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卮”是大酒杯吗
2009-07-17潘飞
潘 飞
人教版高中语文第二册有《鸿门宴》一文,该文节选自《史记·项羽本纪》(中华书局1982年版)。文中有一节写樊哙闯入酒席后的一段文字:
项王曰:“壮士!赐之卮酒。”则与斗卮酒。哙拜谢,起,立而饮之。项王曰:“赐之彘肩。”则与一生彘肩。樊哙覆其盾于地,加彘肩上,拔剑切而啖之。
课文注释将“斗卮”一词释为大酒杯,笔者认为,其义可商。
在该文中还有“沛公奉卮酒为寿”“赐之卮酒”“卮酒安足辞”,注释将上述的“卮”都简言之为酒杯,其实,“卮”为古代一种酒器,更为妥当。(见《汉语大词典》“卮”字条下)推注者之意,“斗卮”的“斗”字就含有“大”之义,其实不然。
“斗卮”在此处实不应为“大酒杯”之义,理由有二:
1.“斗”和“卮”在古代多为酒器名。两器名连用的现象颇为常见,如斗升、斗斛(或作甬)、斗筲,权威性的辞书如《汉语大词典》《故训汇纂》引例条下,一般都泛指量器或容器,且极言器小也。事实上,一斗为十升,斛为十斗,筲为一斗二升,两者连用,无一例训斗为大的。单“斗卮”连言,就训为大酒杯?让人置疑。
2.遍查《汉语大词典》第4204页“斗”字条下,只有“斗盎”一词将其释为“大盎”,但是其引证的例子是:唐谷神子《博异志·许汉阳》:“有红花满树未吐,大如斗盎,正对饮所。”引例时代较晚,将“斗盎”释为“大盎”,甚为不妥,因为,此处已经明确用“大”修饰“斗盎”,将其释为“大盎”,不合语法规范。
由上,我们不难看出将“斗卮”释为“大酒杯”是不可信的。长期以来还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1.衍文说:即认为“斗”是衍文。清人李笠《史记订补》:“汉书樊哙传,‘与下无‘斗字。卮受四升,不得云斗卮酒。上云赐之卮酒,下云卮酒安足辞,此非泛言可知,斗盖衍字。” 笔者认为,其说不足为据,太史公通过饮食写樊哙的豪爽,将斗卮酒对生彘肩,前后呼应,斗卮自然是指容量为一斗的酒器。
2.酒器说:即认为“斗”是酒器名。王伯祥《史记选》注:“斗,酒器之大者。就是《诗·行苇》‘酌以大斗的斗,今俗犹管大酒杯叫酒斗。”著名语言学家裘锡圭先生认为,《诗经》的斗是舀酒的勺一类器,“斗”在古代确有酒器名之义,但该文中将其理解为容量单位,更为妥贴。笔者颇为赞同。
其实,以上二说,都认为容量为一斗的酒杯是不可能有的,但是据考察,秦汉时的一斗只相当于现在二升左右,斗卮相当于二升的酒杯。 1972年发掘马王堆一号墓,发现了一份完整的遣策(记录随葬器物的清单),其中179号简上记有“画斗卮二”;并且所出漆卮中,有器底刻记“斗卮”的铭文,以实物为证。1973年出版的《长沙马王堆一号汉墓》上集《竹简》一节指出“斗卮”见于《项羽本纪》,就是盛一斗酒的卮,并说:“墓中所出的135号漆卮,经实测,容量为2100毫升,与七升卮(指底部朱书“七升”二字的137号漆卮)容量为1500毫升相较,其容量当在一斗上下,当即此简所记的斗卮。”后来发现的马王堆三号墓的遣策也记有斗卮。(下附图)
(高:左9厘米,右11厘米)
综上,将“斗卮”一词释为大酒杯,实不可靠;斗字衍文说和酒器说,实不足据;将其释为容量为一斗的酒器,文通字顺。
参考文献:
[1]裘锡圭.考古发现的秦汉文字资料对于校读古籍的重要性[A].古代文史研究新探[M].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2.
[2]聂菲.马王堆汉墓漆器与汉初长沙地区风俗习惯[A].马王堆汉墓研究文集[M].湖南出版社,1994.
[3]湖南省博物馆、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编.长沙马王堆一号汉墓[M].北京:文物出版社,1973.
(潘飞合肥安徽大学中文系230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