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非营利组织发展对中国大学生志愿服务的启示
2009-06-26许金刚潘儒
许金刚 潘 儒
摘 要: 中国大学生志愿服务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明显存在着权责模糊、资金不足、能力偏弱、人才匮乏等问题。日本在推动非营利组织发展中的举措和实践对我国大学生志愿服务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关键词: 日本 非营利组织 中国大学生志愿服务 启示
20世纪以来,公民主体意识逐渐增强,对于公共部门的要求也日趋多样,政府无法逐一满足要求,因此非营利组织(简称NPO)应运而生。近20年来,非营利组织在全球范围内迅速发展,成为活跃于世界政治经济领域的一支新军,日益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被称为“和谐社会的润滑剂”。
非营利组织一般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它的目标通常是支持和处理个人关心或者公众关注的议题或事件,弥补社会需求与政府供给的不足,涉及范围广,包括艺术、慈善、教育、政治、宗教、学术、环保等领域。
一、日本非营利组织的发展。
在亚洲国家中,日本非营利组织的发展最为突出。日本现约有10万NPO和行业协会等组织[1]。非营利组织主要在社会福祉、文化教育和体育、国际交流和国际协作、环境、地域社会、保健医疗、保护消费者利益、维护人权及女性的权益等领域进行有关活动。
日本的非营利组织最早可追溯到一百多年前,它的发展比欧美发达国家晚,日本的主要媒体是在20世纪90年代开始关注“非营利组织”一词的。1995年阪神大地震及其后的震灾救援活动使NPO作用凸显,“非营利组织”才广为流传并深入人心[2]。由于政府重视,出台了推进非营利组织发展的专项法律,颁布施行了《特定非营利活动促进法》,建立了各项资金支持制度,采取了积极致力于培育民间非营利组织等措施,因此日本出现了一个以市民公益活动为主流的非营利组织发展高潮。
(一)以《特定非营利活动促进法》(简称NPO法)为主的多部NPO法律的及时制定和出台为非营利组织发展提供了法律和制度保障。1.阪神大地震推动和催生了NPO法的出台。阪神大地震发生后,先后有130万—170万志愿者迅速奔赴灾区,展开震灾救援。大震灾唤起了社会对于志愿者、NPO的高度好评,政府和市民都认识到:一个完善的社会不能没有NPO的存在,政府应当支持NPO的发展。2.NPO法是由市民发起,在广大NPO积极参与和推动下诞生的。以“支持市民活动的制度建设会”为代表的许多NPO积极举办各种讲座、沙龙、研讨会,广造舆论,呼吁议员和广大市民对话、参与,形成了全国上下推动NPO立法的高潮。近年来,日本还进一步完善了NPO登记管理制度,对其进行了分类指导,对NPO特别是公益性组织予以扶持帮助,健全了NPO法律体系。
(二)在资金支持方面,一方面,越来越多的地方政府将非营利组织看作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合作伙伴,通过设立NPO支持中心、设立公开募集型补助金制度等给非营利组织以直接和间接的支持。如:志愿者活动鼓励奖主要用于向自主进行示范性实践活动的、对地区发展贡献程度高的NPO与个人进行表彰,并给予附加奖励[3]。另一方面企业与特定NPO法人的合作开始增多。一些企业甚至设立了各种各样的赞助金、捐款制度。日本特定NPO法人的收入来源中,70%来自服务收费,14%来自政府的补助金,9%来自捐赠收入,7%来自会费。社会捐款主要在一些知名的NPO法人之中。
(三)在政府支持方面,一方面日本政府着眼于通过不同途径减轻NPO的行政开支负担,尝试采取出资、出力、出场地等不同方式,为NPO在办公场所、活动设施提供硬件支援。另一方面,日本政府扮演NPO“孵化器”角色,重视无法人资格的任意团体作用的发挥,在政策上给予其生存空间和发展环境,为其创造开展活动相应的便利条件。
(四)在信息公开方面,日本特定NPO法人的公开透明程度较高。根据日本内阁府2005年调查的结果,有23.6%的机构公布了全体员工名册;19%的机构公布了捐款收入状况;13.3%的机构公布了所实施的项目情况;12.7%的机构公布了工作人员的报酬、员工薪水方面的政策及支付情况;6.6%的机构公布了与主要客户交易的情况。
(五)非营利组织明确自身定位,立足自谋出路、自我管理、自主发展。日本非营利组织妥善处理自身发展与政府援助的关系,极力避免形成政府依赖。维持与政府部门的平等地位,以更好地在政府之外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我国大学生志愿服务的现状、作用与不足。
