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生”小产权房
2009-07-13
当数目众多的普通民众都成为违法者的时候,就应以政治的态度来处理它。现行土地法律体系本身就存在严重缺陷,立法部门也确实正在对其进行修订。
针对近年来社会普遍关注的小产权房问题,中央政府最近给出了一个比较明智的解决办法:6月15日,国土资源部副部长贠小苏表示,由于各地小产权房的情况不一样,国土资源部不会出台统一的处理意见。国土资源部与各地共同从实际出发,认真调研。依法合情合理地处理。而在此之前,国土资源部总规划师胡存智也公开表示,市场经济条件下,一旦小产权房或无产权房合法化,其价格将与商品房趋同,不再存在价差问题。这样的表态还有很多保留,但至少口气已经不再十分强硬了,小产权房似乎有了半条生路,至少,统一取缔的可能性已十分小了。
中央政府之所以采取这种态度,确有原因。过去几年来,政府始终强调,小产权房是违法的。为了制止小产权房,国土资源部多次发文强调,要求各级国土资源部门,首先要把在建的、没有销售的小产权房管住,不要再卖了。
但是,如贠小苏所说,尽管政府三令五中,但有的人还是想钻空子。
首先,小产权房是由农民建造的,当然通常是由村集体与外部投资商合作建造;农民看到,地方政府凭借土地可以“大发其财”,自己同样拥有土地,也可以利用土地发财。农民对于土地的权利有自己的理解,他们经常依据这种理解而不是政府的土地法律安排自己的事务。因此。小产权房现象其实早就存在,它甚至早于住房商品化浪潮。很多村庄就是靠建设小产权房迅速富裕起来,并对其他村庄产生示范效应。
其次,这类房屋的售价显然低于同地区的商品房,在商品房价格直线上升的时候,也吸引城市居民踊跃购买。推测起来,这些购房者主要是城市的中低收入群体。
第三,基层政府对此采取默许态度。而中央政府为维护法律尊严,再三要求查处。基本上,省级政府会附和中央政府的这一政令。尤其是大城市政府,为维护商品房市场的垄断地位,倾向于取消小产权房。但在中国,高层级政府并不直接执行法律,法律是由低层级政府,主要是县市级政府执行的,县市政府又经常依赖乡镇政府,而这两级政府却并无执行这方面法律的热情。原因在于,小产权房给农民、给村集体带来好处,等于增加了这两级政府的政绩。他们完全了解各村建设小产权房的信息,但只要上级的压力不大,他们就睁一只眼闭一只限。事实上,不少小产权房的所谓房产证,就是由乡镇政府颁发的。即便上级政府压力很大,通常也只是象征地处罚一下。
于是,小产权房禁令难禁。尤其是当小产权房在基层政府默许下出售给城市居民之后,考虑到可能带来的严重社会、政治问题,即便是县市级政府或省级政府,也基本上不大可能采取强行拆除的执法手段。于是,小产权房就成为一个既成事实,虽然没有官方的名分,却在大大小小的城市郊区迅速蔓延,成为房地产市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小产权房规模越大。政府越不可能强行处理。
在这种情况下,中央政府考虑放弃以统一法律或政策的方式处理的设想,而是将问题交给地方自行处理。事实上,深圳市通过《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就是这方面的一个常识,尽管国土资源部再三强调,深圳的情况比较特殊,但归根到底,那类房屋与小产权房的区别并不是很大。
应当说,政府采取这种做法是明智的。诚如贠小苏所说,面对复杂情况,要从实际出发,认真调研,依法妥善处理,这才是基本态度。对政府來说,面对现实是最高政治原则,只有具有面对现实的态度,政府才有可能对民众的诉求作出正确回应,才有可能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
基于这种态度,当众多民众在大规模违反某些法律、政策,比如说,违反农民土地不得建设开发商品房的土地法律、政策的时候,政府的正确反应恐怕不应当是盲目地迷信法律、政策,采取打击措施,而是冷静地思考,是不是法律、政策本身存在问题。毕竟,当众多普通民众都成为违法者的时候,就应以政治的态度来处理它。事实上,现行土地法律体系本身就存在严重缺陷,立法部门也确实正在对其进行修订。
把如此复杂的问题交给地方分别处理,也是面时现实的一个政策选择。各地政府可以分别进行摸索,从中有可能发现解决问题的较好办法。所谓较好,就是在照顾农民利用土地改善自身境遇的愿望的前提下,实行有效的规划管理;同时做好小产权房市场与正规商品房市场之间的衔接工作,平稳地实现两个市场的合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