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法独立责任的具体形态
2009-07-05王宇王茜
王 宇 王 茜
摘 要:对经济法责任的研究,特别是对经济法独立责任的具体形态的研究,有利于经济法理论提高自身的自足性和系统化,有利于解决经济法法制实践中的可诉性和责任承担形式问题,也便于对经济利益的保护。
关键词:经济法;独立责任;构建
中图分类号:D91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9)22025102お
经济法是社会本位法,自其产生之日起就以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为根本价值取向。从现在日益增长的经济事态来看,人们对于个人利益、集体利益、国家利益的保护意识也越来越强烈,但是具体如何保护,很多人却不知如何操作。法律制度要实现其在社会中维持秩序的功能,不能没有可强制实施的惩罚手段,即法律责任。经济法的研究不能回避经济法责任的问题。对经济法责任的研究,特别是对经济法独立责任的具体形态的研究,有利于经济法理论提高自身的自足性和系统化,有利于解决经济法法制实践中的可诉性和责任承担形式问题,也便于对经济利益的保护。
1 经济法责任具体形态的基础限定
对于经济法责任的定义,很多学者都认同:经济法责任或称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经济法上的责任,是经济法主体因实施了违反经济法规定的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也有学者从法理学的角度出发,指出法律责任是法律主体基于其违反法律义务而产生的第二义务。而哈特和凯尔森则指出,法律责任应该定义为“惩罚”或者“制裁”。
这些定义在揭示经济法责任的本质方面,都有其合理性和实用性。但是经济法责任的定义应该要明确:经济法责任不同于经济法义务,经济法责任和经济法义务在性质、对应关系、范围和法律约束力等方面多有不同;经济法责任也不同于经济法制裁,特别是在发生基础上大不相同。经济法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侵害经济法权利、违反经济法义务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
所谓经济法独立责任的具体形态,也指经济法责任的种类,是指经济法责任的外在表现,或者说,它是落实经济法责任的具体方式。如果进一步从经济法责任的定义出发,经济法责任的具体形态就是经济法主体侵害经济法权利、违反经济法义务所承担的具体的法律后果的形式。
2 经济法责任的三种形态
2.1 “借用说”
“借用说”强调,经济法上的法律责任形态只是借用传统的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形态,经济法责任并不独立存在,经济法责任的具体形态也只是传统法律责任形式的重现;
2.2 “综合责任说”
“综合责任说”认为,经济法责任只是传统的三大责任的综合施用,经济法的责任由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或经济责任)、刑事责任构成,经济法责任的具体形态即是传统法律责任形态的综合;
2.3 “独立形态说”
“独立形态说”指出,经济法责任和传统法律责任之间虽然具有渊源性联系,但是经济法责任及其具体形态有符合经济法部门体系要求的独特内涵,和传统法律责任之间存在质的差异,经济法责任的具体形态具有独立性。
3 经济法独立形态的论述
3.1 对“借用说”和“综合责任说”的评价
“借用说”和“综合责任说”都认为,经济法责任不存在独立的法律责任形态。但他们在论证经济法责任的具体形态时都存在着瑕疵:
两者都只认识到经济法责任和传统法律责任的具体责任形式的外在相似性,认为经济法责任只是套用他法责任的形态,却忽略了经济法责任和传统法律责任之间的差异性和区别。实际上,经济法责任是经济法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是经济法的重要制度,相对独立于经济法以外的法律部门体系,它在背景依赖、价值取向、产生依据、产生过程以及实现路径等方面都与传统法律责任存在着不同:
(1)背景依赖不同。当代世界各国几乎都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并通过市场来配置资源,实现经济增长目标。但各类经济问题也日益突出,其中最引人瞩目的,就是市场失灵问题。市场失灵问题的出现,不仅是市场自己所无法有效解决的,也是传统法律制度无法有效解决的。这时经济法应遇而生了,新的法律调整机制主要就是经济法责任。可见,经济法责任的产生基础有别于其他法律部门责任。
