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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法治与社会和谐

2009-06-29郭晓果

消费导刊 2009年17期
关键词:社会和谐民主法治

[摘 要]作为现代政治文明的基本制度样式,民主法治构成了现代社会宪政制度的基础。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是一个增进人民权利的过程,是一个逐步实现和完善民主法治的过程。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首要目标是建设一个民主法治社会,实践证明,和谐社会的构建必须借助于法律制度的推动和保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发挥法治在促进、实现、保障社会和谐方面的重要作用。

[关键词]民主 法治 社会和谐

作者简介:郭晓果,1971年12月出生,女,汉族,籍贯:河南省平顶山市人,工作单位:河南省漯河职业技术学院,法学副教授,复旦大学法学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

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社会,始终是人类孜孜以求的一个社会理想。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已经成为我党在新时期的基本建设目标之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首要目标是建设一个民主法治社会,实践证明,和谐社会的构建必须借助于法律制度的推动和保障。如果法律制度完善而且合理,社会成员就能和谐相处,社会关系就能和谐顺畅;反之,如果没有健全的法律制度,没有公民法治意识的普及,没有依法办事的落实,就不可能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就不可能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人民群众就不可能安居乐业,社会成员必然冲突频发,社会关系必然扭曲。和谐社会构建就无从谈起。因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发挥法治在促进、实现、保障社会和谐方面的重要作用。

一、民主法治的内涵

民主的最初含义是相当简单的,这个词的意义是由希腊语的人民和统治或权威派生出来的,意思为“由人民进行的统治”。约瑟夫熊彼特认为,“民主的方法是为做出政治决定的一种制度安排,在这种制度安排中,个人通过竞选人民手中的选票而得到做出决定的权力”,民主的核心程序就是被统治的人民通过竞争性的选举来挑选领袖。

法治,它是与人治相对应的一种治理国家、管理社会的方式。其内在要求是国家的管理主体依据制订得良好的法律治理国家、管理社会;法律得到普遍的遵从,不允许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乱法;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西方政治文明形成的过程中,民主与法治两种选择如影随形,虽然在资产阶级革命以来,曾经有过区别较为明显的“民主优位”和“法治优位”两种宪政治理模式,但在19世纪至今民主与法治不断地走向融合, 就政治发展的基本成就来看,民主与法治无疑已经成为现代政治的基本标志。作为现代政治文明的基本制度样式,民主法治构成了现代社会宪政制度的基础。因为人类发展到了今天,无论是理论研究还是历史经验,都已经证明了惟有民众自己才是公共利益最可靠的监护人,为此民众必须能够有效地控制、监督政府,并能够最终决定国家和社会生活的重大议题,才能迫使政府始终不渝地服从公共利益的目标,为公共利益服务,为民众服务。也正因为如此,民主法治的发展才成为不可阻挡的历史必然趋势。

在民主法治观念中,民主观念和法治观念是对等的,且都建立在人民主权原则基础之上,以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为依归。在社会主义社会,社会主义民主是增强人民群众认同和维护党的执政权威的重要途径和方式。在社会主义国家,普遍而平等的民主选举能够最大程度的增强人民的心理认同,扩大政权的民众基础,广泛而有效的民主监督 防止权力滥用,保证公共权力体现和反映人民意志,人民群众民主参与对国家生活、社会生活的管理,能够较好的体现他们作为国家主人翁的地位,这样才能够达到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和谐要求。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和关键是法律的社会本位,即必须让民众来参与法律的制定。社会主义的民主法治,应使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的发扬,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得到切实的落实,各方面的积极性得到充分的调动。

二、社会和谐的内涵

“和谐”就是事物发展变化合乎逻辑或规律。“社会和谐”就是社会的发展符合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是指全面系统的和谐,这里既要强调人与人的和谐,又要达到人与自然的和谐;既要达到内部各阶层、各利益团体之间的和谐,又要争取外部世界格局的和谐发展;既要培育微观的各个社会组织细胞的和谐发展,又要促进宏观的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既要经济、政治各子系统内部的和谐,又要形成各子系统之间的和谐关系,使之共同发展,因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只是一个漂亮的口号,而是有着丰富内涵的系统工程。

