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时期司法警察履职规范化建设
2009-06-30王光荣贺继红
王光荣 贺继红
摘要: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作为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担负着预防和制止妨碍检察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检察工作秩序,保障检察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使命。搞好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队伍履职规范化建设,不断提升司法警察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法能力,对促进检察院全面建设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司法警察;职责;职权;履职规范化;
中图分类号:D926.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8937(2009)24-0161-02
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作为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担负着预防和制止妨碍检察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检察工作秩序,保障检察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使命。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各种利益的冲突日益凸显,甚至进一步激化。化解纠纷、维护稳定,是人民法院的根本任务和职责所在,新时期的形势对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提出了更多、更高、更新的要求,对司法警察的保障能力和服务质量要求也随之提升。对新的形势下法院司法警察职责和职权的调查研究,不断提高保障能力和服务质量水平。因此,搞好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队伍履职规范化建设,不断提升司法警察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法能力,对促进检察院全面建设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
1我国司法警察职责的概述
①司法警察的职责、职权。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的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司法警察的任务是通过行使职权,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从以上规定内容可以看出,法院司法警察的工作方式具有不同于法院其他审判辅助人员的特殊性质。目前,各级法院的法警是否负责执行案件各地做法不一,有些法警队负责执行案件,有些法警被安排在执行局从事执行工作,还有些法警队的工作范畴仅仅是警务工作,不办理执行案件.文章倾向执行警务化这一做法.首先,按我国传统的观点认为司法警察是“武官”,执行官就应该是“武官”,就应该具有强制性,“武官”给人在心理上和外观上具有畏惧感。那些“欺软怕硬”的被执行人一见到警察就会在不同程度上打消抗拒执行的念头。司法警察身着威严的警服、驾驶着警车,佩带械具和枪支,威慑力无形中就在人们心中产生,自然就减少了暴力抗法事件的发生。其次,法律赋予司法警察有拘传、拘留等强制措施的实施权,由司法警察承担执行工作的实施,既增强了执行工作的强制性和权威性,又能强化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自觉性。
另外,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执行案件中的裁判行为只能由具有审判职称的人去实施,而执行案件中的具体实施行为并非一定要具有审判职称的人去实施,只要通过了执行员资格考试的都可以实施。而法警特有的身份和特殊的工作性质更适合执行工作,在事关执行中需要变更、追加当事人、执行异议等做出裁判的,由执行人员将案件材料交执行裁判部门以审判员的身份裁决,而在事关查封、扣押、扣划、冻结、拍卖和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的裁定和决定时,可以由执行实施部门以执行员的身份做出.这不仅符合国际惯例,也符合执行裁判权和执行实施权予以分离,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改革要求,是对我国法院改革中的“审执分立”的进一步完善和深化,这一举措将会大大强化法院的执行工作。
②司法警察的机构设置。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从立警之时起,一直在一条艰难曲折、存废相争、责权不定、身份不明、管理不顺的小道上蹒跚。1951年《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首次规定了人民法院内设司法警察。1954年正式颁布《人民法院组织法》,当然地取消人民法院内设的司法警察。从此时起(不含十年动乱),人民法院在开展审判工作中确实存在诸多必须的警力配合的困难,于是,“重新立警”的呼声又在法律界响起,1979年修改通过的《人民法院组织法》正式恢复设立司法警察。此后,1992年7月1日颁行的《人民警察警衔条例》、1995年2月28日颁布的《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这一警种存在的法律地位。最高人民法院对司法警察队伍的建设和管理也作出了一系列相应的规定。
