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真理的价值之维
2009-06-26顾颉
顾 颉
摘 要: “真理”凭着自身的概念运动经历着一个充满否定性战略的解构与建构的过程。作为阐释学的要求,我们必然面临着为“主观真理”及其存在的意义寻求契机的问题。本文由此从价值的角度,试图给“主观真理”及其流变一个新的理论阐释,“主观真理”即集体主观性共同拥有的价值解读,并形成解释概率的强势,从而获得解释和认知的有效性与合理性。
关键词: 主观真理 价值 合法性 流变
我们仅依凭概念自身的运动方式去试图解读“主观真理”的内涵,会发现这种解读的不可能性,因为根据阐释学的要求,我们必然面临着一个为“主观真理”的存在寻求契机的问题。然而,我们对“真理”的研究困境向我们证实了这样一个事实:我们不能确切地知道人们到底赋予了主观真理多少涵义。所幸的是,中国传统哲学中的道家思想,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的真理观,以及当代西方哲学中现象学学者对真理的思考给我们解读“主观真理”的内涵提供了学理的依据。
徐复观先生认为中国道家思想是中国艺术精神的体现,笔者同样认为道家思想是我们理解中国传统哲学中主观真理的内涵的一个理想文本。老子云:“窈兮冥兮,其中有精,有精甚真。”[1]庄子云:“真者,精诚之至也。”“夫知有所待而后当,其所待者特未定也。庸讵知吾所谓天之非人乎?”[2]可见老庄之“真”是诗化的意识,是主观精神的自我展现,“真”“真人”“真道”是对宇宙、自然、生命、人类社会之理的一种主观的把握和理解,而这种对世界超乎现实认识的“真”就是“真理”。可见,道家的真理观无非是向我们表明“主观真理”是主体对客观世界超现实的体验,强调心斋、坐忘、玄觉和感悟,通过想象达到联觉、通感状态,从而获得超越外界的主观性认识。
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真理观基本上建构在批判西方哲学传统的真理概念的基础之上。在其思想中,真理分为相对真理和绝对真理、客观性的真理和主观性的真理。“客观真理”即科学真理,是对现实世界进行描述或刻画,揭示事物或现象发展变化的规律,从而形成真的命题或理论。“主观真理”则是主体对客观世界的体验,强调人的主观想象,因此偏重于感性的认识,比如艺术、道德、宗教等。马克思说:“现代英国的一批杰出的小说家,他们在自己的卓越的描写生动的书籍中向世界提示的政治和社会真理,比一切职业政客、政治家和道德家加在一起所揭示的还要多。”[3]恩格斯对此也有解释:“如果一部具有社会主义倾向的小说通过对现实关系的真实描写……这部小说也完全成了自己的使命。”[4]显然,主观性的真理与客观性的真理除了对客观世界把握的方式有差异外,它们在本原上都是人对客观世界或规律的能动的反映。因此,马克思主义者对真理的解读无疑是对中国古典真理观的一个充满冲突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充满了否定战略的解构,这也证实了真理的存在意义需要在特定的语境,以及一种特定的阐释性话语与之相应答。
现象学对科学真理的否定是对马克思真理观的回应。海德格尔说:“真理是存在者之为存在者的无蔽状态。真理是存在之真理。”[5]所谓存在者的无蔽状态其实就是事物呈现于人的感官或意识之中,是人对事物或现象的经验,指导这种经历的正是伽达默尔所肯定的人文学科中的真理,即把艺术、历史、语言视为客观世界真理的体现,那种超出科学方法论控制范围的对真理的经验主要是通过艺术、历史、语言等渠道获得的,因而是“不能用科学方法论手段加以证实的”。[6]艺术是经验、历史是经验,语言是经验,整个世界,以及人与世界的关系也是经验,一切都是经验,真理即经验的相互符合。因此,伽达默尔现象学对真理的诠释无形中解构了传统中主观与客观真理的二元对立,以否认真理的客观性,增强对主观真理的追认。
笔者认为主观真理是集体主观性的大家共同拥有的价值解读,并造成解释概率的强势,从而获得解释的客观性、有效性与合法性。如何准确地理解这一概念,关键在于澄清“价值”、“价值概率”、“合法性”的涵义。马克思认为“价值”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它是人的需要和物的属性所构成的对立统一关系,是按照一定的尺度进行改造世界并使之符合个人与人类社会进步发展的需要。价值是人赋予的,人对价值的需求是无限的,不断变化的。当这种主体性的价值需要成为集体的需要时,它便成为真理解读的主观一致性的条件,为大众依据需要从价值转向真理,从而最终为主观真理的阐释提示了新的路径,这种集体的主观认同便是主观真理得以形成的胚胎。概率的强势是指价值观念认同所达到的普通性、共同性。“合法性”指的是从某种价值需要形成的被集体所认同的主观认识。价值认同的概率作为主观意识成为真理的参照系数,它决定合法性,合法性的指数决定认识的范围是个别的还是集体的。因此,真理的客观性只是一种相对的存在,真理的主观意识在人对价值需要中得到充分的彰显。列维·布留尔在谈及集体表象时说:“在他们那里,在集体表象中,客体的形象与情感和运动因素水乳交融,在那里,逃跑的愿望,感谢,请求等感觉和原型。”[7]集体表象体现集体主观性,大家共同拥有的价值解读,表象因此获得合法性和有效性,形成主观真理。
