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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自由对司法独立的影响

2009-07-05

法制与社会 2009年3期
关键词:司法独立言论新闻媒体

沈 爽

摘要司法公正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对于司法不公问题的解决,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人士众口一词的指向司法独立。司法独立主要在司法审判中得以实现,影响司法审判的因素很多,从司法活动的性质和职能上看,司法审判活动必须追求结果和程序正义;另外司法活动还受其它法律权益,法律的价值,法律文化,社会道德,公众言论以及它们之间的矛盾和冲突的影响。

关键词言论自由言论监督司法独立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1-164-02

一、司法独立的涵义

当今,不同的国家对于司法独立有不同的理解。结合目前国际社会所普遍认可的标准和现代世界各国的宪法和法律规定,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机关独立于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司法机关行使其职权时,只服从法律,不受任何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对于司法独立,我国《宪法》第126条、《刑事诉讼法》第5条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第4条都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由于政治体制的不同,我国的司法独立具有不同于其他国家的特点:一是我国的司法独立是技术独立而非政治独立。我国实行的是议行合一的制度,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由人大产生并对其负责,接受人大的监督。人民法院只是依据法律的规定行使公开审判权。在审判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同时要受人大的领导和监督。二是我国的司法独立是法院整体独立而非法官独立。在我国,审判机关是作为一个整体独立存在的,对案件的审判大都通过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在审判组织内部实行民主集中制,因此,司法独立不是法官的个人独立。

以上只阐述了司法独立在程序上,以及运行上的保证。从法理角度,司法独立应当包括司法独立于各种利益、权力、人情等非法律因素,如:法律权益,法律的价值,法律文化,社会道德,社会舆论以及它们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关于文化和道德,法律价值,法律文化等对司法独立的影响,最主要的途径就是通过公民的言论自由表达出来的。

二、言论自由的涵义

(一)言论自由的含义

言论自由是指享有得以口头书面或其他形式获取和传递各种信息、思想的权利。它包括三方面的自由:(1)寻求、接受信息的自由;(2)思想和持有主张的自由;(3)以各种方式传递各种信息、思想和主张的自由。言论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自由。这一权利由公民根据自己的利益和意志行事,不受任何人非法干预。

(二)言论自由的界限和内容

目前宪法规定的有关言论自由保障内容大体有两种:一种是较为具体性的保障,一种是较为原则性的保障。具体性的保障通过禁止性规范,较为具体地限制政府对公民表达自由的侵犯,它使政府、司法机关、公民个人能够较明确地划清表达自由保障与限制之间的界线。原则性的保障相对概括、简洁,一般不通过禁止性规范限制政府对公民表达自由的侵犯。我国宪法就是如此,我国《宪法》35条作了如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通过上述内容我们可以引出一个概念——表达自由。我们首先来看一下什么是表达自由。表达自由权是将内在的精神通过外在的行为表现出来的自由权,也称为“外在的精神自由”,具体是指个人将其内在的精神活动的结果或精神生活的方式,以语言、文字、图书、肢体动作或替他人和媒体表达于外,而使他人或社会得以知悉其内心的意念的自由。或者表述为“公民在法律规定或认可下,使用各种媒介或方式表明、现实或公开船体思想、意见、观点、主张、情感或信息、知识等内容而不受他人干涉、约束或惩罚的自主性状态。”因为人的内在精神表达出来会涉及其他人的利益,因此才用法律进行规制和平衡的必要。我们平时所说的精神自由权,实际上就是说表达内心精神的自由权利。但何谓表达?有学者将表达自由也称为广义上的言论自由。但是从我国宪法规定可以看到,言论自由采用的是狭义理解。所以在理解和应用我国宪法中的言论自由概念时应注意其范围,同时也应注意它和广义上言论自由的概念区别,但是我们在进行法学研究时不应当只局限于狭义的言论自由。

