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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价值分析

2009-07-05王素玲

法制与社会 2009年3期
关键词:知情权公民权利

王素玲

摘要政府信息公开是指政府公开有利于公民实现其权利的政府信息资源。政府信息公开,又称为政务公开,其目的在于增强政府行为的透明度,从而保障公民的知情权,有效防止腐败,建立法律的秩序。信息公开实现资源分享上机会均等,并保障建立一个透明化的政府,加强政府与公众的交流和沟通,体现了双方主体一定程度上的平等,因而,信息公开具有了公平正义的价值。

关键词信息公开秩序公平正义

中图分类号:D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1-201-02

政府信息是政府部门为履行职责而产生、获取、利用、传播、保存和负责处置的信息。而所谓政府信息公开是指政府部门通过多种方式公开其政务活动,公开有利于公民实现其权利的信息资源,允许用户通过查询、阅览、复制、下载、摘录、收听、观看等方式,依法利用各级政府部门控制的信息。政府信息公开,也称之为政务公开,其实质就是运用一切行政手段和信息手段,揭去政府神秘的面纱,增强政府行为的透明度,在行政机关与老百姓之间搭建一座信息桥梁,来达到促进行政的民主化、提高行政办事效率、构建法治政府、实现依法治国的最终目的。

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并于2008年5月1日正式实施。这一条例的实施,开创了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新局面。条例实施不到半月,发生了史无前例的汶川大地震,这无疑是条例实施后的一次严峻大考。令人欣慰的是,有关部门在此次地震中反应迅速,及时发布的信息和各地政府职能部门震后辟谣信息的迅捷发送,充分表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经开始发挥重要作用,条例的宗旨在此次地震灾害信息披漏工作中得到了较好的体现,可以说是交上了一份高分考卷。同时,从这次突发事件,也引发了许多学者对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价值上的探讨,本文也从法理的角度浅作分析。

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秩序价值

亚里士多德曾说过这样一句话: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能有好的秩序。法律秩序,主要指社会秩序。在这种社会秩序中,人们普遍地依据法律规则、原则、制度去进行社会活动。简言之,只有当法律被普遍遵守,才能构成法律秩序。具体到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制定,就是当政府信息被依法公开,公众普遍遵守时,便体现了秩序这一价值。

(一)政府信息公开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与政府信息公开密切联系、不可分割的是公民的知情权。政府信息公开正是为了实现公民的知情权。民主与法治是现代国家发展的趋势,民主是多数人的参与,法治是多数人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并得到执行和遵守。为保证多数人意志的正确,就必须对影响多数人意志形成的情况进行客观、充分的了解,这种了解权在法律上称为知情权。知情权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理论基础是有其深厚的理论根基的。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法理上,人民主权理论正是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立的立论之本。政府信息是一种权利资源,又是公共资源,应当属于主权者所有,法学中权利义务平衡理论,要求拥有信息处置权的政府应该承担公开信息的义务。因此,公民的知情权构成了政府信息公开的价值基础。而公民知情权的实现,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属于公共所有,就是为众服务的, 只有政府及时向社会提供客观的信息,公民才能很好地参与到国家管理中。没有知情权,公民的选举权和参政权无法实现。而且随着公民社会的成熟和发展,会有更多的应当由社会自我管理的事务从政府的职能中剥离出来,一个有限政府及时公开信息,告知公众,政府和有关公共机构为维护他们的利益做了哪些工作,还存在哪些问题,需要公众从哪些方面配合,从而树立责任政府和和谐社会的良好形象。信息公开可以使公众了解行政权力的行使状况,为评价政府行为提供了基本的信息支持,人们通过媒体等了解政府信息,可以发表言论,提出意见和建议,直接影响政府的决策。相反,没有公民了解情况,所谓自治,将是一句空话。只有让人民群众了解政府所掌握的信息,才能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的主观能动性。也才能让公民在信息资源的获取基础上及时调整自己的行为。因此,建立合理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对建立透明、公正的政府是一个重要保障,并以次为基础促使其依法行政,从而进一步来加大法治建设的步伐。

政府信息公开,在市场经济社会,同样具有巨大的经济效益。作为个体存在的公民为了应付迅猛发展的社会和实现自身的美好生活,必须了解足够的信息。信息无疑是现代社会最宝贵的资源。无论是国家的经济决策,还是企业或个人的经济决定都必须有充分的信息支持。政府作为社会的管理者,在行政管理构成中,制作、搜集、存储了大量的信息。这些信息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而长期以来,这些信息透明度不高,难以为社会有效利用,造成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甚至造成市场秩序的混乱。严重制约了经济快速发展。信息只有为公众所了解和掌握,才能产生其应有效益。因为这些信息有助于接受信息者根据当前市场做出正确、明智的决策,从而降低因错误的判断或决定而造成的损失,合理置配社会资源,并降低成本。可以说,保障信息的快速、有效畅通,可以克服市场运行过程中不可避免的缺陷,进行市场自我调节。政府信息如同货币,只有加速其流动,才能创造出不可估量的经济效益。入世以后的中国,同样需要遵循WTO的规则要求,实现贸易措施和政策的透明化,否则,就不可能参与全球经济化。

