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村剩余劳动力社会功能分析
2009-07-02吕瑱
吕 瑱
摘要:劳动力的充分就业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追求的重要目标。在发展中国家,就业增长意味着收入的提高和生活质量的改善,是摆脱贫困的必由之路。我国劳动力资源非常丰富,充分利用与合理配置不仅具有重要的经济意义,而且具有深远的社会意义。黑龙江省农业生产力迅速发展,农业经济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与此同时,黑龙江省农业出现了富余劳动力,劳动力就业转换滞后于产业转换,影响了农民收入的增加,从而影响农业的发展。选择正确的与区域经济发展相适应的转移模式至关重要。
关键词:新农村建设;剩余劳动力;劳动力转移;城镇化建设
中图分类号:F323.6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9)14-0161-02
农村劳动力转移是新世纪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战略问题,不仅关系到农村经济乃至整体宏观经济的发展,也直接影响着整个社会的稳定与和谐。随着国际市场对我国农业生产造成的巨大冲击,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形式更加严峻。
一、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概念辨析
在此之前,我们要先确定一下“剩余劳动力的概念”。中国迄今的失业统计是不包括农民的,因此,农民的就业问题处于模糊状态,往往称之为“农村剩余劳动力”。什么人算剩余劳动力呢?一般认为,就是指超过农村产业需求的那部分劳动力。就是那些无田可种、外出打工的人。不过,据发改委有关研究机构的实地调查,现在专心田间务农的劳动力极少,基本上是农村老弱劳动力的兼农行为。实际上,除掉外出打工者之外,滞留在农村的劳动力才是真正的“剩余”劳动力。从这个意义上说,20世纪末长期使用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指标以及估算方式,以后的意义和用处可能显示都不大。
二、和谐社会视野中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功能
黑龙江省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实际上包含着许多极其重要的政策、法律信息,只有通过解析转移过程中这些信息的内涵,我们才能够了解农村劳动力转移的机制、特点,并从中发现矛盾和问题,为政府制定更加合理的农村劳动力资源利用政策提供依据。毫无疑问,目前正在进行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不仅改变了全社会劳动力的就业结构,同时,也影响了城市化、工业化的进程。黑龙江省人均占有耕地面积远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农业机械化程度高,但是,农业人口比重较大,按照合理的人均耕地面积计算,存在着相对剩余(季节性剩余)和绝对剩余农业劳动力。从理论与经验上来说,不论存在哪一种剩余劳动力,都会阻碍农民增收以及农业现代化的实现,因此,对于黑龙江省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问题的研究具有理论和现实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有助于推进黑龙江省经济结构的调整
一般来说,三大产业的产值结构与就业结构的变动方向基本是一致的。但是,黑龙江省三大产业结构与就业结构存在较大的差异。以2004 年为例,第一产业在国内生产总值的份额为11.1%,第一产业就业的劳动力比重为48.3%,两者相差37%。第二产业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为59.5%,劳动力比重为21.2%,二者相差38%。第三产业占国内生产总值的 29.4%,劳动力比重 30.5%,两者相差 1%。就业结构与产业结构严重偏差,不仅说明不同产业间的劳动生产率水平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同时,也表明农业劳动力在各个产业之间的自由转移还存在障碍,尤其第一产业向其他产业转变更为严重。因此,设计合理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模式有助于就业结构与产业结构的调整,增加农民非农业化收入,实现黑龙江省经济结构的最优化。
2.有利于城市化的推进
新农村建设的物质载体,直接体现着农村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环境状况、农村劳动力的配置标准,转移劳动力的大背景下城市化是一个很自然的历史发展过程,是社会经济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的必然结果。目前,黑龙江省大概有 1 611.46 万乡村人口(占黑龙江总人口的 41%)需要转移到城镇中去。因此,我们可以看出,如果要达到发达工业化国家5%的水平,转移模式对于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是否能够顺利安置显得尤为重要。
3.加快健全农民工权益保障体系的完善
在立法上完善农民工的权益保障,针对农民工群体的特殊性在其维权问题上的复杂性,应尽快制定、出台相应法律予以保护。规范劳动关系,加强用工手续。同时,进一步解决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使其能够完全享受城市职工子女相同的教育资源,是农民工解除后顾之忧,全心投入到改革开放的大潮中去。
三、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现状
