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思想对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影响分析
2009-07-09魏华敏
魏华敏
摘要: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社会,这一理念已经为我国民众所广泛知晓。但是,在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过程中,有一个我们无法回避的问题——儒家思想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的影响。儒家所主张的实行“仁政”、“德治”和“兴教化”思想对我国的法律产生了积极影响;而儒家“礼治”、“皇权至上”、“三纲五常”、“人情大于王法”等思想等当然地对法治进程产生着消极作用。
关键词:儒家思想;社会主义法治;传统法律文化
中图分类号:B222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09)14—0008—02
一、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
“法治”最早见于先秦诸子和古希腊哲学家的论著中,《管子·明法》有:“以法治国,则举措而已”,《韩非子·心度》有:“治民无常,唯以法治”。可见,他们所谓的法治,是一种治国方略,与现代的法治理念不是同一涵义。我们现在所倡导的法治是出于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他明确主张“法治优于一人之治”[1],他的《政治学》指出:“法治应当包含两层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的良好的法律”[2]。
法治社会,就是依照法律来治理社会,“法律至上”。社会主义法治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国家与法的理论同中国国情和现代化建设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法治理论运用于中国具体国情的成果,是借鉴西方文化而产生的中国“本土”治国理念与治国实践。内容有:第一,依法治国。此为核心内容,要求立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都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和法定的程序进行,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第二,执政为民。此为本质要求,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法律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第三,公平正义。此为价值追求,公平正义是法律工作的生命线,是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首要目标;第四,党的领导。此为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二、儒家思想对当代中国的法治产生影响
(一)传统文化必然会对当代中国的法治产生影响
中国社会是一个极端注重伦理纲常的社会,但是中国是必然要实行法治的,这是中华民族兴起所必经的历史过程。中国试图建设法治国家的努力已有百余年,目前法治建设正在进一步完善和改良中。
1842年到1901年半个多世纪的时间里,中国在坚持根本的政治制度、伦理纲常不变的前提下学习西方进行了一些法律改良和补充,这是一条过于保守的道路。而1905年开始的清末修律到1949年国民政府垮台,这一时期法律现代化则是贯穿“全盘西化”的原则;自新中国成立到1978年时期法律现代化则以“苏联化”为原则,这两个阶段的法律现代化都是未联系本国实际而照搬他国的东西,以急功近利的方式强制推进中国法律实现现代化,事实已经证明这是失败的。中国真正走上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之路只是近一二十年的事情。
(二)儒家思想对中国社会之义法治建设产生的正面影响
“仁”是儒家思想最主要的表现,“德治”是先秦儒家法律思想的核心,孔子的“有耻且格”、孟子的“以德服人”以及儒家的“兴教化,反对不教而诛”等思想体现了人权的思想,对我们现行的刑法影响较大,特别是对刑法价值取向的影响。
孔子言:“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他认为德与礼可以让人民自觉地守义,明白犯罪的羞耻而不去犯罪。
孟子认为人性本善,犯罪不是人固有的本性,而是受环境影响所致,而这里的环境则是指为政者所实施的政策,为政者实施德政为人民百姓创造一个好的环境,就可以减少犯罪,而为政者实行严刑峻法则是陷害人民之举:“及陷于罪,然后从而刑之,是网民也”,因此要“为政在德”,实行德治。
孔子、孟子均主张教化,重视教化是先秦儒家的共同特征,主张统治者应先教后刑,教化为主,刑罚为辅,教而后诛[3]。同时儒家也继承了西周的“明德慎罚”思想,孟子主张不滥杀无辜,即“慎罚”,因为“杀一无罪非仁也”,同时孟子也主张“诛不仁”,对经过教化仍不改过的人施以刑罚。
第一,儒家思想对刑法价值取向的影响
儒家思想中积极因素在我国现行刑法中得到了充分体现。首先,刑法的“既惩罚犯罪又保障人权”理念就是儒家思想的“教化为主、刑罚为辅”思想的体现;其次,我们刑法的任务主要是保护公民的各种权利,维护社会各种正常秩序,打击敌人、惩罚犯罪,体现儒家思想中对人民实行“宽政”而“诛不仁”的思想;同时,我们刑罚制度中的死刑复核程序也很好的体现了“左右皆曰可杀,勿听;诸大夫皆曰可杀,勿听;国人皆曰可杀,然后察之,见可杀焉,然后杀之”的思想。
第二,儒家思想对社会主义法制进程的影响
我国高度重视法制宣传教育,始终把这项工作作为提高全民法律素质、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为此作出了一系列重大部署,先后实施了五个五年普法规划,有效地推进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普法对于促进依法治国、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具有重大、深远的意义,因为法治社会是全面的法治,而不是少数法律专业人士的法治。人民代表大会所做出的加强法制教育的决议、我们政府和社会进行的普法活动很好地贯彻了儒家的“导之以德”的兴教化的思想。
