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检警一体化”的浅析
2009-07-22陈勇卜红
陈 勇 卜 红
摘 要:为使法警职能与检察职能密切配合,维护司法公正,有必要积极探索检察机关内部的“检警一体化”运作机制。本文通过对实施“检警一体化”的必要性,如何具体实施“检警一体化”,以及实施“检警一体化”中应该注意的问题为基础,探讨如何进一步推进司法警察工作的发展。
关键词:检警一体化;检警混岗;运行机制;办案安全
在检察机关内部,检察官和法警履行着不同的职能,但整体上说又难以截然分开。为了最大限度地发挥人力资源的作用,更好地使法警职能与检察职能密切配合,维护司法公正,就有必要积极探索检察机关内部的“检警一体化”运作机制。
所谓“检警一体化”,主要是指在自侦案件的侦查过程中,在检察长或主办检察官的统一指挥下,司法警察与查办案件的检察官各司其职,又紧密配合,共同实现侦查计划、完成侦查任务的一种办案模式。近年来,部分检察院积极探索和完善“检警一体化”,取得了较好效果。实践证明,“检警一体化”有利于法警更充分地发挥职能作用,是一种低成本、高效率的工作模式[1]。
一、实施“检警一体化”的必要性
在一段时间,检察机关存在着“人人都是指挥官,个个都是侦查员”等检警不分、检警混岗、职责不明的情况。随着依法治国的逐步推进,检察机关要求对司法警察集中管理、统一安排,从混岗、混责的状态转为检、警分离,各司其职。这种转变肯定有助于提高司法警察队伍的管理水平和专业素质,有助于依法履行职责,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尤其是在基层检察院更为明显。如:司法警察在协助办案中,只是单纯地发挥“保安”作用;履行职责同整体办案进程脱节,熟悉案情晚,进入情况慢,在办案中势必与检察官的配合难以密切;办案力量减少使检察官人手紧、负担重,而司法警察又相对比较宽松,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办案。
如何依法充分发挥司法警察在办理自侦案件中的作用?为了克服检警严格分离带来的弊端,有必要根据实际情况,在实践中探索“检警一体化”的工作思路。
实践证明,“检警一体化”是在各自依法履行职能基础上形成的检警密切协作,与原来的混岗混责完全不同。它克服了检警混淆和检警严格分离的弊端,充实了自侦力量,发挥了法警的主观能动性,提高了办案效率和质量,降低了办案成本,从而最大限度地利用了检察官和法警资源,有利于依法履行检察职能,维护司法公正。
二、在依法履行职能中具体体现“检警一体化”
保障办案是司法警察的主要职责。“检警一体化”的核心,是让法警参与办案,通过熟悉整个案情来能动地保障办案,从而在依法的基础上使法警职能与检察官职能有机地统一起来,有效克服被动地执行保障任务所带来的弊端。基层检察院办案是一个多环节的过程。在依法履行职能的过程中,“检警一体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执行传唤任务过程中,执行法警要与检察官沟通,事先了解用警意图,注意隐蔽身份和办案目的,不让嫌疑人有丝毫的空隙可钻,不给嫌疑人留下任何把柄。特别是涉及对某些领导干部的传唤,需要在行动前向党委主要负责人汇报和请示,环节相对较多,办案难度增大。因此,执行传唤任务的法警,只有事先领会用警意图,才能慎重行事,在到达目的地后,不惊动当事人,注意暗中了解其行踪,待下达执行命令时,立即执行传唤,从而保证办案的顺利进行。
2.在执行搜查任务中,法警要掌握被搜查对象的基本情况、搜查任务、搜查目的等主要内容,在搜查中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3.在执行提押、特别是长途押解过程中,法警要了解案情,熟悉被押解对象的情况,并针对被押解对象的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保证安全押解。
4.在看管犯罪嫌疑人过程中,要实行动态控制。即:在执行看管前,要了解被看管犯罪嫌疑人的家庭情况、涉案情况、思想情况等;在执行看管时,掌握时机与犯罪嫌疑人适度沟通,宣传有关法律政策,使被看管对象保持较正常的心理和情绪状态,消除过度紧张感,打消自杀、逃跑等念头。
5、在执行追捕任务过程中,法警要熟悉案情,掌握被追捕对象的有关情况,特别是心理特征、家庭状况、经济情况、社会关系等,针对不同的情况采取相应的追捕措施。
三、要积极探索检、警一体化办案机制
“检警一体化”的运行机制要求:业务部门请示检察长调警制度,便于协调、配合,形成办案的“检、警搭档”;在协助侦查过程中,法警不仅要熟悉自己的职责和技能,又要懂得案件侦查的程序和方法;案件侦查、决策、人员组织、指挥等由主办检察官负责,检察官把主要精力放在制定侦查方向,研究案件的突破和质量把关上;司法警察按照检察官的要求履行职责,协助收集调取证据,查找犯罪嫌疑人和涉案当事人,按照有关规定参与讯问、询问、执行传唤、搜查、看管、提押、配合公安机关执行强制措施等,确保检察官集中精力突破案件,保障办案安全。[2]
