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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老国企在市场经济中的抉择

2009-06-30李兴波

企业技术开发·中旬刊 2009年12期
关键词:市场经济

李兴波

摘 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到二十一世纪的今天,社会进一步发展、市场经济进一步完善,一些老国企,特别是一些肩负社会职责的老国企渐渐失去昔日的辉煌,退去了原有的诸多光环,已风光不再,且步履蹒跚,举步维艰。因此,现阶段国有企业要担负起新的历史使命,适应市场的新要求,通过有理、有序的“收缩”,有进有退,以适应新的市场要求,以求自身与社会经济的进步与发展。

关键词:老国企;市场经济;退出

中图分类号:F279.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8937(2009)24-0011-02

1 “退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

我国的国有企业数量众多,涵盖的行业与领域过广,且企业缺少生机,负担沉重。按照党的十六大的战略部署:“除极少数必须由国家独立经营的企业外”,其他国有企业都要“积极推行股份制,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合作多元化,重要的企业国家控股”。这就对国有企业今后的改制改革指明了方向,理清了思路。具有深远的战略意义。其一,利于国有经济就重避轻。就国有经济总体而言,在非主要行业及关键领域缺乏竞争优势即为“短”,在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发挥重要作用,占据制高点即为“长”。国有企业早日从非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退出”恰恰是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十六大精神的一个重要举措。由此可见,通过“退出”国有经济一定能在“退出”的过程中,摆脱沉重的包袱,轻装上阵,扬长避短。通过一定规律的国有企业的“退出”及其他合理流动方式,必将会更加明晰地界定国有资产的用武之地,使其轻装快捷的追求为全民资产特性所决定的社会政治职能和社会普遍服务或公众利益。一是规模的有序“退出”,不仅表现在直观上的数量的大幅减少,而且更具国有资产功能实现的质量的提升。在“退出”中,主要保留或组建少数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企业集团。其他领域国有企业将逐步地退出。这就表明国有资产将不再以国有企业为唯一载体或主要载体。而且即使是为数不多的国有企业,也只能是集中于关乎国计民生的“主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即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自然垄断的行业,提供重要公共产品或服务的行业,以及一些高新技术产业领域。在一些非主要行业和关键领域考虑退出。国家不仅可从中筹集巨资,用到更需要的牵涉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而且退出后,相应地国家对国有企业沉重的监管成本也就会化为乌有,减少了管理成本,为国家节了资。同时,“退出”后,使得国民经济结构有了新的调整与整合。“退出”有助于国有资产实现三大“集中”:一是向“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二是向“国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方式”集中,三是向具有相当规模和实力、发展前景好的大企业集团集中。“退出”作为资本运营方式或存量资产的流动和重组方式,原本就是继续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而一定规模的有序“退出”,将再一次强化或确定人类社会对创办国有企业的原始初衷。促进国有经济与非国有经济之间的结构调整,即国有经济要通过一定规模的存量“退出”,腾出更多的非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以大力发展非国有经济。由此我们可以看出部分国有企业从非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退出”,是直接关乎整个国民经济的结构调整与优化的。既然国有企业在一般的竞争领域并不具备竞争优势,其价值空间比较集中在少数几个“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那么就应“顾全大局”,实施义不容辞的“退出”策略。任何的消极与抵触都是不可取的、不负责任的。当为数众多的国有企业在市场化改革中有序“退出”后,那些留在或活跃在为非国有企业不能介入、不愿介入或无力介入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国有企业才可能真正成为“少而精”或“关键的少数”。它们按照市场经济协调发展的运行原则来经营国有资产,在调节和平衡社会生活等方面发挥独特的功能,从而与非国有企业共同构成相得益彰、互为呼应的新型企业群体,这就重建或重塑了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乃至国有经济与非国有经济之间的新型市场关键。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国有经济与非国有经济在运作方式、经营和管理模式上虽然各有各的不同、各有侧重,但必须对国民经济的整体利益、根本利益负责任,必须承认和维护国有经济或非国有经济与国民经济的利益一致性。因此说,我们不能为了国有经济的利益,为了困难重重的国有企业而不惜损害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长期以来,许多人都认为国有企业理所当然是市场竞争的主体,这是错误的。通过国有企业的有序“退出”,国有企业一旦不再成为市场经济竞争的主体,就会大大缩减监管负担、监管压力、监管成本,有利于国有资产监管部门集中精力去提高运营质量与效果。其实,当今世界,在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就应该还国有企业以本来面目与功能,让其在市场经济的浪潮中发挥其最大效能。让国有企业去干国民经济需要而非国有企业不愿干、不能下、干不了的事情,这就体现了我们改革企业的新思路,这就体现了我们顺应时势、与时俱进的时代精神。同时也会使我们的国企面对现实、丢掉幻想、勇于改革、急流勇进,在激烈而残酷的市场竞争中永立潮头、凯歌高奏。