(2)价值取向不同。“经济法就其价值取向而言,就是国民经济发展法,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平衡法,国家经济法、安全法。”这种以国家和社会利益为本位的价值取向,既不同于传统法律部门中的个人利益补偿的价值取向,也不同于惩罚犯罪、恢复社会正义的价值取向,是一种新的、现代的价值取向。
(3)产生依据不同。经济法责任产生的直接依据是经济违法行为,经济违法行为是指调制主体和调制受体违反经济法义务,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民事责任产生的直接依据在于违反民事法律规义务,依民事法律应当承当的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产生的直接依据则是行政主体违法行政法义务、依法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4)产生的过程不同。经济法责任产生于调制主体进行调制行为和调制受体进行对策行为的过程中,这些过程离不开国家的调控和指导;民事责任产生于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进行财产、人身行为的过程中,以意思自治为基本;刑事法律责任则即可能产生在国家调控的过程中,也可能产生于非国家干预的过程,其标准在于过程中是否有严重侵害国家、社会、个人利益,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5)实现路径不同。经济法责任有其独特的实现路径,其中最主要的实现路径就是经济诉讼。“从性质上说,经济诉讼应属于'民众诉讼'或者'公益诉讼'的范畴,因为它的终极目标和任务是维护国家经济利益和和社会经济秩序”,相对其他法律责任,经济法责任有其独立性。
3.2 两者的论证都违反了系统论的规定
“借用说”和“综合责任说”都是通过论证经济法责任所适用的法律责任形态都是传统法律责任的内容,进而证明经济法责任只是传统责任的借用或者综合。但是,传统法律责任的形态,在不同的责任子系统中,具有新的内涵、形式、性质。正如,同一把刀如果用来杀人,就是凶器,如果用来作手术,那它就是救人的医用手术刀。
3.3 对“独立形态说”的评价
“独立形态说”正确的指出这些责任形式各自隶属于不同的责任体系,在性质上是不同的。因此,“独立形态说”不仅认识到了经济法责任和经济法责任具体形态的相对独立性,而且符合系统论的规定,结合前文论述,本文采“独立形态说”。
综上所述,经济法责任的具体形态虽然在外在表现上和和传统法律责任相似甚至相同,但是经济法责任的具体形态和传统法律责任在内涵和本质上是相区别的,具有独立性。
4 经济法独立责任的具体形态的构建方式
4.1 进行制度创新
这种方式是根据经济法的发展需要,结合经济法的理论要求和现实生活的需要,进行制度创新,发展出和传统法律责任完全不同的具体责任形态。这种方式属于创新,需要理论上的创新和突破为支持,需要实践中的改革来行进,一般难度较大,成本较高,但是一旦完成,不仅可以为经济法责任具体形态的独立性提供理论上的支持,更在现实客观层面上证明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和经济法的独立性。如银行同业协会发布公告,对长期欠债不还的客户予以制裁,降低对其信用能力的评价,这种信用减等的责任形式的建立就是通过制度创新来实现的。
4.2 改造传统责任
在采取第一种方式难以实现或者虽然可以实现但是所需成本过大的领域,可以在对传统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进行扬弃和改造的基础上,从中借鉴一些可能用于经济法的责任形式。但是需要特别注意,这种方式应该严格遵循经济法的体系要求,扬弃之后,传统的责任手段在冠名、内涵、精神和理念等方面应该尽可能与经济法相和谐。而且这些改造过的责任形式与传统的法律责任已经分处两个不同的系统,在内涵和本质上是存在区别的。如惩罚性赔偿责任就是吸收传统的民事赔偿责任的合理成分,结合经济法体系的社会性要求,在补偿社会成本和国家利益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并且区别与传统的民事赔偿。
因此,经济法的独立责任的具体形态,一方面来自于对传统法律责任的具体形态的改造,另一方面更来自于自身体系的创新。
5 经济法独立责任的具体形态的类型化
