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心理学角度看劳动教养向违法行为矫治的转变
2009-06-25夏晨
夏 晨
摘要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正面临一次重大变革,本文从心理学角度解析了劳动教养制度转变为违法行为矫治制度的关键点——用人格矫治替代强制劳动,说明了心理学在此次变革中的重要作用,探讨了心理学在劳教人员分类、违法行为矫治及教育矫治质量评估体系中的应用。
关键词心理学劳教人员分类违法行为矫治
中图分类号:B84文献标识码:A
1 引言
劳动教养制度是我国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矫治轻微违法行为的法律制度,从建立至今的近50年的时间里,它成功的教育和挽救了大批违法和轻微犯罪人员,为维护我国的政治、社会稳定,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做出了重要贡献。但从其历史背景和当前社会的发展变化情况来看,劳动教养制度在根本上存在一些制度性的问题和缺陷。近年来,法学界和司法界对改革劳教制度的呼声都日益高涨。在2004年3月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共有12名代表提出4件议案建议制定劳动教养法。全国人大法工委也于2005年4月首次将《违法行为矫治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传统的劳动教养制度由于在管理理念、执行方式、实际处遇和场所建设等方面都与监狱制度比较相近,带有浓郁的监狱色彩,没有自身应有的特色。而把劳教制度转变为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制度,“不单纯是名称上的变革,更是对传统劳教制度的理念创新和制度创新”。以违法行为矫治代替劳动教养不仅使法律名称更为科学,其内涵也更为深入丰富,体现通过感化教育、心理矫治、行为规范等多种手段,教育、感化、挽救违法行为人,达到改造思想、预防重新犯罪的最终目的。而在各种人格矫治手段中,心理学手段是最重要、最有效的,但却长期受到忽视。本文从心理矫治入手,讨论心理学在整个制度转变中的应用。
2 以心理学标准深化分类,提高教育矫治的效率和质量
这里所讲的深化分类不仅仅是指对劳教人员的深化分类,更是指对劳教场所工作人员的分类。根据我国《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一章第四条的规定,对劳动教养人员的管理、教育和改造工作,都由公安机关设置的劳动教养工作管理机构负责。这样就事实上造成了劳教场所中不仅从事管理的工作人员是警察,从事任何工作的正式工作人员都是警察,并不存在严格的人员分类。但是,劳教工作人员的工作并不只是单一地监管劳教对象,他们还要保证劳教对象顺利地接受处罚,不发生暴力侵害、逃跑、自杀等危害行为,更要通过监管、教育感化、强制劳动、心理咨询等手段对劳教对象进行矫治,努力将他们改造成守法公民。这样,工作人员身份的单一性与劳教工作的多样性之间就形成了明显的反差和矛盾。因此,深化劳教场所工作人员的分类是深化劳教人员分类,提高教育矫治效率,保证教育矫治质量的基础和前提。
在深化劳教工作人员分类的过程中,我们清楚地看到,劳教场所中的心理专业从业人员严重缺乏。数据显示,我国目前共有劳教所347个,劳教人员30万人,按每个劳教所有5名专业心理从业人员算,全国共有1735名心理专业从业人员,与劳教人员人数的比例是5.78:1000。而在1993年美国50个州的矫正机构中,就共配有279名精神病学家、1146名心理学家、2273名个案管理者、1006名社会工作者、793名娱乐治疗专家和3090名顾问。在心理矫治已成为越来越多国家和地区促进转变的重要手段的今天,这个差距不能不说是巨大的。
那么在现今专业心理矫治人员严重缺乏、劳教人员众多、劳教期限缩短的情况下,我们如何才能切实提高教育矫治的质量呢?必须从提高心理矫治的效率入手,对劳教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团体心理矫治就应该成为心理矫治工作的主体。在这个前提下,对劳教人员进行科学深入的分类就显得尤为重要。不同类型的劳教人员在心理和行为上具有其独特的、不同于其他类型人员的特征。很多研究表明,一个人有怎样的人格特征和心理特质,在一定程度上就决定了他更有犯某种特定类型罪错的倾向,反过来,犯了某一特定类型罪错的劳教群体,其在人格结构和心理特质上都有其共有的缺陷。因而矫治了这些不良的人格结构和心理特质,在一定程度上就截断了他的犯罪根源,防止了其重新犯罪的倾向,达到了从根本上矫治其违法行为的目的。因此,在当前人员短缺、时间不足的情况下要提高教育矫治的效率和质量,必须在对劳教人员实施分类关押时考虑心理学因素,在原来分类关押的基础上按其罪错性质、人格特征和心理特质进行科学分类。以美国明尼苏达州的矫治中心为例,他们将罪犯分为认知/行为问题、物质滥用问题、性侵犯问题和心理健康问题四类,对前三类以认知/行为疗法为基础,矫正导致其犯罪的不良认知和行为;对是由心理问题引发其犯罪的群体,则以团体形式为基础,针对其不同的心理问题进行治疗和矫治。