随着检察改革的不断深入,司法警察工作也在不断的改革和创新,主管检察长根据司法警察工作的特点,将改革创新,推进“检警一体化”和司法警察服务自侦办案作为推动司法警察工作发展的根本途径,在具体的工作中:首先是警力资源调整配置搭配新机制,在办案人员的分组配置搭配上采用了合理、高效、和睦的原则,结合实际,采取2+2或者1+1+2的新型办案组,既2名检察官搭配2名司法警察或者1名检察官、1名书记员搭配2名司法警察组成办案小组,相对固定,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开展侦查工作,形成规范的办案机制。其次是明确检警职能,各自依法履行。在工作中按照检察官、司法警察的分工,检察官侧重在案件的决策层面开展工作,司法警察在检察官的指导下完成执行层面的工作,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各司其职的开展工作。这样提高了司法警察在办案中的地位,有效的调动了司法警察服务自侦办案的积极性。其具体是将案件线索的整理和初查,对案件是否立案展开侦查、如何开展侦查、分析确定案件突破方向、对犯罪嫌疑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案件是否侦查终结、是否移送审查起诉等重要环节的工作。这个层面的工作由检察官负责;对侦查活动中事务性的工作,如犯罪现场的保护、执行传唤、拘传、协助执行刑事拘留、逮捕、搜查、调查取证、冻结、查封、看守、提押、押解、追逃等工作,这个层面的工作主要由司法警察负责完成。在主管检察长的统一领导下,在侦查活动中做到恪尽职守,既遵照各自的职责要求,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充分履行职责,又相互配合、相互促进、相互制约,把自侦案件的决策层面与执行层面有机的整合起来。司法警察认真做好后勤保障等事务性工作,把检察官从繁琐的事务中解脱出来,将主要精力投入到案件突破及案件质量的把关上。
四、实施“检警一体化”应注意的问题
“检警一体化”作为一种新的运行机制,需要在不断的探索中完善,在不断的创新中发展。总体上说,应该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实施“检警一体化”,必须严格依法各司其职,绝不能简单地把司法警察与检察官相加合并甚至等同起来,绝不能混淆职责,回到检警不分的老路。
2、实施“检警一体化”,必须正确处理检察官与司法警察在共同履行职责中的地位和关系。司法警察工作作为一项辅助性的业务,它与检察机关反贪、法纪、刑检等业务部门是“绿叶与红花”的关系。因此,司法警察应当牢固树立整体意识、大局意识、服务意识、服从意识,自觉、能动地按照检察官的意图和办案需要依法履行职能。
3、实施“检警一体化”,必须全面提高司法警察的综合素质。只有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司法警察队伍,才能为检察工作提供优质服务,共同促进检察事业蓬勃发展。
司法警务工作是人民检察院工作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织部分,新世纪的司法警察不仅是执法的先锋,同时是法律忠实的捍卫者。通过对工作实践的体会,结合司法警察自身职责,认真研究警察的职业特征,分析检察机关在办理自侦案件中所面临的情况,借鉴“检警一体化”的思路和兄弟省份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工作方法,心中明确检务工作与警务工作的区分,实际中要实行检警一体化的工作思路,切实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
注释:
[1] 龙宗智:《评“检警一体化”兼论我国的检警关系》,载于《法学研究》2000年第2期。
[2] 陈卫东、郝银钟:《侦检一体化模式研究》,载于《法学研究》1999年第1期。
参考文献:
[1] 宋英辉:《刑事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4月第1版。
[2] 马贵翔:《侦检关系的本质及其改革》,载于《人民检察》2000年第8期。
[3] 宋英辉、张建港:《刑事程序中检警关系模式之探讨》,载于《政法论坛》1998年第2期。
[4] 〔日〕田口守一:《刑事诉讼法》,刘迪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一版。
[5] 左卫民、周长军:《刑事诉讼的理念》,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