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论我国职工持股信托需求

2009-07-05李智健

现代商贸工业 2009年22期

李智健

摘 要:职工持股制度不仅可以使职工在劳动所得之外获得一份资本收益,提高福利待遇,分享到公司的经营成果和资本增值,更可以改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资产运营效率。但职工持股计划在实践中还存在诸多障碍,分析了职工持股和信托模式的相容性,以及职工持股计划实践中的信托需求,借助信托模式有助于理顺法律关系,解决各种困难,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职工持股;非信托实践;信托需求

中图分类号:F249.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9)22024801お

1 职工持股制度概述

职工持股制度起源于美国,是一种由职工持有公司股份、参与公司治理、分享公司利润的一种制度安排。职工持股制度的理论基础是美国律师兼投资银行家路易斯•凯尔索(Louis Kelso)提出的“二要素理论 ”。其核心内容是突出福利性和激励性,使职工同时获得劳动收入和资本收入,提高福利待遇,激发职工的服务热情和责任感。

2 我国职工持股非信托实践的困惑

我国企业于20世纪90年代开始探索和实践职工持股制度,但国家始终没有出台明确的法律对职工持股进行规范,因此未能形成一种既能在改革中发挥作用又能推广规范运作的模式。从我国实践的模式来看,大致有两种:内部职工股和职工持股会持股制。内部职工由于制度设计不完善,法规不健全,出现了超范围、超比例发行等问题,而且还引发了一系列投机活动,很多地方出现了非法交易、腐败、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因此国家很快出台了一系列举措,叫停了内部职工股的实施。

随着改革的深入,各地开始尝试以职工持股会的模式实施职工持股计划,职工通过持股会持有公司股份并分享收益,职工持股会则作为公司股东参加股东大会。由于缺乏专门的法律对职工持股会予以规范,职工持股会的运作一直缺乏明确的主体地位,产生了无法回避的法律障碍。实践中,职工持股会有几种法律形式:

一是承认职工持股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的主体资格,由地方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但是根据《社会团体登记条例》,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而职工持股会本身是享有投资和收益权的,之后将收益所得再按章程分给职工,显然有悖于国家关于社会团体的规定。根据证监会规定,职工持股会属于单位内部团体,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同时民政部也发文对此种形式的团体不予登记。由此基本否定了职工持股会以社会团体法人名义作为公司的股东的可能。二是将职工持股会作为企业内部组织,由工会管辖或托管的部门。根据我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工会宗旨在于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代表职工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制止公司对职工利益的不当侵犯。而职工持股会的任务与工会的宗旨不符,可能会对工会正常活动产生不利影响。

理论上还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职工持股可采用企业法人形式,这种形式下持股会成为有限责任公司,持股职工成为职工持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但这种模式下新的职工持股有限责任公司和原公司是两个商事主体,职工和原公司不再产生权利义务关系,显然和职工持股的本意有出入,难以对职工产生归属感和对公司利益的认同感。另一种认为持股会可以采用合伙形式,持股会不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持股会理事长作为每个持股职工的代表人实施其行为,问题是这种形式可能导致持股职工对持股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增加职工个体的投资风险,降低职工持股制度的吸引力,难以对公司治理产生积极影响。

3 职工持股与信托的融合

从财产权利性质的角度来看,持股会用职工的出资以持股会的名义购买企业的股份,当股份产生红利和股息时,持股会再将利益让渡给出资职工。持股会虽取得购股资金的所有权,但这仅是名义上的所有权,并不能享受该所有权带来的收益;而职工虽然对购股资金丧失了所有权,却换回了股份带来的利益请求权。在这种情况下就形成了股份所有权与利益请求权分离的情况。

从持股会和持股职工的权利义务来看,持股会对职工负有支付购股资金所有权所产生利益的义务,并且当涉及第三方时,持股会因行使购股资金所有权而对第三方负有责任,受害的第三人无权请求职工负责,但持股会的责任以其从职工处受让的资金所购的股份为限,职工和持股会的责任均体现有限性。

信托制度体现为一种切断财产所有人与财产之间直接联系的资产分割方式,是一种移转财产并加以管理的设计,并且这种移转和管理财产的设计还须得切断财产所有人与财产之间的直接联系,产生资产分割的效果。当有必要实现某一财产的移转管理并且达致资产分割的效果时,信托制度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有效手段。职工持股会所体现出的特征符合信托财产所有权与利益相分离、信托财产独立性、信托责任有限性等信托基本理念。

4 我国职工持股实践的信托需求

(1)信托模式排除现行法规下持股主体存在法律障碍。信托制度作为一种财产转移和财产管理的制度,在设立方式、信托财产管理,信托目的等方面具有相当的灵活性,通过信托方式解决职工持股问题受到的制约因素相对较少。信托机构能够很好地解决目前员工持股会作为持股主体法律身份不明确的问题,这种操作模式既不受信托人数的限制,也不受原公司净资产规模的限制,还可以解决拟上市公司职工持股的政策障碍,创造了双赢的局面。同时原来的职工股东在信托关系中转化为受益人,受益人的变更可以按照信托文件协议实施,不需要通过繁冗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这使得股份的预留和继承问题得到解决。可以说,职工持股帮助职工取得公司股份成为公司真正的股东又能解决持股主体的缺位问题,并且可以灵活的支配受益权,回避了持股主体带来的法律障碍和政策障碍。

(2)保障职工持股资金来源的需求。我国企业职工持股试点以来,无论是政策规定还是实际操作,在职工取得职工股份的资金来源上,主要以个人现金出资为主,这无疑制约了职工持股计划的规模化发展,当职工资金不足时,难以发挥职工持股的制度优势。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在境内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采用银行贷款来实现职工持股存在法律障碍,而民间贷款不仅融资成本较高而且往往存在战略持股,可能引发产权纠纷。因此资金成了制约职工持股计划顺利实施主要障碍之一。而信托公司可以从事委托贷款和投资业务,可由其直接对出资能力不足的职工提供资金支持,将信托管理的职工股份作为融资担保,并逐步以信托利益偿还债务。根据我国《信托法》和《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信托公司甚至可以通过建立资金信托的方式为职工持股筹集资金,使得以职工个人或者以特殊目的公司的名义进行的违规借贷行为纳入合规行为之中。从而解决改制中的职工持股能力不足的问题,推动职工持股改制的规范化和规模化发展。

(3)满足信托长期、集中、专业化管理股权需求。我国以往通过职工持股会进行职工持股管理,但从我国职工持股会的实践来看,它既无行政部门登记,又无主管部门指导,使企业具体操作中无所适从,难以规范运作。企业即使实行了职工持股制度,虽然公司的资本结构改变了,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在本质上却未发生改变,普遍存在职工持股会自身组织结构不健全、职工持股会不能有效行使股东权利等现象。因此职工持股会的运作也难以作为职工持股长期专业化管理的制度保障。

参考文献

[1]@吴弘,贾希凌,程胜.信托法论—中国信托市场发育发展的法律调整[M].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03.

[2]@王保树.职工持股会的法构造与立法选择[J].法学研究,2001,(4).

[3]@李晓云.公司向信托的回归[D].西南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6.

[4]@关景欣.中国信托法律操作实务[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