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消费信贷的现状及问题分析
2009-06-25龙游洋
龙游洋
摘要:消费信贷在现代市场经济发展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对经济增长具有积极作用,我国消费信贷现状与西方发达国家美国的消费信贷比较还存在许多的不足之处。正确剖析我国消费信贷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并相应地提出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我国消费信贷市场的建议,对促进我国消费信贷市场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中国;消费信贷;个人信用评估体系
中图分类号:F830.5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9)08-0143-02
消费信贷是指为了生活消费的需要,金融或商业机构以货物、货币等形式向有一定支付能力的消费者提供信用,消费者在将来的某个时期偿还的一种信贷行为和信用体系。消费信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为了扩大内需,启动消费市场,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就必须对消费信贷给予高度的关注,使消费信贷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一个新的增长点。
我国消费信贷发展时间短,规模不够大,法律政策制度不健全,市场不够成熟和完善,因此有必要对我国消费信贷市场的现状进行系统性的分析,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政策性的建议,这对于保证我国消费信贷市场健康发展,促进经济增长具有积极意义。
一、我国消费信贷发展的现状
我国消费信贷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但真正迅速发展却是在20世纪90年代末期开始的,1997年底,我国消费信贷规模仅有172亿元,1999年全国贷款总额达到1 396亿元,到2006年更是达到了2.4万亿元。在信贷规模扩大的同时,信贷结构也日益变化和完善,消费信贷品种呈现多元化发展趋势,已经从最初的单纯消费信贷发展到10多个信贷品种: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汽车贷款、助学贷款、医疗贷款、旅游贷款、大件耐用消费品贷款等。
个人住房消费信贷获得迅猛发展:我国住房制度改革使得个人住房信贷成为消费信贷的重点,1998年,个人住房贷款规模仅为427亿元,到2006年就已经达到19 857亿元,增加了40多倍。
汽车消费信贷是我国信贷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也发展十分迅速,到2004年底,个人汽车消费信贷规模就已超过2 000亿元。
此外,助学贷款、旅游贷款、耐用消费品贷款等多种消费信贷业务获得迅速发展,消费信贷呈现多元化、高增长的发展趋势。
二、我国消费信贷存在的问题
(1)消费信贷法律体系不完善
自央行1998年出台消费信贷政策以来,我国的消费信贷已经有了很大程度的发展,与此相对应的是,我国相关的法律建设还一片空白,目前还没有一部统一规范消费信贷活动和调整消费信贷关系的全国性法律。我国现有的消费信贷的规范性文件层次较低,都是以行业规范的面目出现,没有上升到法律层次。我国还没有一部统一的《消费信贷法》。
而在西方国家如美国,它的消费信贷法律体系已十分完善,《统一消费信贷法典》规定了消费信贷的方方面面,是美国消费信贷制度的主体与基石。另外,针对不同的信用贷款,也有不同的专门的法律来规范,如针对个人住房贷款,美国政府出台了《联邦住房法》、《住房抵押贷款法》、《联邦住房贷款银行法》等。
(2)提供消费信贷的机构偏少
在我国,提供消费信贷的机构主体主要是国有四大商业银行,他们几乎垄断了我国消费信贷市场,1999年国有商业银行占消费信贷市场份额的99.2%,到2005年,这个比例依然在70%以上。这种情况不利于市场竞争机制的形成,同时也限制了消费者个人在进行消费信贷时的选择范围。
在美国,提供消费信贷的机构非常多,主要包括商业银行、保险公司、销售财务公司、信用社、储蓄机构及其他非金融机构。众多的消费信贷机构给了消费者更多的选择,同时也促进了市场竞争机制的完善,推动了消费信贷的发展。
(3)消费信贷的品种单一
我国消费信贷业务品种少,品种功能单一,消费信贷业务的发展重点集中于住房消费信贷和汽车消费信贷,一些新兴的消费信贷品种发展乏力,发展十分缓慢。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到现在,住房消费信贷一直占消费信贷总额的80%以上。
美国的消费信贷品种丰富、全面、灵活,并且不断创新,信贷品种包括个人信贷额度、无抵押个人贷款、住房贷款、汽车消费贷款、房地产抵押信贷。美国消费业务的多样化有利于消费信贷机构分散风险,增强盈利性,促进消费信贷的稳步增长。
(4)个人信用制度很不完善
我国在启动消费信贷的过程中,尚未建立起个人信用制度,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没有对自然人的身份、个人账户、收入来源以及过去的信用状况等进行调查和评估的制度,缺乏个人资信状况信用等级的专业信用认证机构;二是居民的收入尚未完全货币化,贷款机构无法确切计算和查证居民收入的实际水平,消费信贷机构不能准确地了解居民的资信。
