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我国电子商务发展制约因素及对策
2009-06-28郑东新
郑东新
[摘 要]随着我国互联网普及率再次实现飞跃,赶上并超过世界平均水平,电子商务得到了迅猛的发展。但我国电子商务市场仍然存在诸多制约其发展的因素,文章对其问题进行阐述分析,并提出对策。
[关键词]电子商务 制约因素 对策
电子商务是指基于计算机信息网络进行的生产、流通、服务等商务活动。电子商务是在互联网及经济 全球化背景下迅速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商务模式。各发达国家均把推进电子商务作为增强国家竞争力、赢得全球资源配置优势的战略举措。
IDC对外发布《电子商务服务业及阿里巴巴商业生态的社会经济影响》白皮书。IDC估计,在2007年中国B2B电子商务交易额规模达到16078亿人民币的基础上,B2B电子商务交易额在2008年将保持20%左右的增长速度,B2C/C2C在2008年保持约30%的增长。这与2008年不景气的宏观经济形势和低落的市场信心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白皮书分析说,2009年电子商务交易总额在25100亿的数量级、2010年是32200亿人民币。这意味着,未来两年的增长幅度都在28%的高位。在这种逆势增长的过程后,当全球经济在2010年底复苏后,电子商务市场在2011年和2012年仍将处于高速扩张期内,25%的增幅仍然处于乐观的预期之中。
一、我国电子商务存在的问题
(一)电子认证、在线支付、现代物流、信用、安全防护和市场监管体系建设尚不能适应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需要,发展环境有待进一步完善。
安全问题是电子商务实施的瓶颈,既是技术问题,更是管理问题,涉及网络安全和商务安全两大方面。网络安全指网络设备、网络系统和数据库等网络本身可能存在的问题。商务交易安全则是为了保证交易过程中的保密性、可鉴别性、防篡改性和不可抵赖性,消除信息被窃取、篡改和假冒等隐患。
交易双方通过互联网交流,洽谈确认,最后发生交易,这需要通过银行信用卡,电子支票,电子现金等各种方式完成交易,以及在国际贸易中通过与金融网络连接来支付和收费。目前我国各国有银行网络的通信平台不统一,不利于银行间跨行业业务的互联和中央银行的监管以及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另外,各行信用卡标准也不一样,不能用信用卡实现网上支付。“网上交易,网不支付”问题影响了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进程。
电子商务属于无纸交易,逃税及避税很容易实现。网络无国界,很难辨认哪些交易是该纳税的国内交易,哪些是可兔税的出口贸易。这些问题引起各国税收当局及企业界的关注。如果开征电子商务税可能会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如果不对电子商务征税,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尤其是发达国家处于网络经济优势地位的情况下,很容易造成国家经济利益的极大损失。这些都使网上交易的税务监管处于两难境地。
(二)电子商务标准规范的完整性、配套性和协调性不足,市场适用性需要进一步强。
中国电子商务目前的问题是概念不清,弄电子的做商务,弄商务的做电子,呈现一种离散、无序、局部的状态。因此,目前需要解决三个问题:一是解决统一标准的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二是电子商务的关键在予业务,应用是其龙头,因此要把各种各样的业务和服务接进来;三是解决互联互通的标准问题。
(三)企业信息化发展不平衡,电子商务公共服务滞后,普及应用水平亟待提高。
如何引导企业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改造提供传统产业的生产、经营和市场营销模式 ,推动企业信息化和电子商务的发展,是紧迫和艰巨的任务。特别是中小企业,面对信息化时代,如何去适应、融入,如何 在党争中谋取一席之地,使白身得到生存和发展,也是十分紧迫而又现实的问题。对于中小企业开展电子商务来说,应用能力还十分薄弱、主客观环境仍受制约,难度还是相当大的,很需要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引导和支持,很需要有一个公共服务平台为他们开展电子商务提供支持和服务。
(四)电子商务立法滞后。从目前电子商务运行情况看,我国电子商务面临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个。一是法律规则的缺陷,这使得数据电文的合法性及其效力没有法律依据,如何认可数据电文具有与纸介质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认定“电子签名”、“电子支付”具有与手写签名及交付同等的法律后果;二是法律规则的模糊,现行规则对待数据电文的证据力及其执行力存在不确定性,如何确定交易对方真实身份,确保通过互联网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保护交易过程中涉及的个人数据、知识产权、征税等的合法性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三是法律规则不协调,体现在合同成立的时间、地点上存在不同规定,从民商事法律体系看,难以与纸介质书面形式的其它法律相衔接,适用起来困难重重;四是争端解决规则不明确,电子商务涉及到工商、税务、银行、海关、认证管理等诸多部门,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各部门的管理职能往往融合在一起,如何确定各部门之间的相互关系,在发生争端后合法、合理和公平地解决问题,对电子商务立法提出了新的要求。
