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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阶段制定中国反歧视法的必要性研究

2009-07-05贾国磊

法制与社会 2009年3期
关键词:公民权利基本权利法律

贾国磊

摘要歧视是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现象,只要存在差别,就可能出现歧视。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的中国,歧视现象大量出现,并表现出自身的许多特征,直接影响着中国社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对和谐社会的构建构成了现实的威胁。因此,分析反歧视法在中国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而建立起合理有效的反歧视法律制度,对于现代化进程中的中国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拟从四个方面入手,探讨现阶段制定的反歧视法律制度的必要性问题。

关键词歧视和谐社会反歧视法必要性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1-353-01

一、社会歧视现象的大量存在需要反歧视法加以制约

歧视常见于劳动就业、教育、服务等行业,广泛地存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对部分群体或者具备部分群体特征的个人行使基本权利带来极大的损害。根据相关的调查报告显示:当前的社会歧视相当普遍且严重,我国的就业和职业中充满各种歧视,名目繁多、荒诞无理;歧视不但存在于企业和私人雇用单位,而且在国家机关也相当严重。豍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与转型,贫富差距迅速拉大,社会身份和地位开始出现大面积差异,自由、竞争和选择性大大加强,客观上使就业、生活等领域的各种歧视问题日益严重。从性别歧视到地域歧视,从就业歧视到职业歧视,各种歧视现象就像病菌一样侵蚀着社会肌体,直接损害了公正的社会基本规则和每一个成员都应具有的平等、自由的基本权利,损害了一部分社会成员作为人的基本的种属尊严。

二、我国立法现状要求制定专门的反歧视法

就立法而言,制定反歧视法是保障公民宪法权利的一个重要环节,具有现实意义。平等权作为公民享有的一项重要基本权利,其实现与否直接关系着公民权利体系的发展和完善。禁止歧视的核心内容是要求国家对个人或特定的群体在相同情况下给予相同的对待,并且仅在具备合理且必要理由的条件下才可给予区别待遇。平等既作为一种原则性的、概括性的权利体现在其他类型的权利之中豎,又是一项具有具体权能要素的独立的基本权利。我国现行的公民权利保障法律体系一方面基本反映了公民可以根据这些法律法规行使其权利;但另一方面,限制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不得实施歧视的行为,对歧视行为的处罚方面则规定得很少。根据对我国反歧视立法内容的考察,可以发现我国现行反歧视立法只有单行立法而无统一反歧视基本法,涉及反歧视的相关规定不明确、不健全、杂乱零散,现行法律中存在反歧视范围太窄,有关歧视的法律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反歧视的保障性制度和措施不完备,缺少有效的申诉救济机制等制度缺陷。应当说,没有专门的反歧视法是我国保障公民权利法律体系的一个重大缺陷,而制定一部统一的反歧视法则是完善我国保障公民权利法律体系的必然要求。

三、我国司法实践要求制定专门的反歧视法

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处理案件必须依据相应的实体法和程序法规定。然而,在现实中由于我国没有反歧视的专门实体和程序法律的规定,导致了歧视受害人即使很明显地遭受了不平等的待遇且利益受到了损害,也很难通过司法途径获得及时有效的救济。这在近几年的一系列基于身体、身份、性别、年龄、容貌等理由的歧视案件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在获得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并产生了重大影响的“张先著乙肝歧视案”中,受案法院经审理判决确认被告芜湖市人事局在2003年安徽省国家公务员招录过程中作出取消原告张先著进入考核程序资格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在“人身赔偿同命不同价案”中,一审二审均判决原告何青志、谌登兰夫妇败诉。在“周香华诉建行平顶山分行性别歧视案中”中,法院认为原告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驳回原告周香华的诉讼请求。在“杨世建诉人事部年龄歧视案”中,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以“人事部的规定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驳回其起诉。这些案件均折射出的一个共同特点,即现行的法律没有给未能给受害者提供及时有效的司法救济。

四、顺应了反歧视法发展的国际趋势与国内实践

20世纪中期以来,许多重要的国际条约和部分国家和地区的宪法或宪法性文件都将平等权与禁止歧视作为“人权与基本自由”的重要内容加以规定,确立了平等权与禁止歧视的基础性地位。根据世界上主要国家、国际或区域性组织在反歧视立法领域的经验,我们可以发现,反歧视法律的发展的趋势主要表现为对反歧视的立法由统一的、一般性的立法模式逐步转变为单独的、专门的立法模式。应当说,反歧视不能只靠一部法律,而需要建立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禁止歧视方面取得的许多经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已经成为社会普遍接受的价值。尊重人权、减少歧视是包括我国在内的国际社会的共同目标,也是实现党中央提出的建设一个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2003 年以来,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提出了制定反歧视法的议案或提案,得到了社会的普遍赞同。2005 年8月中国政府批准了禁止就业歧视第111号国际公约,标志着反歧视法律制度建设已经进入国家立法与执法部门的视野。2007年《就业促进法》规定禁止歧视的种类包括种族、民族、宗教信仰、性别、残疾、传染病病原携带者、身份(农村与城镇)等。禁止歧视不仅成为我国在劳动就业、教育和公共服务中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而且也是贯彻实施宪法规定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立法需要。应当说,现阶段制定中国反歧视法的时机已近成熟,有必要制定一部统一的《反歧视法》来调整、规制各种歧视现象和社会关系,为公正、和谐社会秩序的建立提供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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