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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与投资有关的贸易措施”

2009-07-05张更豪

法制与社会 2009年3期
关键词:贸易出口措施

张更豪

摘要在经济一体化的今天,贸易、投资、金融等多种经济要素间的关系从未如此的紧密过。“与投资有关的贸易措施”实际上可看作是WTO多边贸易体制下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TRIMs)的反对命题。制定或采取何种贸易措施以达到东道国吸引外资,或对外资进行政策上规制,已为各国越来越重视。本文从贸易与投资的关系入手,对“与投资有关的贸易措施”做了简要的探讨和分析。

关键词与投资有关的贸易措施IRTMsTRIMs

中图分类号:F11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1-147-02

1999年联合国贸易发展委员会在其国际投资协议系列问题会议上对“与投资有关的贸易措施”(Investment-related Trade Measure,下称IRTMs)做了卓有成效的研究并最终形成报告。该报告可谓是至今为止有关IRTMs最权威的研究成果,从中可以看出国际社会自WTO关于“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达成后又一个从贸易和投资二者关系的角度出发,探讨贸易措施对国际投资影响的重要文件。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互相间的关系和

影响从未如此密切地为世人所关注。

一、“与投资有关的贸易措施”的概述

当今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趋势已使得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本文主要指直接投资)这两种经济关系呈现相互融合、相互补充、相互影响的状态。资本的趋利本性自然使得投资行为对国际贸易在生产、销售、运输等各环节的资源优化配置产生巨大影响。同样,由于国际直接投资强调对企业实体的控制、经营、生产等方面的行为,一国的贸易政策与措施对投资的效果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一个简单的例子便是企业在反规避中会于东道国投资设厂以增加其“当地成分”。豍针对这种局面,借助WTO如火如荼开展各项国际贸易议题的机会,TRIMs协议的达成可看作是国际社会对影响贸易的投资措施问题的重视与初步解决,但对于相反面即影响投资的贸易措施却相比进展缓慢。就投资问题要达成国际社会普遍同意似乎更加困难,MAI的失败暴露出发达国家之间以及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存在着一系列矛盾。豎倘若将其与国际贸易问题相结合似乎更能吸引各国兴趣,引起广泛讨论。同时,现在各国也相继认识到,投资措施与贸易措施间的关系犹如硬币的两面,任何欲割裂二者而单独制定各自政策的企图对本国的经济发展都是无所裨益的。在这种背景下,研究IRTMs显得十分必要。

贸发会的报告对IRTMs做了如下定义:是指那些影响外国直接投资的数量、部门构成以及地理分布的、较为一般性的贸易政策措施。这一个概念的提出,表明从传统的以贸易为中心的观念转向更多地承认投资政策对决定国际经济关系包括有关贸易流动的重要性。有关投资的贸易措施是一类涵盖各种对外国直接投资流动产生重大影响的贸易政策工具,是东道国政府为实现自身投资政策的目的而采取的一系列贸易导向措施。报告对这些措施作了市场准入限制、市场准入发展优惠、出口鼓励措施、出口限制措施四类的分类,并对目前各种贸易措施对投资的影响分别划归到这四类中,下文将选取部分代表性措施进行详述。

二、“与投资有关的贸易措施”的简析及对投资的影响

(一)市场准入限制措施

从上表中可看出,影响投资的贸易措施较多集中于对市场准入的限制方面。一国政府为吸引国际投资和进行国际贸易并作为其向海外投资的互惠对等条件,须向外国开放本国的商品、资本市场,是为市场准入。在WTO的诸贸易协定中,十分强调市场准入,其表现是给予外国出口方以国民待遇条件,并且也严格控制“两反一保”等限制外国商品进入本国市场措施的实施。然而在阻碍国际贸易、限制市场准入的同时,也对与贸易相关的投资流向产生较大影响,改变了企业的投资决策。

1.关税与进口数量限制:关税是一国对进出口其关境的商品所课征的税种,是一国经济贸易主权的体现。关税的提高首先直接影响商品本身的价格,间接导致该商品于市场上占有份额。进口国往往以此间接限制国外产品的输入,培养本国同类产品获可替代产品的市场份额。而进口数量限制则更直接以配额或许可证等行政措施对进口产品的准入作了限制。这两种贸易措施最为常用,却也在WTO框架中最被限制,WTO要求各成员方既要普遍降低关税又要取消一般数量限制,不得阻碍贸易的市场化流转。豏但在投资领域,由于关税和数量限制对本国企业的倾斜保护,从而导致外国企业产品竞争力下降,直接影响投资趋向。为规避较高的进口关税和严格的数量限制,企业会选择直接在东道国投资设厂,以此重新补偿原先因贸易而损失的市场份额,这也即进口替代型的直接投资。

