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应收账款质押业务中的法律风险与对策分析
2009-07-05黄海涛
黄海涛
摘 要:应收账款制度设立的主要目的是创新银行业务,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但是由于应收账款质押法律制度不完善以及我国中小企业信用体系不完善,导致目前许多银行仍然不愿意对中小企业发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因此,着眼于发展我国中小企业,拓宽其融资渠道,消除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制度中的法律漏洞,是研究的出发点。
关键词:应收账款质权;应收账款质押业务;法律风险
中图分类号:F83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9)22023302お
1 应收账款质权的法律属性
应收账款质权,即质权人在出质人未能到期偿还债务时,有权就用于质押的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对于应收账款质押的法律性质应该定义为以债权为担保的物权。应收账款质权,本质上属于担保物权的一种,其主要功能在于担保债务的履行。赊销是应收账款产生的原因,因此应收账款本质上是一种债权,但是应收账款质押并没有转让该应收账款给贷款人,而是将该应收账款作为贷款的担保,若借款人不能到期归还贷款,贷款人有权代位行使借款人对应收账款债务人的权利,即要求应收账款债务人直接向贷款人支付该应收账款。综上,应收账款质权的法律属性应为基于债权的担保物权。它具有一般担保物权的特性,又具有其特殊性。
2 应收账款质权成立的构成要件
第一,该应收账款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可以作为担保财产。例如产生应收账款的基础合同中已经约定该应收账款不得作为质押标的,那么债权人不得利用该应收账款进行质押融资。
第二,以应收账款出质,借款人与贷款人必须达成真实的意思表示一致。若存在欺诈等情形,权利人可以主张撤销、变更合同并要求过错方赔偿损失。在应收账款质押中,借款人为了骗取银行贷款,常常存在伪造应收账款的行为,具体欺诈手段下文将会详细阐述。在借款人与贷款人达成的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合同中,应详尽地描述应收账款的金额、债务人的名称和地址、支付方式、期限、产生应收账款的基础合同、基础合同是否履行完毕、基础合同是否面临诉讼等应收账款的有关信息,使得用于质押的应收账款固定化。
第三,应收账款质权自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应收账款质权不同于动产质权以交付为设立要件,而以登记为设立要件,但两者都具有公示效力。登记不仅是应收账款质权的设立要件,还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物权法》第228条规定:“应收账款出质之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若出质人未经质权人同意,将应收账款转让给第三人,质权人可以主张该民事行为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若第三人为善意,也不能以此理由对抗质权人。因为善意取得制度只适用于物权领域,排除了债权的善意取得,因此,已经办理登记的应收账款质押,银行的质权具有优先效力,出质人私自转让应收账款给第三人的行为,不产生法律效力,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与赔偿。
3 银行应收账款质押业务中的法律风险分析
3.1 不具有绝对优先受偿性
质权的主要功能就是担保债权的实现,实现途径就是对质权标的具有优先受偿性。在应收账款质押业务中,质权人对出质人的应收账款也具有优先受偿权,例如收回了的应收账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出质人破产时,质权人有权对该应收账款行使别除权。
但是,质权人的应收账款优先受偿权不能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如果银行贷款已界清偿期,出质人无力偿还,银行可以要求应收账款债务人履行清偿应收账款的义务,在应收账款债务人破产时,银行不能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优先受偿权,换句话说,银行的应收账款质权不能优先于应收账款债务人的其他债务人优先受偿,银行也就不得行使别除权。
3.2 应收账款债务人破产的风险
在已发生的应收账款情况下,当应收账款的债务人破产,出质人仅能以普通债权人的身份参与破产,当出质人最终不能获得应收账款的全部返还时,那么银行债权的担保物价值相当于减损了。
3.3 抵销权行使的风险
应收账款本质上是一种债权,而债权消灭的原因之一就是抵销权的行使。因此,在应收账款质押中,必须确保用于质押的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债权债务关系,防止抵销权的行使导致应收账款消灭,银行贷款丧失担保物权。
3.4 超过诉讼时效的风险
应收账款作为担保财产,最重要的特征是流动性强、变现快,所以仅限于金钱债权,如果超过了诉讼时效,应收账款转变为自然权利,法律不予强制保护,也就没有担保价值了。那么银行必须对用于担保的应收账款进行是否已过诉讼时效审查,不仅在签订应收账款质押合同时审查,在贷款期间也要对应收账款的诉讼时效给予必要的关注,及时督促出质人中断诉讼时效,避免用于担保的应收账款因超过诉讼时效不再受法律保护。
3.5 虚假应收账款的风险
伪造应收账款进行质押担保是经常出现的欺诈形式。用于质押担保的应收账款应该满足有真实交易基础、出质人已经履行完毕全部合同义务等条件,因为只有在满足了这些条件后,用于担保的应收账款才真正成立,处于基础合同未履行完毕阶段的出质人不真正享有应收账款债权,因为基础合同另一方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在所有权风险尚未转移、货物尚未发出或货物仍在生产过程中的情况下,就将销售收入入账,并把销售发票作为贷款申请单据;甚至根本没有接到订单情况下,虚构各种应收账款单据取得贷款的,皆属于虚假应收账款行为。前文已经阐述过,在这种情况下,质权人可以要求撤销合同并且要求赔偿损失。
