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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支配性”角度谈虚拟财产的物权性

2009-07-05魏孜孜

法制与社会 2009年3期
关键词:支配物权财产

魏孜孜

摘要互联网日益发达的今天,虚拟财产具有越来越大的实际价值,法律对此的保护不应该空白。那么虚拟财产应当放入法律体系中的哪一部分去保护,依然成为一个争议长久的问题,本文仅从“支配性”的角度来为虚拟财产的物权性辩护。

关键词虚拟财产物权支配性

中图分类号:D92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1-358-01

本文所谈的虚拟财产是指是狭义的数字化、非物化的财产形式,它包括网络游戏、电子邮件、网络寻呼等一系列信息类产品。但由于目前网络游戏的盛行,在实践中虚拟财产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指网络游戏空间存在的财物,包括游戏账号的等级,游戏货币、游戏人物拥有的各种装备等等,这些虚拟财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换成现实中的财产。那么这种虽然通过数据形式现实存在,却又不具备的实体的有价值的财产应该如何通过法律来保护,新的物权法能不能将其涵盖为“物”呢?支配性,作为物权的最重要的属性之一,是衡量物和非物的显著标准。本文仅仅从支配性的角度来界定虚拟财产的物权性,为虚拟财产被物权法保护提供理论依据。

正如王泽鉴先生所言“法律将特定物归属于某权力主体由其直接支配,享受其利益,并排除他人对此支配领域之侵害或干预,此为物权本质所在。”豍王利明先生也指出:“物权的支配性决定了物权所具有的优先性,追及性等特点,物权的优先性等效力来自于法律将某物归属某人支配。”豎我国《物权法》第二条亦明确指出:“本法所称的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依此,可以看出排他性是在支配性的基础上建立的,支配性是物权的重要的根本的属性。

“事实上,必须允许所有人根据自己的意思形式对自己所有的物的法律的力,这种类型的权利可以把它称之为支配权;这个权利允许权利人对某个特定物进行有限制的支配”豏此种定义主要在强调物上的意思自治。同时,可以看到物上的支配权除了自由的个人意志支配外,其独立行使也是标志之一,并将其与债权相区别。“其授予个人以某个自由领域,再次领域内权利人的一排斥一切其他人,并且无需他人之协作而单独作出决定。这种支配权能正是表现在:权利人有权单方面形式其法律权利,而无需他人的积极协助”豐总的来说,物权的支配性体现在单方实现自由意志,不需要他人的意思协作上面。但是,这种支配并不是刻板僵化的概念。“支配性”随着物权的发展持续变化着,支配在更多的场合,更大范围上呈现出由事实支配到法律支配,由对实物支配到对价值的支配,甚至通过与“物”的权利联系,实现对物的最终控制权而实现的支配。

进一步的探讨支配权,它在形式上可分为事实支配和法律支配。事实支配即是对课题的事实控制,是直接力量关系的占有,如使用,消费等等。法律支配表现在,第一,对客体的间接占有。间接占有是指权利人基于某种法律关系将客体直接占有权转让他人后,对客体形成的占有状态。豑第二,对客体享有变价权。对物的占有不是单一的使用某物,而是将其投入流通领域,获取增值价值。第三,通过“权利联系”实现对财产的最终控制力。实际财产占有与所有权能相分离,物的利用和所有通过“权利联系”连接在一起。

就虚拟财产的特殊性而言,虚拟财产权的行使确实需要技术上的回应,即虚拟财产在网络上的运行,需要服务器的响应。包括运营商,网络用户在内的权利主体,对虚拟财产的直接占有以及权利人对其所拥有的信息资源的使用,投资,交易,无需征得他人的统一,这就满足了支配权的“第一要义,特定主体的支配意志不经过中间环节,不征求他人统一,不需要复杂的方式,直接达到所要支配的财产利益之上。”豒进而言之,如果以支配权的内容形式来看,虚拟财产在更多的时候,就是以“权利联系”来体现物的支配权。从占有和变价角度来说,虚拟财产也同样符合,或者说变相符合这两点。游戏玩家对于虚拟道具的占有虽然和现实观念的占有有着不太一样的方式,但是游戏人物对于物的占有使用,兑换游戏货币交易,与现实中物的使用没有太多不同,只是获取道具金钱的方式有其特殊性,所以在观念上,在法律调整上,要将它纳入物的范畴,需要相当的论证。就如同现实世界中持有的存单,提单,有价证券的权利人,他们通过施以一定的票据行为来改变票据的现状并实现其目的,也需要他人的协助。同理,虚拟财产是通过网络协议,取得其他网络主体的协作得以实现的,亦即通过一定的“权利联系”实现的。如果仅以这种支配权需以协作方式来完成,独独强调物权单方行使的特征的话,无疑是没有注意到物权不断发展变化中支配权的“权利联系”这一新的内涵特征。“物权的实现还需要与特定的非物权人协商合作,但摆上了协商和合作的台面,就说明支配意志已起了作用”豓可以认为,虚拟财产权具备了支配权“对财产拥有决策力并最终控制财产的前途和命运”的核心特征。

综上所述,支配性作为物权的第一特性是区分物权与债权,知识产权的重要标志之一,而虚拟财产作为“物”的一种,也表现出了其权利的支配性。“权利联系”是实现支配性的重要方式,形式上是虚拟的“载体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而实质上是对具有独立性,特定性,实在性的信息资源的法律上的支配。可见,从支配性的角度来讲,虚拟财产权利完全具备物权特征,应当放入物权法中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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