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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不同市场结构下的技术创新

2009-06-29彭跃华

消费导刊 2009年17期
关键词:规模竞争结构

[摘 要]本文探讨了不同市场结构对技术创新的影响,并由此提出了一系列促进创新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市场结构 技术创新

作者简介:彭跃华,1964年出生,男,江西南昌人,现为武汉理工大学管理学院博士在读。

一、问题的提出

自熊彼特在20世纪30年代首次提出了技术创新理论起,技术创新研究开始成为一个新的学科领域,但当时主流经济学仍将技术进步者作为外生变量,没有能吸引众多经济学家关注。战后,随着科学技术迅猛发展,技术变革对人类社会和经济发展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对技术创新的研究开始受到了许多国家政府和学界的广泛关注,对技术创新的研究也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一般认为,技术创新是企业家抓住市场的潜在发展机会,以获取商业利益为目标,重新组织生产条件和要素,建立起效能更强、效率更高和费用更低的生产经营系统,从而推出新的产品、新的生产(工艺)方法,开辟新的市场,获得新的原材料或半成品供给来源或建立企业的新的组织。它是包括科技、组织、商业和金融等一系列活动的综合过程。

制约技术创新的因素有三个,即竞争程度、企业规模和垄断力量。竞争程度产生了技术创新的必然性,竞争形成的是平均利润,创新利润高于平均利润,这样创新者就能在与其对手的竞争中获得较多的利润;企业规模则能影响创新开辟市场前景的大小,企业规模越大,其技术创新开辟的市场就会越大:而其垄断力量则影响技术创新的稳定性。

因此,从动力机制角度来看,技术创新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垄断前景推动的创新,即预计可以获取垄断利润而采取的创新措施;另一类是竞争前景推动的“技术创新”,这是山厂企业担心自己目前的产品在竞争对手模仿和创新的条件下,可能丧失利润而采取的“技术创新”措施,要想使创新活动能够持续不断地进行,这两类创新都是不可缺少的,如果只有前一种创新,一旦企业的垄断实力增强,能保证垄断利润的获取,创新活动就会衰竭直至停止:如果只有后一种创新,则因为人人都想使用较少的成本而去摸仿他人的“创新”,却不想使用更大的成本去做“创新者”,使得创新活动很难实现。各种市场结构通过市场垄断程度,产品差异、企业规模,壁垒等机制技术创新的条件、功力及效率。

二、技术创新的市场结构分析

(一)完全竞争。在完全竞争条件下,有许多规模较小的企业,每一个企业都生产相同的产品,并且,每一个企业规模都太小,不可能影响市场价格。对市场和技术的变化能做出迅速而有效的反应,勇于创新,把技术看作企业生存的生命线。

但是,由于企业规模一般比较小,其研究开发能力较弱,资金也较少短缺,利用外部信息的能力较低,缺少足以保障技术创新收益所带来的控制力量,这就难以引起比较大的技术创新,更多的是渐进型的创新。

(二)垄断。它是指单一的出售者是它所在产业里的唯一生产者,同时,没有任何一个产业能够生产出接近的代用品。垄断条件下,创新亦存在着正负两方面效应。

垄断企业对垄断利润的期望,能给创新者提供激励。并且,垄断条件下可以采取一系列手段(如专利、版权和商标),阻止竞争者仿造某种创新;垄断者在研究开发方面的信誉可以吸引人才,加上其资金和信息优势,能形成强大的研究开发能力:垄断企业生产技术较为先进,设备较好,这些优势可以使企业能够进行大量的发明和创新活动,尤其是重大项目的技术创新。另外,创新是一项不确定的活动,除非有足够实力敢承担创新风险,否则,创新是无吸引力的。而大企业恰好为企业家提供了这种风险担保;重大技术创新费用高昂,也往往只有大企业才能担负。

但是,在垄断统治条件下,由于缺少竞争对手的威胁,可以稳获超额利润,也就不容易激发出重大的技术创新。另外,垄断性企业由于规模大,继续发展的机会减少了,加上其严密的组织结构和管理程度,企业领导人会沿袭传统,导致企业家精神丧失,延误创新时机,降低创新的效率。

(三)不完全竞争。介于完全竞争和垄断之间,是相对理想化的完全竞争而言的一类市场结构,市场所有厂商不像在完全竞争市场中都是价格接受者,而是对它们产品市场价格有一定程度的控制力。传统理论认为,不完全竞争者把价格定得过高,赚取超额的利润,并不注重产品质量,不利于技术创新,这与事实不符。

根据前面分析,完全竞争市场的研究与开发费用不足,承受创新风险能力较低,不利于重大的技术创新活动;另一方面,若市场没有足够的竞争,不仅研究开发是有限度的,并且还会因与完全竞争相联系的产量限制而导致效率损失。因此,需要技术创新的行业几乎必然是不完全竞争的。这样,使竞争能够充分的鼓励竞争,又对竞争加以限制以使创新的厂商可以从其创新活动中得到足够的回报。因此,不完全竞争是最适合创新活动的。

三、结论

(一)完全竞争和完全垄断的市场结构都不能有效促进技术创新,而介于二者之间的不完全竞争最有利于创新。因此,现阶段的目标市场结构应该是以垄断竞争市场结构为主体,一定范围的完全垄断和完全竞争的市场形式。为了鼓励创新,政府应根据各行业的特点,允许各类组织与方法并存。并且于一些重大项目创新的风险高、资金需求大、涉及技术领域多,为此,还应鼓励企业间构建各类技术联盟的方式来解决。鼓励企业合并与兼并,实现R&D的的规模经济。

(二)政府要通过法律形式保护创新主体的利益。即通过明确创新主体与其创新成果在有形产权(如对实物的使用权等)和无形资产权(如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所有权关系,从法律上确定了发明创新的产权归属,从而保证企业的创新利润的获得,提高企业创新积极性。

(三)要建立一种有效的、有利于创新的企业制度。制度创新是技术创新的保障。私有产权企业虽有强大的创新动力,但因规模小、责任无限、资金少和企业寿命受所有者年龄的限制,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是有限的。国有垄断企业则由于产权不明晰,缺乏创新的动力和压力。现代企业一般采取股份制形式则被事实证明是最有利创新活动的。因为,它避免了因创新风险而出现的创新投资不足;股份制本身能大规模地聚集创新所需的资本;股份制企业的规模提高了创新风险承担能力。股份制企业所对应市场应是不完全竞争的市场,它集产权激励、发明创新能力和股份制所具有的优势于统一。

(四)创新必须以市场机制为基础。市场在激励技术创新方面具有自组织、自我加强的作用,它有助于培育创新的主体企业家,自动地使企业甘冒创新风险,并减少创新的不确定性。因此,要通过市场价格、经济诱导与监督,为技术创新提供一个竞争平台,推动技术创新活动的开展。

(五)技术创新需要政府的支持。市场不是万能的,在激励创新方面亦有缺陷,主要表现在:企业出于自利而进行的技术创新,难以使创新达到社会整体需求的最优水平;市场本身并不能保证造就一个最有利于创新的市场结构;市场也不能自己创造有利于创新的外部环境;技术创新的各个阶段发明、创新和扩散之间,经常存在着明显的时滞和屏障。特别是要完善和发展国家创新体系的建设。

参考文献

[1]保罗·萨缪尔森著,《经济学》,16版,华夏出版社,1999年

[2]吴易风等,《国外经济学的新进展》,中国经济出版社,2002年

[3]柳卸林,《技术创新经济学》,中国经济出版社,199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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