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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错控制

2009-07-16袁根根

财会学习 2009年6期
关键词:机会主义信誉契约

袁根根

因有限理性,特别是个体自利决策之间的交互影响使得企业(所有者)对经营者(管理层、员工)的机会主义行为无法形成合理的预期,这是因为现实中信息往往出现时滞现象,企业内部控制只能作出事后控制,也就是说内部控制更多的是追究责任而非改善现状。所以,我们经常可以发现企业的内部控制存在一些很“有趣的”问题,比如,企业内部控制的各种制度和措施非常齐全,却大量的存在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经理贪污腐化、员工消极怠工等现象。如何解释企业建设有较完备的内部控制制度,执行也很积极,却大量的存在经理、员工的机会主义行为?

企业内部控制:究错控制是有时滞的决策安排

按科斯(Coase,1960,1991,)、阿尔奇安(AlchJan,1972)和德姆塞茨(Demsetz,1967,1985)等人的认识,在现代企业内部的活动并非由权力治理,而是由契约进行自主性的媒介。企业作为一系列的契约组合,其中反映代理关系的合同最为重要。只要存在代理关系,代理成本作为一种交易成本就不可避免。如果存在代理关系的双方都是效用最大化者,因契约不完全性,作为代理人的经营者显然不会总为委托人的最佳利益去行动。那么,作为委托人的企业所有者所能做的就是通过各种机制和手段,不断降低代理成本。因为,企业内部交易成本既然是内生的,就有可能通过制度的创新和改进、习惯的形成而加以减少。一个节省交易成本的制度安排、制度框架和制度创新的空间是至关重要的,企业的这种决策决定着它自己的经济效率和经济结果。企业内部控制正是这样一种制度安排,或者说企业这种制度安排的组成部分。

企业内部控制作为企业内部产权契约衍生的私人合约的一部分,由于有限理性以及交易成本,契约是不完备的,致使内部控制的演化呈现出“点状均衡”(一旦合约成为限制机会主义行为所必需,则合约不可能对所有可能的情况都考虑到)。即在内部控制制定或修订的那一时刻,内部控制是静态的相对完备的,之后,随着情势的变化,内部控制就呈现滞后性而显示出动态的不完备性;在估计修订的收益大于成本的前提下再进行修订,从而又呈现出相对的完备性,如此往复不止(林钟高等,2007,)。基于此,COSO“企业风险管理——整体框架”(2004)提出内部控制的本质是“合理保证”特定目标的过程,强调内部控制应该是一个与企业的经营管理过程相结合的“动态过程”,是一个不断发现和解决问题的循环往复的动态过程,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也只是“过程”中某个时点上的一种状态。这种通过查弊并追究责任从而杜绝类似错弊再现的企业内部控制,可称为“究错”式内部控制。

以查错究弊为目的的企业内部控制系统,如果只看其在某一个时点或时段的活动,它一般会收敛于均衡水平(这种均衡只能出现在运动中的一个时点上);但对于连续不断的企业内部控制活动,这种控制反应是时间滞后的经济活动。即以查错究弊为目的的企业内部控制虽然会考虑到经理、员工很有可能会在另一个地方实施新的机会主义行为,但是企业与经理、员工的交互影响使得企业对他们的下一步机会主义行为无法形成合理的预期,而只能根据当时的条件(情形)做出后果有时滞的决策安排。

容错控制:不确定情形下的满意选择

实践中可观察到的与不可观察的机会主义行为都存在着,企业内部控制是针对可观察到的机会主义行为而制定的,所以内部控制只能消除可观察到的机会主义行为,而不能消除不可观察的机会主义行为。尽管企业内部控制会努力就可能发生的机会主义行为做出相应的禁止规定,但是机会主义行为的变化使得它无法形成合理预期,那么基于预判而制定的禁止性规定与经理、员工因可观察到的机会主义行为受到禁止以后可能采取的下一步机会主义行为之间就没有直接相关性;相反,企业基于预判对可能的机会主义行为而制定的禁止规定是经理、员工所知道的(企业会布告大家什么是不能做的),那他们下一步采取的机会主义行为就会设法避开已有的禁止规定,而使现有的内部控制无效,这就是我们常说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由此可知,考虑现实经济中的交易成本(即张五常所谓“制度成本”)问题,管理者、员工的机会主义行为对企业是有害,但这并不意味着企业的最佳控制措施就是禁止这些机会主义行为。在很多实际情况中,管理者、员工的行为是可以出乎企业的控制之外的(在道德风险模型中的信息不对称被称为隐藏的行为)。只要管理层有信息优势,那么尽管企业可以在一个地方发现经理、员工的机会主义行为并把它压制下去,但机会主义行为就象受压的气球一样会在另外一个地方而且是更加难检测与消除的地方出现(DOW,1987)。换句话说,这使经理、员工停止从事易于检测的机会主义行为,转向从事更难检测的机会主义行为(Williamson,1993)。实际上,只要经理、员工的行为是策略性的,在均衡条件下,总是存在着经理、员工的机会主义行为。

如果将企业内部控制作为企业内部产权契约衍生的私人合约的一部分,那么,这是否意味着双方订立契约时对后契约机会主义行为就不可能作出有效的约束?本杰明·克莱因(Benjamin Klein)将契约看作是一类有计划的两阶段过程。在签订契约条款时,交易者故意只是在大体上规定了合意行为。他们也用这些条款构建一个合适的“自我履约范围”,在这个范围内,其他方面的有利可图的敲竹杠的可能性,是由不可预见的变化引起的,并迫使这种敲竹杠无利可图。使他们无利可图并因此将每一方当事人圈定在这个范围内的办法是冒丧失契约专用性资本或声誉资本的风险。克莱因也证明了使契约条款转向有利的方法,有时就是让其易于敲竹杠,既然不可预见的市场变化会与契约条款一起创造出有利可图的敲竹杠的可能性,除此之外没有其他好的办法。