个人信用制度的不完善,使得银行很难全面、及时地了解借款人的资信状况,从而难以对消费信贷的各种风险因素进行跟踪监测和控制,缺乏控制消费信贷风险的制度基础,它使消费信贷的投放决策和业务扩展缺乏有序的市场基础,从而制约消费信贷的稳定发展。
在美国,20世纪初就开始了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工作,到20世纪中期,消费信贷的各种制度,包括个人信用登记制度、个人信用评估制度、个人信用风险管理制度等逐步完善。其中,处于核心地位的个人信用评估制度的建立是通过成立消费信贷报告机构而完成的,这种机构收集与消费者个人信用有关的所有信息,通过提供完整、准确的信息给消费信贷的提供者,以帮助其正确判断申请人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完善的个人信用评估制度的建立,使社会形成了讲信用的风气,极大地推动了美国消费信贷市场的发展。
(5)信用风险管理与转移体制不完善
在我国,信用风险管理与转移体制很不完善,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缺乏必要的消费信贷担保和保险制度:我国现行的《担保法》以及有关的担保法律法规只有生产性信贷规范,没有针对消费信贷的相关规定,致使许多消费者在申请消费信贷时难以获得消费信贷发放机构要求的担保。二是缺乏消费信贷风险的防范机制:我国未建立信贷保险制度,二级信贷市场还未形成,一旦消费者无力还贷,银行实际上很难把抵押物变现,所有风险将由银行自身承担。
美国的消费信贷具有一套严密的风险管理程序,它有效利用信贷局的个人信用资料,严把信贷入口关;强调风险审核与风险组合控制,实现信贷管理的横向制约,讲究消费信贷风险控制与防范的操作技巧,从具体操作程序上控制风险。另外,信贷二级市场也很发达,1990年美国全部中、短期消费信贷业务中,已证券化的占10%,目前这个比例上升到了30%以上。消费信贷二级市场的发展,降低了金融机构发放信贷的风险,提高了资本利用率,使消费信贷的提供者能以更低的成本进一步扩大信贷规模,从而促进了消费信贷市场的发展。
三、进一步发展与完善我国消费信贷市场的建议
(1)建立消费信贷法制环境
加强消费信贷的立法工作,为消费信贷的发展提供法律支持,目前所急需解决的问题是制订《消费信贷法》,就消费信贷的主体、对象、程序、方式以及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做出明确规定,规范消费信贷各方当事人的市场行为,《消费信贷法》应包括消费信贷的方方面面:如消费信贷各方的权利义务及市场行为、消费信贷抵押、耐用消费品担保贷款、个人信用制度的立法、个人破产法等。
(2)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制度和消费信贷风险转移制度
完善个人信用制度主要体现在个人信用评价制度、机构、评价指标三个方面,目前这几个方面我国尚刚刚起步,因此,应尽快加紧这几个方面的建设。首先要完善个人信用征集系统,对个人所有相关的信用信息进行汇总,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消除银行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建立起一套完善的用于评价个人信用的指标体系,并设立专业的中介机构来评价个人信用,并对中介机构的评价行为进行监督。
建立消费信贷风险转移体制,首先要修改和完善《担保法》,把消费信贷担保规范写入《担保法》中,其次完善信贷风险保险制度,把消费信贷纳入商业保险中,使银行的贷款风险被有效的转移,同时也保护了消费者的利益;另外积极发展消费信贷二级市场,通过消费品的二级市场来转化和释放风险,使抵押物品的拍卖、变现在风险形成后能顺利进行,积极发展信用衍生产品,将此衍生产品在信贷二级市场进行交易,从而使贷款业务风险与信用衍生品业务风险进行对冲,以降低银行消费信贷风险。积极促进消费贷款证券化,将贷款债权分散到众多投资者手中,每个投资者都把风险控制在与收益对称的可接受范围内,可以有效的分散风险。
(3)鼓励更多金融机构参与消费信贷的发展,增加消费信贷的品种
我国目前提供消费信贷的金融机构极其有限,消费信贷基本上被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所垄断,我们应鼓励更多的金融机构开展消费信贷业务,给消费者一个更广阔的选择空间。可大力发展信用合作社的作用,合作社应积极发挥自己的作用,开展以消费品为主的消费信贷业务,它们不但可以丰富我国的消费信贷市场,还可以扩展自己的业务范围。另外,我们还可以鼓励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保险公司、非金融机构等积极参与消费信贷业务,它们的参与对于我国的消费信贷市场的发展起着十分积极的作用。
商业银行必须在消费信贷业务和产品方面加大创新力度,改变目前个人消费信贷品种同质化较高的局面。开发更多的金融产品,以提供更加广泛的消费信贷服务:通过技术和产品创新,为顾客提供更加丰富的金融产品和全方位的金融服务,实行产品差异战略,从而增加消费信贷的吸引力和扩散力。如针对不同的消费信贷品种和贷款对象的多元化需求,在利率、期限、还款方式等方面实行差别化信贷服务,有针对性的推出不同的消费信贷品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