民办学校执行统一的会计制度,也同样有利于公办学校对资产的核算,真实、准确地反映资产的净值和损耗,也解决了公办学校在自筹资金无法资本化阶段所产生的利息等筹资费用的核算。
4、 尊重民办中小学的财务自主权
民办中小学作为独立的法人,在办学过程中,依法行使相应的权利,同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民办中小学财务制度应充分尊重民办学校的权利,制度中只是对重要的会计事项实行备案制,使民办中小学真正成为自主办学,自我管理,自主发展,自我约束的办学实体,享有充分的财务自主权。《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还对学校财务管理体制、亲属回避制度、预算审批、备案制度、人员经费支出控制、会计报表编报等做出具体规定。
5、 实行会计核算制度的转变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第七条规定:“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权责发生制,亦称应收应付制,是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一种时间基础。要求会计核算应当以收入和费用是否已经发生为基础,就是确定企业收入和费用的归属期的划分原则。民办中小学作为自主办学、自负盈亏的办学实体,必须正确核算办学成本及费用,正确地划分本期收益与预期收益,因此,需要以“权责发生制”作为会计核算基础。同时,引入“成本核算”概念,对民办中小学进行成本核算,及时反映民办中小学物化劳动和活劳动的耗费情况。允许民办中小学计提“折旧”,使耗费的资产得到及时补偿,使其会计核算更为科学、合理和稳健,有利于民办中小学的持续、健康发展。
总之,相对于政府所办中小学而言,民办中小学如何筹措更多办学经费、吸引更多捐赠投资,是至关重要的。参照中外中小学会计制度体系,建立适合我国国度的民办中小学会计制度是刻不容缓的大事。因此,政府要尽快在相关政策方面加大对民办中小学的支持力度,更好地指导和扶持民办中小学健康有序的发展,为我国教育行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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