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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风险防范法律研究

2009-07-05

法制与社会 2009年3期
关键词:发卡持卡人信用风险

张 进

摘要随着我国信用卡业务的发展,信用卡消费在我国居民生活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位置,但是信用卡作为一项高风险的业务,本身具有诸多风险。本文希望通过分析信用卡的风险及产生的原因、我国信用卡风险现状、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我国信用卡风险防范法律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信用卡透支风险欺诈风险

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1-151-02

自1952年美国加州富兰克林国民银行首次发行银行信用卡并把信用卡纳入了银行体系之后,信用卡在世界各国取得了飞速的发展,目前,信用卡业务已成为西方发达国家银行的重要业务。我国的信用卡业务起步较晚,1985年中国银行珠海分行推出了我国内地第一张信用卡——珠江信用卡,之后我国的信用卡业务逐渐开始发展。随着中国开放个人消费信贷业务,中国的信用卡业务取得快速发展。VISA国际组织的调研报告表明:中国已成为全球信用卡发展潜在最大的市场。

信用卡是一项高风险的业务,自其产生以来,风险就一直困扰着发卡机构,随着我国信用卡业务的迅速扩大,信用卡风险也越来越突出,但我国还没有相应的法律对信用卡风险防范做出规定,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对信用卡风险防范法律问题的研究。

一、信用卡风险分析

信用卡集消费、转账、储蓄和信贷等功能于一体,与传统的金融业务相比,属于一种高投入、高风险、高收入的新型业务,因此随着信用卡业务的发展,在其运营过程中必然会存在风险。所谓的信用卡风险是指发卡机构、取现网点、特约商户和持卡人在发卡、受理信用卡及使用信用卡等环节上出现非正常情况,以致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能性。

相对于商业银行传统业务产品风险来说,信用卡主要有以下风险:

(一)透支风险

信用卡不同于其他银行卡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信用卡可以透支,信用卡透支实际上是发卡机构的一种放贷,透支风险实质上是一种信用风险。透支分为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善意透支是指持卡人按照章程规定限额透支或者透支以后按期归还的行为,而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利用信用卡可以透支的特点套取或侵占发卡机构的资金,超过其偿还能力用卡,并经催收后仍拒绝还款的行为。恶意透支是一种最常见的信用卡业务风险,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因此恶意透支是银行风险防范的重点。

(二)欺诈风险

发卡机构可能因持卡人的欺诈而产生风险,其主要包括虚假申请和欺诈交易。(1)虚假申请是指欺诈者提供虚假资料,包括虚假身份证明、财力证明和职业证明,以骗取发卡机构的信任从而获得信用卡。(2)欺诈交易主要表现为:持卡人和商户勾结虚构交易或者利用商户审核不严的管理漏洞,虚构签名,逃避透支还款责任;持卡人利用发卡机构的挂失条款或者挂失时间差,采取虚假挂失方式骗取发卡机构资金;不法分子利用盗窃、拾得或其他方式取得信用卡后,冒用持卡人进行欺诈性消费或取现。

(三)套现风险

信用卡套现是目前信用卡业务中越来越常见的一种现象。信用卡套现是指持卡人与不良商户串通一气,利用虚假交易及银行透支资金的免息期限,违反与发卡机构的约定,通过不正当手续套取现金的行为。豎信用卡套现行为本身只是违反了持卡人与银行之间的约定,规避了支付银行利息的义务,如果持卡人没有拒不还款、恶意透支的行为,我国法律对这种信用卡套现行为还难以约束。

(四)操作风险

信用卡业务是一项电子化业务,需要业务人员进行种种操作,稍有不慎就会带来巨大的风险。首先是特约商户操作不当风险,主要表现为收银员没有按照操作规定核对身份证及预留签名等,导致信用失控;其次是银行工作人员工作操作不当的风险,如发卡机构员工越权进行信用卡的审批,违规发放信用卡,或者给予不恰当的信用额度等;第三是作案风险,主要存在于银行内部,指有关业务人员利用职权在内部作案,或同社会上不法分子勾结共同作案。