任何一个概念要想获得合理的解释,必须找到一个适合它的有效方式才行。同样,为了证明主观真理合法性,有效的思维模式是不可缺少的。我们依凭着辩证的方式试图解读它,主观真理便是在价值观念从合法性向不合法性或者不合法性向合法性的流变过程中形成的。因此,主观真理的历史就是无数个合法的主观认识之和,是流动的动态史。真理的生命并非是一种博物馆式的保藏,而是在流域中的演变。虽然在不同的语境中,它的内容不同,但作为人类的意识,各个时代的主观真理是共同的,这就将在历史流域中的断流中的真理连为了一体,学术思潮的流变正是主观真理的价值之维的体现。
人类对于价值问题的省悟,是逐渐从自发到自觉,从简单到复杂的过程。在人类认识史中,主观认识随价值取向随历时性和共时性的变化而处于不断的流变之中。首先,从历时性看主观真理的流变。价值观念属于社会意识范畴,它是随着社会存在、社会实践及社会关系的改变而变化的。在奴隶社会,对于绝大多数未占任何生产资料的奴隶来说,他们的价值等同于工具或牲畜的价值,罗马法典是奴隶等于牲畜工具的价值观被合法化的表征。随着封建等级关系的形成,等级制度的合法性获得普遍的认同,占有特权的统治者因获得价值解读的概率强势,从而把等级、特权解释为合法的真理。在资本主义社会,商品关系代替了封建宗法等级关系,作为商品财富的金钱成了人的价值的标准,金钱的价值受到普遍的认可而成为集体价值观念并获得合法地位。可见,人的价值观念的变动不居是主观真理的历史成为流动的历史的动因。其次,从共时性看主观真理的流变。一方面,价值观念随着主体和客体变化而变化,人的主观认识必然或迟或早地反映出这种变化。在价值客体相对稳定的情况下,较高层次的主体需要有较强的循序渐近的变化。马斯洛的“需要层次说”将人的需要划分为七种水平,七种水平的需要在各个历史阶段展开,进而构成了一个整然有序的动力系统和运动规律。自我实现的需要占优势的人希望更多的需要、动机和驱力以达到他毕生追求的最高目标——发挥潜能和实现自我。因此,主体总是根据不同阶段的需要确定价值取向,再根据价值取向认识和重构世界。另一方面,价值观念的变动总是与价值的多维性联系在一起。从价值的一维得出的普遍有效性的主观认识,对于另一维来说,它却可能因为不能获得解释的概率的强势而不具有认识的合法性,自然也就成了非真理性的主观认识。价值多维性表现在人的需要的多样性,从大的方面分为物质价值、精神价值和政治价值三大系。三大系下面有众多的分系,分系下面又有许多的分支,它们交综错杂,从而使整个价值观念系统变成一个庞大的体系。[8]从人的价值需要的满足出发,要想获得比较一致的主观认识,多维的每一维都要从价值坐标系或原点出发,不同坐标系的重合程度取决于它们同原点接近或重合的程度,许多原点汇合成一个原点时,它们的系统也重合为一个坐标系统,如果原点不能重合,那么坐标系统也就不能重合。[9]可见,永久的真理性认识的获得是多么的困难,即使获得较为一致的认识,其普遍性和有效性也只是暂时的。当然,现象学的基本方法似乎有利于我们解决这一难题,从不确定中寻找到确定的普遍的主观认识,其方法的要义在于必须悬置一些非本质的东西,真理才能彰显出来,这似乎对我们寻求主观真理或者解释主观真理流变的现象很有帮助。[10]
参考文献:
[1]张玲,康风琴编.老子·道经(二十一章)[M].乌鲁木齐:新疆人民出版社,2005:42.
[2]张玲,康风琴编.庄子·渔夫.庄子·大宗师[M].乌鲁木齐:新疆人民出版社,2005:126,45.
[3]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十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686.
[4]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454.
[5]海德格尔.林中路[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7:65.
[6]伽达默尔.真理与时间[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9:18.
[7]列维.布留尔.原始思维[M].上海:商务印书馆,1981:456.
[8]姚文放.现代文艺社会学[M].南京:江苏文艺出版社,1993:168-173.
[9]李德顺.价值论——一种主体性的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出版社,1987:307.
[10]王岳川.现象学与解释学文论[M].济南:山东教育出版社,20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