公民志愿服务社会的活动最早起源于西方发达国家,后来逐渐在世界各国普及。20世纪80年代后期我国政府开始推动志愿服务活动与组织建设,截至2007年12月,全国累计有2.68亿多人次的青年和社会公众在扶贫开发、社区建设、环境保护、大型活动、应急救援、海外服务等领域提供了超过61亿小时的志愿服务,经过规范注册的志愿者达2511万人[4]。青年志愿服务正逐步走进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成为一个家喻户晓的概念。志愿服务行动也已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行动,为弘扬时代新风、促进社会和谐等发挥了积极作用。
当代大学生是青年知识群体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更成为推动志愿服务活动的一支重要力量。在高校组织的支持下,我国大学生中形成了形形色色的志愿服务组织,它吸纳和培养了相当数量的志愿力量。大学生志愿者走出了象牙塔,深入了社会生活,培养了服务意识,锻炼了劳动能力,传播了科技知识,在众多领域开展志愿服务,得到了公众的认可,收到了良好的社会反响。培养大学生的志愿服务精神成为社会文明进步的迫切要求。
但是目前我国的志愿服务还存在许多制约因素,如志愿服务活动缺乏保障,个别单位和个人存在把志愿者当作廉价劳动力的倾向,利用志愿者名义从事营利活动的情况时有发生,不具备相应能力,而盲目开展活动的组织一定程度地存在,使志愿者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保障等问题亟待解决。日本非营利组织发展的经验对我国高校志愿服务组织发展可以提供有益的借鉴。
三、日本非营利组织发展的经验对我国大学生志愿服务的几点启示。
(一)目前我国大学生志愿服务缺乏相关法律规范,建设无保障,缺乏组织的稳定性,质量与水平难以持续提高。我国目前广东、北京等13个省、直辖市和成都、杭州等8个城市已颁布了志愿服务地方性法规,但全国性的志愿服务法规尚未出台,这严重阻碍了我国志愿服务事业的健康发展[5]。因此,各级政府应尽快将《志愿服务法》列入全国立法规划,明确政府对志愿服务的鼓励和支持的责任,保证志愿服务的正确发展方向。国家应着手建立青年国际志愿服务制度,选派优秀大学毕业生到国外开展志愿服务[6]。高校组织也应完善对高校内学生志愿服务组织进行制度引导,推动其健康发展。
(二)志愿服务组织募集资金能力低,缺乏向社会和企业募集志愿服务所需资金的能力。由于大学生志愿服务组织的主管部门多采取纵向领导的行政体系,经费来源较单一,加之大学生主动募集资金观念淡薄,缺乏资金募集能力,因此各级政府、高校机构应加大对志愿活动的资助力度;挖掘各种资源,有效激励私人捐赠;树立长远培养我国公民对志愿服务事业的赞助意识。
(三)大学生志愿服务组织内部管理松散,缺乏服务意识,服务技能层次较低等问题的存在制约了志愿服务的发展。因此,各级政府、高校组织应创造开展志愿服务所需的便利条件,及时了解社会所需信息,开展针对性的活动,发挥信息的桥梁作用;帮助培训志愿服务人员,组织志愿服务课题研究;推动志愿服务组织建立高校和社会信用[7]。
(四)作为志愿服务主体的大学生,社会经验少,热情而单纯,不能满足多元化的社会需求,伴随着我国进入老龄社会等压力的加大,我国志愿服务出现人才储备不足。因此,我国志愿服务应吸纳多元力量加入,充实人才储备。
此外,我国大学生志愿服务在自我定位、社会监督等方面也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综上,志愿服务是每个社会文明不可缺少的一部分[8]。建设和谐社会是我国今后近20年最重大的发展目标。实现这一目标,既需要立足本国实际,又需要借鉴和吸收发达国家先进经验,少走弯路。日本在非营利组织发展方面的举措,丰富了NPO在亚洲的理论和实践,对于我国大学生志愿服务事业的健康发展乃至国民精神强化具有现实的启示和借鉴作用。
参考文献:
[1][3]王名等.日本非营利组织[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37,146.
[2]杉下恒夫.NPO NGOガイド[M].日本:自由国民社,2001.
[4][5]孙晔.全国政协共青团青联界别委员提案呼吁将制定《志愿服务法》列入全国立法规划[N].中国青年报,2008-3-5,中青在线.
[6]张铁.立法保障志愿服务热情[N].中国青年报,2009-3-8,07.
[7]王建军,曾巧.我国社区非营利组织建设中的问题及对策分析[J].社会科学研究,2003,(3).
[8]王妮丽,崔紫君.非营利组织中的志愿者及其管理[J].云南社会科学,20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