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一词在犯罪学中的新解读
2009-07-05边学梁孙业飞
边学梁 孙业飞
摘要“犯罪”一词在刑法学和犯罪学中有不同的涵义,其本身的涵义也经历了一个从狭义到广义的发展过程。笔者认为“犯罪”一词应该局限在狭义的范围内,其只能在刑法意义上使用,刑法学意义上的“犯罪”是犯罪学的理论坐标,用“社会反应行为”概念代替原来犯罪学中的“广义犯罪行为”概念,准确界定犯罪学中“犯罪”的概念。
关键词犯罪行为刑法学社会反应行为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
“犯罪”一词最初是在刑法学意义上使用的,并未延伸到犯罪学领域内,但是随着犯罪学的发展,“犯罪”一词逐渐进入犯罪学领域,其不仅包括刑法学意义上的犯罪行为而且还包括一般违法行为以及越轨行为。事实上,一般的违法行为和越轨行为属于“犯罪前行为”,其是转化为犯罪行为的必要非充分条件,而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犯罪。尽管学界明确了刑法中的“犯罪”与犯罪学的“犯罪”有不同的涵义,但是,犯罪学中的“犯罪”把一般违法行为以及越轨行为涵盖在“犯罪”一词的涵义之中,显然增加“犯罪”一词在刑法学和犯罪学之间的混淆度。
犯罪心理学(包括犯罪学)与刑法学研究的犯罪确实有差别,这种差别表现为两门学科研究的出发点和目的的不同:犯罪学和犯罪心理学中关于犯罪的概念是一种现象概念,是从犯罪现象的各种表现规律入手,以预防和控制犯罪为目的,主要研究犯罪行为的产生原因、形成机制,并在此基础上探讨预防和控制犯罪的对策;而刑法学中的犯罪概念是一种规范概念,是从犯罪的认定和识别入手,以准确而公正的定罪量刑为目的,它主要研究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和处罚原则,并在此基础上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以及如何准确地根据具体的行为人的具体行为表现定罪量刑,通过表明国家对具体犯罪行为的否定态度来规范人们的行为,以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①“犯罪”一词在刑法学和犯罪学上的涵义明显不同,但是由于“犯罪”一词的特殊专属性,犯罪学中“犯罪”一词的涵义似乎有人为扩大之嫌,“犯罪”一词有其特定的涵义,其只能在刑法学意义上加以解释。在犯罪学早期的社会背景和研究阶段,“犯罪”的涵义极其有限,其旨在寻求一种研究犯罪现象的新角度,突破刑法学的局限,但是未对“犯罪”在犯罪学中的涵义作出严格的界定。狭义的犯罪是指具有刑事违法性并应受刑罚处罚的社会危害行为;广义的犯罪是指不仅包括狭义的犯罪行为还包括一般违法行为和越轨行为。犯罪学中的“犯罪”和刑法学中的“犯罪”通常以广义和狭义作为区分的标准,但是这似乎只是“犯罪学”自圆其说的借口,其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犯罪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发展的空间。笔者认为“犯罪”一词只能在刑法意义上加以理解,只有在刑法意义上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才是真正的犯罪行为,而一般违法行为和越轨行为只能作为犯罪学和刑法的边界,而不能把这些行为强加在 “犯罪”一词的涵义之中。
犯罪学主要研究社会各个主体的具体反应,它分为犯罪前行为、犯罪行为和犯罪后行为三条主线。犯罪学以犯罪行为为基点,围绕犯罪前行为、犯罪行为和犯罪后行为三条线交错发展,犯罪学研究的对象是位于这三条线上的社会各个主体的不同反应,其中反应的主体主要包括潜在犯罪人、犯罪人、被害人、一般的社会机构团体、国家司法机构以及国家立法机构。这些主体的反应在犯罪学的三条主线之间不断变化,其在不同的线或者在同一线的不同阶段都会作出不同的反应。犯罪学中的犯罪现象是一种“社会反应”,而不只是刑法意义上的“犯罪”。犯罪学中的社会反应包括良性反应和恶性反应,其中潜在犯罪人、犯罪人和受害人的反应为恶性反应,其是社会行为的一种扭曲状态,是人的行为在各种主客观因素影响下的一种异化;而一般的社会机构团体、国家司法机构以及国家立法机构的反应为良性反应,它是对恶性反应的一种矫正,是针对恶性反应的一种自然反应。良性反应和恶性反应共同构成了犯罪学的整体,二者之间相互制衡、相互交错,当恶性反应超过良性反应时,社会就会出现一定程度的动荡,犯罪数量也会大幅度增加;当良性反应超过恶性反应时,社会就会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犯罪数量也会被控制在社会可以容忍的限度之内。总体来说,良性反应与恶性反应在长期内会保持一定的比例而不会超出社会的整体饱和。其中潜在犯罪人、犯罪人和受害人的行为是第一次反应,是直接的反应主体;一般的社会机构以及一般的社会公众是第二次反应,是一种法前道德反应;国家司法机构是第三次反应,是一种法律上的反应;国家立法以及司法机构对犯罪规律的预测以及犯罪对策的制定是第四次反应,其是社会反应的最高层次。因此,笔者认为犯罪学中的犯罪现象是三条主线即犯罪前行为、犯罪行为、犯罪后行为和四个反应即犯罪人和受害人的反应、一般社会团体和公众的反应、国家司法机构的反应以及相关国家机构的反应。
社会对犯罪的评价是不同的,不同领域中的犯罪概念是不同的;不同的法律对犯罪概念的规定也是不同的。因此,人们在使用犯罪这个概念时,要有个坐标,这个坐标就是法律上规定的犯罪。刑法和刑法学是犯罪学的理论坐标, 它所提供的犯罪概念是犯罪学理论的支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