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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学术不诚信问题的应对与防治

2009-07-01王润洁

河南教育·高教 2009年5期
关键词:监督机构诚信学术

王润洁

编者按:学术不诚信问题,在全世界范围内的整个学术界都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近年来,中国一些重点大学发生了多起教授剽窃、抄袭事件,这样或那样的学术丑闻,其层次之高、数目之多,令人震惊。除这些令人咋舌的大事件外,学术论文中的剽窃、造假现象更是不胜枚举,尤其在科技发达的今天,丰富易得的网络资源与不费吹灰之力即可做到的复制、粘贴使得该问题愈演愈烈。这对高校乃至整个社会都产生了极为恶劣的影响。

在这个浮华的年代,我们需要方舟子这样的“学术打假”勇士,更需要政府、大学、社会共同营造诚信的环境,切实建立起维护学术诚信的体制机制。如是,我们才能远离学风浮躁和学术浮夸,学术研究也才能回归正位。而从教育预防角度来看,在大学中进行广泛的诚信教育无疑是抑制潜在学术不诚信行为发生的一剂良药。

19世纪以前,西方国家就已经存在学术不诚信的问题了。然而,直到今天,学术不诚信的事件仍在各个国家时有发生。如由美国诺贝尔奖获得者引发的“巴尔的摩风波”、印度的“拉普特事件”和2006年韩国的“黄禹锡事件”等,对高校乃至整个社会都产生了极为恶劣的影响。除此之外,学术论文中的剽窃、造假现象更是不胜枚举。鉴于此,各国政府与学术界都采取了许多积极的应对与防治措施。

何谓学术不诚信

美国学术诚信中心认为:“学术诚信是一种承诺,它有5个基本的价值观,分别是诚实、信任、公平、尊重和责任,这些价值观能将学术承诺由原则变为行为。”为更简练、直接地说明什么是学术诚信,美国芝加哥大学政治学系查尔斯·利普森教授在其著作《诚实做学问》一书中提出了学术诚实三原则:“学术诚实,可以归结为三个简单而有效的原则:当你声称自己做了某项工作时,你确实是做了。当你仰赖了别人的工作时,你要引注它。你用他们的话时,一定要公开而精确地加以引注,引用的时候,也必须公开而精确。”由此来看,所有与学术诚信道德相违背的行为,都可称之为学术不诚信行为,如学术不诚信、学术不端、学术腐败等。

到底哪些行为属于学术不诚信,各国整体的看法较为类似,但仍有细微的差别。日本文部科学省以部门规章方式推出的《关于处理不良研究行为的指针》中提到:“不良研究行为歪曲了科学研究的本质和目的,妨碍正常的科学交流,亦违背科学工作者的道德。不良研究行为包括伪造、篡改、剽窃,以及研究成果重复发表、论文作者的不适当署名等。”澳大利亚国家健康与药品研究所和校长委员会于1997年5月联合发表的《关于科研行为的联合声明和规范》,对不正当的科研行为也进行了定义:“指虚构、伪造、剽窃或其他有关的行为。这些行为从根本上偏离了科学界一致公认的科研项目的申请、实施和发表的准则。”在美国,被广泛引用的学术不诚信的界定是盖瑞·帕维拉于1978年提出的,他认为学术不诚信行为包括考试作弊、造假、剽窃和纵容学术不诚信等。此外,德国马普学会在《关于处理涉嫌学术不诚信行为的规定》中对学术不诚信行为也作出了界定,指出:“如果在重大的科研领域内有意或因大意作出了错误的陈述、损害了他人的著作权或者以其他某种方式妨碍他人的研究活动,即可认定为学术不诚信。”

设立专门的学术监督机构

为加大学术诚信管理力度,各国根据各自的国情相继设立了专门的学术监督机构,此类机构分为官方和非官方两类。除美国、丹麦、挪威和其他少数北欧国家设有官方学术监督机构外,大多数国家都是以非官方机构为主。比如,英国、德国、加拿大、法国、澳大利亚、日本和韩国等国家都是由大的学术机构或基金会设立这方面的管理机构。其中,英国比较特殊,它于2006年成立的名为“英国科研诚信小组”的学术监督机构是由政府与非政府组织共同支持组成的。该组织致力于消除大学中存在的学术不诚信行为,由多个机构共同支持组成,这些机构包括英国高等教育基金会、各科研委员会、政府部门等。

美国的学术监督机构比较繁多,既有政府设立的专门机构,也有各种学术团体组织包括大学在内的专门学术诚信监督机构。其中,美国学术诚信中心是比较有权威的一个组织,它是由美国200多所高校、500多名知名学者组成的学术诚信保障联合会。另外,重要的科学研究机构如美国的科学院、工程科学院等也都设有专门的学术监督机构,而美国的大学更是几乎每所都会设立一个类似诚信办公室的机构,负责科研诚信建设和防治学术不诚信行为。

此外,还有许多类似的学术监督机构,如英国学术杂志1997年设立的出版伦理委员会、丹麦1992年设立的丹麦科学研究不端行为委员会以及德国科研理事会组织设立的国际委员会等,它们在抑制和防治学术不诚信方面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制定各级各类政策法规

近年来,各国纷纷针对学术不诚信问题出台了一些专门的政策与法规。美国的学术诚信体系建设相对来讲是最完善的,这首先得益于其政府的一个纲领性政策——《关于科研不诚信行为的联邦政策》。它是2000年由美国总统科技政策办公室颁布的,对发现的不正当研究行为的要求、联邦机构和研究机构各自的责任、联邦机构行政措施、其他组织的作用进行了具体的规定。该政策是最高一级的政策,其他各种地方法规以及各个组织(大学、学术团体、研究机构等)内部的规章制度都必须遵循它,以它为指导总框架。