就我国的投资政策而言,正经历从传统的吸引初级产品制造加工的投资到全面引进技术、管理和人力资本等诸方面的深层次投资吸引战略的转变。为此可制定相关政策,对欲大力发展的高技术附加值产业可在WTO框架内采关税和数量限制措施,将企业资本优势从国际贸易的方式转移到直接投资方式上。日本当年为规避欧盟高关税准入其市场,就在欧洲投资建立子公司的案例值得借鉴。通过贸易措施的替代效应(最先由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的著名经济学家Robert Mundell所揭示)将进一步吸引投资到来,再将其与东道国的投资政策结合,比如要求建立合资企业等,势必为提升发展中国家的技术水平带来巨大好处。

2.非关税措施(包括反倾销规则、原产地规则和国家相关标准等):非关税措施是WTO花大量篇幅所关注的。同样由于关税措施的式微,非关税措施为各成员方所常用。反倾销是对出口方低价倾销,排挤进口国相关产品市场竞争的行为并由此给进口国相关产业造成损害的贸易救济措施。但反倾销措施也越来越被诟病为进口国保护本国产业的“贸易保护措施”,从而在反倾销的规则制度上体现了一定的对进口方的歧视对待。为规避倾销处罚,使得外国投资者尽可能于东道国反倾销保护的市场内直接投资设厂。因此,贸发会报告声称适用反倾销规则这种与投资有关的贸易措施的影响的重要性可能越来越大,从上世纪九十年代起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开始扩大反倾销规则的使用。豐同时,由于经过了生产资料的全球化配置,使得不少发达国家企业在劳动力或原材料价格便宜的国家投资设厂。当这些企业与其母国进行商品贸易之时,母国严格限制准入的反倾销规则又不啻是一个障碍,阻碍了本国向低成本国家投资的积极性。

(二)市场准入发展优惠措施

除了以上较多的限制市场准入的措施外,实践中各国也给予他方一定的准入优惠措施,以鼓励对本国的贸易往来。在实际效果中,这类贸易措施对直接投资的影响也十分明显,贸发会在报告中称:各国清楚地认识和承认这种影响,并在全球范围内使用这些贸易措施。这些贸易优惠通常用来吸引向受惠的发展中国家进行出口导向型的直接投资。

普遍优惠制(即普惠制,GSP)是其中较为典型的制度,是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普遍的、非互惠的关税优惠措施,并且往往在最惠国待遇基础上更为优待。为使发达国家和其他成员方的企业同样能享受这种优惠制,GSP将直接成为发展中东道国吸引外资的一大优势。与当初为缩小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产品的市场竞争差距而制定普惠制的初衷不同,现今发展中国家已充分挖掘该制度的潜能,将其作为招商引资的工具。可见普惠制已超出原先在贸易领域的作用,而影响到国际投资领域。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享受着广泛的普惠制待遇,因此把握好其给予的优惠条件,可作为我国吸引外国投资的一大优势落实到外资政策上。

(三)出口鼓励措施

这类措施着眼于鼓励或促进本国的出口,但实际上同样对投资的流向起到了影响。此处以一国给予出口融资便利为例,该类措施给予买方信贷或卖方信贷以便利贸易融资,鼓励并促进商品出口。出口国对其出口企业提供融资便利无疑将吸引外国投资者为享受这一便利而在东道国设立出口贸易型企业。由于各国提供优惠利息或还款条件的贷款鼓励出口以竞争其出口销售,使得受政府支持的信贷数量、规模不断上升,进一步扩大出口企业的生产、出口数量,如此放大了投资者投资东道国的效益,促使进一步吸引出口导向型的直接投资。但同时,这种融资支持在实践中也造成一定的不公平竞争。经合组织(OECD)成员国注意到出口融资竞争导致了市场严重扭曲,并批准了“政府出口信贷支持指南协定”。该协定涉及利率、现金支付、偿还期限、优惠融资标准以及最近出现的国家和主权风险最低保险金等,豒目的在于防止出口信贷给予出口方以优惠融资条件的补贴而非产品价格上的补贴。贸发会的报告同时也指出协议虽然对发展中国家出口信贷条件的有所限制,但这种限制所造成的结果还并不确定,对在发展中国家的外国直接投资没有多大影响。豓因此,在目前出口信贷的国际立法对发展中国家贸易、投资影响还不大的情况下,我国在出口信贷方面应进一步完善法规制定和实践操作,可成立国家主导的专门出口信贷公司为出口企业提供融资。同时,也有必要结合一定的产品出口的相关指导目录以提供不同优惠条件的信贷措施以体现我国的出口和投资的产业鼓励政策。