2006年10月11日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原则。其中指出,和谐社会是全体人民共建、共享的和谐社会,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其目标和任务之一就是要使人民的利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实现全面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的目标。同时,构建和谐社会要遵循以人为本的原则,始终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由此可见,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原则都以人民的权益为中心,都以有利于维护人民利益为着眼点,这就保证了构建和谐社会能够防止和纠正各种侵害人民权利的事件和行为。因此,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是一个增进人民权利的过程,是一个逐步实现和完善民主法治的过程。

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适应了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时期的客观要求,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贯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过程的长期历史任务,是在发展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各种社会矛盾的历史过程和社会结果。

三、民主法治与社会和谐的关系

(一)民主法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胡锦涛总书记指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在这些和谐社会的构成要素中,民主法治被置于首要地位,这是对民主法治的价值与功能的科学认识与运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动态的实践过程,不同社会关系主体的各种利益要求不断提出又不断协调,形成全社会各种正当利益和谐共存的局面,而民主法治就是这一局面形成的重要机制。这种机制可以自发、及时地搜寻和发现影响社会和谐的各种不正常因素,并发挥调节、矫治的作用,维护和谐社会的安定有序;可以有效整合各种社会资源、社会利益、社会关系,使社会结构获得平衡,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增进社会的诚信友爱,激发社会的发展活力,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从而为经济与社会健康、稳定、协调发展创造一种基本的制度环境。

(二)民主法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要尊重人民群众的创造精神,让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得到充分发挥;就是要有效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确保社会的稳定团结;就是要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就是要以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正确反映和兼顾各个方面群众的利益。说到底,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要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同时,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社会依照既定的规则有序运行,反对社会的无序化与无序状态,法治正是社会有序运转的重要保证。法治社会中最重要的规则是法律规则。法律是所有社会规范中最具有明确性、确定性和国家强制性的规范。依照法律规则来治理社会,人们就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社会呈现和谐景象。因此,可以说民主法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

(三)民主法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手段。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最终都是为了实现人民的利益。人民是社会发展的动力,是社会和谐与否的最终决定性因素。只有以人民的利益为最高利益和最终利益的社会,才具有最深刻的群众基础。只有在人民支持和参与的前提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才能建立起来。民主是和谐社会得以长期维持与维护的根本保证,是和谐社会的努力方向与理想目标。和谐社会是多元的社会,只有不同的音符才能奏出和谐的乐章,在这样一个社会里,社会各阶层、各群体、各组织的创造活力都得到承认,各类矛盾和问题在不一致中得到化解,全社会形成合力,经济与社会才得以协调发展。这一矛盾和问题化解的机制就是法治,在法治社会,法律为社会提供了明确的行为规则。严格守法,社会矛盾和冲突就可以最大幅度地降低或者减少;公正司法就可以有效地解决矛盾,使已经产生的纷争能够得到及时解决,使不和谐的状态归于和谐。从减少矛盾和解决矛盾这个意义上讲,法治就是达成和维系和谐社会的重要手段与路径。

(四)民主与法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脊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协调好各种社会关系,包括同事关系、家庭关系、邻里关系,而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公民与政府的关系。一个和谐的社会,应当是公民与政府良好合作的社会,一个政治参与和政治透明度较高的社会,一个民主的社会,一个法治的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通过建立民主与法治的制度框架,实现公平与正义,重建人与人之间的诚信友爱关系,由此得到一个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因此,构建和谐社会,关键在于健全民主法治制度。对于国家来说,民主法治制度本身就是一个重大课题,它可以为解决社会问题、实现社会公平、塑造诚信友爱的社会精神氛围创造一种基本的制度环境。而构建和谐社会不但需要完善的法律,而且法律的制定必须坚持以人为本、遵循客观规律、符合理性精神。理性是和谐社会的精神支柱,而法律应当成为理性的最权威载体。