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存在虽带有普遍性,但由于我国经济发展极不平衡,造成在各地区的数量分布不均衡,地区差异比较明显。在经济发展较为落后的中西部地区,农业劳动力的剩余率较高,有些地区高达40%以上;而东部沿海地区,由于第三产业和乡镇企业发展比较迅速,农村剩余劳动力比例较低。据国家统计局资料显示,截至2004年底,中部农村剩余劳动力近3 700万人,超出东部2 000万人,西部农村剩余劳动力数量5 400万人,几乎占了全国农村剩余劳动总量的2/3。
我国是“二元经济”特征显著的发展中国家,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是关系到我国城市化、工业化、市场化、经济国际化进一步深化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我国是个人口大国,劳动力资源非常丰富,劳动力资源的充分利用和合理配置不仅具有重要的经济意义,而且具有深远的社会意义。改革开放以来,黑龙江省农业生产力迅速发展,农业经济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与此同时,黑龙江省农业出现了富余劳动力。全省有农业劳动力943.3万人,其中,剩余劳动力446 万人,占农村劳动力总数的48%。国内生产总值中农业份额从1952年的45.77%下降到2004年的11.1%,下降了近34.7%,农业劳动力的比重同时期仅下降26%。从数字中可以看出,劳动力就业转换滞后于产业转换,农村剩余劳动力大量积聚,影响了农民收入的增进从而影响农业发展。
四、黑龙江省劳动力转移的创新发展之处
首部东北蓝皮书《2006年:中国东北地区发展报告》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报告指出:黑龙江省是全国著名的农业大省,同时,也是全国重要的粮食主产区、农副业产品的生产基地。为促进农村经济的持续稳步发展,保持农村社会的稳定,三年来,黑龙江省在积极落实中央各项农村政策的同时,不断帮助农村、农民加大加快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力度和步伐;积极倡导、鼓励、帮助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不断拓宽农村居民增加收入的增长点,使黑龙江省农村居民生活条件逐年稳步提高。
黑龙江省是一个农业大省,土地资源相对丰富,就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问题上在某种程度不同于其他省份,主要表现为:第一,农村剩余劳动力“不离土不离乡”、“离土不离乡”等转移方式。根据《2005 年黑龙江省农村住户调查年报》显示,在 4 200 户被调查农村住户中,有691 户为农业兼业户,有 1 195 户为非农业兼业户,二者占所调查的农村住户的 45%。由此可见,黑龙江农村剩余劳动力非农产业转移具有明显的流动性特征,稳定性较差。这主要是因为农村劳动力择业的盲目性较大,随意性较强。第二,城市中对农村劳动力提供的主要多集中在临时性、季节性较强的工作。因此,黑龙江省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普遍采取阶段性就业、兼业等形式,农忙务农,农闲务工。而这种转移模式大大降低了农村劳动力非农业就业的稳定性。另外,由于农村劳动力非农产业就业服务管理不到位,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城市生活成本较高,都影响了农村劳动力外出就业的可持续性和稳定性。
针对目前这种情况,黑龙江省政府于2008年正式颁布了《黑龙江省劳动力转移办法》,其目的在于:促进和保障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有序转移,增加农民收入,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全面提高劳动力素质。
1.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
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村人口城市化是一个必然趋势,传统的户籍制度已经不适应新的经济形势发展。我国的户籍制度一直偏重于控制功能,而忽略了其服务功能,造成了我国广大农村劳动人民迁徙权的丧失。近几年,各级政府采取有力措施改善农民工户籍管理规定。暂住证、临时身份证以及农民工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的完善也标志着城市对于农民工的认可。
2.完善土地流转制度,使劳动力摆脱土地的束缚
土地流转的目的,也就是追求土地规模经营,即通过土地流转形成土地集中,充分发挥各种生产要素的能力,提高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和农产品商品率,从而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大力发展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我国南方的一些省市目前开展的较为成熟。将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股权化,对入股土地实行统一规划、开发和经营或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折价参股,组建相应的股份制有限公司,参与经营。
3.大力发展非国有经济、拓展农民自主创业的途径
非国有经济以其较灵活的用人机制,吸收大量的下岗工人和农村转移劳动力,缓解就业压力。同时,也可以拉动当地GDP的增长。给予他们良好的政策平台,即科技开发贷款平台、减免税政策、技术服务政策;搭建多样性经济平台,即小额融资贷款服务,农村联保担保服务以及与行业相关联的培训,促进鼓励乡办村办企业进入大中城市的服务队伍。
黑龙江是农业大省、自然资源大省。如果农村劳动力不能通过工业化和城镇化实现转移,将危及社会稳定、削弱农业发展、阻碍农业现代化的实现。因此,针对黑龙江农村剩余劳动力在转移过程中所具有的特殊性,选择正确的与区域经济发展相适应的转移模式,对增加农民收入,缩小城乡收入差距,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及和谐社会的构建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