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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公司内部权力制衡机制

2009-06-29雷保中

消费导刊 2009年17期
关键词:公司法人职权监事会

雷保中

[摘 要]公司作用发挥的关键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问题,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组成的公司组织治理体系结构,公司内部不同机构依据不同的职权,相互制衡,形成有效的制衡机制,充分发挥公司最佳运作潜能。

[关键词]公司治理 权力制衡机制

公司是现代企业主要组织形式,公司在现代经济生活中的作用发挥的关键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制的核心。法人治理结构是指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保证公司的正常运行,自身所具有的一整套组织治理体系,公司内部不同机构依据不同的职权,各负职责、相互制衡,形成一系列有效的制衡机制,发挥公司的最佳运作潜能。

公司内部权力制衡机制要以公司内部权力建构为基础,在权力行使主体之间予以制衡。公司内部的权力制衡是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核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实现,来源于公司内部和外部的制约机制。只有公司内外部的各种力量相互制约与平衡,公司法人的治理结构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公司的内部制衡机制应健全法人治理结构。要求股权结构安排合理,股权结构是公司治理的基础,公司股权结构的性质对公司治理结构的运行机制、经营目标有着重要影响;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严防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和公司的权益。在经理层中较为重要的就是总经理的设置,对于职业经理层的培养必须着眼于道德素质与业务素质的并重,对于违反职业操守的职业经理,可制定相应的惩罚。强化内部监察稽核制度。设立直接对董事会负责的督察员,督察员需经董事会聘任,应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内部控制执行情况。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经营层负责,开展监察稽核工作,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制定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加强内部信息控制,实行严格的授权制度,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操作独立。公司严格制定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可能存在的风险并采取控制措施,包括研究业务的控制、投资决策业务的控制和交易业务的控制。要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和风险评估和管理制度。有中国特色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要发挥股东大会的作用,确保经股东大会选举出来的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能维护好公司的利益。股权结构合理,有效地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经理人员实行监督约束。

完善公司的董事会制。董事会是治理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设置直接影响公司治理结构的运作。完善董事会制度要提高董事会的组成人员的素质,而且要在内部董事和外部董事人数上安排恰当的比例,优化董事会功能,在法律明确赋予其职能、权限、责任、利益,建立责、权、利相互制衡的机制,优化董事会的决策程序,使公司的决策体系科学化、规范化。规范经理层的运作机制,完善经理聘任制,确立竞争机制,保持经理阶层的独立性,在经济利益上具有独立性,在企业分配制度上保证经营者的收益分配,其收入与资产经营状况挂钩,建立一套对经理阶层有效的评价体系。董事行使职权的内部制衡机制在于强化和完善股东、监事对董事的监督力度和制衡权限。股东对董事的制衡。公司是由股东投资组建而成,股东必然会关注公司的盈利状况和公司的运营,由于现代公司的经营日趋复杂化、专业化,董事可能对股东权益造成伤害。因此除赋予股东自益权和共益权之外,还应赋予股东其他的权力以确保其对董事的制衡。股东对董事的制衡包括:股东对人事的制衡权,选择能够正确决策的、称职的董事,成为股东的重要任务和职权。由于董事职权的扩大,直接负责公司的经营决策,董事的人选是否妥当直接影响公司的经营决策水平和公司经营的成效,选任得当,能最大限度地避免董事在执行职务中的违法、违章及失职行为,确保公司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行,股东应对董事行使选举和更换权。股东对报酬的制衡权,由股东决定董事的报酬,可以更好地维护股东的利益和发挥股东的制衡作用。股东对报告的审议批准权,董事是由股东选举产生的,因此,董事必须向股东负责,并报告工作。股东对董事会工作报告的审议批准,是股东对董事会工作情况进行的考核和制约。股东的诉讼制衡权,赋予股东司法救济权,用公力救济的方式来保护股东利益并掣肘董事权力的滥用,当董事会的决议损害了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或股东有权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决议。

健全公司机构议事规则,健全董事会议事制度。公司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党组织、工会、职代会等内部各机构的议事制度,为权力的规范运行提供保障。建立责任追究、持续跟踪、考核评价制度。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归董事会行使。董事职权适度扩大,适应现代公司经营管理专门化、高效化、快捷化的客观需要,实现了股东股权与公司法人所有权的分离。但董事职权过度扩张,则必然会导致权力滥用和利害关系人利益的损害。作为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公司法,其首要目标是试图构架一部“宪法”,以界定和限制公司权力中枢-董事会和高级经营层的特权,以达到利益的平衡。由于董事职权的制约因素主要包括立法者的价值偏好、公司内部权力配置的模式、公司性质的特殊影响以及公权力的介入程度等,因此,要想使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产生理想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绝不能离开来源于公司内部和外部的制约机制。只有公司内外部的各种力量相互制约与平衡,公司法人的治理结构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加强监事的职权力度目前立法中对监事会的规定过于概括,不利于有效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要对职权进行加大,赋予其业务监督权、财务检查权、公司代表权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权力。

监事会是公司内部行使监督权的重要机构。为实现监事会与董事会的制衡,保护债权人等利益主体,必须完善监事制度。确保公司监事会的独立性。必须在人员的设置上与报酬的制定上与董事会保持独立性。监事会的成员可由三部分构成:股东代表、职工代表、债权人代表。这将对债权人的保护更为有利。完善监事会对董事会的监督机制。加强监事会对债权人的责任与加强董事对债权人的责任一样属于事后的、外部的制衡机制,做到监事会的独立性,加强监事会对债权人的责任就会具有抑制的效果,成为一种事前制衡机制。监事制度设立是为了对公司之经营、财产状况之密切监督、查核,有利于减少董事经营专擅、越权,避免严重的经营权滥用情形发生。监事制度的存在制约董事会可能的越权违法行为,违法失职行为。要使监事会的功能正常发挥,要明确规定监事会在公司中的独立地位,赋予相应的权力,明确规定监事玩忽职权应承担的责任,规定监事会中专业人员应占一定比例,通过吸收保留一定比例精通公司业务和财务的专职人员,达到监督主动性和高效目的。监事会有效行使监督权,取决于是否具有独立性。为有效发挥监事会的监督机制,防止董事会滥用职权,加大监事会职权配置的力度,依法赋予监事会对董事、经理的解聘建议权;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及主持权;以公司名义对董事、经理的起诉权;监督费用的预付权。

参考文献

[1]姚峰,杨宗,李廷振《完善我国上市公司制衡机制的探讨》[J]南方经济,2004年(3)

[2]朱羿锟:《公司控制权配置论》[M] 经济管理出版社 2001年

[3]高程德:《现代公司理论》[M]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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