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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发展一个局部知识的视角

2009-06-29何跃飞刘羽平

消费导刊 2009年17期
关键词:农村金融多元化金融

何跃飞 刘羽平

[摘 要]我国农村金融需求主体是分散的需求量小的农户,农村金融市场是一个不完全市场、信息不对称市场,存在大量的局部知识。目前的农村金融体系无法满足农村金融需求。从局部知识论来看,只有贴近局部市场、掌握局部知识的金融机构才能满足农村金融需求。因此机构多样化和活动多样化是农村金融体系改革的方向。

[关键词]农村金融 局部知识 金融 多元化

作者简介:何跃飞,1965年生,湖南生物机电职院教师,副教授。研究方向:农村发展、农村金融;刘羽平,1968年生,湖南生物机电职院教师,湖南农业大学经济学院研究生,会计师。研究方向:农业经济、会计学。

一、引言

我国农村地域分布广阔,各地区之间发展很不平衡。广大的中西部地区的农村发展相对落后,目前和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小农经济仍将是农村经济主要组成。农村金融需求主体必然是分散的需求量小的农户。以目前的金融机构的情形,无法充分掌握借款人的情况。我国农村金融市场是一个不完全市场、信息不对称市场。针对发展中国家的这一情况,Stiglitz提出了政府干预论:市场上的不完全信息问题作为“市场缺陷”可以用政府干预来解决。然而从我国的经验来看,政府干预并没有收到预期效果,反而有可能阻碍了农村金融发展及其对农村经济的促进作用。

二、局部知识论及其内涵

在农村金融市场,大量存在不完全信息或者信息不对称情况。根据局部知识论,这不应是政府干预的理由,而是应该主要依靠市场机制和竞争机制来发现和利用分散在不同时间和地点的局部知识,减少农村金融市场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哈耶克强调竞争是一种发现信息、减少不完全信息和信息不对称的过程[1][2]。根据哈耶克的局部知识论,存在着许多分散在不同时间和地点的局部知识,只有通过知识的分工才能充分利用这些知识,而竞争有助于发现这些知识,促进知识分工,从而增进合作[3][4]。因此,在特定时间和地点的现场交易(包括现场金融交易)应该最能发现和利用局部知识,减少信息不对称。

局部知识论的内涵可以归纳为:

(一)金融服务供给者应该贴近存在局部知识的具体的人和地方去提供金融服务,满足当地的金融服务需求,从中获取回报。农村分散的局部知识的最佳利用者,是那些着眼于贴近农村经济主体的合作金融机构、非正式金融、地方中小型商业金融机构、小额信贷机构等,它们应该成为农村金融市场的主体。这些金融组织机构(或活动)之间竞争的存在,对于农村金融体系的效率、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及建立竞争性的农村金融市场是至关重要的。

(二)金融组织或者活动的多样性可以导致更多金融工具的创新,使得该市场逼近或者近似于完全竞争市场。信息不完全可以通过促进竞争(比如促进机构多样性)得以缓解。

(三)自下而上建立的金融机构或组织,就地就近在农户和其他金融服务需求者身边利用局部知识作出决策者最能实现金融效率。自上而下建立的组织相对而言没有这一优势。

(四)由于政府不如市场主体本身更能因地制宜地发现和利用分散的局部知识,相对于商业金融、合作金融、非正式金融来说,府在农村金融市场中的直接参与供给作用应该是辅助性的,政府补贴信贷的作用也一样。

(五)政府应在建立与维持市场秩序框架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这一方面体现在金融监管当局对正式金融机构的监管,另外一方面体现在对非正式金融的某种最低必要程度的监管。非正式金融市场行为具有交易成本低、信息对称、能够充分利用地方局部知识等特点,一般具有较高的效率,但也可能存在一定的负面影响,例如农村合会可能在有会员或者会首违约时出现倒浪潮,这就需要某种最低程度的运作秩序框架。

(六)局部知识也意味着金融监管当局在监管方面也存在不完全信息问题,这说明金融监管当局监管需要社会监管(包括存款人监管)和所有人监管相结合。后两者在利用局部知识方面往往有着优势。金融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或者金融活动的信息披露要求是必需的,其实质是强制要求把所要求的那部分局部知识转化为全局知识、准全局知识或共享知识,从而为其实施监管创造条件。