(三)儒家思想对中国社会之义法治建设产生的负面影响
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儒家思想对我国法律文化和法治建设产生正面影响的同时也带来了负面影响。因为儒家学说的目的是为统治者提供好的统治方式和工具。
儒家对我国社会影响渗透表里,在两千多年封建专制中一直占统治地位,是历代社会的主流意识,儒家的“父为家君,君为国父”、“皇权至上”、“法随君出”、“三纲五常”、“人情大于王法”、等级特权、宗法制度等已经成为了中国的传统政治文化和法律文化,使法律儒家化,当然地影响到中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和法治进程。
礼治是儒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礼者,天地之序也”、“上无礼,下无学,贼民兴,丧无日矣”,“礼”是人们言行的最高准则。礼治生来就高于法治,礼是法的向导与灵魂,法只有与礼治精神相一致时才具有价值,因为“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孔子言:“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孔子认为法律与正直、公正没有必然的联系,维护法律的人,未必是正直的人;只有按照人之常情办事才算得上公正,因为公正体现在人情中。“人之常情”就是礼制所倡导的“亲亲也,尊尊也,长长也,男女有别”,人生在世,要根据自己所处的社会角色,恰如其分的为人之父,为人之子,为人之臣,为人之幼等。合符人情才是真正的公正,礼治重于国法,法律应顺乎人情[4]。
总的说来儒家思想对中国法治进程产生的负面影响主要有:
第一,历来中国的法律重义务轻权利,法律的表述也多为“禁止……”。这是受儒家“亲亲也,尊尊也,长长也,男女有别”的影响的体现,因为儒家要求人之父,为人之子,为人之臣,为人之幼应当承担相关的义务与责任。
第二,人情大于法、亲情大于法成为法治建设道路上的羁绊,使法律的权威性有所减弱,法律没有至上,它包含了可变通的一面,“法律不外乎人情”,这影响到了司法公正的全面发展。孔子言“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官吏审理案件过程中,如果出现人情常理与法律相抵触时,应该是人情大于法、礼治高于法治。
第三,等级观念和等级秩序意味浓厚,压制了平等的发展,同时在法律实施中畏权、畏上的情况时有出现。“皇权至上”、“法随君出”、等级特权、宗法制度等思想在中国社会真正是根深蒂固,权大于法,这直接导致了权力腐败的滋生,影响到了法治建设的进程。
最后,对普通百姓维权意识有所压制,因为儒家倡导等级制度、男尊女卑,对全民法律意识的提高产生了一定障碍。
三、正确对待我国法律文化中的儒家因素,推进我国的社会之义法治建设进程
法律文化深藏于社会深层,对法律的发展进步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推进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法治建设除了需要进行一系列的改革、措施和运动外,更需要从思想上、意识上正确对待和取舍传统文化,因为思想决定行动,传统法律文化影响法治进程。因此我们需要理清儒家思想对我国法律文化的影响,以便继承与抛弃,发展或改良。
儒家思想中皇权至上、等级特权、宗法制度、“三纲五常”以及轻视法律作用、宣扬“人情大于王法”的思想等,对法治社会产生了消极的影响,需要在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过程中彻底剔除。但儒家重视道德教化的作用,把对人的教育放在中心地位,主张“德治”与“法治”相结合,重视人际关系的和谐,包含着合理的成分,我们应当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加以改造,充实新的内容,为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服务。推进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早日实现我国的法治社会。“人们在构成他们生活和机会的政治框架中应该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在决定自己的生活条件时,人们应该是自由和平等的,这一思想意味着他们应该能够参与所有人都可以自由平等地参与的有关迫切的公共问题的争论和审议的过程。在这个框架内,合法决定不是一个必须根据‘所有人意志作出的决定,而是所有人参与政治过程的结果”[5]。
四、结语
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我们不能只是借鉴西方法治文明,只是颁布相关政策、措施,同时还需要了解本国传统法律文化,解决思想层面上的问题,去其糟粕、取其精华,培植出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相适应的法律文化,这是一项任重而道远的任务,需要全社会的一致努力!
参考文献:
[1]张文显主编.马克思主义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336.
[2](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出版社.1983:199.
[3]马小红主编.中国法律思想史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73.
[4]马小红主编.中国法律思想史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67.
[5](英)戴维·赫尔德.民主的模式[M].燕继荣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381-382.
(责任编辑/石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