2 “退出”是市场经济的必然

一个从短缺经济制度下走过来的企业,其企业的经历、兴衰不言而喻。其中有其辉煌的过去,也有其不堪重负、步履艰辛的现在。但是,长期以来,企业的有序退出是在经济界、理论界的纸上谈兵,真正付诸实践的少而又少,没有引起高度的重视。关于企业“退出”的研究,英国新古典经济学家马歇尔的企业生命周期理论已阐述。他认为企业是一个有生有死的生物有机体。而西方经济学家巴顿.富勒甚至认为“退出”是一种投资行为,这就更值得人们深思了。长期以来,我国的经济界、理论界对“退出”虽有认识,但没有得到大力支持,甚至还不时表现出种种混乱。其中最典型的就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问题。从这一层面看我国市场经济的理论建设的确处在“初级阶段”。人们认为国有企业要建立也能够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通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可以使国有企业再造辉煌。其实,其不知现代企业制度原来就不是或不该是为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独资企业设立的,其现实针对性不仅表现为对国有企业相当程度的“排他”,而且本身还隐含着对部分国有企业“退出”的允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最多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而不可能在国有企业本身实现或者由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独资企业内产生出来。正如有的学者分析道: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在国有独资企业内很难真正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际上,不仅国有独资公司,而一般的国有控股公司、国有独资企业也很难真正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所谓的“产权清晰”,大家都知道,在我国国有企业的产权是非常清晰的,国家就是国有资产唯一的所有者,也即产权是清晰明了的,不存在任何异议。但问题是国有资产根本无法落实或者找到做为自然人的最终所有者,而被授权履行出资者身份的人,也不过是国有资产的“代表”而已,而“代表”本身并不是出资者。这就意味着国有企业即便有再多、再严的监管,原本基于产权的相应责任与风险的最终承担者还是无从寻觅,更无法落实到人头。这样,所谓的“产权清晰”,对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而言,相当一部分国有企业应当致力解决作为自然人的最终所有者的缺位问题。事实上,就国有企业改革的出发点而言,一直以来人们都试图绕过“产权”这个根本问题,试图在不触及产权制度的前提下,通过扩大企业自主权、改善内部管理、分离“企业办社会”、分离主辅产业、减少富余人员等来扭转国有企业之困境。但是,试的方法不少,效果却不佳。没有使国有企业从根本上摆脱困境、渡过难关。殊不知产权制度改革不到位及由此对用人制度、分配制度的不良制约,才是影响国有企业活力的制度性根源。于是“产权清晰”问题就不得不被历史性地推到了改革的前沿。而从长远来看,国有企业一旦要解决“产权清晰”问题,要实现从国家所有的“产权清晰”到自然人所有的“产权清晰”的转变,就必然从根本上要求转化或改制为非国有企业。再者,国有企业出现决策失误,给国家、企业、职工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而企业的领导却大多不会因此而受到多大的责任追究,顶多受一些这样那样的处分而已,有的甚至还移地升官,另有任用。因为这样的制度无法让其承担对企业的全部责任。从理论上讲,国有企业领导人是不可能像民营企业者那样自主决策或者自主地进行所有决策的。这样就可以说国有企业实质上是找不到一个真正作为自然人、对企业负责的老板的。在多数的情况之下,国有企业的领导人实质上是企业的行政官员。难怪一些西方国家的国有企业领导人采取直接任命制,或者直接从公务员队伍中选派,或者干脆实行公务员管理办法。这样做,或许更准确些,更贴近国有企业的性质。在我国建国后相当一个历史时期的计划经济制度下,国有企业听命于国家、政府,同时又对市场进行垄断、保护。国有企业不享有自主的决策权,自然也就不对所有决策承担全部风险。而国家面对如此众多的国有企业又不可能什么都管,因此就存在管理上的“真空”地带,谁也没有能去全心全意地管理企业,企业难以做到权、责、利的完全统一。另一方面因不承担最终责任,极易产生在企业的决策上的拍脑袋,凭主观想象,从而贻误战机、危机四伏。因此,需要企业通过改制转型变寻找具有或者包括作为自然人的最终所有者的“产权清晰”。另外,作为国有企业最显著的特征之一 ——政、企之间存在着天然的维系。国家作为出资者,作为最终所有者不可能也不应该放弃对国有企业的监督与管理。因此讲,在人权、事权、财产权等方面必然会有自己的安排与规划,并且要求付诸实施。这是国有企业的产权属性决定的,它无异地证明了“政”与“企”之间密切的、天然的联系。空谈“政企”分开不过是人们的一厢情愿自己。当然,这并不是说国家对国家企业的一切生产经营事务都横加干预。相反,设法减少国家对国企的行政干预,也许正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中提出的“政企分开”的积极意图。再者,“委托代理”制能否解决企业与政府的“政企分开”问题。一些论者认为通过“委托代理”就能做到“政企分开”。但是,正如前述,归根到底,还是摆脱不了产权所有这个根本性的问题。国家做为出资人,既可像原先那样通过众多行政部门来管理国有企业,也可通过机构改革、撤并,成立机构来对国有企业进行集中管理。不过,万变不离其宗,国有企业乃至整个国有资产最终还是别无选择,只能按照国家的政策意图、战略安排去运作,以实现更为有效的执行政府意图、实现政府与企业利益的一致性。这实际上恰恰是“改”与“企”之间的紧密化,而不是“分开”。那只“看得见的手”可以是强硬形态,同时也可以是温情似水。但是,一旦需要,谁也挡不住“该出手时就出手”。而为国有企业设计的“委托代理”关系如果过于复杂、层次太高、链条过长,还更可能加剧经营意识层层弱化,从而加大监管成本与流失风险。这是需要深思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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