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官的尊严感意味着什么
2009-07-10启程
启 程
你是否想过,一位司法官(法官和检察官)的心理状况可
能会如何?应当以怎样的标准来评价他的心理健康程度?应当以怎样的机制来维护他的心理健康状态?这些都直接关系到法律的实施,社会的安定,甚至每个普通人的生存。我所说的当然不必然指涉司法官全体,而是哪怕只有一位司法官的心理状况有问题,都是个不折不扣的大问题。
据《南方都市报》报道,吴保全因网上发帖揭露鄂尔多斯市的违法征地,不仅遭警察的跨省追捕,以诽谤被处行政拘留10天,而且因继续发帖被正式逮捕,并被判“诽谤政府罪”,上诉后,不仅“诽谤罪成立”竟又加刑一年。这篇报道引起了热烈的评论。耐人寻味的是法官们对记者采访的反应。据报道,鄂尔多斯市中院一名法官说,这不是单纯的法律问题,肯定掺杂了政治因素。如果严格遵照法律判决,结果不会变成现在这样。“不光我解释不清楚,领导来了也解释不清楚。”参与合议吴案的该院刑事庭副庭长刘银福称:“这个没法说。” 东胜区法院一名法官私下表示:“很难说,不好说,说了会惹麻烦。吴保全有罪证据很少,基本没有。凭我的良心,凭法律原则,我都认为他无罪。”东胜区检察院一名检察官透露,在提起公诉之前,曾开会讨论是否起诉,“当时在会上,我们签字是无罪,后来领导说,这是市里的案子,我们管不了。”最有意思的是,那位刘副庭长面对追问,“多数时间保持沉默,一会摆弄打火机,一会扯过一沓报纸似看非看”,心情一定很复杂。
中国政法大学何兵教授认为:“政务活动不受法律上的名誉权保护,政府根本没有名誉权。”对于司法官们这本来是常识,他们自己也坦率地说了,如果是“单纯的法律问题”或者“凭法律原则”,吴案的是非原本都很简单。司法权是指只接受监督而不接受指挥和命令的权力。也就是说司法官只忠实于法律而不是外界的指令。可是,当一位司法官说“这是市里的案子,我们管不了”,说“肯定掺杂了政治因素”,说“不好说,说了会惹麻烦”,他在接受外界的指挥和命令而必须背叛自己的良心,他已经成为地方权力罔顾法律而公然任意惩治不听话的公民的暴力工具。他的恐惧和软弱,他的麻木和冷漠,他的自欺和逃避,都是严重的心理问题。法官无法解释法律判决的结果为什么“会变成现在这样”,这时候“保持沉默”完全就是一种低自尊感的心理防卫策略。认为自己不行,自己的力量是没用的,就只好闭上嘴巴。
遇到了“没法说”和“很难说”的东西,一个正常人的基本自尊感在此时此刻非常容易丧失,司法官当然也不例外。低自尊的心理状态往往首先表现为一种无力感,你看,“凭我的良心”行不通,“凭法律原则”不管用,结果我们只有听命于那个“没法说”和“很难说”的东西。当然在这时候基本的社会公正已经遭遇严峻挑战了,而这里我们要讨论的是人的心理健康状况的问题。一个在骨子里认为自己很没用的人,他内心的压抑感和愤怒感都是需要宣泄的,骂老婆、打孩子,回到家关起门来作威作福,这还是轻的;把一腔子无名火都发到普通公民身上,在无辜者那里耍耍司法官的威风,也并非不可能的。这其实是一个低自尊感的神经症患者在为自己的良心之死而抓狂,在扭曲的神情背后的真实伤口,是他仍然无法接受自己更深层面的无能和无意义。
选择自欺和逃避当然是一种常用的心理防卫策略,但这并不是唯一的应对方式。低自尊感的人会认为一切似乎都是无法改变的,他却忽略了非常重要的一点,那就是在家庭教育中,他也将以低自尊感的方式造就自己的儿女,他的孩子除非遭遇奇特的教育因缘,否则很难摆脱他的负面的精神传统,也很难真正成才。再说,更可怕的是,假如一个司法官在职业生活中选择自欺和逃避,难道普通公民能否获得基本的公正要依靠纯粹的几率或偶然性?另一种比较积极的应对方式是承担。怕“惹麻烦”,就不该在判决书上签字。孔夫子说“狷”是有所不为,既不能行中道,又不能狂得起来,“有所不为”总可以吧?如果连最基本的拒绝签字的勇气都没有,完全任由那“没法说”和“很难说”的东西所支配,那么,照理说,就该由在判决书上签字的几位法官,在公诉书上签字的几位检察官,共同承担任何枉法事件的历史责任。这就叫责任伦理。在这里,善与恶全都能落实到具体的个体,有名有姓,与那“没法说”和“很难说”的东西何干?
社会心理的整体和平与安定是一件相当微妙的事情,它需要基本的平衡、畅通与宽松。道理很简单,社会的机体是活的,负面能量必须得到宣泄。作为社会的基本细胞,吴保全们倘若有话无法说,有怨无处诉,内在的负面能量就会转移到机体的那些不被注意的地方,起个疹子或者生个疖子。发声不被许可的话,就流脓、流血,在一些突发的“群体性事件”当中我们注意到,暴力和叛逆其实是人类表达情绪和意见的方式之一,不过是自暴自弃的那种。说到这里,想特别标示出司法官们的心理健康对社会心理的整体健康的特殊意义,他们的职业尊严感和人格独立性,他们的操守和良知,其实是绝不能失落的,在社会心理的正常与疯狂之间,那是临界的阀门所在。■
编辑:卢劲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