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公民批评权是法治政府的基本品格
2009-07-30田必耀
田必耀
2009年4月28日,河南省三门峡市委、市政府对灵宝市违规用地问题的有关责任人作出严肃处理。仅仅一个多月时间,因为强大的舆论追问,事件最终发生了戏剧性的变化。
此前的2月12日,春节后回到上海工作的王帅在网上发帖,影射当地政府试图用每年1200元/亩的价格,以租代征土地。灵宝警方以涉嫌诽谤和污蔑政府抗旱不力为由把王帅从上海抓回河南。在媒体的穷追不舍下,三门峡公安局对王帅涉嫌诽谤撤案,王帅获得783.93元国家赔偿。因为执法有过错和领导责任,4月16日,河南省副省长、公安厅厅长秦玉海,灵宝市委市政府通过媒体向王帅赔礼道歉。“灵宝事件”虽然落幕,但是政府该怎样面对公民的批评,如何终结“因言获罪”现象却成为表达通畅时代的一个公共议题。
“灵宝事件”很容易让人记起“彭水诗案”。2006年9月,重庆市彭水县教委借调干部秦中飞因一则针砭时弊的短信诗词,被以涉嫌诽谤为由刑拘,继而被逮捕。也是在舆论的关注下,秦中飞遭关押29天后被“取保候审”。该案随后被认定为错案,秦中飞获得国家赔偿。
从“彭水诗案”到“灵宝事件”,再加上类似“诽谤领导案”,有的地方明明是违背国家法令,却容不下民众的批评,压制公民的批评,甚至滥用警力对公民采取强制措施。从官方对“灵宝事件”的处理得知,上级政府只批准灵宝市建设用地327亩,但灵宝实际清理土地780亩,其中453亩土地属未批先占、补偿不到位,老百姓对此还不能吭声。
我们发现,在扭曲的政绩观、发展观支配下,少数地方和领导患了一种公民批评“恐惧症”。面对公民对政府失职、违规行为的批评,有的如芒在背;有的习惯了吹喇叭、抬轿子,一听到批评就“烦躁”;有的用土政策、蛮办法“整治”批评者,甚至不惜滥用公共权力去打击。
如何对待公民的批评,还得从常识说起。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不言而喻,“批评政府”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宪法至上,人民为大。对待公民的批评是法治的试金石。保障公民的批评权利是一个法治政府、责任政府最基本的政治品格。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公民的表达将更通畅,更便捷;公民和媒体批评权也将得到极大的释放。借助于互联网表达批评权利,比传统意义上的发“牢骚”,更具有影响力和聚集力。批评权犹如人民手中的鞭子,“防民之口胜于防川”,政府及官员应养成“被批评”的习惯。如此一来,政府可以少犯错误,缔造和谐。面对批评,哪怕是误评,应有反思的姿态,多回应,多释疑,多改进,毕竟民众掌握的信息与官方相比,有极大的不对称性,应当容许公民带有建设性的误评。当然,对于故意制造或散布谣言的,理应依法处理。
王帅、秦中飞们虽然一度“因言获罪”,但引起了官方深度反思和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最终彰显了公民的批评权利,追回了正义。其间,官方的快速反应,社会的正义气势,推动并检验了我们法治的纠错速度和修复机制。今后,如何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不再受侵害,“灵宝事件”留给我们的是一本厚重的法治教材。
(作者单位:湖南省人大常委会人民之友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