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公司资本制度与我国注册资本制度改革

2009-06-29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09年16期
关键词:注册资本

袁 雪

提要公司资本是公司获得独立人格的必备法律要件,不仅体现了股东对公司的义务,而且是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物质前提;公司资本是公司财产的首要和重要组成部分,公司资本是公司赖于存在的前提。

关键词: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法定资本制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

一、我国修改注册资本制度的规定

旧《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以生产经营为主和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为人民币50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为人民币3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为人民币10万元,并要求一次缴清。各方面一致认为,这一规定数额过高,不利于民间资本进入市场。要求注册资本一次性缴足,也容易造成资金闲置。同时,从目前公司登记管理的情况看,根据公司经营内容分别规定不同的最低注册资本额实际意义不大。作为回应,新《公司法》取消了按照公司经营内容区分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规定,统一将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降至人民币3万元。同时,允许公司在首次出资额不少于注册资本20%的前提下在2年内分期缴清出资,其中,投资公司可在5年内缴足。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我国目前股份有限公司数量较少的根本原因是旧《公司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过高,许多投资者对股份有限公司制度望而却步。股份公司制度被束之高阁,甚至变成了少数投资者的奢侈品和专利品。为把股份公司制度重塑为公众投资者都能享用的公共产品,新《公司法》第81条将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从1,000万降至500万元人民币,并允许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如此

一来,发起人只要在公司设立前缴足100万元注册资本,公司即可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门槛大幅降低。

二、不同国家对注册资本的不同规定

世界各国法律对公司注册资本的规定方式各不相同,大致可分为三种类型:

第一种如日本有限公司、法国有限责任公司,法律明确规定该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公司设立时在章程中规定的公司资本总额不得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额,并须由股东全部缴纳公司方能成立,此即所谓法定资本制。

第二种如英国和美国公司,或者法律无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规定,或者即使法律有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规定,但股东对注册资本的认购及股款的缴纳与否不影响公司的设立,即任一组建公司章程中所设定的资本总额或授权资本无须于公司成立前全额发行、认购并足额缴付,公司之成立不以公司资本总额完全甚至是部分缴付到位作为其前提条件,此即所谓授权资本制。

第三种如德国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日本股份有限公司、意大利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法国股份有限公司等,虽然法律明确规定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额,同时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公司资本总额,但只要缴足章程规定或有关法律规定的首次应缴的股本公司即可成立,剩余股份可在法律规定的年限内予以逐渐补足或根据需要由董事会决定发行与否,此即所谓折衷授权资本制。

三、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现状

我国的具体国情决定了其公司资本制度的独特性。《公司法》第23条作了具体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额:以生产经营和商业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10万元。而有关合营企业的法律法规则没有法定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但是,按照《公司法》第18条规定,在实务中,开办合营企业,其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应按照《公司法》的上述规定执行。低于该最低限额要求的合营企业,不予批准设立。对于特定行业的合营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要高于上述所定最低限额的,则应另行规定。此外,对于股份有限公司也有相似的法定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从整体上来说,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属于法定资本制。然而,《公司法》实施以来的实践,已经暴露出现行资本制度的缺陷,各种形式的虚假出资及抽逃出资现象,显然对《公司法》立法意图的实现具有阻碍作用。如何认识这些缺陷,从我国具体实际出发,借鉴国外公司法的成功经验,对这些缺陷加以弥补,是完善我国公司法的重要问题之一。

四、改革思考

1、《公司法》颁布后的这10年,随着经济的发展,国民的工资收入水平翻了几番,综合现时的工资收入水平及有限责任公司可拥有2~50人股东的规定等因素考察,10~50万元的最低注册资本额已并不是遥不可及。况且,公司设立之初无力缴纳全额资本的股东,若在公司设立后经营不善导致亏损,后续的资本更是无力缴纳,对债权人及社会经济造成的损害后果将不堪设想,社会为此支付的成本将远远高于所获得的收益。

2、事实上,人们设立公司就是为了规避责任,限制自己投资的风险。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组织、管理规定相对宽松,所有权和经营权混同,对同时作为投资者和经营者的股东的约束机制欠缺,容易导致公司形式滥用,公司易沦为股东用以承担有限责任的工具。因此,仅靠股东自律达不到充分保护债权人和社会利益的目的。如果在公司制度欠发达的情况下公司设立门槛过低,等于为股东滥用公司形式提供了便利。实行折衷资本制不是杜绝现阶段大量存在的注册资本不实、抽逃注册资本现象的法律对策。

3、我国法律规定的经济组织除公司形式外,还有合伙、个体工商户等形式可供投资者进行选择。法律对合伙、个体工商户没有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且对经营范围等没有特殊限制,除投资人承担的责任是否为有限外,就经营事业而言与公司没有多大区别。无力缴纳设立公司所需最低注册资本的人,完全可以通过其他形式达到经营的目的,并通过这种经营完成资金和经验的原始积累。因此,对有限责任公司,我国目前最好暂不需实行折衷授权资本制。而且,在我国目前信用短缺的时代,法定资本制对社会信用机制的需求程度相对较低,有助于促进整个社会信用机制的健全。因为,第一,法定资本制所体现的资本原则,以及与其有着密切联系的最低资本额原则,实质上是通过制度本身的设计为债权人的债权提供一种合法预期,或者在股东和债权人之间建立一种信任关系;第二,在法定资本制下,由于防范有限责任的风险主要由股东和公司承担,债权人的利益也已经通过事先预防的方式得到保护;第三,正是由于法定资本制是通过制度本身的规则设计在股东、公司和债权人之间建立了一种信用机制,因而它实际上是一种有助于健全社会信用机制的制度。所以,对有限责任公司采用法定资本制在目前阶段更有利于我国市场秩序的保护。

(作者单位:沈阳师范大学)

主要参考文献:

[1]朱慈蕴.法定最低资本额制度与公司资本充实[J].法商研究,2004.1.

[2]江平.现代企业的核心是资本企业[J].中国法学,1999.6.

[3]柯芳枝.公司法论[M].台湾:台湾三民书局,2003.

[4]赵万一.商法学[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

猜你喜欢

注册资本
2021年1—11月全国新增啤酒企业7911家
上半年蛋鸡相关企业注册量下跌62.2%
金融机构总部落户大连最高可获1亿元奖励
注册资本认缴制背景下资本犯罪形态和刑法重构
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排除适用范围研究
公司注册资本法律意义的弱化及资本显著不足的认定
日本公司法中废止最低注册资本制度的研究
从事前预防到事后规制——最低注册资本制度改革审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