(五)设备故障风险(ATM非正常交易)

ATM非正常交易是指ATM在交易过程中发生故障导致交易结果不正常而使一方或双方当事人遭受非正常的经济损失。ATM机器故障导致的交易不安全对发卡机构来说是非常严重的业务事故,如果这些纠纷不能得到妥善解决,就会大大损害发卡机构的信誉,削弱客户对电子交易安全的信赖,严重阻碍信用卡业务的发展。因此从法律角度出发分清机器设备故障导致交易不正常情况下,发卡机构与持卡人的风险责任很有必要。

二、信用卡风险产生的原因分析

信用卡风险的产生主要是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银行与申请人(持卡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信用卡业务产生风险的根本原因在于信用卡发卡银行与申请人(持卡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信用卡持卡人对自身经济状况和资信水平比信用卡发卡银行了解更为详细,因此在信用卡业务中,持卡人处于信息优势地位,发卡银行处于信息劣势地位,银行难以对持卡人的财产、收入、还款意愿等资信情况作出正确判断。

(二)持卡人的信用状况具有不确定性

持卡人信用状况的变化会引起信用卡风险的产生。首先,持卡人的行为具有不确定。一个本来行为规范的持卡人也可能会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而成为恶意透支者。其次,持卡人的财产状况具有不确定性。宏观经济不景气、持卡人所在行业衰退或单位效益下滑、个人财产损失或贬值甚至持卡人身体状况欠佳都会对持卡人预期收入产生不利影响。持卡人信用状况的无法预计性也导致了信用卡风险的产生。

(三)不法分子的欺诈

信用卡欺诈已成为发卡行风险防范和控制的重点。不法分子利用盗窃、拾得或其他方式取得信用卡后,冒用持卡人进行欺诈性消费或取现,或者以虚假身份骗领信用卡后大量使用,这些都造成了银行或合法持卡人的资金损失,导致信用卡风险的产生。

(四)发卡机构业务管理不完善

信用卡业务科技含量高、设计面广,同时具有较高的风险性,这对发卡机构的要求很高,如果发卡机构从业人员业务素质不高,对申请人资信调查和审批过程掌握不严,就会导致信用失控,造成风险发生。发卡机构业务操作不规范,缺乏有效的内控机制,风险控制技术落后都极易造成信用卡风险的发生。

三、我国信用卡风险现状及风险防范法律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信用卡风险现状

由于我国的银行卡以借记卡为主,信用卡规模较小,并且主要依靠密码进行身份认证,同时犯罪分子的技术水平还有限,因此不论是信用风险还是欺诈风险,我国的风险总量相对其他发达国家来说还是较小的。但是随着近几年来我国信用卡业务的高速增长,信用卡业务向中低端客户的延伸及完全无担保抵押信用卡业务的发展,银行的信用风险总额将逐渐增大,信用风险越来越大,欺诈风险逐步增加。

我国目前尚未建立一套完整的个人征信体系,没有专门的个人信用评估机构,无法对申请人的资信状况作出准确的评估,而各大商业银行为了争夺信用卡市场,在信用卡发行方面审查不严,使本来就存在较高风险性的信用卡业务的风险更大。银行的风险管理经验、技术欠缺,缺乏畅通的风险信息共享机制。信用卡欺诈现象越来越多,种类越来越复杂,如信用卡欺诈案件的作案技巧及技术含量大大提高;信用卡欺诈犯罪集团化;不良商户与持卡人合作进行信用卡欺诈;信用卡操作风险增加;ATM非正常交易风险逐渐开始出现等。

(二)我国信用卡风险防范法律存在的问题

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信用卡风险管理仍处于尝试阶段,国内银行始终不断探索信用卡的发展,不断改进技术,吸收借鉴国外先进技术,努力提高我国的信用卡风险防范能力,但我国信用卡风险防范的立法极度欠缺。在涉及信用卡某些方面的具体问题的时候,可以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刑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的原则性规定,对于信用卡的专门立法,只有中国人民银行1993年颁布《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该办法虽然对信用卡业务的一般规则作出了规定,但是其立法层级较低,作为政府规章,其具有明显的行政管理色彩,有些条文甚至带有行业保护的烙印,使发卡行单方制定该格式合同时常凭其强势地位迫使持卡人接受不公平条款。

