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互联网管理现状分析
2009-07-14周健
周 健
北京奥运会开幕前夕,由于奥运新闻中心里的某些互联网网站(如“大赦国际”、“人权观察”、一些外国媒体以及法轮功和“藏独”组织的网站)无法打开,引起部分外国记者不满,同时一些外国体育官员、政治家及人权组织等也纷纷对此进行抨击。其间,德国媒体也对这一事件完全持批评态度地进行了大量报道,认为中国政府的这一做法违背了其对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的承诺,即在奥运会期间记者及奥运会的参与者可享有完全的获取信息和浏览互联网的自由,并称北京奥运会由此成为第一届没有保障注册记者畅通进入互联网的奥运会,等等。
此外,德国媒体还声称,在中国,官方的互联网审查理由只是保护用户不受“有害内容”的影响。据说中国目前有3万名互联网警察,他们的任务是监视博客和论坛,屏蔽不受欢迎的文章,而且还以普通网民的身份自己撰文发表亲共产党的评论以引导舆论。德国媒体还指出,在中国电子邮件的往来受到专门软件的控制,而且在中国查封相关网站时,西方的公司提供了帮助,即使它们中大部分并不是自愿的,但如果它们不合作,就会失去中国这个全球最大的互联网用户市场。由此欧盟委员会已接到旨在对付实行互联网审查制度的国家的提案,该提案包括19项条款及一揽子措施。
其实近些年来,西方媒体一直在指责中国的互联网管理制度,于是言论及获取信息的自由也如同人权、民主、民族问题一样,成为西方反华的常用武器之一,只不过这方面的抨击在北京奥运会开幕前这一特殊时候达到了一个高潮而已。
虽然西方自我标榜的言论及获取信息的自由并不是唯一正确的标准,我们也没有必要不顾自己的国情而去全盘接收,但了解对方的做法,从中借鉴对我们有用的东西还是必要的,尤其是当今世界各国之间联系愈来愈紧密、世界已成为“地球村”的时候,一个国家即使只在某一领域内自我封闭也并非明智之举。在上面提及的北京奥运会新闻中心互联网事件中,我们似乎处在比较被动的位置,处理方式应该也还有可改进之处。下面就简单介绍一下德国的互联网管理情况。
新闻和言论自由在德国是受宪法保护的财富。基本法第一章第五条对新闻自由的宪法理解做了如下诠释:“人人都有通过口头、书面和图片的方式来表达和传播自己意见的权利和通过所有公开渠道不受限制地了解情况的权利。⋯⋯不存在出版检查制度。” 但同时上述权利受普遍性法律规定、保护青少年以及个人名誉法律条款等的限制。
关于互联网,德国没有专门的管理规定。每个公民都可以随意使用互联网。德国不存在互联网审查。如果互联网上出现违反刑法的内容,诸如儿童色情、暴力或者宣传极右思想(新纳粹主义),其网络供应商就会被请求删除这些网页。其实应该也可以强制网络供应商这样做,但迄今为止这还没有成为必需,换言之,在德国,互联网领域的非法行为并不总由司法部门介入处理,在政府机关之外,还有相当数量的非官方组织和机构致力于互联网领域的“自治”。另外德国实行“署名义务(impressumspflicht)”,即每一个网站都必须清楚标明其运营者是谁。这样一旦产生问题,就可以方便快捷地找到责任人进行处理。
事实上,正如德国媒体自己也承认的那样,在西方,人们也不是可以享受完全的自由,例如利用网络进行犯罪是被坚决打击的,在这一点上世界各国都已取得共识,所以不在本文探讨的范围之内。在意识形态方面,德国的法律也禁止某些言论,诸如煽动侵略战争、违宪组织的宣传、使用违宪组织的标志、诋毁联邦总统、毁谤国家及其标志、敌视宪法并由此污蔑宪法机构、公开和泄漏国家机密、侮辱外国机构及其代表人员、损害联邦国防军的宣传、公开否认纳粹对犹太人的大屠杀(这在奥地利和法国也是要受法律处罚的)等等,如有违反,将被追究刑事责任。这其实也是一种“审查”,因为相关的互联网内容至少事后会受到审查。另外在德国,尽管“网络运营商没有义务监察由其传送或储存的信息,也没有义务去调查是否有违法行为”(《远程媒体法》规定),但实际上网络供应商还是需要封杀一些内容,例如在谷歌(Google)里查找有关德国有名的新纳粹分子Gary Lauck的信息,在查询结果列表的最后会看到一条提示:“出于法律上的原因,该页有一条信息被删除”。谷歌德国发言人对此的解释是:“我们赞同获取信息的自由,但我们也要遵守当地国的法律,这再自然不过了”。而且,德国联邦检查机关也会决定让搜索引擎封杀对青少年有害的网站,它们大多是关于极右或儿童色情方面的,所以在德国通常也不能打开儿童色情网页或者极右网页。