对企业内部控制来说,虽然企业不可能算计自己当前的内部控制决策与经理、员工下一步将可能采取的(后契约)机会主义行为的交互影响,但在充满不确定的环境中,企业有意识地容忍一些机会主义行为对企业反而是有利的,而且企业实际上也是这么做的。通过容忍眼皮底下的具有较低边际产出水平的机会主义行为,可以使经理、员工的行为变得更加可以预期,由此使得内部控制系统在企业认可的安全限度中有保障地运行,并使企业避免受到更为严重的伤害。这正如老子所言,“将欲弱之,必固强之;将欲废之,必固兴之”。我们把这类企业内部控制称为容错控制。

企业容忍经理、员工的一些可观察到的机会主义行为,可以看作是信息不对称产生的所谓“不利选择”,但是,对存在控制时滞的企业内部控制系统实施容错控制,其功能实际上是为了减少不可观察的机会主义行为发生的可能性,而

不是纵容或者坐视企业里面的机会主义行为。容错控制的根本目的是使得企业能够在不确定环境中对经理、员工等的行为有一个较好的预期,因为合理的预期是企业做出有意义的决策的基础。

当企业对经理、员工的行为可以形成一个较为准确的预期时,企业还是可以通过以下的做法来改善自己的处境:首先企业将经理、员工的报酬与企业的业绩挂钩;其次有意地容忍一些可观察的机会主义行为发生,同时禁止其他的机会主义行为,一旦发现企业明确禁止的机会主义行为必处以更为严厉的惩罚。对此,COSO《企业风险管理——整合框架》也认为“业绩激励——同时合理控制,可以是有益的管理技巧,只要业绩目标是现实的”。

容错控制:以信誉机制为保证

需要进一步阐明的是,由于经营者中的经理和员工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地位(或者重要性)不同,企业实施容错控制时,对他们的机会主义行为的容忍度是不同的。首先,因经理的经营管理能力在企业里面属于不可或缺的稀缺资源,与普通员工相比,他们和企业谈判时就具备很强的讨价还价的能力,这种能力不仅仅表现为签订合约时经理可以在未来获得很高的报酬,而且还表现为签订合约以后经理可以获得更多的从事机会主义行为的机会。当然,经理的这种能力绝不是因为他们比普通员工有更多的工作便利。这样,如果再考虑经理与员工之间的制约关系,实际上员工从事机会主义行为的机会及其危害性要小很多。所以说,企业内部控制绝不仅仅是经理对员工的控制。

其次,因经理地位的特殊性,企业会禁止他们从事一些不被允许的机会主义行为,企业的禁止措施可以严厉到以解除雇佣合同甚至是采取法律手段相威胁。试想一下,如果被容忍的机会主义行为有很高的边际产出水平,经理就会把精力放在这些行为上,相应的生产性努力水平就会很低。因此,企业通常只会容忍需要经理投入很多才能获益的机会主义行为,而禁止那些不需花费什么精力就可以有很大收获的机会主义行为。这也是为什么在实际的企业当中,经理使用豪华的办公设备、开高级轿车等容易被容忍,而直接地通过修改财务报表来提高账面利润被禁止的主要原因。如果允许经理从事后面一种机会主义行为,经理几乎不花任何精力就可以取得很高的收益,这一方面使经理更不愿意通过辛勤的劳动来获利,另一方面使得经理还有别的时间从事别的不可观察的机会主义行为。这样一来,容忍政策所期望的限制不可观察的机会主义行为的初衷就不能实现了。相反,如果准许经理从事那些边际产出水平低的机会主义行为,就可以很好地避免这个问题。经理用豪华的办公设备需要时间与精力,而一旦经理开始享受这些设备,他去做别的机会主义行为的时间和精力就少了。

最后强调,容错控制可以看作是企业(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在信息不对称情形下产生的一种合作博弈行为,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企业创造的利润越多,合作的互利机会越多,双方反而更容易因争夺合作的利益使内生交易成本因此而上升,使合作更难实现(由此可知,价值创造导向的内部控制观点是值得商榷的,“一俊掩百丑”根本不适合企业内部控制管理)。只有在某种有效的制度设计下,例如,保护企业的私人剩余权的法律会使信誉成为人们追求的财产,因而使重复博弈促进合作的功能得以发挥,更多互利的机会才意味着更多合作的机会。在重复博弈中,信誉机制能用来消除内生交易成本。对长期信誉机制的考虑,可以使非合作博弈产生合作的结局,而其中对不守信誉的行为实行长期惩罚,是信誉形成的重要基础。当然,这类信誉机制的形成还有不少条件,如社会有一定的制度环境和道德共识,使对不良行为的报复和惩罚能有效实行。由于存在所谓道德评价,即如果一个人明明可以轻而易举地选择格调不高的行为,他却偏偏选择了高尚的行为,这就叫“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因此我们能够看到在严格管制的社会中,人们的行动被限制在既定的、狭窄的方向,当然,这并不能说明这个方向就是正确的。

COSO《企业风险管理——整合框架》也认为,信誉机制在企业活动的所有方面都是道德行为的先决条件。企业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不可能置于创造、管理和监管企业活动员工的诚信和道德价值之外。诚信和道德价值是环境的核心要素,影响着设计、管理和监管其他企业风险管理组成部分。运行良好的企业越来越接受这样一种观点,道德付出及道德行为是获利的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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