纵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历史沿革和成长史,除了存废之争以外,留给人们一个不争的实事是,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有法定警种存在的明确规定,无履行法定职责职权的具体规定;有履行警察义务的相应规定,无执行司法警务行使国家公权力的明确规定;有保障审判工作顺利进行的司法警察的特殊要求,无实现保障的职责范围内的司法警察权能行使的规定。文章认为,如果对法警的职责和职权做出了改变,其机构也应做相应调整。各级人民法院可以设立司法警察局,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法院的法警部门应在局下设值庭押解(总、支、大)队、案件执行实施(总、支、大)队和安全保卫(总、支、大)队,高、中级法院的法警部门还可增设一个综合部门。值庭押解队的职责为押解被告人,执行死刑,保障刑事案件的顺利进行;安全保卫队负责院机关以及庭审的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安检、值班和处理突发事件,案件执行实施队负责各类案件的执行实施工作。同时执行工作移交法警部门负责后,执行局的人员和机构也应做相应的改动,执行局应改为执行裁判庭,专司执行中的裁判行为,其人员只能由具有审判职称的人组成,其多余人员符合法警条件的可充实法警队伍。
2司法警察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检察机关按照上级要求,狠抓司法警察的机构和队伍建设,以规范履行职责为目标,积极发挥警务职能作用,司法警察工作取得了长足进展。但也面临不少困难和问题,亟待解决。
①履行职责错位。由于检察业务和法警业务分工不明确,往往出现混岗混责的情形。有时一些警务职责由检察官代行,司法警察成为一般勤务人员。②编队管理未落实。司法警察没有完全实行编队管理,统一使用,而是分散在其他部门,没有形成合力,难以发挥整体优势。③工作协调不够。警务部门上下之间,横向之间沟通不够,队伍的整体优势没有充分发挥。④履行职务不够规范。主要表现在各项制度不够健全,导致履职不规范。
3司法警察履职规范化的改进措施
3.1 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司法警察规范履职工作机制
机制建设是规范执法,提高执法能力的重要前提和保证。根据司法警察职责要求,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建立和完善一套符合检查工作规律,具有司法警察特点的办案工作机制,为司法警察规范履职,保障办案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①建立和规范司法警察编队管理制度。法警大队应真正实行机构单列,人员实行编队管理,以进行集中办公、集中学习、集中履职、集中考评。②建立和规范用警派警制度。申请用警派警审批手续齐全,做到用警先申请,审批后再派警,并做好出警的各种警务登记,确保警力使用的程序合法。③建立完善办案安全防范机制。完善办案安全领导制度,构建检察长负总责,分管领导牵头抓,案件承办部门和警务部门具体抓的工作格局。加强办案工作区的规范管理,完善办案工作区功能,发挥办案工作区的综合效益。同时定期分析办案安全形势,及时发现问题,消除隐患,确保办案安全,严防办案安全事故的发生。④创新追逃工作机制。一是层层落实工作任务。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各自责任任务。二是注重追逃技巧,借助各种社会关系,摸清在逃人员的各种生活规律,采取网上追逃、定点监控、特情耳目等手段,根据情报信息及时执行抓捕任务。⑤拓展司法警察服务职能。法警部门除协助检察官开展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外,还应与渎侦公诉科、监所科密切联系,拓宽履职面。
3.2提高司法警察规范履职的能力和素质
①加强综合素质培训。以高检院提出的一熟(熟悉法警职责)、两懂(懂检察业务、懂办案程序)、三会(会使用枪械具、会擒拿技术、会微机操作)为标准,进行综合素质培训,使每个法警队员明确法警职责,熟悉办案程序,会微机操作,增强其文明执法、人性执法、有效执法的能力。②加强三项训练。一是体制训练,坚持早晨锻炼一小时的晨炼制度;二是体能训练,组织法警每年定期参加一次为期十日的体能集中训练;三是警务技能训练,开展手枪射击、枪械保养、擒拿格斗等警务技能训练,以增强其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③开展心理素质训练。邀请心理专家对每次参与办案的司法警察,进行心理辅导,让司法警察掌握心理常识,克服心理障碍。
3.3 探索司法警察规范履职的途径和方法
① 司法警察职能的定位。司法警察与查办案件的检察官既紧密配合,又各司其职。坚持决策层面与执行层面任务相分离的原则,对案件执行层面的事务,应由司法警察执行。决策层面的事务,由检察官完成。自觉做到“到位不越位”,在检察官的指挥下完成各项警务任务。
②探索“检警一体化”的办案模式。将法警与检察官共同编组,形成办案的“老搭档”,便于协调、配合;在协助侦查过程中,法警不仅要熟悉自己的职责和技能,又要懂得案件侦查的程序和方法;案件侦查、决策、人员组织、指挥等由主办检察官负责,检察官把主要精力放在制定侦查方向,研究案件的突破和质量把关上;司法警察按照检察官的要求履行职责,协助收集调取证据,查找犯罪嫌疑人和涉案当事人,按照有关规定参与讯问、询问、执行传呼、搜查、看管、提押、配合公安机关执行强制措施等,确保检察官集中精力突破案件,保障办案安全。
③增强警务工作科技含量,提高效益。加强警务工作区规范化建设,按照功能完备、设备齐全、相对封闭、监控到位的要求,加大警务工作区的经费,技术投入。警务工作区功能用房应配有讯问室、指挥监控室、律师(证人)接待室、案件讨论室、警用器械室等。讯问室和讯问室配置办案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监控设备,为检察办案提供安全规范的场所。同时配备必要的警械具、警用器材和警用车辆,不断改善办公、办案条件,推行办公办案网络化、自动化,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④加强警务协作。协调建立上下级警务部门的联动协作机制,制定相应工作运作措施,通过警务协作,进行跨区域警务协调,形成上下联动、左右互动的工作运行体系,形成办案工作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