德国尽管没有专门的互联网管理条例,但相关的法律规定,诸如普遍性法律规定(allgemeine Gesetze),《国家媒体服务协议》(Mediendienste-Staatsvertrag),《国家广播电台协议》(Rundfunkstaatsvertrag),《远程媒体法》(Telemediengesetz)等都适用于互联网领域。同时德国也没有专门主管互联网的部门,联邦科技部、联邦司法部、各联邦州的媒体机构等在这一领域分别行使相关权力。此外,如前面所提到的,德国在互联网领域有着相当数量的非官方的机构,诸如旨在保护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网站Jugendschutz.net等等。在德国,具体进行互联网技术管理的机构是美国的ICANN(Internet Corporation for Assigned Names and Numbers)以及位于美因河畔的法兰克福的DeNIC(Domain-Verwaltungs- und Betriebsgesellschaft eG)。前者的政府委员会与德国联邦科技部合作,主要负责管理顶级域名(Top-Level-Domains),例如.de,.com。后者则负责管理.de下面的次级域名(Second-Level-Domains),例如bund.de, amazon.de, siemens.de,二者通过信件进行联系。域名注册机构DeNIC成立于1996年12月,是非盈利性的,中立地为所有在德国对互联网感兴趣的人提供服务,即通过网址Domain.de来进行域名注册服务。这一义务被写进DeNIC章程并成为其所有活动的依据。DeNIC只负责互联网域名的注册及管理,所以对网页内容不承担任何责任。网民一旦发现网页内容有违法的嫌疑,首先不是向DeNIC,而是向警察、检察机关,或者也可以向非官方的多媒体自愿自治协会FSM(Freiwillige Selbstkontrolle Multimedia e.V.)报告或求助。FSM协会旨在禁止网络供应商提供非法和有害内容并使网络信息的提供符合新闻准则,任何人都可以打电话向其投诉。
其实,德国也展开过是否应该对含有违法内容的网站采取更加严格的禁止措施的讨论,即是否要实行“审查制度”,而且这在技术上已经不是问题了。但由于这样一来就会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特别是网页内容提供者的言论自由以及网民获取信息的自由等。所以在这场讨论中相当多的人赞成保留现在的做法,认为不应该采取侵犯性太强的禁止措施,理由是如果在自由民主的社会里实行这样的强制措施,其弊端将会很快超过其优点。许多德国人认为,一个开放的社会首先应该用其他的办法来对付互联网里应该严禁的、违法的内容,例如对有害内容主动进行讨论,父母教育并监管其孩子免受其害,相关的处罚规定尽可能地协调一致,改进调查网络罪犯的国际合作,等等。他们认为,这些举措至少在自由社会里要比试图只是删除相关内容有效得多,而后者则会严重侵犯公民的自由权利。
综上所述,德国在实践中严格遵守了其基本法第一章第五条的规定,禁止的互联网内容严格限制在确实违法、且极少引起异议的范围之内,非官方的组织或机构在清理有害、甚至违法网站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网民自治”得到了较好的体现。
(作者系今日中国杂志社德文部翻译,图片由作者提供)
责编:吴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