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教育缺失原因探析
2009-06-28王彬
王彬
[摘 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如何更好的培养出适应时代需要的人才已成为各国政府极为关心的问题。近年来,许多国家和地区在加大教育改革力度的过程中,纷纷将公民教育作为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法律教育是公民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从我国学校各阶段教育和社会教育的实际情况出发,说明我国公民教育中法律教育的缺失现象,从传统文化意识、传统德育和法律机制本身等三个方面分析了法律教育缺失的原因并提出了我国法律教育的定位。
[关键词]法律教育 公民教育 缺失 原因 定位
公民教育,作为世界各国教育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的作用和价值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尽管各国在不同时期,公民教育的内涵不尽相同,但我们可以归纳出的是,它们都是以现代公民意识为基础,以权利和义务为最基本的内容。法律意识是公民意识的必要组成部分,人们常说,“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最后底线”[11],仅靠公民的自发意识不足以形成社会所期待的正义感,法律教育在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教育的目的就是要告诉人们怎么去做,如何做好,实现自我和社会价值。在这一点上,法律所起到的作用应该是最基本的。作为一个公民来讲,最起码的是要做到遵纪守法,具备一定的法律意识,进而通过法律观念的教育,使人们对世界、国家、政府有进一步的认识。可见法律教育是公民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法律教育的现状
从当前我国学校教育的情况来看,首先,对于法律教育的认识,很多教学机构都将其归入德育教育的范畴。德育主要是思想政治和道德教育,但它不能替代法律教育。其次,在内容上,学校的法律教育注重理论的灌输,忽略了法律这一工具性学科的实践需要。当前我国的学校教育以“知识”为中心的,这一特点体现在法律教育上就是注重对“法律知识”的教授,脱离现实生活,直接导致在课程教育中,重视基本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的普遍定义,轻视法律实践。
作为实施法律教育的途径之一,无论是政府推动的普法工作还是社会领域的法律宣传教育,都在一定程度上使民众的法律意识得到了提高。但我们也看到,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全民普法工作由于内容统一,难以适应各地的不同情况,导致有些地区、单位的法律教育工作流于形式,效果不明显。而借助社会舆论推动的法律知识普及也会因为受到媒介的限制,出现信息传递的错误,或是因为计算机操作能力的缺乏导致无法获取资源等情况,从而影响了法律教育的效果。
无论从学校还是社会方面的教育现状来看,我国公民的法律教育或多或少都存在教育缺失的情况,这与我们理想的法律教育对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法律知识的普及的目标有着一定的距离。
二、法律教育缺失的原因分析
(一)传统文化意识的影响
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受到传统文化意识的影响,首先表现为对公民概念的认识不足。公民不同于臣民。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统治决定了中国的政教礼俗,也决定了中国民众的国民性。臣民意味着“地位低下者、被动的服从者、受统治者”。尽管从民主政治建立以来,人们对公民概念已不再陌生,但在潜意识里,人们似乎仍把自己局限在“臣民”阶段,习惯于按照上司的指示办事,在监管之下,知道认真遵守规章、纪律,一旦脱离监管,就变得“自由”了,这实质就是臣民意识的反映。公民也不同于人民。历史的原因使我们对人民这一概念不仅熟悉而且深刻,以至于有时候会用人民替换公民。若仅仅依照政治思维的逻辑,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人民的利益,所导致的结果是公民之间社会平等关系的消解和对公民正当权利、义务的忽视。
其次是权利文化的缺失。中国传统社会是建立在自然经济基础上的社会,封建专制的政权及儒家礼法思想中的等级、宗法观念的共同作用下,很难产生权利、自由、民主、平等的观念。儒家思想中“人本善”的人性假设的前提之下,人们相信德治和自我约束,缺乏权利制约权力的传统,造成了传统社会中权利文化的缺失,“厌诉”情结一直影响至今。
再次是社会责任的缺位。传统社会注重伦理教育,《大学》中提到“身修而后家齐。家齐而后国治。国治而后天下平。”尽管儒家文化对此的初衷是想达到天下太平的最终目的,但传统社会的小农经济基础势必影响人的意识,导致重视“小家”即自身的素养和家族的利益,而淡薄“大家”即国家和社会的观念。这种观念影响至今,在当前社会多元化的趋势下,每个人都关注于自身利益的实现,市场经济负面效应的影响下,出现了个体本位观念和对财富的过热追求,加之西方个人本位主义思想的渗透等等,都造成了对公民社会责任的漠视。
(二)传统德育的影响
从目前学校开展的“德育”情况来看,主要是思想政治和道德教育,这种教育传统在很长一段时期里得到不断的继承和发展,一直影响至今,体现在学校教育中,主要就是各个阶段公共政治思想课程的开设。我国的思想道德教育多以政府推进的形式出现,但这种统一推进模式也存在忽略人知识层次性的缺陷。同时,政府的领导干部和公务人员本身存在的思想政治和道德水平上的差异,以致一些不良现象的存在,也给政府推行的教育带来一定的尴尬。
与传统德育方式并存的是教育应试化的倾向。教材涉及知识原则化、概念化,教条化的教学方式以及用分数衡量学生学习效果。
当法律教育作为公民教育的组成部分被列入学校教育之后,传统的思想政治和道德教育的模式也在一定程度上被沿续下来。在法律教育进程中,政府仍作为主导力量来推动,教育的应试化倾向也仍然存在。虽然从法律教育的现状来看,社会各界也发挥了一定的教育推动作用,但总体上仍是按照政府的统一部署来开展教育的。而在素质教育的强大呼声中,升学的标准至今仍主要以书面入学或毕业考试成绩来衡量。学生在接受法律教育的过程中,大多被动的迎合教授观点,应付课程考试,而缺乏创新意识和实践精神。一个较为普遍的现象是,法学院毕业的学生在进入法律职业界后,需要一段较长时期的适应期才能真正投入工作。