在国家层面上,日本文部科学省也以部门规章方式推出了《关于处理不良研究行为的指针》,它由两部分构成:第一部分为“关于研究活动不良行为的基本认识”,第二部分为“对于使用竞争性资金开展的研究活动中的不良行为的处理指针”。韩国自“黄禹锡事件”后,学术不诚信问题引起了政府的高度重视,2006年科技部出台了《关于国家研发事业中确保研究伦理及真实性的准则》,详细规定了对学术不诚信问题查处的程序以及相关部门和机构的责任。此外,2004年英国科技办公室公布了《科学家通用伦理准则》,这是英国政府发布的防治有关学术不诚信问题的重要准则。

除全国性的总纲领性政策外,各国的地方政府、组织也制定了一些有关学术诚信问题的政策制度。例如:为了加强学风建设和树立良好的道德规范,法国Clermont—Ferrand学区不仅制定了多方面的教育规章制度,而且还特别颁布了本地学区所管辖范围内的《因特网使用者章程》,它适用于包括小学、中学、高中和大学等教育部门的各类人员。

除此之外,许多国家的一些非政府组织也制定了相关的规定,在社会中也起到了一定的影响。比如,德国著名的马普学会在2000年发表了题为《科学研究中的道德规范》的报告,其中《关于处理涉嫌学术不诚信的规定》就为处理学术不诚信问题提供了明确的指导方向。

开展广泛的诚信教育

在整个学术界,大学在防治学术不诚信的过程中应该负有重要的责任和义务。从教育预防角度来看,由于学术诚信教育的对象是学术研究人员,而这些人员主要集中于高校,且有研究数据表明,许多科研人员都是由于缺乏对于学术规范的基本训练与常识才导致了学术不诚信行为。所以,在大学中进行广泛的诚信教育是抑制潜在学术不诚信行为发生的一剂良药。在这方面,美国大学的做法是首屈一指的。

1.建立“诚信誓言”制度

“诚信誓言”制度起源于美国,它是指每名学生一进校就必须签署一份协议,作出不剽窃、不作弊、不把从互联网下载的资料化为己有等保证,并承诺“如若不能信守诺言,则甘愿接受一系列的相关惩罚”。比如,普林斯顿大学在新生报到时,会发给每名新生一封信,告知若其签名,将被视为已理解并信守荣誉守则的承诺,不签署此承诺书的学生,将不得注册入学。还有一些大学建立了独具特色的“诚信誓言”制度。如斯坦福大学实行“荣誉考试”制度,即考试时不设监考,教师发完试卷后就离开,学生交卷前都要在试卷上签名,保证无抄袭、剽窃行为。如发现有学生违反了这一制度,一经核实立即开除。通常来讲,这类“诚信誓言”制度具有法律效力,现在已有越来越多的大学在校规中引入了“诚信誓言”制度。

2.开展学术诚信宣传教育

开展广泛的学术诚信宣传教育是必不可少的一项应对措施。在美国,此类宣传教育的方式多种多样。比如,在大学课程中开设类似“学术规范”的课程,以最直接的方式告诉学生应该如何做到学术诚信;利用学校网站、图书馆、各类宣传和学习手册等开展潜在的诚信教育。如哈佛大学新生入学时拿到的《学习生活指南》,在非常显著的地方印着一句话:“独立思想是美国学界的最高价值。”马萨诸塞大学阿默斯特分校将学术诚信守则同该校其他学生行为法规一起公布在学校的网页上。此外,像杜克大学、弗吉尼亚大学等一些大学还定期举办类似“学术诚信周”活动,集中讨论并以各种方式开展宣传学术诚信的主题教育,这也是美国大学校园文化中一道亮丽的风景线。

3.利用先进技术手段鉴定学术不诚信行为

为了监督和鉴定学生是否在论文中存在剽窃行为,美国高校联合网络公司开发了一系列专门用于鉴别剽窃的软件:教师不仅可以通过此类软件对学生作业进行鉴定,还可以运用一些类似“反剽窃网”提供的服务,比如,将学生的作业与网络上出售的论文或者电子版的书籍、学术期刊、参考书进行比较,由专门的软件对学生论文中剽窃或疑似剽窃的部分加以标注。一些学校还要求学生在上交论文前先自行到网上作鉴定,然后将鉴定结果连同论文一起上交。这种新的技术尝试不仅可以提高教师的工作效率,还可以有效地抑制学生剽窃、抄袭行为的发生。

对学术不诚信者严惩不贷

关于对学术不诚信者的处罚,各国依照其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对于学者、科研工作者在学术科研中的不诚信行为,通常给予如警告、终止并收回资助、罢免职务以及解聘等处罚;对于学生在考试或论文中的不诚信行为,通常的处罚措施有降低课程的学分等级、取消课程学分、暂时停学或开除、拒绝给予或取消学位等。比如,在法国,大学生学业小论文和毕业论文中如存在抄袭现象,一经发现,必须重写,并接受相应的处罚,直至取消学位。

对于造成极其严重后果和产生恶劣影响的事件,各国相关部门将根据相应的法律对其进行法律制裁。德国在劳动法、高校法、民法、刑法等各类法律中都对严重的学术不诚信行为有具体的处罚规定。

此外,美国“著名剽窃者网”几乎收录了世界上所有著名剽窃者的姓名、照片、剽窃指控及处理结果,并按照学术界、娱乐界、政界等进行了分类。对结果如此的公开公布也是对学术不诚信者的一种严厉惩罚。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比较教育研究中心)

责编:晓 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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