电子商务是一种新的沟通和交易方式,是人类不断追求效益和科技创新经济创新的结果。电子商务绝不仅仅是电子加商务,它是信息化的热点,也是制高点,它促进政府、企业和消费者关系的重新定位和利益的调整,使经济逐步走向良性循环一副妙方。但目前在社区环境的建设,涉及到信息流、资金流、物流、 人才的流动方面的应用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二、我国电子商务发展对策建议
(一)提高网上诚信
目前,以电子数据交换 (EDI) 和互联网为依托、以国际信用为支撑的诚信体系己贯穿于全球一体化的市场经济中。诚实守信是维系电子商务企业与用户之间信用关系的基础,也是电子商务企业竞争制胜的根本途径。我国电信市场信用失信较严重,已成为制约行业成长的一大“瓶颈”,其原因在于我国尚未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及信息的不对称,网络交易的消费者相对于传统商业的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面对我国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当前迫切需要建设以诚信为基础的社会信用体系,大力倡导诚信经商,加强网上交易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努力营造良好的电子商务市场氛网。建议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加快信用服务体系建设。建立科学、合理、权威、公正的信用服务机构:建立健全相关部门信用信息资源的共享机制,建设在线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实现信用数据的动态采集、处理、交换;建立健全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机制,逐步形成既符合中国国情又与国际接轨的信用服务体系。
二是建立并完善电子商务国家标准规范体系。提高标准化意识,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抓紧研究制定电子商务的标准规范体系;在互联互通、促进流通方面积极采用国际标准;鼓励以企业为主体,联合高校和其它科研机构研究制定电子商务关键标准和规范,参与国际标准制定,大力推进电子商务标准化进和。
三是加快建立统一的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平台。建立社会信用制度和电子商务市场信用体系平台,规范诚信信息的采集、披露和使用。当前,失信行为给国家和企业造成的损失日益突出,加快信用立法,为商业化的社会征信机构开展电子商务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的搜集、保存、服务等业务提供基本的法律依据,通过立法使信用行为上升为企业的法定义务。依靠先进的信息技术,逐步收集、处理分散在工商、税务、 银行、电信等领域不同企业和个人的信息及其它经营行为记录,建立覆盖全国的电子商务征信体系,从而在全社会形成守信践诺的激励机制。
四是大力发挥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业自律的作用,逐步健全电子商务的社会信用体系。在信用体系建设中耍大力发展以行业协会为主体和会员单位为基础的自律维权同业信用体系、以企业风险管理为基础的白我内控信用体系、以信用中介为主体和市场运行为基础的社会商务信用体系。加强电子商务行业自律,促进诚信经营,遵守行业公约,恪守职业道德,形成有效的诚信风险防控机制。
(二)加强安全性
电子商务发展的核心和关键问题是交易的安全性问题,如何保证信息的秘密性、交易者身份的确定性、交易业务的不可否认性和不可修改性等已成为电子商务推进过程中面对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我国应尽快建立国家级的电子商务认证中心( 以下简称 CA 中心 ), 以便在全国范围内成立一个既有权威性又具有独立性的非政府性认证机构。 CA 中心可以在全国各地设立分支机构,以形成一个集中领导、分级管理的认证体系,也可以同现有的地方级认证中心相互联系。认证的安全性主要是通过建立一个公共钥匙系统得以实现。CA 中心作为交易的第三方机构,不仅对交易双方负责,还负责整个交易秩序的管理。只有确定数据电文的合法性问题,明确 CA 中心的责任范围和权利是重要环节,才能使其提供的诸如数字证书的申请、签发、制作、认证和管理,网上身份认证,数字签名,证书目录查询,电子公证,安全电子邮件等服务具有法律效力。目前在开放性网络中被广泛使用的电子签名以数字签名为主 , 认证机构也主要是对数字签名的真实有效性进行确认。如果说电子签名着重解决身份辨别与文件归属问题,那么电子认证解决的则是密钥及其持有人的可信度问题。目前我国电子商务网站在身份认证上还存在很大漏洞,一旦被别有用心者利用,就会给信任交易平台的买家造成很大损失,极大地损害其网上消费的信心。在这种情况下,交易平台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身份认证机制,或者说缺乏一套能真正锁定交易者真实物理身份的机制,交易平台的风险就会很大。在认证机构的设立与管理上,可以通过法律授权政府相关机构对认证机构进行管理,规定成立认证机构必须具备的条件,法律上推定经认证机构核证的电子签名的证据力,还可以通过市场培育,发展社会中介性认证服务机构。