(七)应鼓励金融服务供给者和需求者的自发的贷款安全制度创新,这些创新往往可以成为对监管的部分替代。比如,为避免农村金融市场存在不完全信息而导致的贷款回收率低下的问题,可鼓励组建借款人连带保证小组以及组织借款人互助合作。又如,为了防范金融机构的金融风险,可鼓励同类金融机构(如信用社)之间建立互助性保险基金。这里隐含的是一些自治性相互监控安排,其理念在于首先应利用局部知识的载体本身来监控、分散风险。

经过重新的疏合与整理,我们可以行到如下结论:引入金融组织或活动多样化可以促进农村金融市场竞争,来实现一种农村竞争性金融秩序。在竞争性金融市场不能发挥作用之处,政策融资工具(补贴、参与担保、金融租赁、促进小额信贷的商业化和财务上的可持续性等)可以发挥辅助性的作用。这样一种农村金融秩序框架是与局部知识范式兼容的。

三、现有农村金融机构体系及存在的问题

(一)农村金融机构

1.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体系的构成大体可以分为正式金融和非正式金融。我国正规的农村信贷渠道主要有四类: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合作金融机构和邮政储蓄,具体包括六家金融机构: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邮政储蓄机构。作为主要面向中国农业、农村和农民的金融机构,它们共同形成了一种政策金融、商业金融与合作金融分工协作的农村金融格局。政府对农业的资金供给和信贷支持政策,主要是通过这些金融机构实施的。

30多年来,中国农村金融机构农业贷款的总量规模增长非常快。1979年为129亿元,2008年增长为17628亿元,2008年是1979年的133.6倍。然而与金融机构贷款总额303394亿元相比,只占5.7%,与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很不相称[5]。而其中农村信用社是农业贷款的主要金融机构。

2.农村非正式金融机构

农村扶贫社和农民互助储金会是在中国民政部门登记并接受其管理的农村非正规金融机构。目前,农村扶贫社和农民互助储金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主要是规模小、资金实力有限,抵御风险的能力差。同时,某些业务的开展还面临如何与中国现行金融法规协调的问题。

民间私人借贷在中国农村较为普遍,在经济发达地区以及农户和其它经营主体资金需求量多的区域更是广泛存在。但民间私人借贷组织在中国的发展一般处于一种非公开的状态,政府还没有能力将其完全纳入监管的范围,而只能通过强化正规金融机构农村小额贷款业务以及面向农户提供更优惠的服务,来替代和排挤民间私人借贷的发展。

正式金融同时倚重利用全局知识和局部知识,非正式金融则倚重利用局部知识。而从监管来看,正式金融监管难度较小,准正式金融较大,非正式金融最大。后者迄今为止主要靠自治式监管、事前禁止(进入监管)和事后清理。

(二)农村金融体系存在的问题

中国农村金融服务需求存在多层次性和多样性。而农村正式商业和合作金融的发展趋势是单一化和垄断化,非正式金融受到严重压制,政策金融不良贷款包袱沉重,农村金融组织面临严重问题

1.正规金融制度安排与实际需求的不匹配,农村金融机构无法满足金融服务需求主体的多层次性和需求的多样性

农村金融市场上的金融服务需求是多种多样的,但这些需求的产生主体为农户、农村企业和政府。从需求来看,中国农户和农村企业这两类需求主体的信贷能力具有鲜明的多层次性特征,进而,不同的需求,应该需要不同的金融组织和不同形式的金融供给来满足。

正规金融制度安排与实际需求的不匹配抑制了农村金融需求的正规诉求。正规贷款交易成本过高。信用社贷款的平均利率高于其他银行的利率,而且,农户和企业为了获得贷款,需要履行比较复杂的贷款手续,承受严格的期限要求和还款约束,甚至还要多方寻求关系或担保人等。导致农户对正规贷款的获得没有信心。由于我国长期存在正规贷款获得困难的问题,特别是正规贷款要求抵押和担保,以及正规信贷存在关系配给的现象,农户对正规贷款的获得存在消极的预期。

农村信贷需求者普遍遭受正规信贷规模的约束。在评价正规金融满足农村金融需求的情况时,不仅要看其覆盖范围,还要看满足的程度,即获得贷款的农户其资金需求是否得到了切实的满足。然而,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信用社在农村金融服务上更追求覆盖面,特别是小额信贷业务的开展,使小额贷款发放户数成为信用社重要的考核标准。而且大部分信用社从分散风险的角度考虑,对大额贷款的发放比较慎重,往往需要经过层层审批,且资金需求者申请的贷款金额通常被大幅度压缩。