(四)出口限制措施

出于一定的国际政治、经济等因素的总体考量或为了履行其国际法上的相关义务,一国有时也会制定限制本国出口的贸易措施。比之其它三类措施,这类出口限制措施本身较少被运用,在涉及投资方面的措施中,贸发会也仅在此举出了出口控制措施。

出口限制措施除了直接限制出口贸易之外,同样会对企业投资产生重大影响,特别是会改变其出口导向型企业的投资流向。为规避本国的出口限制措施,无疑将迫使企业积极走出去,寻找优惠的贸易与投资环境。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可视为政府出于对本国经济结构优化的考虑,鼓励附加值不高的加工制造产业向低成本地区转移以增加企业利润、激励本国企业投资新兴市场,同时又集中资源大力发展本国高附加值产业的投资战略。2005年WTO《纺织品与服装协议》的失效,使全球纺织品进口配额制度被取消。为防止我国纺织品出口激增,导致贸易战的爆发,也为摆脱由别国的特别保障措施所带来的被动,我国也酝酿出台相关的自我限制措施。当然,要实现纺织品的有序出口短期内并不容易实现,但可以想见这些措施对企业为规避限制,于国外投资设厂进行纺织品生产的投资决策无疑具有重大的促进作用。

三、对“与投资有关的贸易措施”的整体评价

以上对IRTMs的各类代表性措施及其对国际投资的影响作了一个简要介绍。首先,投资与贸易之间紧密地关系令人印象深刻。这是对当今经济一体化特点的集中反映。目前学术界对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之间具有交叉替代、相互补充、相互融合的关系采公认的态度。豔在这一认知基础上,各国在制定其经济发展政策时无不注意将投资措施与贸易措施相结合并综合考虑二者对经济发展的影响。由于投资和贸易的这种互动影响,给政策制定者平添了一层复杂性。在制定贸易政策时若忽视对外国直接投资流向的影响,就可能产生不能预见的、反生产性的结果,最终可能反作用于国际贸易本身,扭曲长期贸易流向。豖因此,贸易措施在制定时要考虑对投资影响的预见性,也要体现并服务于本国的外资政策。这一制定过程本身也是互动性的。

其次,基于两个主题的复杂关系,欲对IRTMs作出一个整体评价也是困难的。WTO通过TRIMs的制定从投资角度对贸易的探讨作了尝试。但是我们却不应对TRIMs就投资的规制有广泛的期许,特别是经历了美加投资审查法案争端案(FIRA)后,西方不少学者认为GATT的贸易规则对投资的调整显得过于谨慎与有限。豗那么作为相反面的IRTMs措施,目前的现状更不能令人满意。国际上目前未有针对IRTMs的国际法规,一般多体现于各国的国内贸易法、投资法规范中且多从协调贸易本身的关系出发。豘实际上通过上文简析可见贸易措施对投资的流向和流量规模都有重大的影响。而多边的MAI始终未能得到各方的共识,可见国际投资问题的分歧性更大。但借助各国目前对国际贸易较一致的诉求,或许可以从贸易入手改变多边投资协定陷入窘境的局面。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从促进国际贸易的角度来弥合投资领域的分歧,这一做法的前景似乎更为光明。

我国入世后为符合WTO原则,对外资法作了大量的修改,一大后果就是在投资领域将越来越多直接面对外资的竞争,当然这也便利我国企业的对外投资。无论如何,加强对投资与贸易间连环效应的认识与研究是我国在综合制定经济发展政策的重中之重。可以想见在未来经济全球化、一体化的进程中,协调贸易与投资的发展,加强两种措施的互动作用服务本国经济发展将为各国所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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