经济法责任独立区别于传统法律责任,并能通过不同的方式建立经济法责任的不同形态,但是现实中经济法违法行为具有多样性,损害后果也是五花八门,经济法责任的形式也因此具有多样性,经济法独立责任的具体形态有多少,也难有定论。在这一方面,许多学界前辈已经进行勇敢的探索,并取得一系列成果。有的学者从经济法责任的内容出发,认为经济法责任的具体形态主要包括财产和其他经济利益方面的责任、经济行为方面责任、经济信誉方面的责任和经济管理行为方面的责任等。有的学者则从经济法责任的含义出发,结合经济法的综合性把经济法责任的具体形态概括为角色责任、能力责任、公共责任、财产责任、组织责任和道德责任等。
在汲取前辈研究成果的营养的基础上,本文认为:经济法独立责任的核心在于对社会关系进行第二次调整,经济法责任的落脚点也就在于法律责任调整的社会关系。社会关心是人和人之间的关系,其中心在于主体。因此,要分析经济法责任的具体形态,应该以主体为基础。又因为在社会关系中,主体是由行为、财产、能力、信誉、人身五种因素构成的。因此,根据“社会关系主体构成因素”标准,本文认为经济法独立责任的具体形态有:
5.1 经济法行为责任
经济法行为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违反经济法义务而要承担的经济行为上的责任。对于行为来说,责任的形式主要在于行为模式的改变,因此根据行为模式的不同,可以把行为责任概括为三种形式:一是经济行为的履行,主要是指经济法主体违反经济法义务而不履行应为的行为而给国家、社会、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失时,应该以自己的实际履行来承担责任,典型形式是“实际履行”;二是经济行为的禁止,主要是指经济法主体的行为违反义务而造成损害,法律禁止其违法行为,防止损害扩大的责任形态,典型表现形式是“禁止令”;三是经济行为的否定,主要是指经济法主体违法行为具有一定普遍性、持续性,而改变或者撤消原经济行为的形态,主要形式是“改变或者撤消调制主体经济违法行为”。
5.2 经济法财产责任
经济法财产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违反经济法义务,给其他主体的利益造成损害,而承担以自己的财产和其他经济利益给受害者赔偿的形式。对于财产来说,责任的形式会因为主体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负担,因此根据主体的不同,财产责任包括:一是调制主体决策失误的赔偿责任,是指调制主体因其经济决策的失误而由主体及其责任人员承担的财产责任;二是调制受体的赔偿责任,包括“罚金”、“补偿性赔偿”、“惩罚性赔偿”三种典型形式。
5.3 经济法能力责任
经济法能力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因为严重违反经济法义务而承担的失去或者减损经济法主体资格的责任形式。对于能力来说,责任的具体形式因主体而异,因此根据主体的不同,能力责任包括:一是调制受体的能力责任,典型形式是“吊销、没收营业执照”;二是调制主体的能力责任,典型形式是“引咎辞职”。
5.4 经济法信誉责任
经济法信誉责任是指调制受体由于其违反经济法义务而承担的信用、名誉减等的责任形式。这一类型的责任形式的承担主体主要是经济法主体中的市场主体。因为,从某种意义上说,市场经济就是一种信用经济,因此,如果对市场主体进行信用减等,就是一种惩罚,是一种责任形式。经济信誉责任的典型形态是“专业不名誉责任和制裁”。
5.5 经济法人身责任
经济法人身责任只指经济法主体因其严重的经济违法行为而承担的人身上的限制或者生命的剥夺。这类责任主要是对原有的刑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进行改造的形式引入到经济法责任中的,针对的主要是严重侵害社会公共益,严重扰乱经济秩序的行为,典型形式是“人身自由的限制”和“生命的剥夺”。
6 结论
综上所述,经济法独立责任的具体形态是经济法主体侵害经济法权利、违反经济法义务所承担的具体的法律后果的形式。虽然经济法责任具体形态在外在表现上和和传统法律责任相似甚至相同,但是在内涵和本质上和传统法律责任是相区别的,具有独立性。经济法责任的具体形态的构建可以通过改造传统和制度创新两种方式。经济法责任具体形态可以类型化为经济法行为责任、财产责任、能力责任、信誉责任和人身责任。
作者简介:
杨状(1984-),男,江苏淮安人,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2007级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