正规贷款产品结构的不合理增加了农村资金需求者的流动性风险。信用社贷款的期限大部分是10~12个月,虽然农户资金需求一般也是一年,但信用社的借款期限结构与农业的生产周期存在不一致性。信用社的贷款一般是年初发放,要求年底还款,但通常当年收获的农产品在年底还不能够完全卖出,很难有资金还款,从而使得农户还贷款的逾期率非常高。由于正规贷款的期限结构不合理,且又存在强制偿还约束,从而使得资金需求者面临极大的资产流动性风险,在贷款到期时一旦存在资金周转困难往往不得不诉求于高利贷。特别是一些贷款是以资产抵押为条件的,一旦面临贷款偿还问题,还会使资金需求者遭受资产损失。正规金融机构缺乏弹性的金融产品,增加了资金需求者的风险成本,也成为压抑农村金融需求的原因。

根据局部知识理论,任何一类金融机构都只能解决部分农村金融问题。不同金融组织善于发现利用某些类型的局部知识,并在此基础上提供某些类型的金融服务。因而,需要金融机构和金融活动的多样化提供各种差别金融服务产品来满足金融需求的多样化。此外,只凭农村地区信贷机构也并不能完全解决中小型企业的融资问题。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需要采取一些特殊的机制的配套安排。

2.农村资金外流和正式金融垄断化问题

农村金融服务需求的满足需要大量储蓄和贷款支撑,但随着国有正式金融机构日益商业化,它们大规模收缩战线,压缩基层经营机构。同时,贷款权限也从基层上收,结果是大量储蓄资金上收和外流。1997年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确定各国有商业银行收缩县(及以下)机构和发展中小金融机构的基本策略。其后国有商业银行日渐收缩县及县以下机构,1999年农村合作基金会被国务院清理取缔后,农村信用社在农村信贷市场上占据了准垄断地位。农村地区金融机构单一化、金融市场垄断化的趋势日益明显。国有商业银行撤并和退出也造成农村资金严重外流。

农信社在农村金融市场的垄断化程度在提高。在农业贷款中,农村信用社占据了绝对的比重,但农村信用社对农村发展的贡献仍然是有限的,农村信用社只接触到20%的最贫困农户[6]。从股金来源看,农信社属于民办,但是从其运作来看,其“官办”色彩强烈,偏离了原来的合作金融原则。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均由原来的农村信用社改造而成。与农信社一样,这些改制产生的银行也不能满足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需求,在当地农村金融市场也处于准垄断地位。

2003年进行的农信社改革,除了改制为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试点之外,还进行以县市级为单位统一法人,这些试点均不会减弱、而是会强化农信社在各地的准垄断化势头。

从局部知识视角看,全国性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由于是从上而下垂直控制其所有分支机构的,更多的是利用全局知识或者准全局知识来控制风险和决定放贷,其退出县域或者县域以下范围因而是可以理解的,其放贷权限的上收和仅对较大企业放贷也与其知识运用特点有关。较大企业的经营情况一般属于准全局知识或全局知识。即便是局部知识,银行也值得在审贷过程中花费成本获得这方面的知识。农信社的基层社一般设在乡镇一级,在一些村里还有代办点或者代办员。农信社在运用分散在当地的局部知识方面有着巨大的优势。但是,农信社的准垄断地位和所有权主体缺位问题可能导致其缺乏贴近农户和企业发现利用局部知识、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务的激励。

3.非正式金融的生存问题

从总体上看,政府对民间金融的压制非常严重。除了部分小额信贷、不计息的亲友借款和企业团体间借款之外,其他绝大多数金融组织或活动均属于非法。只有少数是例外,比如1991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在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以下的范围内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私人钱庄的存在能够明显地抑制高利贷的利率水平[7]。政府既不允许非正式金融活动的存在,也禁止民营银行进入银行业,这导致非正式金融走向两种归宿:一种是消亡,另一种是地下经济化。一些地方私人钱庄、“高利贷”的存在,实际上就是由各地企业和家庭的金融服务需求所驱动的非正式金融活动地下化的产物。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创新农村金融体制,加快建立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政策性金融相结合,资本充足、功能健全、服务完善、运行安全的农村金融体系,引导更多的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向农村。但在操作层面,离非正式金融的合法化还存在相当的距离。

从演化的角度看,人们对非正式金融的感知在不断变化。中国官方已经承认,浙江等地非正式金融的发展对浙江地区非国有企业的成长和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支持作用。此外,越来越多的金融业界人士也认识到,非正式金融常常还是金融创新的源泉。其实全世界最初的金融就是非正式金融和民间金融。今天有些正式金融活动,起初就是一种非正式金融活动。今天已经达到年规模数万亿元的同业拆借活动起初就是非正式金融。股票市场在1980年代末期也还是非正式金融[8]。这也说明,某些非正式金融的局部知识作为一种新知识,可能通过规范和推广成为一种全局知识,为正式金融所利用。

