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2009-07-05赵华
赵 华
摘要通过代理交通肇事罪中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民事原告人在提起民事赔偿中提出精神赔偿,被法院驳回。被害人是否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已成为许多人关注的焦点。
关键词刑事民事诉讼赔偿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
笔者认为对精神损害的范围和标准国家应予以明确界定。笔者认为,精神损害既包括犯罪行为侵害人身权的精神损害,也包括侵犯财产权犯罪而引发的精神损害赔偿。主要理由是,(1)在法治社会中,只要有侵权,必然就有赔偿,有物质损害,应就物质损害赔偿;有造成精神、心理上创伤的,应就精神损害部分弥补损失。(2)附带民事诉讼在性质上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就应保护受害人的民事权利,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能剥夺,不管它是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还是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进行。(3)尽管时下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以于法无据为由,不予支持、不予受理,根据有损害后果发生,就应当有司法上的救济,做出精神损害赔偿之规定,已成当务之急。(4)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和要求犯罪分子对受害人进行精神损害赔偿,是两种性质不同的责任。前者是犯罪分子对国家承担的公法责任,后者则是犯罪分子对受害人承担的私法责任,追究刑事责任不能代替民事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我国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尚未明确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但从长远来看,这亦应当成为附带民事诉讼解决的问题。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能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是许多人关注的一个焦点。依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目的和内容为物质损害的赔偿。然而,随着社会形势的变化,许多人愈来愈认识到,物质损害赔偿不再是附带民事诉讼的唯一内容和目的,精神损害赔偿也应纳入其中。“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而进行的诉讼活动。由于这种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是在刑事诉讼中提出的,又是在刑事诉讼中附带解决的,因此称作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性质是民事诉讼,它所要解决的问题是民事损害赔偿。具有依附性和从属性,即依附于犯罪行为,从属于刑事诉讼。在实体法上应受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然而,附带民事诉讼又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这种诉讼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引起的,在刑法上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在民法上又属于民事侵权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从性质上讲,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刑事部分和民事部分,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因此完全可以分开审理。虽然附带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存在着差别,但二者体现法律是一致的,不同的诉讼途径应当达到同样的法律结果,才能真正体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简化程序、节约诉讼成本、提高办案效率、及时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优点。
1 目前我国立法上不统一,不协调,必然导致执法不一致
由于两种不同性质的责任根源于被告人的同一违法行为,所以才有可能在同一诉讼中同时解决两个责任,这是附带民事诉讼的基础。从而也是解决精神损害赔偿的有利前提条件。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和要求犯罪分子对被害人进行精神损害赔偿,从实体法上讲,是两种性质不同的责任。刑事诉讼是国家对犯罪嫌疑人个人的诉讼,它具有典型的公法性质,附带民事诉讼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诉讼,具有一定的私法性质。刑事诉讼的启动是国家基于公权而发动,由公诉方承担举证责任,具有强制性和地位的非平等性。民事诉讼的启动是由公民个人启动,贯彻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在特殊情况下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和无过错原则。前者是犯罪分子对国家和社会承担的公法责任,后者则是犯罪分子对受害人承担的私法责任。追究刑事责任不能代替民事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民法和刑法是两大基本法,两个法律的地位是同等的,不能用刑法或者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否定民法的规定,对一个行为人既可以追究民事责任,又可以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侵害人身权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予以物质赔偿;有的否认人身伤害的精神损害赔偿,如《刑法》第36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而《刑事诉讼法》第77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资损失的,在刑事诉讼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把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限制在“物质损害”内,否定精神损害赔偿。这是立法上缺乏协调一致所造成的自相矛盾。
2 诉讼程序的不同不应当影响到当事人的实体权利的保护
从程序法的性质来讲,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只是受害人通过程序权利的行使,使其遭受的实体权利得以保护的一个途径。附带民事诉讼在性质上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诉讼权利,就应当保护受害人的民事权利,任何机关和个人都无权予以剥夺。既然是民事诉讼,诉讼过程就应当受民事实体法的调整,因此,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范围内的民事权利受到侵害,即使是因刑事犯罪所致,受害人也有权得到精神损害赔偿救济,而不管它是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还是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进行。
可是,笔者承办的交通肇事罪中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的精神损害赔偿因被告人承担了刑事责任而被驳回。笔者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赋予受害人的诉权是既可以(下转第175页)(上接第168页)提起物质损害赔偿,也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法院不能因为被告人承担了刑事责任,而将精神损害赔偿请求驳回。因为,同样的事实,运用不同的诉讼程序,会得到不同的结果。笔者认为,被害人在刑事案件审结后,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是劳民伤财,于公于私都很麻烦,更不能节省司法资源,如果一个程序解决问题,既达到惩治犯罪又能解决民事赔偿,还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
3 实践迫切需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增加精神赔偿
根据交管部门统计,2009年上半年全国道路交通事故统计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107193起,造成29866人死亡、128336人受伤,人身伤亡占事故发生比例之高,也就是说平均每次事故有近1.5人受伤,在司法实践中,有相当一部分的被害人不知道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尽管有多数的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人民法院终以于法无据为由,不予受理、不予支持予以驳回。司法实践中,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造成容貌、肢体等残损导致婚姻、生活、就业等困难而遭受精神痛苦的,人民法院是在人身损害赔偿中应一并考虑解决。笔者认为,一并考虑解决,无疑在事实上承认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允许精神损害赔偿。笔者承办的另一起交通肇事罪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中,受害人伤残二级,孩子三岁,一审刚结束,二审还没有开庭,受害人的妻子对受害人不闻不问就领着三岁的孩子走了,可想这次交通事故给受害人除肉体上痛苦外,给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打击有多大?因此,笔者认为:刑事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确有必要。民事侵权可以主张精神赔偿,而比民事侵权更为严重的刑事案件却无法主张精神赔偿,是对受害人权益的一种严重的漠视。因犯罪行为而导致被害人身心备受摧残,精神上产生的恐惧感和羞愤感有可能伴随终生,有的还可能由此导致婚姻失败、家庭破裂、被害人自杀,以及行凶报复等恶果发生,如果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处理不好,容易激化社会矛盾,留下社会隐患。根据有关司法救济原则,做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已是当务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