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管理中侵犯大学生隐私权问题的探讨
2009-07-28周凤妮
周凤妮
[摘要]高校侵犯大学生隐私权的行为已经引起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但当前对如何保护大学生隐私权的理论研究还是个空白。本文从高校管理权中侵犯学生隐私权的具体表现出发,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并提出建议。
[关键词]高校管理 大学生 隐私权
一向在人们心目中远离是非纷扰之地的圣洁的象牙塔——高校,最近频频被大学生推上诉讼的被告席。高校被起诉,暴露出目前高校在行使管理权时,部分做法侵犯了学生隐私权的问题。
一、高校管理中侵犯学生隐私权的具体表现
通过网络查找大量资料和对各大高校调查,发现目前在高校管理中侵犯学生隐私权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1.未经大学生同意,非法公开或传播涉及其隐私的信息,这是目前高校管理中最常见的侵权行为
高校管理者在依职权对学生进行管理的过程中,由于管理需要,他们会接触或了解被管理者的部分私人信息,很多管理者往往会有意或无意地将一些涉及大学生隐私的私人信息泄露出去,从而对他们造成损害。目前,高校管理中比较常见的侵权现象有:一些高校在对贫困生进行资助过程中,将一些贫困生不愿公开的家庭困难情况(像父母离异或残疾等)予以公布;在开展大学生心理咨询活动时,个别从事心理咨询的工作人员非法公开或泄露受咨询学生不愿公开的个人信息资料等。此外,还有一类有争议的侵权行为,即一些高校为惩戒违纪学生并为达到教育其他学生的目的,而公开涉及违纪学生隐私及处理结果的行为。
2.未经大学生同意,非法干涉其私人事务的侵权行为
许多高校为整肃校园环境,加强学生管理,往往会在某些方面对大学生的私人事务纳入管理中加以限制,从而侵犯了大学生的隐私权。例如,一些高校以了解在校学生的学习和生活情况为名,非法窃取、偷看大学生的日记、文件资料等涉及私生活的材料;以整肃校园环境为名,禁止在校男女大学生牵手、拥抱、接吻等,派人对“违纪”学生进行跟踪或拍照等行为;更有甚者一些高校为了加强安全管理在学生宿舍安装监视器。
3.未经大学生同意,非法侵入或侵害其私人领域(包括其人身)的侵权行为
目前,比较常见的侵权行为有:一些高校以检查卫生或以维护学生宿舍安全为名,随意地进入学生宿舍;一些高校在行使管理职权过程中不尊重大学生人格并侵害其人身的行为。
此外,由于高校管理的内容极为广泛,涉及学籍、学位管理、就业管理、宿舍管理、思想品德教育等诸多方面,均存在侵犯大学生隐私的问题。
二、高校管理中侵害学生隐私权的原因分析
为何在社会法治不断向前发展的今天,高校学生的隐私权能如此轻易被侵犯,通过深入的分析,发现主要是如下因素造成的。
1.隐私权界定的模糊
由于我国对隐私权的研究起步较晚, 在学理上并没有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标准立法上也没有独立地规定隐私权, 所以并没有明确的条文可以援引,有将隐私权解释为“不受他人干扰的权利,关于人的私生活不被侵犯或不得将他的私生活非法公开的权利要求”。有将隐私权定义为“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的个人秘密和个人私生活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无法对隐私权作一个明确的界定。具体到高校学生的隐私权,就更是认识模糊了。这造成了在现实中高校和学生“公说公的理,婆说婆的理”,产生了不少的冲突。
2.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不健全
学校管理权的来源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原国家教委的7号令《普通高校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只对学校的管理权做出十分笼统的规定,对诸如大学生可否抽烟、男女同居是否应受处分、学生处分文件可否张榜公布、大学生结婚可否干涉、学校可否为了求证而披露学生的个人信息、学校可否不经学生同意进入宿舍检查违章电器等目前高校管理时需要具体面对的问题,均未做出明确规定。虽说有些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上述法规制定了细则,但高校在具体执行中,学生通常以上位法高于省市制定的细则为由进行抗辩,使得学校的管理行为缺乏强有力的法律支持。
3.大学生活的特殊性
大学生活具有集体性、群居性的特点,使得原本在普通人身上表现得异常明显的隐私,在大学生身上就显得模糊。因此,有学者认为,高校学生隐私权在内涵上比一般隐私权要窄,“高校学生因其作为一种特殊的权利主体,其客体范围比一般隐私权要窄,如健康状况,因学生集中居住,为了保证其他学生的安全,它就不应作为高校学生隐私权的客体;在私人空间上,高校学生住的是集体宿舍,其客体范围应仅及于其个人床铺、私人专用箱包、日记等。”
三、在高校管理中应该如何加强对学生隐私权的保护
1.转变管理观念
传统教育管理观念认为,学校和学生处于不平等地位。但是随着社会发展和教育形式的变化,学生是学校的主体这一观念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作为高校教育管理工作人员,必须进行重新地思考,摒弃陈旧的教育管理观念,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该以学生利益的牺牲为代价换取学校的利益。
2.提高管理者的法律意识
高等学校是行政授权管理主体,代表国家形势教育管理权,其“权”为行政权,不是公权力。相对学校行使权力而言,大学生的隐私权属于私权力,私权力非依法不可侵犯,学校在形势教育管理权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切实提高依法行使教育管理权的法律意识。学校对学生的教育包括法律意识教育,这不仅仅是在课堂上的言教,更应该实行身教,学校的老师、领导如何看待学生的权利、保护学生的权利,或许是他们难忘的一课。
3.完善立法,依法治校
我国高等教育的法规总量很少,地方性涉及高等教育的法规更少,这一方面说明高等教育的计划性强、市场性差、政府职能转变得慢,另一方面,也说明地方人大立法还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中国民族众多,地域广博,区域性、民族性的气候、生活习惯、经济发展水平及省情、市情都差异很大。因此,根据不同地区、民族特点,结合在校大学生的实际情况,加强地区人大对高等学生隐私权保护立法供给作用,保证高等学校有法可依十分必要。
4.提高学生隐私权保护意识
由于大学生来自各地,素质良莠不齐,有的法律意识淡漠,甚至不知道“隐私”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权利,更无法知晓自己的所作所为已经侵犯了他人的隐私。这时,学校就应该发挥积极作用,多做宣传教育工作,并可以通过校内规定对被侵犯隐私权人的救济途径加以完善,适时疏导学生之间的心理隔阂,减少心理问题,保证校园内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尊重,彼此信任,这样,才能真正实现校园环境的净化、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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