四、结论与建议:建立适度竞争的多元化农村金融机构

基于本文的以上分析,可以得出如下政策性结论或建议:

(一)推进农村金融组织机构多元化

农村金融市场不是一个单一金融市场,其金融需求主体主要是大量的处于小规模经营的农户和农村微小企业,而且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其金融需求也存在很大不同。所以农村金融市场是由多个局部金融市场组成,存在着大量有关有效金融服务需求的局部知识,只有贴近这些局部市场、掌握这些局部知识的金融组织,才有可能满足这些不同的金融需求。任何一家金融机构、任何一项金融工具均不能完全发现和利用分散在不同时间和地点的局部知识,因而不能完全满足多层次、多样化的农村金融服务需求。因此,需要金融组织或活动的多元化来充分利用这些知识,改善金融服务供给。

(二)放宽农村金融机构准入政策,规范发展多种形式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在切实加强监管的基础上,应允许新设机构进入农村金融市场,规范发展多种形式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以服务农村地区为主的地区性中小银行,特别是重点引导各类资本到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服务不足、金融竞争不充分的地区投资设立机构。要继续扩大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金融机构准入政策的试点范围。允许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要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健康发展。鼓励发展适合农村特点和需要的小额信贷和微型金融服务。发展各种小额信贷和微型金融服务,能有效、全方位地为社会所有阶层和群体提供服务,尤其是为目前金融体系并没有覆盖的社会人群提供有效的服务。开放民营资本进入小额信贷和微型金融服务业的途径,允许农村小型金融组织从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应通过农村金融组织或活动多样性而在农村金融领域引入金融供给方的竞争,打破垄断或者准垄断格局。竞争能够带来效率,促进金融创新,扩大金融服务供给,促使金融机构按照服务产品的成本和风险实行风险定价。

(三)推行农村利率市场化,进一步扩大存贷款利率浮动幅度

只有贷款利率自由化,信贷机构才有可能根据每一笔贷款的预期风险进行定价,或者根据整个贷款资产组合的综合风险进行定价。如果不推行贷款利率市场化,金融机构或组织之间就不能充分展开竞争。

由于农村金融需求主体的分散性和贷款的小额性,农村金融组织的放贷成本相对会较高。现阶段由于缺乏相应的担保机制的适合的抵押物,导致农户贷款难。要解决这一问题,信用贷款是必须的,但这样会增加贷款风险。因此农村贷款利率应适当提高,以覆盖成本和风险水平。农村贷款利率可以由下式决定:

Rj=(1+α)Rf+(Rm-Rf) βj

其中:Rj期望收益率,

Rf无风险收益率,

Rm市场收益率,

βj风险系数,

α农村贷款高于无风险贷款的成本率。

根据当前存款利率市场化试点经验,小幅度放开存款利率是无风险的,因为金融机构之间的变相高息吸储在许多地方本来就是公开的秘密。农户和企业可以直接从中受益。金融组织或活动多元化也为农户和企业选择金融服务供给者提供了空间。存在多元化的地方,也有更多的利率可供选择。存在利率管制的地方,往往存在严重的信贷配给(即所发放信贷额度低于所需要额度)问题,结果反而不利于满足农户和企业的信贷需求。利率管制是以限制金融供给者充分利用广泛存在的有关盈利机会的局部知识为代价的。

(四)建立适度竞争的农村金融体系

农村金融市场的主体应该是竞争性的商业金融和(真正意义上的)合作金融,政策性金融应该发挥辅助性的作用。国有商业银行、民营银行、农村信用社、合作金融、商业化小额信贷、非正式金融都可以成为竞争性商业金融市场的组成部分。竞争性金融市场最能发现利用分散广泛的局部知识,从而能较好地满足农村金融需求。在金融体系发展初期,过度竞争会导致金融机构为争夺客户而放松风险控制,增加企业经营风险,不利于农村金融机构的可持续发展和农村金融市场的健康成长。

参考文献

[1]温铁军。农户信用与民间借贷研究:农户信用与民间借贷课题主报告[EO/BO]中经网,2001.1.7

[2]李元华。温州民间融资及开放性资本市场研究[M]中国经济出版社,2002

[3]贺军。民间金融的大机遇[N]《新证券》,2002.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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