三、言论自由和言论监督

(一)言论监督

1.言论监督的含义

言论监督是指以媒体为主要形式、通过观念上有限的影响力量对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特别是国家公职人员的违法、渎职和腐败的行为所进行的揭露、报道、评论和抨击。美国的杰裴逊认为:人民只有用、也有权用表达自由来使源于人民主权的权力不至于异化成人民的对立面。美国宪法修正案也将表达自由列在第一条。表达自由(新闻自由)因其自身的广泛性、公开性、社会性和人类在价值追求上的目的性而成为一种监督力量——当然笔者所要强调的是广义上的言论自由在其他国家受到了应有的重视。有法学家将言论对司法的监督解析为三方面的监督:新闻界对司法的监督(主要借助新闻媒体)、民众对司法的监督(主要借助网络)、政界对司法的监督(主要借助官方媒体)。言论监督是言论的一种影响。这种影响对人的行为具有一种内驱力,而这种内驱力的大小及作用方式取决于个人的道德感。在现代民主社会,具有言论自由和选举权的民众,往往在舆论的驱动下,采取集体的行动,从而形成巨大的外在力量。因此,在现代民主社会,言论被视为一支重要的社会力量,被称为立法、行政、司法之外的“第四权力”,有效地发挥着监督政府的功能。

2.言论监督的特点

(1)公意性。言论监督反映的是社会公众的一种集合性的、具有权威性或影响力的议论和意见,是社会一定数量成员的愿望的体现。公意性是言论监督的前提和基础。

(2)广泛性。言论监督在监督主体、监督客体、监督内容、监督方式等方面都具有广泛的社会性。言论监督的主体,不是某个公民或某个组织,而是一种社会力量的普遍形式;言论监督的客体,在于社会普遍关注的社会事件和社会问题;言论监督的方式包括群议的方法、公开演说的方法、社会讨论的方法、呼吁号召的方法、民意测验的方法、批评揭露的方法、警诫提醒的方法、新闻报道的方法等。

(3)公开性。言论监督本身并没有法律上的约束效力,它的制约力是通过把监督客体和监督内容直接向社会公开,置其于“光天化日”之下,借助社会道义的力量,扶正祛邪而取得的。

(4)评价性。言论监督主要以议论、建议、批评等方式对监督客体作出评价,形成社会压力达到监督效果。其要义在于监察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不当行为,并督促其加以纠正,以防止其侵害公众的民主权利和合法利益。

(5)及时性。言论监督能利用新闻媒体的敏锐、及时的优势,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发挥作用,这是由新闻媒体时效性强的特点所决定的。

(二)言论自由和言论监督的关系

为了防止司法权的异化,除了权力内在结构的分工制约外,最主要的就是公民表达自由尤其表现为公众整体的言论自由,其中新闻、媒体自由在这里所起到的作用尤其值得关注。言论自由和言论监督逻辑上具有内容上的交叉,言论自由是言论监督形成的前提,其自由程度决定言论监督的质量,但它超越法律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又会破坏言论监督的秩序性,所以言论自由在一定的程度上才能起着言论监督的积极作用,而另一方面,言论自由只是言论监督的一种表现形式。当今法治社会中法制趋向就是将言论自由控制在积极的方面,即起到言论监督的作用。

四、言论自由对司法独立的影响

和任何其他权力一样,社会言论的监督也是一把双刃剑。由于社会言论往往具有很强的导向性,这种导向性也就是对事物的评价标准又具有很大的主观性,它可能是正确的,但有时也可能是错误的。

(一)言论自由对司法独立的消极影响

1.言论自由对司法独立实体上的消极影响

社会言论的导向如果是错误的话,这种错误的评价和言论导向难免会对司法独立造成一定的影响,甚至出现“言论审判”的情况。媒体等公众的自由言论对于司法程序的影响力越来越大。最好的例子就是近几年的刘涌案、黄静案、宝马撞人案、高莹莹案等,可以看出报道给司法公正造成的巨大的压力,从而导致了司法系统要求公众——这里主要是媒体对案件审理“闭嘴”。有的新闻媒体的法制报道专业性不强,其中仍然充斥着一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概念,“歹徒”、“恶棍”以及“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等一些不符合“无罪推定”理念的提法,这些报道言论本身以及它们对社会群众的视线和舆论导向、对司法机关所起到的消极作用对诉讼活动会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

