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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体性事件高发需管治“新思维”

2009-07-29于建嵘

凤凰周刊 2009年4期
关键词:管治群体性新思维

于建嵘

2008年,中国的群体性事件频发、规模不断扩大,社会危害日益严重,引起了全社会的高度关注,其中以云南孟连林权维权事件、贵州瓮安的社会泄愤事件和湖南吉首因经济纠纷引发的骚乱事件,以及各地发生的出租车的罢运事件具有标志性意义。

四特征:社会不公引发不满

其一,绝大多数群体性事件是因维权引起的。云南孟连事件是一起因农民维权而演变成警民冲突的暴力事件。7月19日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县500多名胶农手持长刀、铁棍,锄头等工具与警察发生冲突,41名警察被打伤,9辆警车被砸坏,民警使用防暴枪致多名胶民受伤,其中2人因抢救无效死亡。这起事件的起因是由于胶农认为其土地权益受到了侵害,在要求政府和侵权公司处置未果的情况下,胶农奋起维权,地方政府则动用警力镇压。

事实上,近年来这类维权事件有所增加,约占目前全国群体性事件的80%以上,其中又可以具体分为农民的“以法维权”、工人的“以理维权”和市民的“理性维权”。这些维权事件表明的是社会群体的利益冲突,大都是处于社会弱势地位的工人、农民或市民的合法利益受损而引发的,是一种反应性的抗争行动。而且,维权者一般都会以现行的法律和法规作为其行为框架和底线,企求政府公平公正调处,行为相对克制。但是,当土地等问题成为焦点问题后,由于争议的经济利益巨大,侵权方不仅不会轻易让步,反而常常动用黑恶势力对付维权者;而地方政府和官员则往往站在强势的侵权者一方,以“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秩序”为由,动用警力对维权者进行打击而引发恶性暴力事件,导致十分恶劣的社会后果。

其二,社会泄愤事件有所增加,并产生了非常大的社会影响。贵州瓮安事件是一起典型的社会泄愤事件。6月28日-29日,瓮安县部分群众因对一名女学生死因鉴定结果不满,引发了大规模人群聚集围堵政府部门和少数人打砸抢烧事件。

这种由民事纠纷引发的社会治安案件有十分明显的特征。它因偶然事件引起,一般都没有个人上访,行政诉讼等过程,突发性极强,没有明确的组织者,找不到磋商对象,绝大多数参与者与最初引发的事件并没有直接利益关系,主要是路见不平或借题发挥,发泄对社会不公的不满:在事件发生和发展过程中,传播媒介有新特点,通过手机短信、网络传播信息动员民众,利用民众盲目从众的群体心理散布谣言:有对政府机关和其他设施进行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近几年发生的重庆万州事件、安徽池州事件、浙江瑞安事件、四川大竹事件都属于这类事件。所表明的是国家在管理社会秩序方面的有效性存在问题与危机,而造成这种管治困境主要有两大直接因素:一是社会不满群体的存在,二是政府管治能力的低下。

其三,与经济形势相关的各类纠纷引起的骚乱事件值得特别关注。发生在9月底的湖南湘西吉首事件,是因非法集资引起的社会骚乱事件。这类事件的起因一般是经济纠纷,利益受损一方因不满政府的不作为或乱作为而要求政府承担相应的责任,最终演变为对政府机关、无关商店和无关民用设施进行打、砸、抢、烧的骚乱行为。这类事件在目前经济增长减缓的背景下正以多种形式暴发,在一定程度上表现了维权事件与社会泄愤事件的双重特征。

导致这类由经济纠纷向官民冲突及社会骚乱事件转变的直接原因是制度性的,与各级政府长期充当全能主义政府的角色及缺乏法治精神有关。在法治国家,法律和规则是明确和可预期的,政府充当裁判者的角色,发生经济纠纷的利益双方只能通过司法途经解决。在中国这样的威权体制国家里,民众相信领导人而不相信司法,所以一出问题就去找政府,希望政府介入具体的经济活动。一旦政府不能满足他们的利益要求,就会以各种方式制造事端。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他们深谙“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

的管治逻辑,知道执政者希望社会稳定。然而,虽然地方官员害怕上级政府在众多的“一票否决”下责任追究,但解决这类问题的能力却十分有限。这就使得这类经济纠纷向官民冲突转变,并经常会向社会骚乱方向发展。

其四,事件中官民冲突十分突出,但并没有明确的政治诉求。应该说,无论是因利益;中突引发的维权事件,还是因民间纠纷引发的社会泄愤事件,或者是经济纠纷引发的社会骚乱,都不具有明确的政治诉求。民众抗议政府腐败、不作为、乱作为等,都是为了解决自己的具体利益问题,目的不是推翻政府并取而代之,尽管有某些参与者想通过政治化的手段来解决他们的具体问题,但并没有明确的政治目标,也没有组织化的政治力量在其中运作。例如在贵州瓮安事件中,虽然民众把县委和县政府以及县公安局烧了,但只是为了发泄不满情绪,并不是想获取和分享政府的政治权力。也就是说,在目前中国威权体制具有相对的结构稳定性的前提下,群体性事件只是一种表达民众利益诉求或情绪的方式,不是针对政权的政治性活动。虽然会对社会治理结构带来一定的影响,但不会带来政治结构的重大变化,也不会从根本上影响政府统治的完整性和有效性。认识到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这是这些事件与2008年3月发生在西藏地区的骚乱事件和9月发生在新疆的恐怖袭击的根本性的区别。

