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中国立法“大扫除”

2009-07-13

中国新闻周刊 2009年24期
关键词:良性违法法律

韩 永

中国过去的很多改革,都在沿袭着一条先改革、后立法的固有模式。这种做法纵然有不断试错的便利,但也使改革一开始就处于一个“违法”的位置。随着双方价值的此消彼长,这种以“违法”为代价换取改革推进的做法,正日渐式微,而立法机关将改革纳入法制轨道的决心也逐日增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最大规模的一次法律清理活动近日收官。其成果——于6月22日提交给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的两份议案:《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草案)》和《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草案)》,前者毫无悬念地通过表决,后者则因个别委员有不同意见被暂时搁置,留待两个月之后的第十次会议继续表决。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6月27日会议闭幕式上的两句讲话,成为这次法律清理的最大收获。他说:“今后在确定立法项目、起草法律草案的同时,要统筹安排制定配套法规,以保障法律的有效实施”;“今后在制定和修改法律过程中,对可能出现与其他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衔接的问题,应当同时对相关法律规定一并作出修改,以保证法律体系的和谐统一。”

这意味着,眼下的这种革命色彩甚浓的“一窝端”的法律清理方式,或将在以后让位于实时更新、细水长流的立法模式。

立法滞后

这次法律清理的内在动力,来自于“到2010年要建成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既定目标。

这一目标在中共十五大提出后,经过了两届人大的密集立法,到上一届人大任期届满时,中共十七大已经确认中国“已基本建成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其“基本”之含义,在一位宪法学者看来,主要是基于一种量的考虑。

法理学家徐显明则将“基本建成”的标志进一步细化为三个方面:一是法律部门齐全,中国目前已经建立起包括宪法及其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及诉讼程序法等7个部门法;二是部门法中支架性的法律齐备,未被纳入立法的非常重要的社会关系已寥寥无几;三是相关的配套法规也基本到位,法律被束之高阁的情况已越来越少。

但要从“基本形成”到真正“形成”,还需要一个从“量”到“质”的飞跃。用那位不愿具名的宪法学者的话来说,以前的立法多是各自为政,现在要成体系,就要通盘考虑,在博弈中寻求平衡。

全国人大法工委研究室主任郑淑娜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表示,要完成这一转换,还要做好四方面的工作:一是对支架法律的拾遗补缺。特别像民商法中的侵权责任法,以及社会法中的社会保险法等,要抓紧制定;二是对一些“古董”法律抓紧清理;三是找出法律之间的不和谐之处,并使之调和;四是敦促有关部门补上相应的实施办法,让法律有效实施。

2008年3月,吴邦国在作人大工作报告时,再一次强调了到2010年建成法律体系的目标。此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清理工作正式启动。

此时,距离上一次法律清理已有21年。1987年的那次清理,对1979年之前制定的134部法律几乎连根拔起,在总共134部法律中,废止了其中的111部。此次清理之后,中国的立法进入高速发展期。到2008年6月26日这一次清理之前,中国的法律总量已达229部。

“良性违法”

有些年代较为久远的法律,已经渐渐地落在现实生活的后面。

比如《民法通则》第58条在列举无效民事行为时有一项:“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民事合同无效”;《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35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必须完成指令性计划”;而《防洪法》第53条规定:“有防洪任务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安排一定比例的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用于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维护”。

这些条文的大量存在,使现实中的很多做法陷入“合理却不合法”的尴尬境地,法律学者将这一现象称为“良性违法”。一位行政法学者将此解读为:“违法是良性的,说明法就是恶性的。”他说,“良性违法”的大量存在,是对立法严重滞后于现实的一个反讽。

事实上,法律在文本上不能同步更新,也给体系的构建带来了困扰。比如在2004年之前,法律没有区分“征收”与“征用”。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对此作出区分以后,只有《土地管理法》随之做出了修改,还有16件相关的法律和法律解释没有做出相应的调整。类似的情况还有:在《治安管理处罚法》2006年3月生效后,未能对其他法律中的引用做出修改;《刑法》做了多次修正,部分条款的排序有变,但很多法律并沒有对之前的援引做出修正。

“这些问题没有解决,就不能说我们已经建成了体系。”郑淑娜说。

先立法,再推改革

之所以会出现“良性违法”等问题,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比较行政法研究所所长杨建顺看来,在于一些本应在平时一个一个消化的问题,由于制度和观念的阻隔而不得解决,最终积少成多,以至于不得不通过一次“革命性”的清理来解决。

这位毕业于日本一桥大学的法学博士,拿日本《行政程序法》的通过举例,来说明他心目中理想的解决之道。他说,1993年该法获得通过时,在其草案后面,还以附件的形式,列出了其他需要随之做出修改的法律,共有300多条。在《行政程序法》获得通过的同时,其他的法律修改工作也相应展开。“这就使该法的实施在一开始就是通畅的,不会积累大量的历史遗留问题。”

但这样做的一个前提,是要有充分的人力、时间和资金上的保证,“只有在议员专职化的国家才能完成”。在日本,立法就是议员日常的工作,不仅有专项的资金支持,还有一个由助理组成的团队作辅助。

但在中国,这样的条件尚不具备。“一方面,有其他工作在身的人大代表没有充分的时间进行调研;另一方面,人代会也没有留出足够的时间对法律议案进行讨论。法工委虽然专业化程度较高,但有时又不得不分心于其他的不相干的工作。”

正源于此,全国人大有时不得不将很多法律的起草工作委托给国务院,这就使法律之间的协调问题更难把握。

上述过程,解决的只是法律之间的冲突问题,并不能解决其自身的过时问题。对此,杨建顺建议,对一个已经生效的法律,一般3~5年要“回头看”一次,以便在现实与法律之间把握一个合适的距离。

对这个距离把握的原则,杨建顺的建议是:立法要确认一种相对成熟的社会关系,太早了会影响法律的稳定性,太迟了又会影响法律适用的效果。

现实与法律之间的关系,在中国还有一个改革的先行先试问题。基于“摸着石头过河”的理论,中国的改革大多是做了再说,或者是先从最低位的规范性文件突破,进而逐级突破。

“中国过去的很多改革,都在沿袭着一条先改革、后立法的固有模式。这种做法纵然有不断试错的便利,但也使改革一开始就处于一个违法的位置。”杨建顺对《中国新闻周刊》说。

随着双方价值的此消彼长,这种以违法为代价换取改革推进的做法,正日渐式微,而立法机关将改革纳入法制轨道的决心也逐日增加。郑淑娜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表示,对一些具体的改革措施,以后要争取先改法,再推改革。“因为立法的过程较慢,不必一定要等到大规模的修改,能改一条就改一条。”

杨建顺称,这一说法已经突破了以前立法惯有的“大而全”观念,已渐有与国际接轨之意。”

猜你喜欢

良性违法法律
小剂量左甲状腺素对良性甲状腺结节的治疗效果及促甲状腺激素水平分析
这些行为,你以为 没违法其实违法了
“代客操盘”系违法 盲目相信会受骗
The arrow that saved my life救命之箭
职业道德与法律 教案
涉及网络募捐的现有法律规定
良性甲状腺结节需要治疗吗?
2017年广东省环境违法企业“黑名单”
良性愤怒
广东省第二批环境违法企业“黑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