我国信用卡风险防范在法律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有:(1)没有信用卡专门法,没有关于信用卡风险防范的法律规定;(2)对许多信用卡问题没有做出规定,如持卡人与特约商户的准入条件、特约商户的权利义务、商户与持卡人串通的套现行为、ATM非正常交易情况下发卡机构及持卡人的风险承担等;(3)现有法律对于信用卡问题的规定存在不足,不能满足实践的需要,如新型信用卡犯罪不断出现,犯罪手段不断更新,而相应的刑事立法的落后导致有关机关在打击信用卡犯罪方面处于被动地位

四、完善我国信用卡风险防范法律制度的建议

我国目前的法律在信用卡风险防范方面存在许多问题,要使得信用卡业务持续、健康地发展下去,就必须完善我国的相关法律制度。

(一)建立信用卡信用风险防范法律体系

信用风险是信用卡最主要的风险,要防范信用卡风险就必须对信用风险作出较好的防范。为了防范信用卡风险,美国建立了完备的信用卡信用风险防范法律制度。在美国,有关信用卡信用风险防范的法律就有《公平信用报告法》、《平等信用机会法》、《公平信用结帐法》、《信贷诚实法》、《信用卡发行法》、《公平信用和贷记卡公开法》、《消费信用保护法》等,这些不同时期颁布的法律法规对信用卡信用风险的防范都产生了重要作用。我国目前并没有专门的法律对信用卡的信用风险进行防范,为了更好地防范信用风险,我国应建立信用卡信用风险防范法律体系,对信用卡信用风险的认定、信用风险防范措施、责任承担及风险监管作出规定。

(二)完善信用卡担保法律制度

信用卡担保制度是发卡行防范风险、控制风险、减少风险发生、确保资金安全,从而担保信用卡业务正常发展的重要措施之一。豓目前我国各大商业银行为了争夺信用卡市场,在发卡时对申请人的资信审查不严,在我国尚未建立个人信用制度的情况下,发卡银行面临的风险无疑是巨大的,因此应完善我国的信用卡担保法律制度,通过对申请人、担保人的职业、社会地位、收入情况进行认真调查,灵活制定担保条件。同时完善担保公司参与银行信用卡业务的法律制度,将原先银行对申请人的审查义务部分被转移到担保公司,担保公司由于自身业务的特点,其在资信审查和追偿方面具有专业性,较之银行效率较高,与银行相比,其更能避免风险的发生。

(三)建立个人信用制度

在开展信用卡业务过程中,如何简便而又准确地掌握持卡人的资信情况,是防范信用卡透支风险的关键。目前我国并未建立个人信用体系,银行在发卡时对申请人的资信情况并不十分了解,这导致了透支风险的增加,我国应逐步建立个人信用体系。

(四)提高信用卡的立法层级,制定专门的信用卡法

随着信用卡的普及,实践中出现的有关信用卡的各种问题纷纷出现,对于许多问题,如特约商户的权利义务、信用卡套现问题、ATM非正常交易情况下的风险分担等,法律并没有做出规定作出规定,因此我们应制定专门的信用卡法,明确界定信用卡业务所涉各方的权利义务,通过法律加强对持卡人的信用控制、对发卡银行内部风险的控制,对特约商户操作不当的风险控制,减少信用卡风险。

(五)修改、完善有关法律在信用卡方面的规定

我国的有关法律中也有关于信用卡方面的规定,如《刑法》、《合同法》等,但随着信用卡的发展,这些法律的规定已经不能很好地解决实践中的问题,如随着信用卡犯罪手段的不断更新,有的信用卡犯罪在刑法中没有规定,不能被定罪处罚,因此,要防范信用卡风险,在制定信用卡专门法的同时,应不断完善有关法律对信用卡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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