2.言论自由对司法独立程序上的消极影响

基于以上论述我们可以看出,公众言论的过度泛滥也会干扰司法程序的进行。尤其是在侦察活动进行中,可能会导致一些本身职业素质和能力不是很高的侦查人员受这些言论的误导,以至最后得出不利于对证人的保护结果。

3.言论自由对当事人的人身权的消极影响

言论自由与当事人尤其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身权的联系越来越引起学界以及社会大众的关注。这里较易受到侵害的人身权包括涉案当事人的隐私权和人格权。即是被宣判有罪乃至剥夺生命也不能因此任意践踏其人格尊严,新闻媒体不能肆意披露他们的隐私,不能再了解他们过去做过什么而对现在的情况进行否定性或消极性评价和舆论导向,公众乃至司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也不能因为社会道德、伦理而违背“无罪推定原则”,在言论上给这些人侮辱性评价、精神上给与压迫,或者司法机关依次作出判决。

4.言论自由也不利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接受改造重返社会

有的公众或者媒体喜欢借助媒体本身的特点和公众的舆论导向进行“媒体审判”,这会干扰正常诉讼活动,一方面公众评价的先行定罪会给法官施加无形的压力,使一些法官在被告人定罪量刑时有所顾虑;另一方面,如果法院最终的判决与主流社会公众评价的“定罪”不一致,无形中会使公众形成一种司法不公的印象,从而对法院的形象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

(二)言论自由对司法独立的积极影响

1.言论自由可以起到维护司法独立的作用

当媒体把法庭上原被告双方的证据、法律上的辩论等内容公开报道后,那些试图干预司法公正、谋求法外利益的各种非法律影响就会受到来自言论的监督和抑制。因此可以说,司法的公开透明也是司法独立与司法公正的最有效、最有力同时也是最经济的保障。所以,司法独立与言论自由以及加强言论监督并不矛盾。

2.在加强言论监督的同时,必须坚决反对“公众言论导向审判”和“媒体审判”

传媒界在进行法治报道以及公众——尤其是由于其职业或社会声誉地位而影响力大的人和在一定规模或范围形成一致评价的群体,行使言论自由权时也当然应当注意法律的界限,不要把言论自由的权力越界运用。针对公众言论对司法过程的影响制定出恰当并有效的法律制度,而较容易约束的是媒体的报道,应完善传播法律制度,只有在完善的法律制度约束下,才能保证司法独立和言论监督的良性平衡。

五、言论自由和司法独立的平衡

(一)建立司法对舆论监督的防御机制

首先,从观念上正确处理司法独立与言论自由的关系。言论自由的限度实际上是社会中居于优势地位的一部分人能够容忍另一部分人表达不同意见的限度(指法律上的限度)。”其次,针对舆论监督的负面影响,司法要建立起有效的防御机制,一方面,制定《藐视法庭法》等相关法律,这不仅仅是调整舆论监督与司法的关系,也是在立法上对防御机制的确立。另一方面,建立起相关的防御措施,尽量消除新闻报道评论对公正审判的消极影响。

(二)建立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的平衡机制

1.进一步完善公开审判制度

在完善这一制度中应注意以下问题:首先,有关法庭规则的规定对新闻媒体限制过严;其次,对一些重大敏感案件的公开审理,司法机关为防止各新闻媒体随意炒作对公众造成误导;再次,对一些众多新闻媒体普遍关注的案件,司法机关不能满足所有新闻媒体的要求时,也极易新闻媒体发生冲突。

2.进一步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

要加强这项工作,应该做到:一是应该允许条件成熟的基层法院也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条件一时不成熟的,在审理重大案件时,亦可设立临时新闻发言人。二是扩大新闻发言人与新闻媒体联系沟通的范围,新闻发言人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日常联系。

3.建立裁判文书公开发布制度

公布的方式:一是对重大典型的案件的裁判文书,在新闻媒体上全文公布;二是对有典型意义的案件,在互联网上公布;三是设立裁判文书查阅室供公众查阅;四是定期出版裁判文书集,向社会公开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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