(二)政府信息公开有利于防腐 ,实现政治的有序化

《宪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宪法》第四十一条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人民要行使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权利,其前提条件是了解政府的工作情况,不这样无法作出判断,实施监督。信息公开使政府处于公众的监督之下,对防止腐败有不可估量的作用。信息公开是防止权力腐败和权力不当行使的重要机制。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将政府机关的职权、程序、办事结果、办事过程、时限、监督方式等信息公开,避免暗箱操作或腐败现象。通过赋予人民获得政府信息的权利,以及相应的获得救济的权利,可以使对政府机关的监督机制更为丰富,在传统的上级行政权力对下级行政权力的监督之外,以信息公开形成社会对行政权利的监督。这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我国监督体制在社会监督抽象化的尴尬局面,使社会监督的得到程序的保障。社会监督比起传统上级的专门监督具有更大的威慑力,因为人民的眼睛永远是最雪亮的。从这个意义上说,行之有效的信息公开,腐败自然失去了滋生的土壤。实践证明,在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总有人为了个人利益或地方利益进行信息封锁,阻止新闻媒体的报道。从近几年的安全事故生产事故到四川汶川大地震,总大量铤而走险的不法分子以身试法,几乎每起特大事故背后,总与腐败相联系。因此,实行信息公开既是民主法治的大潮,又是全世界的潮流。只有一个信息公开的政府,才能有效防止腐败,从而进一步根除腐败,实现国家的稳定和政治的秩序井然。

总之,有效的公开和政治监督要求详细了解行政机关的活动情况,如果不了解掌握在政府手中的记录,公民就难以决定行政机关是否忽略了违法行为。此外,一旦秘密行使行政权利,便很容易造成公共权利的异化,而权利的不当行使必然导致公众的基本权利的被侵犯。再有,披露未公开的‘秘密武器,可服务于公众利益,帮助公民了解他们的行为是否符合社会利益,并在不违背社会利益的基础上最大可能的实现个人利益,而处理好个人、集体和社会三者之间关系,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作用。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制度让行政机关处于全社会的监督之下,不能忽略违法行为,不能滥用国家权利,从而保证了社会的有序性,在形式上能给人们提供安全、自由、平等、效率的满足。在这个意义上,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制度就具有“秩序”这一价值。

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正义价值

法的正义是指在涉及厉害关系的场合,要求平等地对待他人的观念形态,也即我们通常所言:把个人应得的东西还给个人。从实质内容而言,正义体现为平等、公正等具体形态。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有助于实现政府与公民之间沟通与信任,服务和合作,建立在诚实基础上的沟通与信任能够实现双方的服务和合作,体现了双方主体在一定程度上的平等和公正,因而,也就具有了正义这一价值。

人类在解决温饱与生存问题后,开始注重精神生活和社会参与。 公民需要更多的信息来增长自己知识、发展个人能力,离开了信息,个人将难于生存和得到发展。可以说,知情权已是个人生存权与发展权的一部分。但是它只是一种抽象的权利,要真正实现还必须将其具体化。信息公开就是保障公民知情权的重要手段之一。特别是信息迅猛发展的今天,知识资源将扮演日益重要的角色,加上经济全球化的潮流席卷而来,一个以人为本的社会才能有着充分利用知识资源的最大可能性。只有信息公开的民主政府,才能为人们知识、创造力的发挥带来更好的坏境。知情权的内容不仅局限于知道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党的大政方针,还包括政府掌握的一切关系到公民权利和信息、公民个人想了解或者应当让公民个人了解的其他信息。知情权是民主政治发展到今天所产生的一项重要的公民权利,是公民实现和维护自身其他权利和利益的重要条件,而信息公开制度则直接服务和满足于公民知情权的实现。因为暗箱操作是没有任何公平正义可言的。孟德斯鸠讲到“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亘古不变的经验,有权利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停止。”如果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信息公开制度予以保证,权力的行使由于缺乏与公众的互动,结果往往是违背我们的初衷。因此,政务信息的不及时公开,甚至不公开的行为,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一种背离。人类已经进入到了信息文明的时代,不置可否,信息也已经成为对社会必不可少的因素,各个部门、各个群体之间,尤其是政府和普通老百姓之间的信息只有达到充分的流通和交换,才能实现最大的社会利益与发展利益,才能使政府各部门乃至全社会的公平正义之精神得以实现。

当然,法律有各种价值,政府信息公开作为一项法律制度,除了秩序与正义的基本价值外,还有其他价值,而各种价值之间,也难免有一些冲突和抵触,所以,在今后很长时间内,为了很好贯彻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实现其应有的价值,还需要立法者在一定程度上协调、平衡价值之间的矛盾,不断修正现行信息公开制度不完善的地方,逐步构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美好蓝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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