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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中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研究

2009-07-05未修峰

法制与社会 2009年3期
关键词:证券市场证券权益

未修峰 高 飞

摘要我国中小投资者在诸多方面存在劣势,因此要从制度上完善中小投资者保护制度,使其利益切实得到保护。

关键词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1-160-01

由于中小投资者在信息获取和股东大会投票表决方面处于明显的劣势, 并且自身实力有限 难以实施有效的自我保护,导致我国中小投资者不仅无法得到合理的回报,而且经常连投入的本金也被侵蚀一空 。因此,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已成为当前我国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我国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现状

(一)中小投资者无权参与资产定价

第一,公司为了满足其自我扩张的欲望,往往以高价进行首发、增发或配股,对投资者进行利益盘剥,而广大中小投资者对于各种融资价格的确定却没有任何参与的权利。

第二,股票定价政策导致发行价格虚高,压缩了股价的上升空间。证券监管部门对现行IPO的价格一般在25倍左右的市盈率,甚至出现了像紫金矿业、中煤能源高达43倍的市盈率,明显高于世界其他国家IPO的市盈率。

(二)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权难以实现

由于中国上市公司股权过于集中,大股东很容易根据“一股一票”的原则合法地操纵股东大会,使股东大会从一个民主投票决策的机构演变成为大股东一票否决的场所和合法转移上市公司利益的工具,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无法通过股东大会内部“用手投票”的方式得到保护。

(三)中小投资者知情权受到侵犯

由于大股东同小股东、债权人以及监管机构之间存在较为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为了保障股东有效参加股东大会必需的知情权,对付证券市场上不断出现的欺诈行为,减少市场上利用自身特定优势而形成不公平地位的机会,政府有必要强迫那些利用证券市场进行筹资的人将与自身情况相关的所有信息公之于众,以有效地限制上市公司大股东掠夺小股东的行为。

(四)中小投资者权益被侵犯后的诉讼和赔偿权难以实现

从司法实践来看,我国由于没有相应的诉讼机制和司法程序,缺乏证券民事赔偿机制,对证券违规行为只以行政手段予以解决,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二、完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对于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有四个方面入手:

(一)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

1.有效解决股权分置。解决股权分置问题应以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为出发点。解决股权分置,实现全部流通是中国股市的根本性问题,也是走向成熟市场的路径之一。只有实现同股同权同利,我国股票市场才能实现行政主导向市场主导的历史性转变,公平的投资环境和市场约束才能形成,控股股东与公众投资者的利益才能一致,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才能不至于成为空谈。

2.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尽快为实行独立董事制度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以确保独立董事的独立性。采取有效措施,引进开发高素质的独立董事人才。

3.进一步加强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使其对董事会构成有效的制约。为了保障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在公司治理结构上形成制衡机制,监事会成员应当有适当比例的中小投资者。完善监事会的职权规定,使监事会的职权具体化,具有可操作性。

(二)完善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

1.应提高市场相关主体的信息披露意识和遵守信息披露制度的自觉性。完善我国的证券信息披露制度,必须不断培养和提高有关市场主体的公开意识,使各方能够自觉执行信息披露制度。

2.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一直以来,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充分严重困扰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和投资者权益保护。因此要建立证券公司定期信息披露制度。沪深交易所应对证券公司的违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并且公布其监督、处罚结果,加大其失信成本

(三)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1.制定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法。2007年底,经过两年讨论的《证券投资者保护条例》草案拟定,并进入相关核审阶段,这对完善证券投资者保护法律体系有着重要意义。对中小投资者保护进行专门立法,有利于从根本上培育和增强中小投资者的信心,推动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2.建立中小投资者保险法律制度。证券投资保险法律制度也称证券投资者赔偿制度或投资者赔偿计划,是指为维护证券投资者的利益,保障证券业的安全与稳健经营,在本国的金融体系内部设立证券投资保险机构,规范一定范围的证券公司必须或者自愿向证券投资保险机构投保,当投保机构出现经营危机或破产倒闭时,由证券投资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证券公司处理和向投资人支付保险赔偿金,弥补投资者遭受的现金、股票或其他证券的损失,从而保证证券市场健康运行的一种商业保险制度。

(四)建立和完善中小投资者权益司法救济制度

1.建立证券诉讼机制,保护中小投资者的诉权。国外的法律一般都赋予了投资者广泛的诉权,使他们在权益遭受侵害后能够提起民事诉讼,寻求充分的司法救济。这一点从前文对发达国家和地区投资者权益司法救济机制的介绍中可知。相比之下,我国法律中关于投资者诉权的规定很不完善,不仅欠缺原则性规定,具体规定条文也少,而且缺乏操作性,使投资者在权益遭受侵害后往往面临着法律上的无助。因此,有必要借鉴国外的先进制度加以完善。笔者认为,我国立法上应对投资者的诉讼权利作出原则性的规定,即投资者的知情权、交易权、分配权、参与权、监督权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投资者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相关责任主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使其受损的权益得到恢复与补救。

2.完善证券民事赔偿制度。一个国家证券市场的成熟程度与投资者保护机制的完善程度是紧密相连的。投资者利益保护得越好,证券市场就越是成熟发达,上市公司和证券市场的运作质量和运作效率就越高,风险也就越小。在我国建立、完善和启动民事赔偿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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