3.6 基础合同纠纷的风险
即使出质人已经全部履行完毕基础合同的义务,享有完全的应收账款回收权,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也不是不无风险的。设立应收账款的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决定了应收账款是否真实存在,如果设立应收账款的合同被撤销或者被宣布无效,那么应收账款债权也就不存在,而以应收账款为质押物的质押担保合同因担保物自始不存在而无效。
3.7 出质人与应收账款债务人串通逃废银行债务的风险
在银行向出质人发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之前,都会调查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取得应收账款债务人的认可。但是这不能排除出质人与应收账款债务人串通,虚构交易关系,骗取银行的贷款。
4 银行规避应收账款质押业务中风险的对策
4.1 选择合格的应收账款
第一,应收账款周转时间,指收回应收账款平均花费的时间。应收账款周转时间越短,说明发生坏账的可能性越小,出质人的财务质量越高。
第二,应收账款的账龄,在对应收账款价值评估过程中,应收账款的账龄分析非常重要。一般情况下,不超过90日的应收账款都是合格的应收账款,银行愿意接受其作为担保发放贷款,但是在某些行业,超过30日的应收账款就被做坏账处理。所以在分析应收账款账龄,确定应收账款可实现价值时,关注该应收账款发生的行业以及该类应收账款的通常回款期,也非常重要。
第三,扣除商业折扣入账,计提坏账损失。真实评价应收账款的价值,是确定银行的贷款额度的决定因素,为了减少银行贷款损失的风险,在确定合格的应收账款数量时,需要将坏账损失、商业折扣都扣除后,得到的应收账款数额,才是银行确定贷款额度的参考标准。银行发放应收账款的质押率一般为应收账款金额的50%-90%,但不会超过扣除了坏账损失、商业折扣后的应收账款数额。
4.2 选择合格的应收账款债务人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中,第一还款来源是借款人的资产,第二还款来源是应收账款债务人的还款能力,如果债务人没有还款能力,应收账款就不能变现,所以银行在决定是否发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时,主要考虑的因素之一就是应收账款债务人是否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足够的还款能力。实践中,申请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借款人往往是给资金雄厚的核心企业提供配套货物或服务的上、下游中小企业,银行为这类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既解决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又增加了银行经营效益。为了规避关联交易和欺诈的风险,银行一般不接受关联企业之间的应收账款作为担保财产发放贷款。
4.3 对应收账款的密切监控
为确定应收账款是以真实交易关系为基础的,银行可以抽查销售发票进行核实,要求借款人提供发货单、提货单、运输收据等运货文件,以证实货物已经如期发运。银行还可以通过抽样调查借款人的债务人是否确实存在。此外,在贷款发放后,贷款银行要持续关注借款人应收账款的变化和回款情况,可以要求借款人每周或每月提供应收账款清单、回款清单,借款人的财务报表,以发现可能引起银行贷款恶化的风险预警信号。
4.4 设立应收账款回款账户
应收账款回款账户是用来接收应收账款的回款资金的。为了控制风险,银行在向借款人发放贷款时,可以要求出质人在贷款银行处设立应收账款回款账户,并通知债务人偿还应收账款应汇款到上述回款账户。在出质人主债务没有清偿完毕前,上述回款账户的资金出质人不得支取,这避免了出质人在应收账款回款后不用来还款而挪作他用。为了防止出质人将应收账款的回款进入一个不为银行所知的账户,银行可以向出质人的债务人提供一个只有银行才能看到的账户,银行收到应收账款的回款后,再将款项定期转出用以偿还贷款。
4.5 约定应收账款回款的提存
《物权法》第225条规定:“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或者提存”。在应收账款质押中,因为应收账款不是已经证券化了的债权,质权人也不持有任何债权凭证,所以原则上讲,应收账款质押并不适用于该条规定。但是,应收账款质押与上述基于票据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质押有共同点,即用于担保的债权都可能发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情形,所以笔者认为应收账款质押中,应收账款先于主债权到期的,可以比照适用《物权法》225条的规定,即应收账款债务人向出质人清偿债务后,质权人与出质人协议将该回款提前清偿或者提存。
当应收账款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应收账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为了规避应收账款债务人到期直接向出质人履行债务,而出质人挪用该款,导致担保财产有名无实的风险,质权人与出质人在签订应收账款质押合同时,应当约定应收账款先于银行贷款到期的,债务人支付的应收账款应该提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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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邵彬,上海对外贸易学院法学院国际法学2008级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