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民主法治

(一)民主法治不完善是造成社会不和谐的重要因素之一

当前我国民主法治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各种法律制度已经初步建立起来,但民主法治尚不完善,离建立法治国家还有很大差距。因民主法治不完善而造成的不和谐现象还大量存在,这种不和谐现象很大部分是由于公民民主权利没有得到保障造成的。如由于公民的批评建议权、监督权、罢免权、申诉控告权没有得到落实和有效保障,对一些贪污腐化行为无法纠正和制止,以权乱法、贪赃枉法现象时有发生;一些公民的合法权益被侵犯因缺乏诉求渠道而无法获得及时补救,经常出现投诉无门和冤假错案的情况,从而造成矛盾激化、民怨四起。另外,在当今利益格局变化和利益关系调整的情况下,公众获得利益表达的愿望和政治参与的热情被激发出来,然而我国的政治制度化水平并不高,其民主性和开放性尚未达到能够容纳进行广泛政治参与的程度,政治制度化水平落后于政治参与的发展程度,政治体系所提供的政治参与渠道远不能满足不断涌现的社会各阶层参与政治事务的愿望和要求,这种情况有可能造成政治不稳定,破坏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因此,扩大广大民众的民主参与权利不仅对于完善民主政治具有异常重要的意义,而且还可以为消除广大民众中的矛盾和积怨提供一个重要和有效的渠道,进而有利于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可见,如果能够有效地落实和保障公民的各项民主权利,就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完善我国的民主法治,从而能够改善和解决因民主法制不完善所带来的不和谐现象。

(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民主法治

法律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有效方式,社会生活中正义仅仅靠人的美德是难以维持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必须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才能达到依法治国,才能真正构建起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因为,人的素质、思想境界千差万别。所以,必须依靠法治来促进。和谐社会的基本形式是人与人的和谐,其核心是协调好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公平地分配社会权益,使每个人都各得其所,各得其利。这样就需要以法律来规范,就要加强立法,做到有法可依,我国“人大”每年都在不断地立法,如物权法、劳动合同法等等。就是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坚持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实现有法可依的具体步骤。有法可依后,就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生命在于它的执行,只有坚决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才能树立法律的权威,才能确保国家的政治安定和社会稳定,才能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而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则是对法治的否定和背叛,其本身对社会主义法制的破坏作用要远远大于一些严重的违法行为。这种否定、背叛与破坏作用将严重损害法律的尊严与权威,必将导致人们视法律为儿戏,丧失对法律的信赖,导致法律秩序遭到破坏,社会必然出现动荡。例如我们现在出现的一些集体访、冲击国家机关、围攻党政机关、致使无法办公、阻碍交通、卧轨,致使铁路运输中断,造成重大损失,这些行为已触犯了法律,有的已构成犯罪。而我们却因涉案人员多和这些人确有一些合理诉求,而不对他们依法处理和制裁。温总理在回答记者关于如何对待上访问题时指出,解决上访问题要依法律规定的方式,依正确方式表达,依有序的方式表达诉求,不管你的诉求多么合理,你人多么多,都不能采取违法的方式甚至是犯罪的方式来表达。由此可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树立法律权威,坚持依法治国,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不坚持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原则,连起码的社会秩序都难以维持,就更谈不上构建和谐社会了。因此,要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必须做到坚持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原则,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国策。

参考文献

[1]佟怀志:《民主与法治的冲突及其均衡现代西方政治文明的演进模式初探》,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04年第5期

[2]张千帆等著:《宪政、法治与经济发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10月第一版,第159页

[3]〔英〕戴维·赫尔德:《民主的模式》,燕继荣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2月版,第1页

[4]李刚:《论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民主法治与市场经济的关系》载于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 Article_Detail.asp?ArticleID=33411,2006年

[5]于志葵:《社会和谐的理论依据与实现的法治途经》载于

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_Detail.asp?ArticleID=48312,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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