群体性事件多发年

从以上几个角度来分析和预测中国的群体性事件,可以说,2009年将是群体性事件的多发之年。首先,因各类维权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有增加趋势。在农村要防范因土地、林地和环境等问题产生的纠纷,注意涉及到土地所有权之争的征地冲突和涉及到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的占地冲突;还要注意一些企业因金融危机而采取降薪措施来维持企业生产引发的新的劳资纠纷,尤其是农民工的工资和劳动保障问题,行业性的群体如出租车司机,教师的正当权利问题也会突出。其次,与经济形势密切相关的社会泄愤事件和社会骚乱事件更应引起注意。特别是受目前经济衰退的影响社会底层群体实际生活水平下降,有些基本的生活也难以保障,社会不满心理会更为严重如果不能正确引导,对各类偶发事件不能科学处置,就有可能发生较大规模的社会泄愤事件。

需要指出的,同前些年发生的群体性事件一样,2009年将发生的群体性事件仍然会以有限范围的孤立事件而存在,很难形成一个统一的、能影响全局的社会运动。这主要是由于,虽然占当前群体性事件绝大多数的维权事件在诉求上具有正当性,但每一起事件都有具体明确的起因和利益,这就决定了这些事件并没有共同的行为方面的联系。而且,在当前中国也缺乏一种把这些具体事件统一组织起来的意识形态。也就是说,因为当前的中国社会是一个利益高度分化的多元社会,每一起事件遇到的问题各不相同,很难产生使当前纠纷式的社会冲突向运动式的社会;中突转化的话语体系。虽然因社会不满或愤怒引发的社会泄愤事件,可能在行动中产生某些共同的社会话题,并可以把无直接利益者卷入社会事件之中,但由于国家强制力量的存在,这类事件不可能维持很长时间而最终形成一场社会运动。

民主法制:维护社会稳定之策

群体性事件涉及十分复杂的利益关系和社会心理原因,在目前的政治经济形势下很难有效防范,但并不是说无所作为,只要执政者重视和处理方法得当,还是可以把各类事件控制在有限的范围之内,减少对社会发展的不良影响。

第一,确保民众的合法权益,通过建立真正的公平、公正的社会分配体制,让社会各阶层真正共享经济发展的成果。这是维持社会和谐的基础性工作。针对目前突出的问题如农村的土地和林权纠纷,某些集资案件等情况,有关法律应在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以实事求是的态度明确加入“情势变更”原则,使之能够应对某些历史遗留问题,特别是要充分重视对待农民工,下岗职工,失地农民、出租车司机、教师等群体的利益,从制度上确保他们的基本权益。

第二,依法处理群体性事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施行一年多了,但是不少地方政府仍然不能很好地运用这一法律武器。特别是处理一些普遍性的社会群体利益时,不能坚持依法处理,没有树立法律的权威。比如,最近发生的出租车司机罢运事件,某些地方政府的去政治化的做法虽然值得肯定,但还是靠领导人的表态来满足罢运司机的部分诉求,而不是按照信息公开的原则公开相关的重要信息,采用公众参与的价格听证,依靠司法解决相关争论这样的法治原则未解决问题。由此产生的一个不良后果是,进一步确认了“闹决论”。正因为如此,其他地方的出租车行业加以仿效也是难免的。

第三,建立科学的司法制衡制度,树立法制的权威,真正做到依法治国。这是解决中国政府管治困境对策的重点。在现代社会,解决经济利益纠纷的最佳途径是法律。根据目前中国的司法状况和意识形态的制约,可以建立县域司法制衡,让县级司法体系脱离县党政的控制,建立司法独立。也就是说,让县法院和检察院的人、物、事脱离县政权的控制,在人事、财政、业务三方面直接对中央政府负责,而不是对县党政领导负责。

第四,改进管治技术,提高管治水平,加强国家管治能力。要建立全面而有效的社会政治状况信息收集网络和科学评价体系,通过建立各种参数的分析模型,向决策者及社会公众发布真实科学的社会政冶稳定的评价指数。还要加强对现代危机的管理体系,建立特别事件处理制度,要求各级政府制定行之有效的关于社会泄愤事件的应急计划,并将如何处理社会泄愤事件纳入到领导干部及公务员的教育之中。为了防止政府滥用警力,应追究滥用警力者的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第五,也是最重要的一点,政治制度必须改革,用制度树立和保障正确的执政观念。改革政治制度,不是要改朝换代,不是要照搬西方,而是要真正落实我国公民依照宪法和现行法律应该享有的公民权利。公民应该能够切切实实地民主选举自己的人民代表,切切实实地用选票督促他们的人民代表为他们的利益说话,站在他们的立场上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让民众能够充分有效地在体制内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是国家长期稳定发展的最可靠的政治保障。这就要求执政者,在高度重视和积极应对各种群体性事件的同时,要有充分的政治自信,防范一些地方政府和官员以“维稳”为名,甚至以影响政府执政合法性为幌子,形成官官相护的利益共同体,甚至胁迫上级为其胡作非为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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