(三)法律机制本身的不完善
1.立法的缺陷
目前我国的法制建设已取得了较大成就,立法工作成效显著。但我们也应该看到我国的立法工作与实际要求还有不少距离,“突出表现在反映公民基本权利和体现权力制约机制的宪法、民法不发达,甚至落后,而以禁止性规范为主要内容的刑法体系却非常健全”。[12]
在权利缺失的传统文化影响下,处于现代社会中的我国宪法仍呈现出缺乏以权利来限制权力的宪政特点,“宪法及其主要的修正都将政治权利视为国家赋予公民的,以使其致力于国家的需要”[13]。我国宪法缺乏可诉性,宪法中所列举的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是通过具体部门法的保护来实现的,这就使在那些部门法中未作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无法得到保障,架空了宪法的权威性。我国的宪法形式意义多于实质意义,政治意义多于法律意义。[14]
在民法方面,我国还没有形成独立系统的民法。相关单行民事法律法规不足以解决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的众多民事问题。而1986年通过的《民法通则》经过了20多年的实施也不再适应当前的形势。《物权法》的出台解决了一部分民事法律问题,但离理想中的民法体系的距离还有很远。
立法方面的不完善给法律教育设置的障碍还体现在对立法的过度“重视”。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所制定的法律的相关精神,地方上可制定出本地区适用的地方性法规。地方立法的盛行导致了法律统一性的破坏,也给法律教育全国性的开展造成了诸多不便。
2.法律监督机制的缺陷
我国的宪法没有一套完整的违宪审查制度,对宪法的监督规定过于原则和笼统。宪法规定全国人大“监督宪法的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并规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从形式上看,国家的监督机关包括了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监督;社会监督包括了中国共产党、政协、民主党派和社会团体、人民群众、新闻舆论的监督等,可谓是一个比较完善的法律监督机制。但实际上这种监督机制可操作性差,难以真正发挥法律监督的作用。当群众向有关部门反映问题后,该部门又把问题的查纠责任移交给问题所在的相关职能机构,这种内部审查和监督有时会导致在查纠过程中避重就轻,致使问题久久得不到解决,群众的积极性受到打击,法律秩序得不到维护,降低了群众对法律的信心,导致法律教育开展过程中出现群众消极应付的局面,影响教育的质量。
3.法律服务机制的不完善
再次,法律服务机制的不完善影响了法律教育的开展。当人们诉诸法律时,一般都需要交纳相关的费用。原告起诉时,应先缴纳案件受理费,随着案件的审理进程,可能还会涉及鉴定、翻译、保全等其他费用,加上住宿、交通等必要开支,打官司所需费用并不少。若聘请了律师为诉讼代理人,还要算上律师的报酬。这给当事人增加了不少的经济负担。此外,若是平时咨询法律问题,法律服务提供者的咨询费也是价格不菲。这也是公众存在“厌诉”情结的一大原因。
三、我国法律教育的定位
首先,我们应当将公民意识作为我国法律教育的出发点。公民意识是作为具有一国国籍的人对自己在国家中地位的认识,实质是对公民与政府间关系的认识问题。理想的公民与政府的关系是责任公民与责任政府的关系。对于公民来说,正确分析和处理政府与自己的关系,主要要领会国家根本大法的精神,也就是要抓好宪法教育。宪政的宗旨就在于保障人的自由权利而建立一个有限的政府。
其次,将提高公民的法意识作为我国法律教育的核心。法意识是人们对于一切法律现象、法律知识、法律制度、法律作用的心理、观点和评价。我们进行公民教育,就是为了创建一个公民社会,也就是公民权利至上的社会。培养公民的权利意识是公民教育的重要任务之一。公民在权利意识指导下开展的行为才是真正意义上公民法律素质提高的标志。
再次,人的行为规范是我国法律教育的定位目标。法律是规范人们日常行为的主要手段,对于普通公民来讲,法律教育最直观的效果体现在日常行为上。人们用具体的法律条文来适用具体的行为,调整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国家进行公民教育,主要也是针对公民的日常行为来实施教育的。作为一个社会成员,最起码要做到的是遵守法纪。因此,法律教育是公民教育基础性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教育能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
参考文献
[1]丛日云,《中国公民读本》,天津教育出版社,2006年4月版
[2]秦树理,《国外公民教育概览》,郑州大学出版社,2005年2月版
[3][法]孟德斯鸠著,张雁深译,《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1961年11月版
[4]陈林娟,《当前中国法律教育探微》,《黑龙江高教研究》,2004年第1期
[5]黄伟文,《论公民法律意识的现代化》,《大众科技》,2006年第5 期
[6]肖来青,《推进依法治理与维护法律权威》,法制日报,2003.12.25
[7]王晓杰,《略论中国宪法权利思想的缺失》,《甘肃理论学刊》,2003年4期
[9]金涛,《法律信仰危机法律价值的缺失》,http://www.law-lib.com/lw/lw_view.asp?n o=3374 [EB/OL]
[10]何江坤,《浅议法律教育在大学生思想教育中的地位及作用》,乌鲁木齐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6年2月第14卷第1期
[11]何江坤,《浅议法律教育在大学生思想教育中的地位及作用》,乌鲁木齐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6年2月第14卷第1期,第15页
[12]肖来青,《推进依法治理与维护法律权威》,法制日报,2003.12.25
[13]王晓杰,《略论中国宪法权利思想的缺失》,《甘肃理论学刊》,2003年4期,第100-104页
[14]金涛,《法律信仰危机法律价值的缺失》,Http://www.law-lib.com/lw/lw_view.asp?no=3 374[EB/OL],2009.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