(三)重视网络知识产权保护
域名作为一个公司的标志和形象,既是网上的重要标识,也是用于互联网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地址结构,用户要想迅速地找到、使用网站的信息,就必须知道每个网站在网上的地址(即 IP 地址)。域名是 一种与企业名称、商标有着密切联系的资源,自然也成为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目前域名争议层出不穷,各类侵权纠纷案件甚多,主要侵权表现在域名抢注侵犯他人商标权或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等。由于网络域名只有惟一性、排他性和无地域性,因此一旦某一域名被某自然人或公司抢先注册享有,则全球范围内任何其它后来者均无法获得该同一域名。随着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 , 域名所具有的巨大商机和无形资产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域名抢注便成为某些商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方式。一些投机商想方设法抢注有价值的域名再高价出售,其中被抢注最多的就是各类知名企业的字号、商标等知识产权,这些知名企业不得不支付数日巨大的费用购回同自己企业字号、商标相同的域名。现在的域名管理存在诸多问题,域名注册缺乏强有力的规范约束,域名注册机构众多,既没有国际互联网域名管理组织的授权 , 又没有国家标准,这就使得一些恶意商人有机可乘。这是当前电子商务网络健康发展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没有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就没有知识财产的法权形态,也就没有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法律地位,电子商务运营常秩序将受到破坏,建立和完善包括网络知识产权在内的电子商务法律保护体系成为当务之急。
(四)加快电子商务立法
目前,世界上通过互联网实现的交易活动十分频繁,电子商务已成为 21 世纪经济活动的核心,各国十分注重通过法律手段解决产生的新问题,电子商务的健康成长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如何营造一个适宜的法制环境,尤其是通过立法为电子商务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己关系到电子商务这项新兴事业的成败。
电子商务立法的任务就是要解决电子商务领域中产生的实际问题,破除电子商务发展中遇到的法律障碍,建立符合国情的电子商务基本法律框架,主要法律问题包括如何认可数据电文具有与纸介质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如何认定“电子签名”具有与手写签名同等的法律后果及电子合同证据;如何确定交易对方真实身份,建立健全社会诚实信用体系;如何保护交易过程中涉及消费者权益、认证机构法律地位等安全性问题;如何保护网络知识产权等问题。为此,加快我国电子商务立法十分必要。
因此,我国的电子商务正处于不断更新,不断提高的阶段,克服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是艰苦的,但随着我们国家司法制度的不断健全电子商务的发展趋势不容逆转,各种存在的问题也会不断的得到解决。电子商务与产业发展深度融合,加速形成经济竞争新态势;电子商务服务业蓬勃发展,逐步成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我国国民经济将继续保持快速增长,经济总量持续扩大,为电子商务发展提供了坚实的经济基础和广阔的市场空间,我国的电子商务将成为最主要的经济增长核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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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DC对外发布《电子商务服务业及阿里巴巴商业生态的社会经济影响》白皮书
http://www.enet.com.cn/article/2009/0105/A20090105411865.shtml
[6]http://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09-10/16/content_1224724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