3 以人格矫治为目标,运用多种矫治形式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心理矫治的任务繁重而艰巨。根据数据显示,目前在教劳教人员中,有20%的人存在严重的心理障碍,70%的人心理健康水平低于常人,有轻度心理障碍。要想在专业从业人员稀缺的现状下做好心理矫治工作,必须对我们手头少量的资源进行有效经济地分配,使有限的资源产生最大的效益。上面提到的团体矫治方法就是一种很好的解决途径。所谓团体矫治,是在对劳教人员科学分类、找出导致其犯罪的共性人格缺陷和心理问题的基础上,运用心理学中团体辅导的各种原理和手段,结合变态心理学、犯罪心理学、心理咨询等有关的理论和方法,对劳教人员不良的人格心理特征进行团体规模的辅导和矫治。这样在一定的时间内我们就可以运用有限的专业人员矫治尽量多的劳教人员,在保证矫治质量的同时,大大提高矫治效率。
强调团体心理矫治并不等于降低个别心理咨询和治疗的作用。团体心理矫治虽然可以提高矫治效率、解决共性问题,但有些劳教人员的人格缺陷和心理障碍比较严重,团体心理矫治并不能彻底解决他们的问题,因此对部分问题严重的劳教人员进行个别心理矫治是必须的。个别矫治可以巩固和深化团体矫治的效果,团体矫治可以为个别矫治做好铺垫,两者是相互关联、相辅相成的。
在对劳教人员进行专业心理矫治的同时,在劳教场所内认真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同样是十分重要的。心理健康教育是心理矫治的基础,是让劳教人员了解心理健康和心理矫治工作的窗口,而也只有让劳教人员了解了心理健康,认同和接受心理矫治工作,主动配合心理矫治,矫治工作才能真正取得成效。
总之,在心理矫治工作中,要将心理健康教育作为基础,把对劳教人员的团体心理矫治作为主体,结合个别心理咨询和治疗,对劳教人员进行全面的、有针对性地心理矫治,达到重塑人格、消除心理障碍、预防重新犯罪的目的。
4 教育挽救的质量要从心理学角度进行评价
目前,教育挽救质量的评价标准主要有两种。第一种以“重新违法犯罪率”为标准,即如果劳教人员解教出所后的重新违法犯罪率高,教育挽救质量就差,重新违法犯罪率低,教育挽救的质量就好。第二种以劳教人员的现实表现作为评价教育挽救质量的标准,如是否遵守所规队纪、是否完成生产任务、考试是否合格、学习是否积极等。这也是目前最常用的标准。但是,上述两种评价方式都存在明显不足。根据社会心理学理论,个体的行为是个体生理、心理因素与社会环境相互作用的共同结果。在重新实施违法犯罪的行为中,劳教人员本身的身心因素固然十分重要,但社会家庭环境对其行为的影响也是十分巨大的。所以,第一种评价方式单纯以“重新违法犯罪率”评价劳教场所教育挽救的质量,把本来该由劳教所、家庭和社会三方面共同承担的责任全部推到劳教所单方,对劳教所是不公平的。同时,“重新违法犯罪率”必须等到劳教人员解教出所若干时间段后才能测定,无法评估教育矫治在实施过程中不同阶段的效果,无法对教育矫治计划的制定进行指导,发挥不了评价标准应当承载的作用。而第二种标准,虽然可以帮助我们及时评估教育矫治的效果,指导矫治过程的进行,但它却忽略了重新犯罪行为中的社会环境因素。劳教场所是一个特殊的环境,劳教人员在这里可能会迫于外界压力甚至仅仅是为了争取各种奖励而认错悔过、遵守各种纪律、参加劳动和学习,表现出“良好”的教育矫治效果,而他们的观念、认识和情感却实质上没有发生转变。如果是这样,那么当他们回归社会后,复杂的社会环境极有可能促使他们重蹈覆辙,重新犯罪。因此,以劳教人员在劳教所这样一个具有强制性的、与外部社会基本隔离的环境中的表现来评价教育挽救的质量,是不科学、不深入的。
教育挽救的最终目的是将劳教人员转变为遵纪守法、自食其力的人,最大限度地预防其重新违法犯罪的可能性。在影响重新违法犯罪行为的两个因素中,其解教出所后所遭遇的社会环境是我们无法控制的,我们只能通过教育矫治来改变劳教人员的个体心理素质,而且,个体主观的心理因素也是决定劳教人员正确对待复杂社会环境的关键性因素。因此,要有效地评估教育矫治的质量,除了要从道德品质、法制观念、就业能力等方面进行考察外,更应该运用心理访谈、心理测试、统计预测等手段,从心理学的视角考察其人格缺陷和心理障碍的矫治情况,从根本上预防重新犯罪。
5 结论
劳教制度向违法行为矫治制度转变的关键在于处罚方式从强制劳动向人格矫治的转变。在这个转变的过程中,心理矫治起到了关键作用。鉴于当前劳教场所专业心理从业人员严重稀缺的现状,本文建议应首先对劳教人员进行以心理特质为标准的科学分类,然后以心理健康教育为基础,团体心理矫治为主体,结合个别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对劳教人员进行由浅入深、有针对性的心理矫治。同时,在矫治过程中,要从心理学角度对整个教育矫治的效果进行评价,提高教育矫治的效率和质量,改变劳教人员不良的人格结构,消除其心理障碍,解决其违法犯罪根源,预防重新犯罪,达到违法行为矫治的最终目的。